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市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市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开发和管理,依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社会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粤发〔2007〕14 号)、《关于切实做好土地调控工作的通知》(粤府〔2007〕60 号)、《广东省专注征地拆迁维权 来硕律师为您服务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 010-64252899;13601297308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09〕41 号)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 》(粤府办〔2016〕30 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以下简称留用地)是指国家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后,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一定比例(不含征收后安排作为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的面积),作为征地安置另行安排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的建设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