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章总
第条根XX市政务数项目建设应理办法(X市政办〔2019〕X号)规范全县政务数项目建设应理推动智慧城市基础设施集约建设信息资源整合享利避免新增信息孤岛提高财政资金效益提升政府治理力公服务水结合县实际制定办法
第二条政务数项目建设应遵循统筹规划标准规范互联互通开放享保障安全原造整体推进重点突出运分离机制创新政务数项目建设应理新格局
第三条县级财政性资金非涉密政务数建设项目适办法项目包括政务数采集清洗标注交易开发利信息应系统开发信息网络软硬件支撑系统网络信息安全系统XX扩建改造升级运行维护等
第四条部门分工负责履行政务数项目建设应理职责
县行政审批服务理局(县政务信息理局)县政务数项目建设应理部门负责县级政务数项目建设统筹规划年度计划方案审核审批立项评估验收等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政务数项目项目建设运维费统筹安排
县直部门政务数项目实施单位职责分工负责具体项目建设需求运行相关工作
政务数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承建县直部门政务数项目
第五条县直部门应根项目总体目标整体框架建设务等做市直部门衔接配合统筹制定信息享业务协总体求标准规范
第二章项目规划审核
第六条县行政审批服务理局(县政务信息理局)负责编制全县政务数应规划年度计划报县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县直部门编制类规划涉政务信息系统建设应报县行政审批服务理局(县政务信息理局)备案县行政审批服务理局(县政务信息理局)负责全县涉政务信息系统建设类规划报市数应局备案确保市县政务数应规划衔接位
第七条县行政审批服务理局(县政务信息理局)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规范标准部署求提请项目初步设计方案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数整合享应集约化建设软硬件设备安全控等进行技术审核出具审核意见
第八条项目实施单位根政务数应年度计划安排编制项目建议书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投资概算等申请材料报县行政审批服务理局(县政务信息理局)审批立项
第九条国家省市县政务资源享集约化建设相关政策相违背予立项法实现互联互通信息享业务协信息系统批准建设未求进行业务协数享政务数项目拨付运维费未批先建政务数项目政务数项目变相包装纳入项目进行建设
第十条县财政局综合预算原结合年度预算安排统筹保障政务数项目建设运维费
第十条预算确定县行政审批服务理局(县政务信息理局)资金拟分配计划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市县协建设政务数项目根事权划分确定相应建设容运维资金需县级承担建设资金运维费列入级财政预算
第三章项目建设
第十三条鼓励具研发力县属企业参项目建设项目容复杂县属企业研发力足坚持公开公公正原通市场化竞争方式确定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建设单位签订项目建设合
第十四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健全责制确定项目责严格审方案进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理等
第十五条项目实施单位应签订正式合5工作日合文报县行政审批服务理局(县政务信息理局)备案
第十六条项目建设程中项目实施单位应定期开展分析评估项目资金情况配合相关部门做项目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十七条项目建设条件建设容发生重变化时项目实施单位应时提交调整申请县行政审批服务理局(县政务信息理局)协相关单位综合评估项目提出意见
第四章项目验收评估
第十八条项目实施单位行组织初步验收提请县行政审批服务理局(县政务信息理局)联合验收
第十九条项目建成应项目信息资源目录纳入享台目录理系统作竣工验收容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建成阶段应实现信息开放享确保数落盘
第二十条项目软硬件产品安全控项目验收重容
第二十条县直单位XX原信息化项目运行维护费需县行政审批服务理局(县政务信息理局)审核程序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二条发生违反审批求建设擅调整建设容合理原长期拖延验收等情况项目责令项目实施单位限期整改拒整改整改符合求暂停拨付项目建设运维资金直终止项目造成项目建设资金严重损失法规追究相关员责
第二十三条县行政审批服务理局(县政务信息理局)制定政务数理应评估办法办法县直部门政务数项目资金情况项目产出效果服务象满意度等情况进行评估结果作年度政务数项目审核重参考
第五章安全保障
第二十四条政务信息资源县政府级部门谁谁提供谁负责原保障数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性谁手谁谁理谁负责原法规享信息加强享信息全程理
第二十五条项目建设实施中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建设单位法规加强政务信息资源全程理滥未许扩散非授权泄露政务信息资源等违规行果承担法律责
第二十六条县行政审批服务理局(县政务信息理局)制定完善县级数政务信息资源部理制度建立政务信息资源日常监测机制
第二十七条县级政务信息数台应满足全县政务信息数存储整合享开放等理功全县类政务数应系统应托县级数台进行数治理理
第二十八条项目实施单位会县行政审批服务理局(县政务信息理局)开展网络信息安全风险评估严格落实等级保护国家密码理求切实保障政务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十九条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制定关政务数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发生危害网络安全事件时应处置情况相关记录保存规定关部门报告
第六章附
第三十条办法县行政审批服务理局(县政务信息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办法印发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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