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第14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14.1 税务管理 14.1.1 税务登记管理 14.1.2 账簿、凭证管理 14.1.3 发票管理和使用 14.1.4 纳税申报 14.2 税款征收 14.2.1 税款征收方式 14.2.2 税款征收程序 14.2.3 税款征收措施 14.3 税务检查 14.3.1 税务检查的范围 14.3.2 税务检查的方法和程序 14.4 税务代理 14.4.1 税务代理的概念和原则 14.4.2 税务代理人 14.4.3 税务代理业务范围 14.4.4 税务代理关系的确立和终止 14.4.5 税务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4.4.6 代理责任 14.5 违反税收征收管理的法律责任 14.5.1 纳税人违反税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14.5.2 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14.5.3 开户银行及金融机构违反税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14.5.4 税务机关及其税务人员违反税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14.6 危害税收征管罪 14.6.1 偷税罪 14.6.2 抗税罪 14.6.3 逃避追缴欠税罪 14.6.4 骗取出口退税罪 14.6.5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14.6.6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14.6.7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14.6.8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14.6.9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14.6.10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14.6.11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14.6.12 非法出售发票罪
    • 2. 学习目标 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的基本内容和税务代理的基本范围,理解税收保全与税收强制执行的前提、措施和执法程序,掌握违反税收征收管理的法律责任和危害税收征管罪的法律规定。 管理是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规对征税活动所实施的组织、指挥、控制和监督,是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采用的一种管理、征收和检查行为,是税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收征收管理的主要内容是管理、征收和检查。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是国家税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收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基本规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该法于1992年9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此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分别于1995年2月28日和2001年4月28日对《税收征管法》进行了修改。
    • 3. 14.1.1 税务登记管理 1.开业登记 2.变更登记 3.停业、复业登记 4.注销登记 5.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6.登记核查
    • 4. 14.1.2 账簿、凭证管理 1.设置账簿的范围 2.财务会计制度管理 3.会计档案管理
    • 5. 14.1.3 发票管理和使用 1.发票的印制 2.发票的领购 3.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4.发票的检查
    • 6. 14.1.4 纳税申报 1.纳税申报的对象 2.纳税申报的内容 3.纳税申报的方式 4.纳税申报的时限
    • 7. 14.2.1 税款征收方式 1.查账征收 2.查定征收 3.查验征收 4.定期定额征收 5.其他征收方式
    • 8. 14.2.2 税款征收程序 因征收方式的不同,税款征收程序也有所不同。税款一般由纳税人直接向国家金库经收处缴纳。国库经收处将收纳的税款,随同缴款书划转支金库后,税款征收手续即告完成。税收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开具完税凭证。完税凭证系税务机关收取税款时的专用凭证和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合法证明,其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完税凭证的种类包括各种完税证、缴款书、印花税票及其他完税证明。
    • 9. 14.2.3 税款征收措施 1.加收滞纳金 2.核定应纳税额 3.税收保全措施 4.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5.出境清税 6.税款追征 7.其他有关税款征收的规定
    • 10. 14.3.1 税务检查的范围 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 (详情见课本)。
    • 11. 14.3.2 税务检查的方法和程序 1.税务检查的方法分为具体方法和基本方法 2.税务检查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
    • 12. 14.4.1 税务代理的概念和原则 1.税务代理是指税务代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各项活动的总称 2.原则: 第一,依法代理原则 第二,代理自愿原则 第三,客观公正原则 第四,有偿服务原则
    • 13. 14.4.2 税务代理人 1.税务师资格的取得 2.税务代理机构资格的取得
    • 14. 14.4.3 税务代理业务范围 《税务代理试行办法》规定税务代理人可以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从事下列范围内的业务代理 (详情见课本)
    • 15. 14.4.4 税务代理关系的确立和终止 1.税务代理关系的确立 2.税务代理关系的终止
    • 16. 14.4.5 税务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税务代理人的权利 2.税务代理人的义务
    • 17. 14.4.6 代理责任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规定,对税务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以2 000元以下的罚款。此外,《税务代理试行办法》对税务代理责任也作了具体规定。
    • 18. 14.5.1 纳税人违反税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1.纳税人违反税务管理行为的法律责任 2.纳税人违反纳税人申报规定行为的法律责任 3.纳税人偷税行为的法律责任 4.纳税人逃避税务机关追缴欠税行为的法律责任 5.纳税人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的法律责任 6.纳税人抗税行为的法律责任 7.纳税人拖欠税款行为的法律责任
    • 19. 14.5.2 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共分为八种情况,详情请见课本
    • 20. 14.5.3 开户银行及金融机构违反税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由税务机关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 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21. 14.5.4 税务机关及其税务人员违反税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共有十一种情况,详情请见课本。
    • 22. 14.6.1 偷税罪 偷税罪是指纳税义务人或扣缴义务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或者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缴纳税额的10%以上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行为
    • 23. 14.6.2 抗税罪 抗税罪是指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
    • 24. 14.6.3 逃避追缴欠税罪 逃避追缴欠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纳税人所欠缴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行为
    • 25. 14.6.4 骗取出口退税罪 骗取出口退税罪是指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 26. 14.6.5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是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分阶段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上述专用发票行为之一的,即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 27. 14.6.6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仿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内容、纸张、形状、图案等样式,使用各种方法,非法制造假增值税专用发票,冒充真发票,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 28. 14.6.7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 29. 14.6.8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违反发票管理法规,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 30. 14.6.9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是指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行为
    • 31. 14.6.10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是指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刑法》第209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 32. 14.6.11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是指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 33. 14.6.12 非法出售发票罪 非法出售发票罪是指非法出售《刑法》第209条第3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