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1994)标准格式
年 月 日
代表 号船舶(船旗国: 船籍港: )(址: 电话: 电传: 传真: 邮政编码: ) 代表 号船舶(船旗国: 船籍港: )(址: 电话: 电传: 传真: 邮政编码: )(者) 代表 财产(址: 电话: 电传: 传真: 邮政编码: )达成协议:
第条 双方事意 号船舶 号船舶 年 月 日 时(格林尼治时间北京时间) 方发生碰撞产生切争议包括事应负责关赔偿损失金额提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裁决
第二条 请求赔偿损失进行财产保全双方意 年 月 日前 提交 保证金担保 年 月 日前 提交 保证金担保
事条第款规定方提供担保视已承认碰撞责
果事提供完全符合第款规定担保方法院申请扣押方拥船舶财产
第三条 果双方协议第二条第款没达成协议者然双 方达成协议方没收方提供担保者担保逾期失效协议第二条第三款适
第四条 双方意方事方碰撞损害进行检验予方便
第五条 仲裁程序应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规定进行仲裁委员会裁决终局方均约束力
第六条 明确约定外协议根协议进行仲裁适中华民国法律
第七条 协议前言中列名称址传真号电传号邮编码变更应立通知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方否切该址邮寄信件文件等该号码传送传真电传仲裁委员会仲裁庭认已超合理时间视已送达
签字: 签字: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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