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请求按约支付优先股股息案(商法研究第4辑P433 ) 1989年3月,被告通过发布“股票发行公告”向社会募集优先股,并参照银行保值储蓄确定股息率。同年4月原告总计认购9万股,同月13日的首届股东代表大会通过章程确认优先股保本取息,不予分红。同时,被告在其财务管理细则中规定优先股股息以高于银行当年利息40%的比例,按月计提入成本,年终一次发放。1990年4月国家取消保值贴补率,经被告董事会提议,第二次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股息、红利调整方案,按公司财务管理细则的规定计发优先股股息,该决议未予公告。 1992年4月,被告股票获准上市交易,公司书面通知并发布公告,要求股东在规定的期限内领取股息。部分股东对此提出异议,被告称此举有国家调整储蓄存款利率的政策依据,且经过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和决策机构的审议决定,应合法有效。部分股东陆续起诉,称被告第二次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股息、红利调整方案,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在既没有公告,又没有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因程序不合法而无效,被告仍应按原定股息率发放股息。法院发布公告,通知权利人进行登记,最后形成集团诉讼。法院最后判决原告胜诉。问: (1)优先股股息与普通股红利有什么区别? (2)优先股与公司债有什么区别? (3)公司财务管理细则中与章程不同的规定对股东有无约束力? (4)调整股息的决议,未经优先股股东会议审议,是否合适? (5)被告按国家利率政策调整股息率,有无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