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财税字[1997]100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颁布日期: 199781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干城市试行国企业兼破产职工业关问题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精神现修理业兼破产中予核销银行呆坏账损失营业税抵扣问题通知:
越权超范围关政策形成银行呆坏账损失税务部门银行应缴属方财政收入营业税(5部分)中抵扣缴中央财政营业税(3部分)抵扣越权超范围关政策形成银行呆坏账损失指非试点城市区试点城市非国工业企业试点城市辖县(市)属企业擅国发[1994]59号文件关破产方面政策形成银行呆坏账损失
二银行越权超范围关政策形成银行呆坏账损失应相关资料报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认定方允许抵扣否予抵扣相关资料指破产(兼)企业名称破产(兼)原(包括批准机关批准文件)形成银行呆坏账损失数额税务机关求报送资料
三级税务机关严格国发[1997]10号文件通知规定范围进行认定严禁扩变相扩抵扣范围银行超越范围抵扣营业税应<中华民国税收征收理法>相关规定处理请遵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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