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安全条例
学校安全条例 为保证师生的生命安全,杜绝恶性安全事故发生,特制定安全条例,望广大师生务必自觉遵守。 1、不登高,不靠近窗台,严禁在楼窗外晾衣物,鞋袜等或站在楼外窗台伸手拿东西和擦玻璃。 2、所有房间的纱窗任何时候都不许敞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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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安全条例 为保证师生的生命安全,杜绝恶性安全事故发生,特制定安全条例,望广大师生务必自觉遵守。 1、不登高,不靠近窗台,严禁在楼窗外晾衣物,鞋袜等或站在楼外窗台伸手拿东西和擦玻璃。 2、所有房间的纱窗任何时候都不许敞开。
信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
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 工作条例(试行)应知应会 1.《条例》是何时发布的? 答:2019年11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2019年12月30日中共中央发布。 2.多少人设立党委?多少
班级管理条例 一:为使班级管理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而制定本条例。 二:本条例对本班有效,所有班级成员都必须遵守。 第一章 班级基本目标 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三个学会: 一个中心是:以学习为中心;
班级仲裁条例 为了公正、及时地处理班级管理中出现的各种争议,保障班级职能部门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班级民主管理行为,维护正常的班级管理秩序,特制定本条例。 一、机构组成 1、仲裁委员会成员由班主任、四名学生代表组成;
广告管理条例 2003-01-02 09:19:44 (国务院1987年10月26日颁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告管理,推动广告事业的发展,有效地利用广告媒介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2024年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培训班《条例》讲解 同志们:2023年12月,党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
商务电话接听条例 接听电话应使用普通话,说话语速要均匀、语音要清晰,语气温和,音量适中; 电话铃响3声内必须拿起电话,主动问候:您好!客户服务中心×××。请问您有什么问题。对服务请求电话,
待岗管理规定条例 一、待岗范围、对象: 1.公司内部由于战略发展需要,对于因机构改革、人员编制、业务改革、生产任务变化等客观因素,通过优化组合,竞争上岗等方式未能上岗的人员。 2.实行员工绩效考核被淘汰,但未解聘的人员。
不要在客户面前领取收据或钱款。 47、 不可留下客户先行离开,必须等客户离席后,方可 离去。 《员工管理条例》(修定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公司的内部管理,维护公司的工 作秩序,保证公司生产经营正常进行,保障企业和员工的合
学生奖励条例 一、“三好学生”条件 自觉执行《中学生守则》,遵守《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在同学中起到模范作用,并能在全面提高素质的基础上发展特长。 (一) 思想品德好 1.有正确的政
不耍在客户面前领取收据或钱款。 47、 不可留下客户先行离开,必须等客户离席后,方可离去。 《员工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公司的内部管理,维护公司的工作秩序,保证公司生产经营正常进行,保
保安管理条例 1. 对拒不执行上级命令者、工作态度不端正者、无军人气质者,全部清除出厂;对有任何隐瞒、使用虚假证件者,一经发现,全部作开除处理; 2. 保安人员不能与工场内员工谈恋爱,若违反者,全部作辞退处理;
**公司安全生产条例 第一条 总则 1.1 为贯彻安全生产方针,坚持安全第一,保障职工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特制定本公司安全生产条例。 1.2 公司装配分厂,各部门都必
《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
教科室工作条例 为了贯彻《教育法》中关于加强教育科研的精神,增强教育科研意识和能力,搞好教育科研管理,提高教育科研水平,使学校教育科研更加制度化、规范化,以适应教育现代化,创一流教育,培养跨世纪
厂区保安管理条例 为加强厂区秩序的管理,提高公司正规化管理水平,维护企业财物和员工的安全,为企业提供良好的生产和生活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1、 保安工作职责: 1.1核对进入厂区的所有人员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试题 姓名-----工作单位或地址------------联系电话------- 1、填空题:共10题,每题2分,共20分(选对1题得2分,选错不得分) 1、公路管理机构依照
第一条 为了促进****活动的开展,保障公民在****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提高公民身体素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计划地
名 稱: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 95年2月3日華總一義字第號修正) 第 一 章 總則第 1 條教育人員之任用,依本條例行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第 2 條本條例所稱教育人員為各公立各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運動教練,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屬學術研究機構 (以下簡稱學術研究機構) 研究人員。 第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