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级干部竞聘工作暂行办法
*****科级干部竞聘工作暂行办法 ***[2018]*号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科级干部竞聘工作,推进选人用人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处、科级干部管理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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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级干部竞聘工作暂行办法 ***[2018]*号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科级干部竞聘工作,推进选人用人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处、科级干部管理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XX区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招商引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区内外一切积极因素,不断扩大对外开放,提高招商引资质量,引进培育发展新动能,加快打造长江上游“生态产业化、产业生态化”先行示范区,特制定本办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会议记录学习纪要 时间:2011年5月10日 地点:局长办公室 会议内容: 组织全体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四川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 学习记录:陈正良 5月10日,
城市建设档案归属与流向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确定城市建设档案的归属和流向,更好地为城市建设和有关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 《全国档案馆设置原则和布局方案》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XXXXX建筑公司 差旅费报销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差旅费报销管理,完善公司的管理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公司员工经批准外出工作开支的交通费、住宿费、以及就餐补贴。
XX区关于加强对“两无”人员关爱服务的暂行办法 为切实加强对农村无生活自理能力且无人照料的“两无”人员关爱服务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关爱对象 无生活自理能力且无人照料的农村独居、高龄、失能、留守
灾情统计、核定、报告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及时、准确掌握自然灾害情况,给救灾工作和其他有关工作提供决策依据,根据国务院赋予民政部门的救灾职责和任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灾情,即自然灾害情况
车辆使用制度改革暂行办法 本着“个人购置、按岗补贴”的原则,公司实行车辆管理制度改革(以下简称“车改”)。在提升公司整体形象的同时,简化管理,提高效率,降低费用,控制风险。 一、车改适用对象 公司
广州市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2007)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满足不同层次人群的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广州市
便民服务大厅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一、考核对象 进驻中心各单位服务窗口及其工作人员。 二、考核责任单位 各窗口单位的考核工作由中心牵头负责组织实施。 三、考核程序 (一)自查自评
XX大学 X监委字〔20XX〕1号 XX大学监察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监察工作,加强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国家监察部、教育部监察局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征地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我区征地工作全体工作人员开展征地工作的积极性,加快我区征地工作步伐,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完成征地工作任务,结合我区征地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市志愿服务考核暂行办法 为规范对全市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服务管理,提高志愿者的积极性和提升志愿服务活动的服务质量,弘扬志愿者无私奉献、服务社会的精神,激励和鼓舞全体志愿者,广泛开展多种形式
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工作,督促从事交通运输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
上海市补充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现住房实物分配向货币分配的转化,提高职工家庭解决自住住房的能力,特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 第二条 凡依法足
关于印发工作警示和效能告诫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东方、东升教育中心,市直各学校: 《*****教育局工作警示和效能告诫暂行办法》已经市教育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各
**县人民医院 三级评审重点工作督查问责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强化全院干部职工责任意识,提升评审工作执行力和落实力,确保医院党委部署的三级评审验收工作顺利推进,促进医疗质量稳步提高和医疗安全的有效保障,
**市**区公务员非领导职务晋升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务员非领导职务晋升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以及中组部办公厅、人事部办公
**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
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产权的暂行办法 (1989年2月19日 国家体改委、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体改委(办)、经委、财政 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或筹备组): 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