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章总
第条 规范省医师点执业行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维护医师医疗机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质量安全促进医师点执业工作健康序推进根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文件精神结合省实际制定办法
第二条 办法称医师点执业指符合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执业医师注册省行政区域23医疗机构法开展诊疗活动行
第三条 拟医疗机构点执业医师应批准该机构执业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级卫生行政部门职责负责医师点执业注册监督理工作
第四条 鼓励医师动基层社区乡镇卫生院民营医疗机构点执业第执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站(室)执业医师暂纳入范围
第二章执业注册
第五条 医师申请点执业应符合条件:
()取医师执业证书具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职资格
(二)够完成已注册执业点医疗机构工作取已注册医疗机构书面意
(三)身体健康够胜点执业工作
(四)担医疗机构法定代表负责
(五)申请点执业事执业类执业范围应第执业点注册执业类执业范围相致
(六)执业类执业范围拟聘申请医疗机构诊疗科目范围
(七)2年医师定期考核合格
第六条 拟申请点执业医师应批准该机构执业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提交列材料:
()湖北省医师点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三)申请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职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四)申请效医师定期考核合格证明
(五)已注册执业点医疗机构出具意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证明
(六)申请增加注册执业点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证(副)原件复印件
(七)申请申请增加注册执业点医疗机构间书面协议
第七条 申请取消点执业点医师应原注册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取消该执业点提交材料:
()湖北省医师取消点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三)申请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复印件
取消需继续开展点执业申请应办法第九条规定重新申请
第八条 医师变更已注册执业点执业类者执业范围应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规定办理变更点执业注册时失效变更需继续开展点执业医师应办法第六条规定重新申请点执业
第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收材料日起20工作日申请提交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予登记符合条件应收申请日起20工作日书面通知申请说明理
第三章监督理
第十条 医疗机构应关法律法规聘合劳动合关书面协议规范医师执业行做医师考核工作确保医疗安全医疗质量
第十条 开展点执业医师诊疗活动中应法执业严格遵守执业规卫生行政部门核定执业点范围类开展诊疗活动
第十二条 点执业医师发生医疗争议事件发生争议医疗机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开展点执业医师发生违法行违法行发生区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法予处罚做出行政处罚卫生行政部门
10工作日书面通知注册相关卫生行政部门医师法处暂停执业活动应时停止点执业活动
第四章附
第十四条 医师执行政府指令务卫生支农支援社区急救中心(站)医疗机构口支援医疗机构批准会诊进修学术交流义诊急救出诊病实施现场急救者适理办法
第十五条 中医类医师点执业参办法执行医技护理员点执业实施办法办法原行制定军队医师执业者非军队医师军队医疗机构点执业适办法
第十六条 办法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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