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档案法制工作教育法规处 于佳
    • 2. 教学目的:通过学习了解和掌握档案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增强档案业务人员的档案法律意识,提高档案业务人员的思想道德素质和职业技能,做到依法办事和有效的管理档案。 教学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辽宁省档案条例》《大连市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档案法理论基础;档案法律责任等。
    • 3. 一起档案被盗引发的思考…… 某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电梯工栗某伙同废品收购人员撬开医院档案库的门锁,一个月内先后四次盗窃了该院积累了40年的30余万份病例档案和10年的会计档案,共计11.19吨。案发后仅追回80余份,其余经废品收购站转卖到当地造纸厂,全部遭焚毁,造成了无以弥补的重大损失。
    • 4. 社会档案意识薄弱 个别档案人员素质较低,责任心不强 有些部门对档案和档案工作不重视
    • 5. 主要内容一、档案法制工作概述 二、档案管理 三、档案法律责任 四、《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解读
    • 6. 档案法制工作概述
    • 7. (一)档案的作用 1、为领导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2、为本单位各项工作提供重要参考; 3、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 4、为编史修志科研等提供第一手史料; 5、为民生服务。
    • 8. 1951年5月23日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签订的“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左图为协议的开头部分,此件现存中央档案馆。
    • 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7条第2款规定:“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刑事诉讼、行政诉讼证据规则中也有类似规定。
    • 10. 利用档案避免国家财产外流 1974年,在中美大使级巴黎会谈中,美方提出归还在华资产,其中涉及美国长老会顺德道分会在河北省邢台市修建的十余栋楼房。邢台地区宗教处通过查找档案得知,这些房产早在1942年已由教会无偿让渡给当时的日伪政权,解放后被人民政府没收。通过档案中保存的教会的让渡书,外交部驳回了美方要求,维护了国家的合法权益。左图为中美谈判时涉及的房产之一。
    • 11. 国家机关为实现依法治档,根据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职权而进行的档案立法、档案行政执法、档案行政执法监督的有机体系。还包括档案普法、档案守法等内容。档案法制(二)档案法制工作
    • 12. 加强档案法制工作的意义1是推动档案事业科学发展的法制保障 。是依法治国方略在档案部门的具体实施,也是促进档案事业自身发展的重要内容。 2
    • 13. 广义:档案法是调整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在档案管理、保护、利用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既包括档案基本法、也包括有关调整档案关系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狭义:档案法是国家为管理档案事务而制定的调整档案关系的基本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它是有关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及档案行政管理等档案诸种行为的准则,是制定和实施各种档案行政法规和档案行政规章的依据和基础。 (三)档案法
    • 14. 我国社会主义档案法规建设 1954年10月,成立国家档案局。 1956年4月,国务院公布《关于加强国家档案工作的决定》,它规定了档案工作的基本原则和制度,是档案法颁布之前最重要的档案行政法规,也是建国后关于档案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性的法规文件。 1987年9月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正式通过了《档案法》。1988年1月1日施行。它是我国第一部档案法典。1996年修改,加大了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力度,明确了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具有的行政处罚职能,赋予了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执行行政处罚的权力。2016年再次修改 1990年11月,发布施行《档案法实施办法》,是我国关于档案工作的一个全面系统的行政法规。
    •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总纲: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第五条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年)第三条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1988年)第三条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1997年)第四十七条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在和平时期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完成动员准备工作;在国家发布动员令后,必须完成规定的动员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2001年)第五条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都应当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组织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开展国防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2014年)第四条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及各企业事业组织,都有防范、制止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2015年)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都有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和义务。
    • 16. 档案法的特点。档案法是规范社会档案行为的母法,其它法律,无论是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民法、刑法,诉讼法、凡是涉及行政管理、企业生产、工程建设、科学研究、工作连续、法律凭证、行为规范、信息利用等方面,只要行为活动需要责任、留痕、凭证、信息,就应依照档案法的总要求,规范特定行业、产业、系统、专业的档案行为。如目前的法律法规中:会计法、审计法、森林法、文物保护法、公证法、种子法、职业病防治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社会保险法、军人保险法、矿产资源法、劳动合同法、消防法、测绘法、统计法、旅游法、人民调解法、畜牧法、律师法、国家安全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军事设施保护法、科学技术进步法、行政许可法、精神卫生法等50部法律,以及邮政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等150余部行政法规,都有对档案管理的要求。
    • 17. 档案法的基本原则1、集中统一管理档案 设立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一领导档案工作 全国档案工作实行统一、分级、分专业管理 国家所有的档案由各级档案保管机构分级负责,集中管理。 党政档案和党政档案工作统一管理 2、保护档案 3、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 18. 大连市档案法律体系建设规章 1、大连市档案管理办法 大政发[1997]90号(1997.10.21发) 2、大连市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办法 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2008.1.28发) 规范性文件 大连市声像档案管理办法 大连市信用档案管理办法 大连市房改资金档案管理办法 关于加强全市民生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 大连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等
    • 19. 档案的管理
    • 20. 重点了解法定档案 的管理注意!注意!包括对属于国家所有档案的管理、对属于集体和个人所有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档案的管理、对具有国家意义和社会意义档案及其复制件的出卖赠送交换的管理、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的管理
    • 21. (一)对属于国家所有档案的管理1、立卷归档 立卷归档的国家规定: 《档案法》第十条 《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辽宁省档案条例》第八条 《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第三条 《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第四条 《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第六条
    • 22. 归档范围 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 本机关的文件材料; 同级机关和非隶属机关的文件材料; 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 。
    • 23. 归档时间 文书档案:《机关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规范》3条规定,应在次年6月前完成归档。 科技档案:《科技档案工作条例》规定,应在科技活动项目完成或告一段落后将科技材料经系统整理,及时归档。 会计档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工作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
    • 24. 归档文件整理机构和集中管理档案的主体: (1)归档文件整理是单位的文书或者业务机构。 (2)集中管理档案的主体是本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   集中管理的方法: (1)对本单位全部档案实体实行集中保管,统一整理、编目,统一提供利用。 (2)对本单位的全部档案信息(目录、数据等)按统一的管理制度进行集中管理,但档案实体则分别保存在不同的库房。
    • 25. 2、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 (1)移交档案的国家规定 《档案法》第十一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 (2)移交主体 国有档案的形成单位。 (3)接收档案的档案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只能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而不能向其他档案馆移交档案。
    • 26. (4)移交期限 属于中央级和省级、设区的市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20年,即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 属于县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10年,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 属于专门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专门档案接收年限的规定,向专门档案馆移交 重大活动的组织机构应当做好档案管理工作,对活动中形成的档案及时整理、归档,并在活动结束后6个月内将档案移交相应的综合档案馆(大连) 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和同意,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可以延长向有关档案馆移交的期限;已撤销单位的档案或者由于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档案,可以提前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 27. 3、档案安全保管措施 《档案法》第十三条规定:“各级各类档案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便于对档案的利用;配置必要的设施,确保档案的安全;采用先进技术,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1)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逐步实现保管的规范化、标准化。 (2)配置适宜安全保存档案的专门库房,配备防盗、防火、防渍、防有害生物的必要设施。 (3)根据档案的不同等级,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保护和管理。 (4)配备适应档案现代化管理需要的技术设备。
    • 28. 4、保密档案的管理 《档案法》第十条规定,保密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密级的变更和解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保密档案指记录国家秘密的档案,亦指涉及:“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秘密事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维护国家安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等”。 保密档案分为三级,即绝密、机密和秘密 保密档案密级的变更和解密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即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
    • 29. (二)对属于集体和个人所有档案的管理国家对集体和个人所有档案的管理范围 《档案法》第十六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 国家对这些档案进行全面控制,而不进行集中管理,要求档案所有者对其妥善保管。 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 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集体和个人档案所有者对这部分档案实行收购或者征购。
    • 30. 收购 是档案所有者与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以等价交换为原则,自愿地将档案所有权转移给国家。 征购 是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档案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有偿地购买档案所有者的档案,是依法律而产生的一种特殊的买卖关系,带有行政性、强制性。
    • 31. (三)对具有国家意义和社会意义档案及其复制件的出卖赠送交换的管理《档案法》第十七条规定:“禁止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国有企事业单位资产转让时,转让档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向国内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出卖国家所有档案的复制件的,由国家档案局、省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并实施行政许可。
    • 32. (四)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的管理《档案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所有的档案与集体、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及其复制件、禁止私自携运出境。” 携带、运输、邮寄档案出境的,由国家档案局、省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并实施行政许可。
    • 33. 1、档案的利用 档案的利用,是指档案管理部门向利用者提供档案材料和利用者使用档案材料研究和解决各种问题的活动。 2、档案利用范围的划分 (1)开放的档案 (2)未开放的档案 (3)现行机关的档案 (五)档案的利用和公布
    • 34. 开放的档案 国家档案馆保存的已满30年封闭期或者封闭期未满即可以公开的档案.这部分档案可以向科学、文化、教育工作者和社会公众公开提供利用,利用手续简便易行。
    • 35. 未开放的档案 广义未开放的档案,指的是档案馆保存的尚未开放的档案和现行机关、单位档案机构保存的还没有向档案馆移交的档案;狭义未开放的档案,仅指国家档案馆保存的还处于封闭期的档案,可以在有限范围内,通过一定手续提供利用。
    • 36. 现行机关的档案 是指正在履行职能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档案机构所保存的档案,主要为本单位利用。其他组织和公民想要利用,需要办理一定的审批手续。
    • 37. 利用开放档案的规定 档案开放利用的形式:阅览、复制、摘录 档案开放利用的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台、港、澳同胞、海外华侨,外国人及外国组织。
    • 38. 利用开放档案的程序 (1)本国公民和社会组织利用已开放档案的程序 持有居民身份证、工作证、单位介绍信、学生证等合法证明之一,都可以到档案馆利用已开发档案。 (2)台港澳同胞和海外华侨利用已开放档案的程序 ◇查阅本人或者其亲属历史证明: 需要持本人回乡证或者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直接到有关档案馆利用。 ◇利用其他开放档案: 由我国境内邀请单位、合作单位或者接待单位,提前30天向有关档案馆申请,说明自己的身份和利用档案的目的、范围已经有关情况,经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审批,方可利用。 (3)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我国已开放档案的程序 外国组织和个人根据与我国各级政府及工作部门签订的有关文化交流协定利用各级国家档案馆的档案 由我国有关部门介绍,提前30天向有关国家档案馆提出申请,说明利用者身份、利用档案的目的与范围 省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利用过程中须遵守档案馆有关规定,同时交纳有关费用
    • 39. 利用未开放档案的规定利用主体是中国的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个人; 利用目的是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的需要; 须经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必要时还需报经有关的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审批; 遵守国家制定的有关利用未开放档案办法等规定。
    • 40. 档案的公布 档案公布是指由国家授权的档案馆或有关机关,依法将可以向社会开放利用的档案全部或者部分原文,或者档案记载的特定内容,通过报纸、刊物、图书、声像、电子等出版物发表、电台和电视台播放、公众计算信息网络传播以及公开出售、展览、公开陈列等形式,首次向社会公开发布,使全社会知晓的行为。
    • 41. 档案公布的程序 保存在档案馆的,由档案馆公布,必要时由档案馆事先征得档案形成单位同意或者征得档案形成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同意。 保存在各单位档案机构的,由各该单位公布,必要时应当报经其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后公布。 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档案的所有者有权公布,但当涉及到需要保密的内容时,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42. 档案公布的形式 通过报纸、刊物、图书、声像、电子等出版物发表 通过电台、电视台播放 通过公众计算机信息网络传播 公众场合宣读、播放 出版发行档案史料、资料的全文或者摘录汇编 公开出售、散发或者张贴档案的复制件 展览、公开陈列档案或者其复制件
    • 43. 档案法律责任
    • 44. 重点了解档案 违法行为注意!注意!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以档案为侵害对象,侵犯国家和公民档案权益的,造成档案损失或其他危害后果的行为。
    • 45. 档案记录无处不在,大到国家机器的运转,小到每个人从出生到就业甚至到死亡,都有相应的档案伴随左右。这些记录人生轨迹的档案如果出现了缺失,我们的人生经历就缺少了证明,这不仅仅是单位领导或者档案干部的责任,更会影响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 档案是公民取得就业资格、缴纳社会保险、享受相关福利待遇应具备的重要凭证,也是重要的司法凭证。档案的妥善保存管理对于维护公民权利、保障社会公平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因为档案频发的纠纷案件足以敲响我国档案管理方面的警钟。
    • 46. 档案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 (1)行政处分 (2)行政处罚 2、民事责任 (1)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 (2)侵权的民事责任 3、刑事责任
    • 47. 档案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因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而依法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a.行政处分: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依法给隶属于它的犯有轻微违法或违纪行为人员的一种制裁性处理。 (《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b.行政处罚:由法律授权的特定行政主体基于行政管辖职权,对犯有一般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依法所作的一种行政制裁。 (《档案法》第24、25条,《实施办法》第28条) 2、民事责任:民事主体对于自己因违反合同,不履行其他民事义务,或者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权利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责令赔偿损失 3、刑事责任:依照刑法规定,犯罪主体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所有法律责任中最严厉的一种法律责任。 a.抢夺、窃取国家所有档案罪; b.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档案罪。
    • 48.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下列行为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1、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2、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或者泄露档案内容,造成严重后果; 3、涂改、伪造档案。
    • 49. 企业事业组织或个人有下列行为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1、擅自出卖或转让档案; 2、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
    • 50. 档案行政处罚的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51. 罚款数额 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档案法实施办法》第27条
    • 52. 民事责任 按照责任发生原因,档案民事责任可分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和侵权的民事责任。 档案事务活动中,涉及民事责任的行为还是 很多的。如档案买卖、捐赠、寄存、交换、转让等(违约);档案公布(侵权)。
    • 53. 责令赔偿损失 《档案法实施办法》第28条:违反《档案法》和本办法,造成档案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损失档案的价值,责令赔偿损失。赔偿范围即国家管理档案的范围。
    • 54.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赔偿损失决定后, 如果当事人对于赔偿数额无异议而 愿意赔偿的,可以赔偿。如果当事 人不愿意赔偿或者对赔偿数额有异议, 行政机关并不能直接要求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而是应当由档案受损失的主 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的诉 讼,具体的赔偿数额由人民法院确定。
    • 55. 刑事责任 《刑法》第329条 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前两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1999年《刑法修正案》第1条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56. 《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解读
    • 57. 《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 联合 颁布的(国家档案局30号令) 2013年3月1日施行
    • 58. (一)30号令的主要内容 1、规定了档案管理违法违纪的行为主体和主管机关 30号令第二条:有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属于下列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1)行政机关公务员; (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行政管理活动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4)企业、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执行。
    • 59. 主管机关——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属于自己任免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监察机关可以对属于其监察范围的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其他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 如档案违法行为由档案管理部门发现,档案管理部门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意见。
    • 60. 2、规定了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主要形式及处罚标准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61. 3、规定了档案管理违法违纪案件移送制度 30号令规定: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查处档案管理违法违纪案件,认为应当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档案管理违法违纪案件,认为应当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处分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有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纪律检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移送制度——是指相关部门发现已受理的某一特定的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而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的活动。 移送的案件材料包括:本单位有关领导同意移送的意见、案件的来源及立案材料、案件调查报告、有关证据材料、其他需要移送的材料。
    • 62. 档案管理 违法违纪行为拒绝归档 据为己有拒绝向档案馆移交出卖、转让、交换、赠送(二)档案违法违纪行为的具体情形损毁、丢失、擅自销毁涂改、伪造、抽取、撤换、添加携运、邮寄禁止出境的档案擅自提供、抄录、复制擅自公布 违规收费违规改变 接收范围不按规定 开放发生档案 安全事故
    • 63. 1、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 (1)警告; (2)情节较重的,记过或记大过; (3)情节严重的,降级或撤职。
    • 64. 2、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 (1)警告或记过; (2)情节较重的,记大过或降级; (3)情节严重的,撤职。
    • 65. 3、出卖或者违反国家规定转让、交换以及赠送档案的 撤职或开除
    • 66. 4、利用职务之便,将所保管的档案据为己有的 (1)记大过; (2)情节较重的,降级或撤职; (3)情节严重的,开除。
    • 67. 5、因工作不负责任或者不遵守档案工作制度,导致档案损毁、丢失的 (1)记过; (2)情节较重的,记大过或降级; (3)情节严重的,撤职或开除。
    • 68. 高中毕业生学籍档案丢失事件 某县招办在办公场所迁址过程中,工作人员未认真核实,将部分高中毕业生学籍档案册遗失在原办公地,新租房户将其作为废品处理。华县招办高考组干事侯某作为高三毕业生学籍档案册管理的具体负责人,没有将丢失档案的情况及时上报华县教育局。将自己印制的全新学籍档案册,私自交给了7个学校的负责人,让他们拿回去由学生、老师重新填写。 调查组认为这是一起严重失职事件: 对直接责任人侯育民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给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招办主任薛渭洛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给负有一定责任的招办副主任曹宁行政记大过处分 给招办副主任马智科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 给华县教育局党委书记王正江、局长汪明生党内警告处分。案例
    • 69. 某区档案局业务指导同志在某医院检查工作时,偶然发现院会议室门前过道上放着一个文件柜,铁锁已锈迹斑斑,问其来由有的说是财会档案,有的根本不知道。后经局领导查看,才知是“文革”卫生系统造反派从市人委卫生科搬来的市卫生协会在建国初期形成的文书档案和中医专业重要资料,经清理有各种专业技术资料455卷(册),其中90%是清代木刻版线装书,最早是明朝木刻《本草纲目》,最迟的也是民国初商务书馆出版的医务书籍,还有属于名医名人50年代所献的秘方和验方汇编,这些属于珍贵的文化遗产由于长达20年时间无人问津,虫蛀、损坏已十分严重,有的已经成为纸砖,不经修裱根本无法使用。 处理:发现后立即组织进行抢救;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及承担一定的经济赔偿。对单位通报批评,令其立即抢救档案,并承担抢救档案的必要费用。案例
    • 70. 简阳市教育局人事档案被盗 简阳市教育局办公用房紧,各种档案资料多,档案库房更紧。全市教育系统10000多名教职工人事档案都集中统一在教育局保管。1998年全部搬至局对面租用的闲置房中。2001年五一长假期间,部分档案被一吸毒人员盗走并作为废品卖掉。经查实,被盗人事档案共5286袋,其中,离退休教师人事档案2711袋,死亡人员、精简人员及人事资料2575袋。 5月8日,教育局档案人员上班时发现档案被盗,通过局领导先后向简阳市公安局和资阳市教委报案。5月21日简阳市公安局依照刑法152条将犯罪嫌疑人方智抓获并刑事拘留。 相关责任人进行了批评教育,对分管领导作了行政记过处分。案例
    • 71. 哈尔滨市档案局查处档案违法案件 某市直机关单位职工A值班时,利用管理人事档案工作人员B未锁档案柜之机,为泄个人私愤,将档案柜内4份干部人事档案取出,分别抽出大部分有重要价值的材料予以撕毁扔掉。案发后经公安人员侦破,犯罪嫌疑人A被当地人民法院以损毁公文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市档案局执法专案组研究决定,鉴于犯罪嫌疑人A已在市档案局立案调查前被法律制裁,不再给予处罚。依据《档案法》有关规定,给予违法案件发生单位处以罚款。对责任当事人B给予行政处分和罚款。案例
    • 72. 6、擅自销毁档案的 (1)记过; (2)情节较重的,记大过或降级; (3)情节严重的,撤职或开除。
    • 73. 7、涂改伪造档案,擅自从档案中抽取、撤换、添加档案材料的 (1)记过或记大过; (2)情节较重的,降级或撤职; (3)情节严重的,开除。
    • 74. 8、携运、邮寄禁止出境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的 (1)警告、记过或记大过; (2)情节较重的,降级或撤职; (3)情节严重的,开除。 “禁止出境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包括3种类型 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一级档案及其复制件 未经国家档案局审查批准的,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二级档案及其复制件 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三级档案等。
    • 75. 9、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未开放档案的 (1)警告、记过或记大过; (2)情节较重的,降级或撤职; (3)情节严重的,开除。
    • 76. 10、未配备安全保管档案的必要设施设备、未建立档案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导致档案安全事故发生的 (1)警告、记过或记大过; (2)情节较重的,降级或撤职; (3)情节严重的,开除。
    • 77. 11、档案安全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隐瞒不报、虚假报告或者不及时报告;干扰阻挠有关部门调查的 (1)警告、记过或记大过; (2)情节较重的,降级或撤职; (3)情节严重的,开除。
    • 78. 有关档案 安全事故无设施、设备干扰调查不报告不抢救无措施无规章导致档案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档案的安全,不仅是档案工作者的责任,也需要各单位与档案管理部门密切配合。从制度落实、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上来防止各种档案损毁现象的发生。
    • 79. 12、在档案利用工作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 (1)记过或记大过; (2)情节较重的,降级或撤职; (3)情节严重的,开除。 2013年6月25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印发了《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3]67号),决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3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包括“利用档案收费”。“利用档案收费”应该包括了档案保护费、查询费、证明费、复制工本费、咨询服务费等与档案查阅利用有关的收费。
    • 80. 13、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的 警告、记过或记大过。
    • 81.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