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新劳动法
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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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
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或者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
的,纳入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有的提出,实践中出现了大量的营业执照尚未领取,但已经在筹备阶段的用人单位,这些单位需要大量的劳动者为其工作,建议将劳动者与在筹备阶段尚未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纳入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我国目前的现实状况是劳动力相对过剩,资本处于强势,劳动力处于弱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力量对比严重不平衡,实践中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比较普遍。所以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目标出发,立法还是定位于向劳动者倾斜。
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条例。 本省行政区域内
于试用期内而产生的劳动争议也越来越多。很多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甚至有的用人单位始终都是在使用处于试用期的劳动者,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了规范用人单位在试有期内的用工行为,减少不必要的劳动争议,
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二、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即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货币收入。
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解读」: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机构在社会上十分普遍,但在劳资关系上一直处于不明不白的地位,也没有相应的劳动法规对其进行规定,本条对劳动合同法所称的用人单位做了延伸解释。
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适用本条例。 本市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
本省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必须订立劳动合同。
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使用。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使用本合同书订立劳动合同时,凡需要双方协商约定的内容,协商一致后填写在相应的空格内,填写不下时,可另附纸。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的劳动法律制度日臻完善,但仍有众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不甚了解。本文拟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阐述如何有效解决劳动争议,希望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有所帮助。 一、我国在劳动领域制定的主要法律法规
施行)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规范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
施行)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规范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
有利于劳动者,但过于笼统,可操作性不强,在实践中必然会产生争论。 有的认为,用人单位有多种类型,草案在设计条文时却将用人单位只定位为国有大中型企业,没有充分考虑私营中小企业的实际情况。大量的小型私营企
的时候,越来越多用人单位开始意识到offer对用人单位的负作用。只具有单方约束力的offer,管住了企业却管不住大学生。企业一番招聘、笔试、面试之后,可能“竹篮打水一场空”。用人单位纷纷转而选择签订“就业协议”。
、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