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部
林木林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中华民国林业部
(1996年9月26日林业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
第章 总
第条 公正时处理林木林权属争议维护事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安定团结促进林业发展根中华民国森林法国家关规定制定办法
第二条 办法称林木林权属争议指森林林木权者权属产生争议
处理森林林木林权者权争议(简称林权争议)必须遵守办法
第三条 处理林权争议应尊重历史现实情况遵循利安定团结利保护培育合理利森林资源利群众生产生活原
第四条 林权争议级民政府法作出处理决定
林业部方级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者民政府设立林权争议处理机构(统称林权争议处理机构)理权限分负责办理林权争议处理具体工作
第五条 林权争议发生事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应时民政府报告采取效措施防止事态扩
林权争议解决前单位采伐争议林木争议林事基建设者生产活动
第二章 处理
第六条 县级民政府者国务院授权林业部法颁发森林林木林权者权证书(简称林权证)处理林权争议
第七条 尚未取林权证列证作处理林权争议:
()土改革时期民政府法颁发土证
(二)土改革时期中华民国土改革法规定发证林木林土清册
(三)事间法达成林权争议处理协议赠送证附图
(四)民政府作出林权争议处理决定
(五)起林权争议数次处理协议者决定级民政府作出终决定者民政府作出次决定
(六)民法院作出裁定判决
第八条 土改革林权争议发生时列证作处理林权争议参考:
()国林业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时该单位总体设计书确定营理范围附图
(二)土改革合作化时期关林木林权属证
(三)够准确反映林木林营理状况关证
(四)法律法规关政策规定够确定林木林权属证
第九条 土改革前关林木林权属证作处理林权争议者参考
第十条 处理林权争议时林木林权属证记载四清楚应四准四清楚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事民政府确定权属
第十条 事起林权争议够出具合法证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事民政府双方半原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权属
第十二条 土改革营造林木谁造林谁护权属谁原确定权属明知林权属争议抢造林木者法律法规规定外
第三章 处理程序
第十三条 林权争议发生事应动互谅互协商解决协商法达成协议事应协议书附图签字者盖章报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备案协商达成协议办法规定林权争议处理机构申请处理
第十四条 林权争议事林权争议处理机构负责办理具体处理工作
第十五条 申请处理林权争议申请应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提交林木林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
林木林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应包括容:
()事姓名址法定代表姓名职务
(二)争议现状包括争议面积林木蓄积争议行政区域位置四附图
(三)争议事包括发生争议时间原
(四)事协商意见
林木林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林权争议处理机构统印制
第十六条 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接林木林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应时组织办理
第十七条 事张应出具证事出具证影响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关证认定争议事实
第十八条 林权争议林权争议处理机构调解达成协议事应协议书签名者盖章调解员署名加盖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印章报级民政府者林业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林权争议林权争议处理机构调解未达成协议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应制作处理意见书报级民政府作出决定
处理意见书应写明列容:
()事姓名址法定代表姓名职务
(二)争议事方张出具证
(三)林权争议处理机构认定事实理适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四)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 事间达成林权争议处理协议者民政府作出林权争议处理决定涉国林业企业事业单位营范围变更应事先征原批准机关意
第二十条 事间达成林权争议处理协议事签字日起生效民政府作出林权争议处理决定送达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事民政府作出林权争议处理决定服法提出申诉者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 奖励惩罚
第二十三条 林权争议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单位县级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伪造变造涂改办法规定林木林权属证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收缴伪造变造涂改林木林权属证视情节轻重处1000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办法规定林权争议解决前擅采伐争议林木者争议林事基建设生产活动县级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森林法等法律法规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 处理林权争议程中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工作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单位者关机关法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第二十七条 办法林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办法发布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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