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章 总
第条 规范公租赁住房理根国务院办公厅关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理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公租赁住房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公租赁住房廉租住房轨运行通知(建保〔2013〕17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轨公租赁住房关运行理工作意见(建保〔2014〕91号)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公租赁住房分配运营理办法(湘建保〔2016〕209号)等关规定结合州实际制定办法
第二条 全州行政区域城市乡镇(简称城镇)公租赁住房分配退出理适办法
第三条 办法称公租赁住房指限定建设标准租赁价格面符合规定条件城镇低收入中等偏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业房职工城镇稳定业外务工员出租具社会保障性质住房包括历年建设廉租住房公租赁住房
第四条 县市(区)民政府(委会)行政区域公租赁住房理工作负总责县市(区)民政府(委会)应建立健全住房保障理体制机制明确工作员落实工作费
第五条 州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全州公租赁住房理工作指导监督
县市(区)住房保障运运理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公租赁住房理工作属实施机构承担公租赁住房理具体工作类园区应建立健全住房保障理工作机制
州县市(区)民政府(委会)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国土资源民政物价公安税务等部门根职责负责全州公租赁住房理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乡)民政府应配备住房保障工作员负责公租赁住房申请受理初审等工作
第六条 公租赁住房理工作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目标考核县市区公租赁住房求2018年年底前全部基建成2019年6月底前全部分配入住
第七条 鼓励县市(区)民政府(委会)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政府社会资合作(PPP)模式现政府投资理公租赁住房交专业化社会化企业运营理断提高理服务水
第二章 保障象方式标准
第八条 公租赁住房保障象城镇居民低收入中等偏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业学生稳定职业外务工员符合条件住房困难军队抚恤优抚象伤病残退伍军计划生育住房困难象农村精准扶贫户城镇务工等符合城镇公租赁住房准入条件应纳入公租赁住房保障范围
第九条 公租赁住房保障方式分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两种配租补贴具体规定县市(区)民政府(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根区实际情况制定报级民政府(委会)批准实施
第十条 县市(区)民政府(委会)应根济社会发展水财政承受力居民收入住房状况等素合理制定保障象住房家庭收入(财产)保障面积租赁补贴具体标准根情况变化适时调整时社会公布
第三章 申请审核
第十条 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赁住房应申请家庭户作申请户具完全民事行力应推举具完全民事行力家庭成员作申请新业房职工城镇稳定业外务工员申请公租赁住房单位作申请
申请公租赁住房家庭成员具完全民事行力新业房职工城镇稳定业外务工员具完全民事行力法定监护单位代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公租赁住房应符合条件:
()申请住房者住房面积低规定标准申请家庭申请日起前2年申请出售赠征拆行委托拍卖房产(病灾事等特殊情况外)属住房情形
(二)收入财产符合规定标准
(三)申请外务工员具稳定业企业签订工合2年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达规定年限
(四)住房新业中专毕业生业单位签订2年工合收入作限制
(五)申请车辆价值10万元仅生产工具
(六)申请体户营服务性营业执注册资金5万元
(七)未享受改购房集资建房济适住房等政策性房改政策
(八)县市(区)民政府(委会)规定条件
第十三条 城镇居民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赁住房应户籍街道办事处镇(乡)民政府提出申请
新业房职工城镇稳定业外务工员申请公租赁住房单位提出申请单位代表单位职工县市(区)民政府(委会)规定程序统申请单位体户业街道镇(乡)民政府提出申请
开发区园区建设面工单位者园区业员乡镇政府学校卫生院等基层企事业单位建设面单位员工配租公租赁住房单位统申请
第十四条 申请应县市(区)民政府(委会)规定实提交家庭住房口收入财产状况等关材料提交材料真实性负责申请全部家庭成员应书面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申报信息
申请准入应建立部门联合审核制度住房状况房产权属理部门负责审查婚姻收入(分城镇低收入家庭中等偏收入家庭认定)财产状况民政部门负责审查家庭口公安部门负责审查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查审核机关调查核实申请申报信息时相关机构应积极配合免收相关费
第十五条 公租赁住房申请程序审核:
()街道办事处镇(乡)民政府应受理申请日起30工作日组织社区居委会申请家庭收入财产住房状况等否符合条件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申请街道办事处镇(乡)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异议异议核实成立初审意见申请材料报送县市(区)民政府(委会)住房保障运营理部门审核
(二)县市(区)民政府(委会)住房保障运营理部门应收初审意见申请材料日起15工作日根动产权属理机构申请家庭现住房状况民政部门申请家庭收入财产核定情况审核否符合住房保障条件审核符合条件申请予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异议异议成立登记住房保障轮候象社会公布符合条件申请应书面通知申请说明理
申请审核结果异议县市(区)民政府(委会)住房保障运营理部门申请复核县市(区)民政府(委会)住房保障运营理部门应会关部门进行复核15 工作日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
开发区稳定业外务工员申请开发区园区建设公租赁住房单位代表开发区园区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开发区园区理机构应组织相关部门申请象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申请象列入轮候保障象范围轮候象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 轮候分配
第十六条 县市(区)民政府(委会)住房保障运营理部门应根区济社会发展水公租赁住房需求合理确定公租赁住房轮候期报级民政府批准实施社会公布轮候期般超3年登记轮候象申请应轮候期发放租赁补贴
轮候期间轮候象收入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审核符合住房保障条件县市(区)民政府(委会)住房保障运营理部门取消轮候资格书面告知
第十七条 县市(区)民政府(委会)住房保障运营理部门应综合考虑轮候象收入水住房困难程度申请序申请保障方式等确定相应保障方式轮候序社会公示
第十八条 优化轮候规坚持分层实施梯度保障优先满足符合规定条件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孤老病残员烈士家属失独家庭伤残病退军两参员劳动模范见义勇员精准扶贫建档立卡户城镇务员等城镇住房救助象符合规定标准城镇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特困员等应做应保保具体办法县市(区)民政府(委会)住房保障运营部门制定报级民政府批准实施社会公开
第十九条 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公租赁住房优先保障单位保障象开发区园区建设公租赁住房优先保障工单位者园区业员剩余房源县市(区)民政府(委会)住房保障运营理部门纳入保障性住房房源统理剩余房源调剂需求企事业单位规定程序统筹安置轮候象
第二十条 公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县市(区)民政府(委会)住房保障运营理部门应制定分配方案社会公布根实际6月达分配入住条件先进行预分配
分配方案应包括房源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价格标准保障象范围意登记时限点等容
第二十条 轮候象分配方案规定时限点进行意登记
县市(区)民政府(委会)住房保障运营理部门应会关部门15工作日意登记轮候象进行复审符合条件书面通知说明理时政府网公示
复审通轮候象县市(区)民政府(委会)住房保障运营理部门应科学公开公正办法确定分配象分配排序分配象分配排序确定应予公示公示异议者异议成立分配象分配排序选择住房分配结果社会公开
第二十二条 符合住房保障条件轮候象情况视放弃次配租配售资格两年实施配租超出3年轮候期必须重新申请:
()未规定时间点参加选房
(二)参加选房放弃选定住房
(三)已选房未规定时间签订租售合
(四)签订租赁合放弃入住
(五)放弃配售配租情况
第二十三条 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开发区园区建设公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开发区园区理机构委托运营理机构制定分配方案分配入住前分配方案拟分配入住象资料租金等情况报县市(区)民政府(委会)住房保障运营理部门备案审查
第五章 退出
第二十四条 公租赁住房分配象选择公租赁住房应住房保障运营理部门规定时间保障性住房权者委托运营理机构签订公租赁住房租赁合租赁合年签订建立年审制公租赁住房租赁合签订房屋权者委托运营理机构应30日合报县市(区)民政府(委会)住房保障运营理部门备案
公租赁住房租赁合应载明公租赁住房位置途面积结构室设施设备状况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履约保证金支付方式求物业服务房屋维修责退出住房情形违约责争议解决办法等容
保证合法正常履行适收取房屋租赁合履约保证金保证金收取超6月租金标准合期满终止时违约责公设施损坏退合履约金存违约责公设施损坏保证金中抵扣相关费租赁合期满需续租须提前3月申请合期满终止承租退出房屋确困难予3月渡期渡期合约定缴纳租金
保障性住房权者委托运营理机构承租收取房屋租赁押金
公租赁住房租赁期限般超3年租赁期满需续租承租应租赁期满3月前房屋权者委托运营理机构申请续租审核符合条件准予续租签订续租合
第二十五条 公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县市区物价部门会住房保障等部门统筹考虑住房市场租金水建设成理运行成供应象支付力等素分类分档确定高区域段类型市场租赁房屋租金标准原超市场均租金70确定特殊困难根实际情况予租金减免实行租补分离报级民政府批准实施定期调整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公租赁住房承租应根合约定时支付租金县市(区)民政府(委会)应根情况制定租金减免条件标准承租符合规定条件申请租金减免申请提取缴存住房公积金支付租金符合条件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象适补助租金减免承租拖欠租金规定通报单位工资收入中划扣
第二十七条 公租赁住房房屋权承租理房屋权委托运营理机构应负责公租赁住房配套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确保房屋正常组织承租承担公租赁住房区公区域安全秩序卫生保洁等物业理责承租合约定承担相关费
第二十八条 鼓励政府投资建设公租赁住房续理实行政府购买服务房屋权委托运营理机构通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确定具相应资质社会信誉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理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建设公租赁住房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理租金收入公租赁住房配套设施维护理理员工资偿公租赁住房贷款息足部分级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租赁住房租金收入配套设施营性收入投资者房屋维修养护费权承担
第三十条 公租赁住房权委托运营理机构改变公租赁住房性质途配套设施规划途
第三十条 业子女学等原需调换政府投资建设公租赁住房县市(区)民政府(委会)住房保障运营理部门批准承租间互换承租公租赁住房
需调换公租赁住房公租赁住房权者委托运营理机构意承租间互换承租公租赁住房公租赁住房权者委托运营理机构应时报县市(区)民政府(委会)住房保障运营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承租转转租转卖擅装修承租公租赁住房改变途承租确需装修应取公租赁住房权委托运营理机构意
第三十三条 保障象退出应建立部门联合审核制度保障象承租公租赁住房者通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住房者收入等情况发生变化者违规公租赁住房房产权属理部门民政部门住房保障等相关部门负责审查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住房保障运营理部门根相关部门出审核意见取消保障资格书面通知说明理
承租应县市(区)民政府(委会)规定搬迁期腾退承租公租赁住房期满腾退公租赁住房承租确住房应市场价格缴纳租金城镇新业学生毕业满规定年限确实未购买房屋保障象市场租金收取腾退期满承租符合入住条件住房拒腾退住房保障运营理部门住房权者委托运营理机构民法院提起诉讼求承租腾退公租赁住房
第三十四条 承租列行县市(区)民政府(委会)住房保障运营理部门应责令限期整改承租拒整改应取消保障资格责令退回承租公租赁住房时取消5年次申请公租赁住房资格逾期退回县市(区)民政府(委会)住房保障运营理部门申请民法院强制执行
()转转租者擅调换承租公租赁住房
(二)改变承租公租赁住房途
(三)破坏者擅装修承租公租赁住房拒恢复原状
(四)公租赁住房事违法活动
(五)承租正理连续6月闲置公租赁住房
(六)承租累计拖欠房租6月
(七)承租听劝阻恶意损坏公财物破坏区环境卫生造成恶劣影响
第三十五条 出租出售承租购买保障性住房国家省关规定享受税费减免财政贴息等政策
第三十六条 房产纪机构纪员擅提供公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纪业务
第三十七条 公租赁住房居民区社会理纳入住房社区综合理街道镇(乡)民政府公安民政口计生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城等部门应职责做相关工作
第六章 权属理
第三十八条 公租赁住房应明确权属办理动产登记动产登记簿动产权证注明房屋类型性质
第三十九条 公租赁住房应投资体确定房屋权属政府(含开发区园区)直接投资建设公租赁住房产权民政府(开发区园区)房屋产权登记住房运营理部门(开发区园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授权国资产理机构
政府企事业单位建批准投资体合作建设公租赁住房根出资份额明晰产权避免国资产流失企事业单位投资建公租赁住房产权企事业单位
公租赁住房进行动产登记时应动产登记簿动产权证注明公租赁住房字样注明房屋产权投资方占产权份额
第四十条 政府投资建设企业机构捐建房产开发项目中配建土出条件合约定收回回购原廉租住房产权民政府(委会)房屋产权登记住房保障运营理部门登记民政府授权国资产理机构
规范原廉租住房产权理原产权廉租住房动产登记机构应动产登记簿动产权证注明产权廉租住房字样注明政府购买占产权例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家庭成员作产权进行登记产权廉租住房保障象出县市(区)民政府(委会)规定程序办理政府优先回购
第七章 监督理
第四十条 州民政府住房保障工作实行目标责制理绩效考核
鼓励县市(区)民政府(委会)成立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公租赁住房运营理事务交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理实施申请审核分配退出等站式服务
县市(区)民政府(委会)住房保障运营理部门应严格落实公租赁住房分配入住目标理省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年达分配入住率完成情况纳入年度考核指标
州民政府应住房保障发展改革监察审计财政国土资源房产民政物价公安税务等部门级民政府履行住房保障工作职责情况实施监督考核
第四十二条 县市(区)民政府(委会)住房保障运营理部门应会相关部门建立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健全信息享联审机制实施信息公开全省住房保障信息系统接应完善住房保障档案理建立公租赁住房保障象档案动态监测住房保障象户籍家庭口住房收入财产状况变化情况
第四十三条 县市(区)民政府(委会)住房保障运营理部门应建立住房保障诚信制度完善失信惩戒机制申请隐瞒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者正手段申请公租赁住房予受理已登记轮候象取消登记已承租承购保障性住房法收回取消5年次申请公租赁住房资格承租拒腾退公租赁住房县市(区)民政府(委会)住房保障运营理部门申请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四条 县市(区)民政府(委会)住房保障运营理部门应加强公租赁住房权委托运营理机构监督理法查处违法违规行关单位公租赁住房申请者家庭成员出具虚假证明材料责令限期改正法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法追究法律责
第四十五条 县级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关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乡)民政府应建立公租赁住房理举报投诉制度单位公租赁住房理中违法违纪行权举报投诉关部门单位收举报投诉应法时核实处理
第四十六条 县市(区)民政府(委会)住房保障运营理部门应加强公租赁住房分配入住工作避免空置公租赁住房分配入住工作力县市(区)州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全州予通报法规追究相关单位工作员责
第四十七条 住房保障运营理关部门工作员履行住房保障工作职责者滥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县市(区)民政府(委会)州民政府部门监察机关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直接负责员直接责员法予处理构成违纪相关规定追究纪律责涉嫌犯罪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第四十八条 县市(区)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
第四十九条 办法发布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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