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条 行政调解工作利进行制定调解员理制度
第二条 实行行政调解员选制度化规范化培养造支懂法律懂政策热爱交通运输行政调解工作熟悉交通运输行政理调解工作程序方法行政调解员队伍
第三条 行政执法单位设置2名行政调解员局机关相关业务科室少确定1名行政调解员调解员名单报局法制科备案
第四条 担行政调解员条件:拥护领导拥护社会义公正联系群众热心行政调解工作具定法律政策水文化水
第五条 行政调解员般单位工作员中选群众中选聘威正派办事公道员担特邀热心行政调解工作具备定专业知识代表政协委员离退休干部法官检察官律师教师等担行政调解员
第六条 行政调解员期1年1年改选者聘次连选连者续聘
第七条 行政调解员履行职务时聘单位补选补聘
第八条 行政调解员严重失职违法违纪聘单位撤换
第九条 行政调解员补选补聘撤换应时报局法制科备案
第六条 行政调解员履行职务应坚持原爱岗敬业热情服务诚实守信举止文明廉洁律注重学断提高法律道德素养调解技
第七条 行政调解员调解纠纷必须遵守列行规范:
()拒绝接受纠纷事调解请求
(二)冷漠推诿搪塞粗暴态度事
(三)徇私舞弊偏袒方事
(四)泄露事隐私商业秘密
(五)侮辱压制击报复事
(六)请吃受礼索贿受贿
(七)损害事合法权益
(八)久拖调久调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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