x药行罚〔2013〕第23号
处罚单位:xxxxxxxxx
址:xxxxxxx
联系方式:xxxxxx
企业负责:xxxx 性:xxx 年龄:xxxx
查药房2011年6月1日2013年10月8日期间销售超效期劣药龟甲胶3666克药房2011年1月1日2013年10月8日期间销售超效期劣药鹿角胶96克述药品货值金额计21330元违法
述事实列证证明1药房现场检查笔录2药房企业负责xxxx调查笔录3扣押全部药品4药房药品营许证复印件
药房销售xxx等二品规药品符合中华民国药品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三项超效期规定属劣药
药房销售劣药行违反中华民国药品理法第四十九条第款禁止生产销售劣药规定
中华民国药品理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现予药房行政处罚:
1没收扣押全部药品
2处货值金额21330元三倍罚款63990元
计处罚没款63990元(写:陆佰叁拾玖元玖角整)
请接处罚决定书日起15日xxx食品药品监督理局(xxxxxx)开具缴款证工商银行xx支行营业厅(xxxx )缴纳罚没款(收款:**县财政局 帐号:xxxxx 开户行:工商银行
xxx支行)逾期日罚没款数额3加处罚款逾期履行处罚决定局申请民法院强制执行
服处罚决定接处罚决定书日起60日法xxxxxxx食品药品监督理局xxxxx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3月xxxxx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xxxx食品药品监督理局没收物品证(xx)药没字(2013)第23号
二O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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