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劳动法与劳动争议处理主讲:向红才
    • 2. 第一部分 劳动法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促进就业 第三章 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五章 工资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八章 职业培训 第九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十章 劳动争议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 附则
    • 3. 第二部分 劳动争议处理一、劳动争议的概念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因实现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而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争议的构成 1、劳动争议的主体 指劳动争议当事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即劳动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根据主体的不同,通常分为: A、个人起诉企业; B、企业起诉个人; 问题1:劳动争议的当事人一方死亡时? 问题2:劳动争议的当事人一方为法人,且发生企业合并或分立时?
    • 4. C、非法用人主体:即非法人亦非自然人。 未经过工商注册登记或经民政局合法审批; 虽经过工商注册登记但未按期年审,或因违法经营被吊销经营资格; 当劳动争议当事人一方为以上情况时,纳入民事仲裁范畴。 2、劳动争议的客体 劳动争议的客体是劳动争议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案例1:职工陈某与某公司签订了10年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工作满7年后,陈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经协商公司同意解除,但在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时,公司提出陈某未履行完合同,要求退还公司为其缴纳的7年养老保险费,以代替未履行完合同的赔偿费。 问题1:该案例中劳动争议的主体是谁? 问题2:该案例中劳动争议的客体是什么? 3、劳动争议的内容 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是构成争议内容的要件。
    • 5. 三、劳动争议的成因及种类 1、劳动合同: ◆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报酬规定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 对职工因患重病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 经济补偿金的计发规定 ◆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对职工进行赔偿的规定 ◆ 职工违反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进行赔偿的规定 ◆ 用人单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 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未成年工保护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方面的违约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 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 6. 应注意: 劳动合同一定是书面的,正式的; 劳动合同的格式可以是劳动部门的合同样本,也可以是企业根据劳动法对劳动合同的相关要求自己订立的,可就劳动期间的其他事项经双方协商予以补充约定,如关于培训服务补偿; 劳动合同应明确试用期,以避免不必要的劳动纠纷和企业损失; 企业人事管理人员不组织签定劳动合同是对自己工作的不负责,是自设障碍,想以不签劳动合同而钻法律空子的想法是不明智的。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属不同概念。 案例1:一加拿大软件专业留学生受聘于一软件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工资己明确(8000元/月),但未明确试用期。按公司软件开发进度安排,应于3个月内完成2个软件的开发设计,但3个月时间己到,该留学生无力完成软件开发计划。该软件公司欲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结果是企业己造成了无可挽回的损失。 试分析:为什么企业会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
    • 7. 2、开除和除名 属计划经济的范畴,是计划经济的产物。 应有法定程序,与解雇、辞退不一样; 应通过企业职工代表大会; 不适用大多数企业,由于现行法规仍留用或套用了这两个概念,故应少用。 3、辞退 此概念适用于大多数企业。辞退应有合理的理由或依据,如:严重违 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否则应支付补偿金; 4、解除 指合同未到期,应有合理的理由或依据,否则同辞退一样应支付补 偿金。
    • 8. 5、终止 合同到期自然终止,应提前通知补终止方(劳动合同条例第9条); 如属合同到期,未续签合同但己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由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可不用支付补偿金;但如由雇佣方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则须由雇佣方向补雇方支付补偿金; 企业依法破产,劳动关系自然终止; 被雇方死亡,劳动关系自然终止; 6、劳动保护 劳动法所规定的特定工作环境及条件下的作业,具一定安全隐患和风险的工种和岗位: 高低温作业、高空作业、井矿作业 具有职业隐患和危害的; 特殊人群,如:孕妇、未成年工等。
    • 9. 7、竞业避止 四、劳动争议处理的途径 1、和解:由当事双方达成一致协议; 2、调解:由第3方(劳动关系调解机构)按程序处理。
    • 10. 四、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 1、举证 ——证据的类型 书证:文件类证据,书证可为复印件,但必须与旁证资料形成证据链 方可有效举证;但复印件如不能与原件核对无误则不予采信。 物证: 证人证言: 视听资料:录音、录像、网络资料、照片等。 举证要求:“快、齐、全” 2、举证责任 一般仲裁举证原则:“谁主张谁举证” 劳动仲裁举证原则:举证责任倒置 目的:保护弱势群体
    • 11. A、有关工伤的劳动争议 劳动者就存在工伤事实、工伤认定、工作鉴定及工伤发生日期、医疗费用、交通费用及附加设备证明并举证; 用人单位就己发生工伤费用赔付举证,如由公司垫支费用的发票。 B、有关“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劳动争议 劳动者就存在“无固定期限”关系的条件举证; C、解除“无固定期限”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克扣及拖欠工资由用人单位举证。 3、质证 法律规定没有经过质证的证据不予采信。 庭前证物交换 证人不到庭视为放弃; 与举证方“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不予采信;
    • 12. 申诉人:李某,男,汉族,19XX年X月X日生,住址:甘肃省X县XX 乡 被诉人:深圳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福田区彩田南路X广场X 室 法定代表人:王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女,被诉人人事主管; 徐某,男,被诉人食堂管理员; 案由: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 申诉人因以上争议事由,于2004年1月15日向本会提起申诉,本会依法立案审理,现己审理终结。 申诉人诉称:我2003年8月6日入职被诉人处,任厨师,未签书面合同,未办社保,每周加班最少7小时,无加班费。2004年1月13日被诉人无故辞退我,拒付经济补偿金,本人不服,提出如下诉求:
    • 13. 1、支付2003年11月至2004年1月平时加班51小时的工资731.36元及25%的补偿金182.84元; 2、支付代通知金1600元; 3、支付无故辞退的经济补偿金800无及50%额外经济补偿金400元; 4、补办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 5、赔偿申诉人打印工商资料费60元; 6、被诉人承担仲裁费。 被诉人辨称:申诉人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岗位要求,不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曾经在2003年8、9、10月和2004年1月旷工,共计2.5天,鉴于这种情况我不得不作出辞退李某的决定。 经查:申诉人2003年8月6日入职被诉人处,任厨师,每月工资1600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口头约定试用期为1个月。被诉人工时制度为每周上班5天,每天8小时。饭堂上班时间为上午
    • 14. 7:30_13:00,下午15:30_18:00.2003年8月24日、9月18日、9月30日、 10月14日、2004年1月3日申诉人下班未在签到表上签名,但2003年11 、12月考勤表反映申诉人为全勤,无加班、旷工和早退记录。2004年1 月13日被诉人以申诉人不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旷工、在试用期内不符 合岗位要求为由辞退申诉人,辞退时被诉人未支付申诉人经济补偿 金。 又查,被诉人未为申诉人办理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 被诉人提供以下书证: 1、2003年11、12月考勤表; 2、上下班签到表; 3、申诉人做菜过咸被投诉材料一份; 4、被诉人《员工手册》; 申诉人确认2003年11、12月的考勤表;对上下班的签到表中关于2003年8月24日、9月18日、9月30日、10月14日、2004年1月3日
    • 15. 下班未签名的事实予以认可,并表示是下班忘记签名,不是旷工; 对投诉材料确认;对学习过《员工手册》确认。 案例分析: 1、未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无法认定,构成事实劳动关系;故被 诉人应诉“试用期内不符合岗位要求”无依据; 2、对“试用期约定期限”口径不一致(用人单位应在发生投诉后及时做出辞退的处理); 3、被诉人称“试用期6个月”负举证倒置责任,因其“举证不能”,故由其承担该诉求的不利后果,采信申诉人“口头约定1个月”的诉证。 4、“加班费”问题。由于11、12月份考勤表证明了“申诉人”全勤而未能证明“加班”,且经申诉人确认,故支持被诉方“11、12月份没有加班”应诉。但对于2004年1月的加班及其他月份的加班由于被诉
    • 16. 方“举证不能”,故支持申诉人“加班事实”。 5、由于申诉人对“加班费”诉求的加班日期、具体时间、具体金额无法明确,属诉求不明确,故不予支持。 6、被诉方称“8、9、10及2004年元月”有“旷工”事实,但由于未能提供“以上月份考勤表”举证“旷工”事实,属“举证不能”,故不予支持,而采信申诉人“忘记签到”。 7、以上被诉方“因不遵守公司规章制度”不符合事实,视为由被诉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申诉人同意解除,应由被诉方“支付补偿金”。 8、由于申诉人与被诉人的解除关系事实不符合“应提前30天通知”的三种情况,故不予支持申诉人。 9、申诉人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补办诉求予以支持。 10、其他诉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