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刑事诉讼法
    • 2. 刑事诉讼法(一) 第一章 刑事诉讼法概述 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的历史演变 第三章 刑事诉讼理论的基本范畴 第四章 刑事诉讼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第五章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第六章 管辖 第七章 回避 第八章 辩护与代理 第九章 证据 第十章 强制措施 第十一章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第十二章 期间和送达
    • 3. 刑事诉讼法(二) 第十三章 刑事诉讼的中止和终止 第十四章 立案 第十五章 侦查 第十六章 起诉 第十七章 第一审程序 第十八章 第二审程序 第十九章 死刑复核程序 第二十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十一章 执行 第二十二章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十三章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 第二十三章 刑事赔偿程序
    • 4. 第一节 刑事诉讼 第二节 刑事诉讼法 第三节 立法目的和根据 第四节 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第一章 刑事诉讼法概述
    • 5. 第一节 刑事诉讼一、诉讼 二、刑事诉讼
    • 6. 一、诉讼1、诉讼的概念 2、诉讼的类型 3、诉讼的特征
    • 7. 1、诉讼的概念俗称定义 字义国家司法机关 原告、被告等当 在 的参加下,依法各种案件处理的活动。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告状 打官司“诉,告也” “讼,争也”
    • 8. 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 诉讼的类型
    • 9. 3、诉讼的特征 ⑴ 诉讼的本质是国家解决冲突的活动 ⑵ 诉讼的基本结构是一种三方组合 ⑶ 诉讼是解决冲突最终的和最权威的方式
    • 10. 二、刑事诉讼1、刑事诉讼的概念 2、刑事诉讼的广狭之分 3、刑事诉讼的特征
    • 11. 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 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 和要求,查证、核实被告人是否 实施了犯罪,是否应当受到 刑罚处罚以及应当 受到何种刑事 处罚的 活动 1、刑事诉讼的概念说 明
    • 12. 2、刑事诉讼的广狭之分刑事诉讼广义解释狭义解释人民法院 的 审判活动人民法院的审判 公诉机关的起诉 侦查机关的侦查
    • 13. 3、刑事诉讼的特征(1)刑事诉讼是司法机关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 (2)刑事诉讼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3)刑事诉讼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的活动。
    • 14. 第二节 刑事诉讼法一、刑事诉讼法 (一)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二)刑事诉讼法的渊源
    • 15. 国家的统治阶级按照自己的意志 制定的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 刑事诉讼法的概念说明
    • 16. 刑事诉讼法的广狭之分刑事诉讼法广义解释狭义解释专指名称叫 刑事诉讼法的法律刑诉法及其他 各种法律中有关 刑诉程序的规定
    • 17. (二)刑事诉讼法的渊源 1、宪法 2、刑事诉讼法典 3、有关的法律(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中有关刑事诉讼的规定) 4、有关的法律解释 5、有关的行政法规、规定 6、有关的国际条约
    • 18. 二、刑事诉讼法与相邻部门法的关系(一)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 (二)刑事诉讼法与人民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的关系 (三)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大的关系
    • 19. (一)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 1.刑法是实体法,刑诉法是程序法。 2.程序法为实现实体法而存在,程序法本身又具有独立的品格。 3.刑法与刑诉法都以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秩序、限制国家公权为目的。刑法是从静态上对国家刑罚权的限制;刑诉法是从动态上对国家刑罚权进行程序上的限制。 4.刑法与刑诉法相辅相成、相得益彰,构成了刑事法的整体内容。
    • 20. 刑诉法与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的关系  不 同 点 相 同 点
    • 21. 刑诉与民诉 和行诉的关系 不 同 点 相 同 点
    • 22. 相 同 点 1、都有可通过诉讼加以 解决的某种事实存在 2、都须有当事人即原告 和被告 3、通常都也要有其他诉 讼参与人参加 4、都须有国家司法机关 参加、主持并作出裁决  5、应当依法进行  
    • 23. 不同点 之一 解决的实体问题不同 刑事 诉讼民事 诉讼行政 诉讼解决解决解决犯罪和刑罚问题,即被 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地位平等主体间在人 身、财产关系等方面 所发生的纠纷行政行为相对人因不服 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 而发生的纠纷
    • 24. 不同点 之二 参加诉讼的司法机关不同刑事 诉讼民事 诉讼行政 诉讼参加参加参加法院 检察院 公安机关 国家安全机关 监狱等 法 院 没有其他的国家机关 法 院 没有其他的国家机关
    • 25. 不同点 之三 三者的构成内容不同刑事 诉讼民事 诉讼行政 诉讼构成构成构成自诉案件:立案 审判 执行 公诉案件:立案 侦查 提起 公诉 审判 执行起诉和受理 审判 执行 起诉和受理 审判 执行
    • 26. 不同点 之四 依据的实体法不同刑事 诉讼民事 诉讼行政 诉讼依据依据依据 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刑法 规定财产关系、人身关系 等的民法、经济法等法律 调整行政关系的行政法
    • 27. 第三节 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目的和根据 一、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目的 (一)保证刑法正确实施; (二)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三)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 (四)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 二、刑事诉讼法的根据是宪法
    • 28. 刑诉 法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体表现
    • 29. 刑诉法从立法目的、任务、基本原则、 诉讼制度、各项诉讼程序,都是根据 宪法的基本精神和有关规定制定的。
    • 30. 第四节 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打击犯罪、保障无辜、教育公民 (一)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首要任务或曰具体任务、直接任务); (二)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重要任务); (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根本任务)。
    • 31. 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的历史演变 第一节 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沿革 第二节 外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沿革
    • 32. 第一节 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沿革 一、中国古代刑事诉讼法律制度概述 二、中国近现代刑事诉讼法律制度 (一)清朝末年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 (二)中华民国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律制度 (一)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刑事诉讼法 (二)建国初期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制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
    • 33. 第二节 外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沿革 一、外国奴隶社会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 二、外国封建社会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 1、法官依职权主动追究犯罪。 2、实行有罪推定,被告人沦为诉讼客体,成为刑讯逼供的对象。 3、侦查和审判都秘密进行,实行间接的书面审理方式。 4、实行法定证据制度,口供是证据之王。
    • 34. 三、外国资本主义社会的刑事法律制度(一)混合式诉讼 所谓混合式诉讼制度,是指兼有弹劾式诉讼和纠问式诉讼某些特征的诉讼制度。其主要特点是: 1、司法独立。 2、控审分离,实行不告不理原则。 3、被告人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实行无罪推定原则。 4、实行公开审判制度,确定直接言词原则。 5、实行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 35. (二)英美法系的当事人主义诉讼 英美法系的当事人主义诉讼,又称对抗制诉讼、辩论式诉讼,其主要强调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主体地位,使其在诉讼中积极主动、互相争辩对抗,审判机关相对消极,形式上只起居中公断的作用。这种诉讼形式的主要特点是: 1、在侦查程序中,当事人主义强调对被告人权利的保护,赋予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与警察、检察官相抗衡的权利。 2、在起诉形式上,当事人主义赋予检察机关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可以视案件的具体情况而作出灵活的起诉方式。 3、当事人主义实行起诉状一本主义 4、当事人主义的对抗性质集中体现在审判程序中,注重发挥控、辨双方在庭审中的主体作用。
    • 36. (三)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诉讼 法国、德国等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诉讼,又称审问式诉讼。这种诉讼模式注重发挥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作用,特别是法官在审判中的主导作用。
    • 37. 其主要特点是:1、侦查机关享有较广泛的职权,被告人的权利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 2、在起诉程序上,检察官对是否起诉一般无自由裁量权,实行起诉法定主义。 3、在起诉活动中实行卷宗移送主义。 4、法官起主导、指挥作用的审判程序。
    • 38. 第三章 刑事诉讼理论的基本范畴 第一节 刑事诉讼的价值 第二节 刑事诉讼的目的 第三节 刑事诉讼的结构
    • 39. 第一节 刑事诉讼的价值一、工具价值 1、法律工具性 2、宪法的至上性 3、刑法的实体性 4、可资其他法律部门的借鉴性 二、经济价值 三、独立价值
    • 40. 第二节 刑事诉讼目的 一、刑事诉讼目的的概念 二、刑事诉讼目的的广义与狭义之分 三、刑事诉讼目的之内容
    • 41. 是国家制定刑事诉讼法、建立刑事诉讼 制度和刑事诉讼活动所要达到的 预期目标 是立法和司法过程中 相关主体所 要追求的 理想 结果 一、刑事诉讼目的的概念说 明
    • 42. 二、刑事诉讼目的广义与狭义之分刑事诉讼目的根本目的(广)直接目的(狭)法律的目的惩罚犯罪、保障人权
    • 43.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1、诉讼效率  2、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  3、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  4、控审分离、控辩平等和审判中立 
    • 44. 三、刑事诉讼目的之内容 (一)惩罚犯罪 (二)保障人权 (三)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
    • 45. 第三节 刑事诉讼的结构 一、刑事诉讼的结构的概念 二、近代刑事诉讼的结构的类型 三、刑事诉讼的结构的发展趋势
    • 46. 第二章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和诉讼参与人第一节 诉讼主体和诉讼职能 第二节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第三节 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参与人
    • 47. 第一节 诉讼主体和诉讼职能 一、诉讼主体 1、诉讼主体的概念 2、诉讼主体的范围 二、诉讼职能 1、控诉职能 2、辩护职能 3、审判职能
    • 48. 第二节 刑事讼诉中的专门机关法院 检察院 公安机关 参加刑诉的其他国家机关
    • 49. 法院检察院 公安机关 检察院 国家安全机关 监狱 军队内的保卫部门▇ 第三种行使审判权行使公诉权行使侦查权专门机关的种类▇ 第一种▇ 第二种
    • 50. 一、法院(一)法院的性质 (二)法院的诉讼地位 (三)法院的组织体系 (四)法院的领导体制 (五)法院在刑诉中的职权 (六)法院在刑诉中的义务
    • 51. 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审判机关。 (一)法院的性质
    • 52. 是刑诉法律关系中最主要诉讼主体。 (二)法院的诉讼地位
    • 53. 法院的组织体系地方各级法院最高法院专门法院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海事法院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基层法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各大军区的军事法院各集团军或相当于这一级 的军事单位的军事法院各铁路局的铁路运输法院各铁路分局的铁路运输法院注注注注注注注注注注
    • 54. ▲ 最高法院是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 审判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 依法审判案件● 依法对地方各级法院和专门法院行使审 判监督权;● 对审判工作中如何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司法解释。其主要职责:● 审判对高级法院和专门法院判决、 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 审判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 核准死刑案件。
    • 55. ▲ 中级法院设在省辖市、地区、自治州、盟。●审判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审判基层法院移送的第一审案件; ●审判对基层法院的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的上诉、抗诉案件; ●审判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其主要职责:
    • 56. ▲ 基层法院设在县、自治县、县级市、市辖区、旗。其主要职责:● 审判除上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以外的第一审案件。
    • 57. ▲ 解放军军事法院是全军最高的军事审判机关,其 地位相当于地方的高级法院,它 受最高法院的审判监督。
    • 58. ▲ 高级法院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审判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 审判在必要时提审的案件; ● 审判下级法院移送的第一审案件; ● 审判对中级法院的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 提起上诉、抗诉的案件; ● 审判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其主要职责:
    • 59. ▲ 各大军区的军事法院其地位相当于地方的中级法院 受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的审判监督。
    • 60. ▲ 各集团军或相当于这一级的军 事单位的军事法院其地位相当于地方的基层法院。
    • 61. ▲ 各铁路局的铁路运输法院其地位相当于地方的中级法院,其上级法院是它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法院。
    • 62. ▲ 各铁路分局的铁路运输法院其地位相当于地方的基层法院。
    • 63. ▲ 海事法院设在港口城市,其地位相当于地方的中级法院,其上一级法院是它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法院。 注意: 海事法院只审判海事案件 和海商案件,不审判刑事案件。
    • 64. ▇ 有权直接受理自诉案件和裁定驳回自诉以及 根据提起公诉受理公诉案件,并有权审理和裁 判一切刑事案件; 法院在刑诉中的职权▇ 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 有权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查询和冻结;▇ 有权决定对被告人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 住和逮捕等强制措施;▇ 有权对生效的判决、裁定交付执行机关执行;▇ 有权依据审判监督程序对再审,也有权案件进行 决定维持已生效的裁判;▇ 有权执行罚金、没收财产、无罪和免除刑罚的判决。注
    • 65. 上下级法院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而非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法院的领导体制 ▇ 上级法院不能对下级法院发布指示或命令;若发现下级法院审判的案件有错 误,应通过法定程序予以纠正。在刑诉中的表现: ▇ 下级法院在审判案件时,没有必要, 也不能向上级法院请示,其有权力、有义务独立审判。就具体案件的审判而言,
    • 66. ▇ 有权决定开庭的时间、地点;▇ 有权决定是否调取新的证据或通知 新的证人到庭; ▇ 有权主持和指挥庭审活动;▇ 有权决定是否延期审理;▇ 有权裁判被告人有罪或无罪,对其 重判或轻判;▇ 有权决定宣判的地点和方式。具体包括:
    • 67. 忠于事实真相,忠于法律,忠于人民的利益。必须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其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限制或剥夺。 法院在刑诉中的义务
    • 68. 检察院1.检察院的性质 2.检察院的诉讼地位 3.检察院的组织体系 4.检察院的领导体制 5.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 6.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义务
    • 69. 是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或者法律监督职能的法律监督机关。 检察院的性质
    • 70. 是刑诉法律关系中的主要诉讼主体。 检察院的诉讼地位具体体现:▇(1) 是对刑案进行侦查的机关之一;▇ (2)是国家唯一的公诉机关;▇ (3)是法定的诉讼监督机关;▇ (4)是审查逮捕的主要机关。
    • 71. 检察院的组织体系 最高 检察院地方各级 检察院专门 检察院军事 检察院 铁路运输 检察院注注注注军事检察院与军事法院对应设置。铁路运输检察院与铁 路运输法院对应设置。
    • 72. ▲ 最高检察院 是我国的最高检察机关。 领导地方各级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的工作; 对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行使检察权; 依法对监狱、看守所的活动实行监督; 对各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依法对刑诉、民诉和行诉实行法律监督; 制定检察院工作条例、细则和办法; 对于检察过程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进行解释;规定各级检察院的人员编制。其主要职责: 领导地方各级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的工作;
    • 73. ▲ 地方各级检察院 由三级组成,与地方法院对应设置,凡有 一个地方法院,就有一个地方检察院与之对应。其主要职责:▇ 对本辖区内的重大刑案行使检察权;▇ 对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 并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依法对刑诉、民诉和行诉实行法律监督。
    • 74. 上下级检察院之间是一种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检察院的领导体制 上级检察院可以对下级检察院发布指示和命令,也可以撤销下级检察院的错误决定; 在刑诉中的表现: 下级检察院对于上级检察院的指示和命令,有义务接受。
    • 75. 检察院在刑诉中的职权▇ 自行侦查权▇ 刑事裁判执行的执行权▇ 审判监督权▇ 侦查监督权▇ 提起公诉权
    • 76. 必须忠于事实真相,忠于法律,忠于人民的利益。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必须切实予以保障,不得侵犯。 检察院在刑诉中的义务
    • 77. 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的性质 公安机关的诉讼地位 公安机关的组织体系 公安机关的领导体制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义务
    • 78. 是国家的行政机关,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是各级政府中专门负责治安、保卫工作的部门,是国家的侦查机关。 公安机关的性质
    • 79. 也是刑诉法律关系的主要诉讼主体。 公安机关的诉讼地位
    • 80. 公安机关的组织体系地方公安机关中央公安机关专业公安机关省级公安机关地级公安机关县级公安机关铁路公安机关交通公安机关民航公安机关林业公安机关海关公安机关
    • 81. 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领导体制。各级公安机关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工作,同时也受上级公安机关的指挥和领导。 公安机关的领导体制
    • 82. ▇ 有权进行勘验、搜查、扣押、通缉和询问 证人、讯问犯罪嫌疑人等活动; ▇ 有权采用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和拘 传等强制措施; ▇ 有权根据检察院的批准、决定或法院的决 定执行逮捕; ▇ 有权决定立案侦查和撤销案件; ▇ 有权对侦查终结的案件提出起诉或不起诉 的意见; ▇ 有权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批准逮捕或不 起诉的决定提出复议、复核的要求。 公安机关在刑诉中的职权
    • 83. 必须忠于事实真相,忠于法律,忠于人民的利益。 公安机关在刑诉中的义务
    • 84. 参加刑事诉讼的其他国家机关 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 刑事案件。 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 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 进行侦查。注 意 上述机关在侦查刑事案件时, 享有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 85. 第三节 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参与人一、诉讼参与人概述 二、刑事诉讼当事人 三、其他诉讼参与人
    • 86. 诉讼参与人概述1.诉讼参与人的概念 2.诉讼参与人的范围
    • 87. 诉讼参与人的概念 指参加刑事诉讼活动,享有一定诉讼权利,并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司法人员以外的人。
    • 88. 1、被害人 2、自诉人 3、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 4、附带民事诉讼的 原告人和被告人1、法定代理人 2、诉讼代理人 3、辩护人 4、证人 5、鉴定人 6、翻译人员 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 诉讼 参与人诉讼参与人的范围
    • 89. 刑事诉讼当事人一、刑事诉讼当事人概述 二、被害人 三、自诉人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五、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 90. 刑事诉讼当事人概述1.当事人的概念 2.当事人的范围 3.当事人的特点
    • 91. 是指在诉讼中处于追诉(原告) 或被追诉(被告)的地位,执行控诉(起诉)或辩护(答辩)职能,并同案件事实和案件处理结果具有切身利害关系的诉讼参与人。 当事人的概念
    • 92. 《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2项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当事人的范围
    • 93. ▇ (1) 在刑事诉讼中处于追诉(原告)或被追诉(被告)的地位,执行 控诉(起诉)职能或辩护(答辩)职能; ▇ (2)同案件事实有直接具体的切身利害关系,案件的处理结果对其有直 接影响; ▇ (3)属于诉讼参与人的范畴,即应该是司法工作人员以外的诉讼参与人。 当事人的特点
    • 94. 指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 被害人的概念注意
    • 95. 在自诉案件中的诉讼中,被害人参加诉讼,他的诉讼身份是自诉人。 在公诉案件中的诉讼中,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经济损失,且被害人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的诉讼身份是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 在公诉案件中的诉讼中,如果被害人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的诉讼身份是公诉被害人。注意:被害人在不同的诉讼中有 不同的诉讼身份
    • 96. 被害人的诉讼权利▇ 有权向公、检、法机关报案或控告; ▇ 有权对不立案的决定不服,申请复议; ▇ 有权依法对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 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有权对不起诉的决定依法提出申诉; ▇ 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 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 有权参加法庭调查、辩论; ▇ 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对一审判决提出抗诉; ▇ 有权对已生效裁判提出申诉;等等。
    • 97. 指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一方当事人。自诉人的概念
    • 98. 自诉人的诉讼权利▇ 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 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 有权参加法庭调查、辩论; ▇ 有权撤诉或同被告人自行和解; ▇ 有权对一审裁判提出上诉; ▇ 有权对已生效裁判提出申诉; 等等。     
    • 99.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犯罪嫌疑人 犯罪嫌疑人的概念 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 被告人 被告人的概念 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 100. 指侦查起诉阶段被怀疑犯有某种罪行,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 犯罪嫌疑人的概念
    • 101. 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 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提问; ▇ 有权了解讯问笔录记载的内容; ▇ 有权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 有权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 有权对自已是否犯有被指控的罪行及罪行轻重进行申辩和解释; ▇ 有权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委托辩护人;等等。
    • 102. 指被有起诉权的公民个人或机关指控犯有某种罪行,并被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当事人。被告人的概念
    • 103. 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有权获得辩护; ▇ 有权依法拒绝辩护人继续为其辩护和另行委托辩护人为其辩护; ▇ 有权参加法庭调查,辩论; ▇ 有权在法庭辩论结束后作最后陈述; ▇ 有权了解法庭笔录记载内容,并有权请求补充或者改正; ▇ 有权对一审裁判提出上诉; ▇ 有权对已生效的裁判提出申诉;等等。 ▇ 自诉案件的被告人还有权提起反诉。
    • 104.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概念及其诉讼权利 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概念及其诉讼权利
    • 105.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概念及 其诉讼权利概念: 指向司法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其因犯罪行为而造成的物质损失的当事人。 诉讼权利: 有权放弃、改变诉讼请求; 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等。
    • 106.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概念: 指对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依法负有赔偿责任并被司法机关传唤应诉的当事人。 诉讼权利: 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等权利。
    • 107. 其他诉讼参与人概念: 指当事人以外的诉讼参与人。    范围: 包括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 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
    • 108. 第五章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第一节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概述 第二节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内容
    • 109. 第一节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概述一、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概念 二、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法律依据
    • 110. 刑事诉讼 基本原则的概念 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进行刑事诉讼时,必须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或基本行为规范。
    • 111. 刑事诉讼法检察院组织法法院组织法宪法刑诉法 基本原则的 法律依据
    • 112. 第二节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内容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内容
    • 113. 第二节 刑诉基本原则的内容(一)刑诉法基本原则的内容专门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原则 法院、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法律监督原则 有权获得辩护原则 未经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 114. 第二节 刑诉基本原则的内容(二)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诉讼 权利原则 外国人犯罪使用我国法律规定 原则 使用本民族语言进行诉讼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对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原则 审判公开原则 两审终审制
    • 115. 专门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原则的内容 公、检、法三机关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必须遵守法定程序公、检、法和法律特别规定的机关或部门以外的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 公、检、法三机关分别行使国家的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
    • 116. 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原则的内容 法院、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必须依法进行,除服从法律外,不服从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有关处理具体刑事案件的指示、命令。 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不得干涉法院、检察院的审判、检察工作。 法院、检察院作为一个组织整体,集体对审判权、检察权的行使负责。
    • 117.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的内容     分工负责,要求公、检、法三机关依法定职权,各尽其职,各负其责,严格按照法定的职权分工进行刑事诉讼,不允许互相代替和超越职权,更不允许任何一个机关独自包办。 互相配合,要求公、检、法三机关通力合作,互相支持,互通情报,共同完成刑诉法规定的任务。 互相制约,要求公、检、法三机关在刑诉中,互相约束,依法定职权对有关问题、决定,提出自己的主张和意见,防止可能出现的偏差和要求纠正已经出现的错误。 分工负责是互 相配合、互相 制约的基础和 前提,互相配 合、互相制约 是分工负责的 结果和必然要 求。
    • 118. 法律监督原则的内容 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实行监督。 监督方式: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 对法院的审判实行监督。包括两个方面: ★ 对审判活动实行监督; ★ 对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实行监督。 监督方式:提起抗诉:一是二审程序中的抗诉,二是再审程序的抗诉。 对执行活动实行监督。包括两个方面: ★ 对刑事判决、裁定所确定内容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 对执行中的刑罚变更进行监督
    • 119.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辩护权。   ★ 法院及公安、检察机关有义务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 有权获得辩护原则的内容(一)
    • 120. 有权获得辩护原则的内容(二) 公安、检察机关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主要表现为:      ★ 在侦查、起诉阶段,应当允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申辩和解释,并应认真听取。      ★ 从传讯犯罪嫌疑人时起,就应当告知他享有辩护等诉讼权利。      ★ 从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 121. 有权获得辩护原则的内容(三)  人民法院在审判阶段保证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主要应表现为:      ★ 依法在开庭十日前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使被告人有足够时间准备辩护。      ★ 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并应告知可以委托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      ★ 依法应当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时,必须依法指定。      ★ 认真听取和研究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对其中正确部分应当予以采纳。
    • 122. 未经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的内容 ★只有法院有确定被告人有罪行的权力; ★在人民法院确定被告人有罪的判决、 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前,不能把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当作罪犯看待; ★法院的一切判决都必须是依法作出的。
    • 123. 第六章 管辖第一节 管辖概述 第二节 立案管辖 第三节 审判管辖
    • 124. 第一节 管辖概述一、管辖的概念 二、管辖的分类
    • 125. 一、管辖的概念 指公检法在刑事案件受理范围上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 126. 二、管辖的分类管辖立案管辖审判管辖级别管辖地区管辖指定管辖专门管辖
    • 127. 第二节 立案管辖立案管辖的概念 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 128. 立案管辖的概念即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公检法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
    • 129. 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1 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由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 ★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刑事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
    • 130.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贪污贿赂犯罪 ★ 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 (非法拘禁罪、刑讯逼供罪、报复陷害罪、非法搜查罪) ★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 131. 自诉案件,包括: ★ 告诉才处理的刑事案件 ★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 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不起诉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 132. 第三节 审判管辖★审判管辖的概念 ★级别管辖 ★地区管辖 ★指定管辖 ★专门管辖
    • 133. 审判管辖的概念★审判管辖指人民法院系统内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     
    • 134. 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的概念 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
    • 135. 划分级别管辖的依据 1.案件的性质; 2.罪行的轻重程度和可能判处的刑罚; 3.案件的涉及面和社会影响的大小; 4.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体系中的地位、职责和条件等。   
    • 136. 各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全省(或直辖市、自治区)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除由最高和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外的危害国家 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和外国人犯 罪的刑事案件;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不属于上级法院管辖的普通刑事案件。
    • 137.  级别管辖的改变和案件的移送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移送申请10日以内作出决定。
    • 138. 地区管辖     划分地区管辖的原则 ★以犯罪地的法院管辖为主,以被告人居住地的法院管辖为辅原则 ★以最初受理地的法院审判为主,以主要犯罪地法院审判为主原则地区管辖的概念 ★地区管辖指的是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
    • 139. 指定管辖★由上级法院已指定的方式确定管辖不明案件的管辖权 ★由上级法院已指定的方式改变管辖权
    • 140. 专门管辖 专门管辖是专门法院同普通法院之间及专门 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  军事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   主要是现役军人(含军内在编职工)犯罪的 案件,包括现役军人违反军人职责罪及其他各种 犯罪案件。 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     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主要是:铁 路运输系统公安机关负责侦破的刑事案件,以 及与铁路运输有关的经济犯罪等案件。
    • 141. 审判管辖
    • 142. 第七章 回避第一节 回避概述 第二节 回避的理由、人员范围 第三节 回避的程序
    • 143. 第一节 回避概述一、回避的概念 二、回避的种类
    • 144. 回避的概念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及其他人员同案件当事人或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办理该案件的一项诉讼制度。
    • 145. 回避的种类1.自行回避 2.申请回避 3.指令回避
    • 146. 第二节 回避理由、人员范围一、回避的理由 二、回避的人员范围
    • 147. 回避的理由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29条新增设) 参加过本案侦查、起诉、审判的有关司法人员以及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应当回避。
    • 148. 回避的人员范围1.审判人员 2.检查人员 3.侦查人员 4.书记员 5.翻译人员 6.鉴定人
    • 149. 第三节 回避的程序 一、回避的提起 二、回避的审查决定 三、对驳回申请的复议
    • 150. 回避的提起 1、回避的提出 2、回避的申请
    • 151. 回避的审查决定 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长、法院院长决定; 法院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 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的回避,应当根据其所处诉讼阶段分别由法院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另有司法解释
    • 152. 对驳回申请的复议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 153. 第八章 辩护与代理第一节 辩护概述 第二节 辩护人 第三节 律师为侦查阶段的 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服务 第四节 刑事诉讼代理
    • 154. 第一节 辩护概述一、辩护的概念 二、辩护的种类
    • 155. 辩护的概念1.辩护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指控进行反驳、申辩和辩解的诉讼行为。 2.辩护权是指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指控进行辩解,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诉讼权利。 3.辩护权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各项诉讼权利中居于核心地位。
    • 156. 辩护的种类委托辩护指定辩护自行辩护辩护 指定辩护:指司法机关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以协助其行使辩护权,维护其合法权益。 委托辩护: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依法委托律师或其他公民协助其进行辩护。 自行辩护: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针对指控进行反驳、申辩和辩解的行为。
    • 157. (一)委托辩护 1.委托辩护的时间 2.委托辩护人的范围和数量 3.司法机关在委托辩护方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担一定的义务
    • 158. (二)指定辩护的法定情形 第一,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可以) 第二,被告人是盲、哑、聋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应当) 第三,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应当)
    • 159. 第二节 辩护人一、辩护人的范围及其人数 二、辩护人的诉讼地位和责任 三、辩护人的权利与义务
    • 160. 辩护人的范围及其人数 1.律师,即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的执业人员。 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也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为辩护人,为其进行辩护——统称其他公民。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也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作他的辩护人。 4.辩护人的数额: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 161. 不得担任辩护人的人 1.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2.公安司法机关现职工作人员或人民陪审员,一般不得担任辩护人。 3.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也不得兼作本案的辩护人。
    • 162. 辩护人的诉讼地位和责任 辩护人的责任: 1.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首要的是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不得捏造事实和歪曲法律; 2.辩护人的主要职责是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意见,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3.辩护人有辩护的职责,没有控诉的义务。
    • 163. 辩护人的权利与义务 权利: 1.独立辩护权。 2.阅卷权和通信、会见权。 3.调查取证权。 4.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权利。 5.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权利。 6.有要求公安司法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 7.有拒绝辩护的权利。
    • 164. 独立辩护权 依法执行辩护职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 165. 阅卷权和通信、会见权 辩护律师自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在法院审判阶段,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 166. 调查取证权1.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检察院、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2.辩护律师经检察院或法院许可,并经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3.其他辩护人没有这项权利。
    • 167. 1.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权利。 2.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权利。 3.有要求公安司法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 4.有拒绝辩护的权利。
    • 168. 义务: 1.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要遵守看管所的规定; 2.参加法庭审判,要遵守法庭规则; 3.辩护律师未经检察院或者法院许可,不得向被害人及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4.辩护律师或其他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供、隐匿、毁灭、伪造证据,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及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5.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证言笔录,鉴定结论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
    • 169. 律师介入侦查阶段▇ 解答法律咨询; ▇ 代理申诉、控告; ▇ 代替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 代理申请回避▇ 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 的罪名; ▇ 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其了 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为侦查阶段的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性质律师为侦查阶段的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内容律师为侦查阶段的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服务时享有的权利
    • 170. 第四节 刑事诉讼代理一、代理的概念 二、代理的种类 三、委托代理人的时间及人数 四、代理人的范围及其权利和义务
    • 171. 代理的概念: 指在刑诉中,代理人在法律规定或授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意思表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诉讼行为。 代理的种类 : 包括自诉人的代理、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代理。
    • 172. 委托代理人的时间及人数 1.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2.一个当事人可以委托一人至二人为诉讼代理人。
    • 173. 代理人的范围及其权利和义务 参照刑诉法有关辩护人的规定。
    • 174. 第十章 强制措施(一)第一节 强制措施概述 第二节 拘传 第三节 取保候审 第四节 监视居住
    • 175. 第十章 强制措施(二)第五节 刑事拘留 第六节 逮捕 第七节 扭送
    • 176. 第一节 强制措施概述一、强制措施的概念 二、强制措施的特征
    • 177. 强制措施的概念 指公检法为保证刑诉活动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暂时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各种法定方法和手段。
    • 178. 强制措施的特征 1.具有专属性 即强制措施只有公检法有权适用。 2.适用对象具有特定性 即强制措施的适用对象仅限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3.具有强制性 即强制措施以国家强制力作后盾,犯罪嫌疑人必须服从。 4.具有合法性 即强制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5.具有暂时性 即强制措施被采用后,并非一成不变,随着办案的进展情况,可对之予以变更或撤销。
    • 179. 第二节 拘传一、拘传的概念 二、拘传的程序
    • 180. 拘传的概念 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而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一种强制方法。注意:拘传的适用对象是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且经过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案并不是拘传的必要条件。
    • 181. 拘传的程序 1.填写《拘传证》,由有关领导审批。 2.拘传的执行。 3.拘传的次数与时间。 4.拘传的地点。 5.拘传的结果。
    • 182. 第三节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概念 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适用对象 三、取保候审、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 四、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程序
    • 183. 取保候审的概念 指公检法依法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具保证书,保证不逃避或不妨碍刑诉活动,随传随到,候审不误的一种强制措施。
    • 184. 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 取保候审的种类 保证人制度 保证金制度 保证人的条件及义务 条件: 与本案无关; 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义务: 监督义务; 及时报告义务。 取保候审的程序
    • 185. 监视居住的概念指公检法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限制在住所或指定的区域,并对其行动自由进行监视的强制措施。
    • 186. 监视居住的适用对象 与取保候审同 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 监视居住的程序
    • 187. 第四节 刑事拘留五、拘留 (一)拘留的概念 拘留是指公安机关、检察院在紧急情况下,对现行犯和重大嫌疑分子采取的暂时性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拘留的特征:1.专属性;2.紧急性;3.依法变更性。 (二)拘留的适用条件 1.公安机关(七种);2.检察院(二种) (三)拘留的程序 1.拘留的批准;2.拘留的执行;3.拘留后的处理。
    • 188. 第五节 逮捕六、逮捕 (一)逮捕的概念 逮捕是最严厉的强制措施。指公检法三机关依法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二)逮捕的权限 批准、决定权与执行权分离。 (三)逮捕的条件 (四)逮捕的程序 1.批准逮捕的程序;2.决定逮捕的程序;3.执行逮捕的程序;4.逮捕后的处理。
    • 189. 第六节 扭送 一、扭送的概念 二、扭送的对象 三、扭送中应注意的问题
    • 190. 第九章 证据第一节 证据概述 第二节 法定的证据种类
    • 191. 第一节 证据概述证据的概念 证据的特点  本节共四部分,重点掌握第四部分――非法收集的言词证据的排除规则。其中重点掌握高检、高法的司法解释:高法第61条、高检解释第265条。本节的其他内容仅作为一般了解。
    • 192. 第二节 法定的证据种类一、物证、书证 二、证人证言 三、被害人陈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供述和辩解 五、鉴定结论 六、勘验、检查笔录 七、视听资料
    • 193. 一、物证、书证(一)物证 1.物证的概念 2.常见的物证 3.物证的特证 物证的收集与审查判断(二)书证 1.书证的概念 2.常见的书证 3.书证的特点 4.书证与物证的区别与联系 书证的收集与审查判断
    • 194. 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物质 属性和存在状态证明案件真实 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1.外部特征;2.存在位置;3.物理属性 外部特征:指物证的形状、大小、数量、颜色、新旧程度等物质属性:指物证所具有的质量、重量、材料、成份、结构、性能等存在状态:指物证存在的形式,包括位置等另有物证的概念
    • 195.   物品 物证的种类 第 一 类第 二 类  痕迹
    • 196. 2. 常见的物证
    • 197. 犯罪行为侵 犯的客体物 犯罪现场留 下的物品犯罪行为产生 的非法物品常见的物证 犯罪使用的工具犯罪留下的 痕迹
    • 198. 3. 物证的特征
    • 199. 物证的特征 不能单独反映犯罪事实是否存在 以及谁是犯罪人,但能提供线索一般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以外部特征、物质属性和存在状 态来发挥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 只有通过人的能动作用,才能 进入诉讼轨道发挥证明作用
    • 200. 4. 物证的收集与审查判断
    • 201. 物证的收集 勘验 检查 搜查 扣押方 法注 意 的 问 题 应收集原物; 应注意及时收集; 应妥善保管,不 得使用和毁坏;
    • 202. 物证的审查判断物证是否客观真实: (1)是否是伪造的; (2)是否因自然原因或其 他原因发生变形失真; (3)是否确实与案件事实有客观的联系; 要查清物证是原物还是复制品 要查清物证的来源
    • 203. 物证在刑事案件中的证明作用
    • 204. 某日清晨,一牧羊人在河边 发现一具尸体,立即报告公安人 员,警方马上派员进行侦查。 经过一昼夜的工作,搜集到 下列证据:【案情】
    • 205. 现场遗留的两支香烟头,是 “石林”牌的。【案情】 在不远处有一摩托车印痕,奔 向公路,并沿公路向南消失。 距离现场不远处有一枚清新的 皮鞋印记, 42码波浪纹底痕。 经尸体检查,死者是被凶手用手 掐住喉咙窒息而死,颈部有明显 的表皮剥脱,可见清晰的掐痕。
    • 206. 经分析,初步认定:凶犯是 一个30岁男子,身高在1.751.80 米之间;并将两枚香烟头送鉴定 室化验所含唾液,以便分析凶手型;派人追捕。又获下列证据:【案情】
    • 207. 嫌疑人口袋中半包石林牌香烟。【案情】车轮凹出的泥块二块。嫌疑人手指甲内有少许血迹。
    • 208. 经对血迹进行鉴定后,得出结论:【案情】 两支香烟头沾带的唾沫所体现 出来的血型与死者及嫌疑人的 分别相同。 嫌疑人指甲上血渍的血型与死 者的血型一致; 车轮凹处的泥块与死者所位于 的河边泥土是同一泥土;
    • 209. (二) 书证
    • 210. 书证是指用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或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文件或其他载体。1.书证的概念
    • 211. 2.常见的书证
    • 212. 诬告信、大小字报等; 产品质量的认证书、检验文书、文字广告等; 车、船票、飞机票、个人日记、工作日记等; 反映行为人主体身份的书证; 各种公证文书、裁判文书等。 反映人们各种经济关系的书证;
    • 213. 3.书证的特征: A、表现形式及制作方式的多样性; B、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必须同案件相关联; C、内容和思想可供人们认识和了解,用文字或者符号、图形的方式来记载或表达。 D、书证同其他证据相比,证明力更强,证明的作用发挥的更充分。
    • 214. 物证和书证要点: 第一,物证的基本特征: 1.外部特征;2.存在位置;3.物理属性 第二,书证的基本特征: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 第三,同一物品在同一案件中既可以是物证也可以是书证。如贪污案件中被涂改的单据。 第四,物证和书证的收集手段――勘验检查、搜查、扣押三种方式。
    • 215. 二、证人证言第一,证人条件、证言的内容范围 第二,收集手段,言词证据(还包括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口供))必须用言词的方式收集,以询问的方式收集。 第三,法律对证人的保护。刑事诉讼法49条规定。
    • 216. 三、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述的内容范围,分为三个部分: 1. 被害人直接受害情况; 2. 被害人可以提供的其他情况; 3. 被害人的要求。 可以作为证据的被害人陈述只有前两个部分。
    • 217.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供述和辩解(一)口供的内容范围: 1.认罪的供述 2.无罪的辩解. 3.揭发(三类揭发,不是所有种类的揭发都属于口供) (二)刑事诉讼法第46条对供述证明力的专门规定。 (三)供述辩解的收集方式:用讯问的方式
    • 218. 五、鉴定结论 1.医院的诊断证明在何种情况下构成鉴定结论、何种情况下不是鉴定结论。判断标准是是否有司法机关的正式委托手续2.刑诉法120条规定,鉴定结论必须是书面形式。 3.鉴定结论分类,分为确定性和倾向性鉴定结论,二者证明力不同。
    • 219. 六、勘验、检查笔录
    • 220. 七、视听资料
    • 221. 第三节刑事证据的分类 一、四种证据分类的划分依据。 二、八种证据各自的范围。(重中之重) a)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b)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 c)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四种言词证据: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鉴定结论。实物证据: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勘验、检查笔录。 d)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 222. 三个要点需要掌握: i.案件主要事实的含义,何人和何事。 ii.直接证据的特征1.在数量上只有一个2.不论证据本身真假(与证据的真实性无关)分类:肯定性的直接证据否定性的直接证据 iii.直接证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一定是直接证据不可能是间接证据,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不可能成为肯定性的直接证据
    • 223. 第四节 刑事诉讼的证明一、刑事诉讼的证明(一般掌握) 二、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重点掌握) 三、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用三句话总结我国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 (一)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由控方承担。(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责任(巨额财产来历不明案件例外)。 (三)人民法院根据刑诉法158条有权调查核实证据。
    • 224.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责任(巨额财产来历不明案件是例外)的含义 1.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既不承担证明有罪的责任也不承担证明有罪的责任; 2.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明自己无罪是权利不是义务; 3.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然没有证明责任,但是有如实陈述的义务; 4. 巨额财产来历不明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条件下承担证明责任。
    • 225. 四、刑事诉讼证明标准(重点)可以概括为两句话: 1.证明有罪的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2.证明无罪的标准是不能证明有罪就是无罪(疑罪从无)。
    • 226. 第十一章 附带民事诉讼 第一节附带民事诉讼概述 重点: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仅限于物质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失。 一、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 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 227. 二、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 (一)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必须以刑事案件的成立为前提 (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符合条件: (三)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要求和事实根据 (四)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 (五)附带民事诉讼必须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 (六)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 228.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二) 在立案、侦查阶段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般应具备三个条件: (一)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必须是被害人因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 (二)被害人要求赔偿的物质损失,必须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 (三)附带民事诉讼必须以刑事诉讼的存在为前提。 自诉、公诉案件在审判阶段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需要具备的条件是: (一)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法定代理人符合法定条件; (二)有明确的被告人; (三)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根据; (四)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 (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 229. 三、附带民事诉讼的意义 1、有利于全面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财产。 2、有利于惩戒、教育、改造犯罪分子,从而有利于预防和减少犯罪。 3、既符合诉讼经济原则,又有利于正确处理案件。
    • 230. 第一节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一、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 1.被害人(包括被害单位); 2.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监护人; 3.被害人死亡时,其法定继承人; 4.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四个条件: A.只有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人民检察院才可能提起诉讼; B.只有被害单位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才可能提起诉讼; C.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时间与提起公诉的时间相同; D.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具有公诉性质,人民法院不能调解,被告人和被害人也不能和解,只能审判结案。
    • 231. 二、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1.刑事被告人和共同致害人; 2.未成年被告人的监护人; 3.已被执行死刑的犯罪的遗产继承人; 4.共同犯罪案件中已经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5.对犯罪人的犯罪行为负有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典型案例如交通肇事案件中的车主。
    • 232. 第三节 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和审判一、审理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则 二、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程序
    • 233. 一、审理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则(一)有惩有赔、惩赔结合的原则 (二)全部赔偿并适当考虑被告人经济状况的原则 (三)责任自负与连带主任相结合的原则 (四)准予调解的原则 (五)一次性处理的原则 (六)一并审理的原则
    • 234. 二、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程序(一)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 (二)附带民事诉讼的保全和先行给付 (三)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
    • 235. (一)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1、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时间 刑事诉讼开始以后——第一审法院判决宣告以前 2、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 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使书面的。 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只能采用书面的方式。
    • 236. 三、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 附带民事诉讼应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进行调解。附带民事诉讼的上诉和抗诉独具特色。
    • 237. 附带民事诉讼应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 两种方式: 1.附带民事诉讼同刑事案件一并审理的方式 2.如果不能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应先解决刑事案件,再由原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问题。
    • 238. 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进行调解说明两点: 1.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告人可以撤回诉讼;法院可以调节。 2.对检察院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法院不能进行调解,只能依据法律和事实做出裁决。
    • 239. 附带民事诉讼的上诉和抗诉独具特色(一) 1.上诉和抗诉主体 上诉人 1)在自诉案件中,自诉人、被告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对法院一审判决的刑事和附带民事部分可以提出上诉; 2)在公诉案件中,被告人和他的法定代理人,对法院一审判决的刑事和附带民事部分也可以提出上诉; 3)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虽然无权对法院一审判决的刑事部分提起上诉,但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对判决中有关附带民事部分,有权提起上诉。 抗诉机关 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的时候,可以提起抗诉。
    • 240. 附带民事诉讼的上诉和抗诉独具特色(二) 2.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上诉期为十天。 3.无论是对一审判决的刑事部分和附带民事部分不服提出的上诉或抗诉,还是仅对刑事部分不服提出的上诉或抗诉,二审法院都应当将刑事部分和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一并审理。
    • 241. 【案情】李某等入屋盗窃案 某市某住宅小区发生一起入屋盗窃案件,章姓住户在深夜熟睡之时被惯偷李某、陈某从窗口潜入室内,盗走价值3万元的现金和物品。经过侦查人员连日的侦查,终于抓获李某和陈某,但是赃物已经被两人挥霍了大半。章某就自己遭受的物质损失向公安机关提出赔偿要求,公安机关将此要求记录在案。该案被起诉后,人民法院审查案卷时看到章某的赔偿请求书。 【问题】人民法院对章某的赔偿请求应该怎么处理?
    • 242. 【评析】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受理。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或者人民检察院所提起的、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引起的物质损失的赔偿而进行的诉讼。
    • 243. 【讨论案例】 附带民事诉讼应否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被告人董某因争执而用铁棒将邓某打死。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邓某的妻子提起要求董某赔偿自己精神损失的附带民事诉讼。但法院以邓妻的请求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定义为由驳回了其的附带民事诉讼。 【问题】 1.法院的做法正确吗? 2.你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应该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吗?
    • 244. 【阅读案例】邓某被绑架杀害案 某年6月2日,某市某中学学生邓某被人绑架,邓某家人没有报警,歹徒收钱后却杀人灭口。后来,邓某家人才报警,警方展开迅速和大范围的侦查,逮捕了绑架杀人的章某为首的犯罪集团成员。该案后来被依法提起公诉。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邓某的父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自己的损失。 【问题】 1.邓某的父母是否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如果可以,他们在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诉讼地位是什么?
    • 245. 【评析】 邓某的父母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诉讼中,他们的诉讼地位是原告人。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84条的规定,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就是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
    • 246. 【案例】甄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案 某县银行营业员甄某在银行当班的时候,一伙歹徒闯进银行抢劫,并把甄某打成重伤。该案后来被侦破。不久,法院依法审理了该案。在一审判决宣告后,甄某向法庭当庭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 【问题】 法庭应否受理甄某提出的附带民事诉讼?
    • 247. 【评析】 法庭不应受理甄某的请求。因为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89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否则,不能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 248. 【阅读案例】附带民事诉讼审理中被告人提出调解案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一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被告人的辩护律师经被告人授权后向法庭提出与被害人调解的请求。法庭认为刑事审判不可以存在调解,即使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也不行,于是当庭驳回被告人的请求。 【问题】 法庭的做法正确吗?为什么?
    • 249. 【评析】 法庭的做法不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6条规定,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以外,可以调解。所以,在附带民事诉讼审判过程中是允许调解的。
    • 250. 【阅读案例】周某抢劫其姨妈案 周某是一个无业青年,喜好赌博,欠债很多。为了筹到钱,周某打起了自幼疼爱自己的姨妈的主意。但是他知道姨妈不会借钱给他赌博的。一天当晚,他把姨妈反绑起来,拿走了姨妈家里的1万元。后来其姨妈被人发现并解救出来。姨妈报案后,公安机关很快就抓获了周某,1万元被追回。该案以抢劫罪被公诉。周某的姨妈因为周某的行为伤心之极,于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周某赔偿自己的精神损失。 【问题】法院是否应该受理周某姨妈的请求?
    • 251. 【评析】 按照现行法律以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之一是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也就是说,在附带民事诉讼中,损失是指物质损失或者能够用物质损失的形式计算的,而不是精神损失。本案中被害人没有物质损失,而且以精神损失为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不符合附带民事诉讼成立条件。因此,法院不应受理周某姨妈的请求。
    • 252. 第十二章 期间、送达第一节 期间 第二节 送达
    • 253. 第一节 期间一、期间的概念 二、期间的计算 三、期间恢复 四、期间的延长和重新计算
    • 254. 一、期间的概念 指在刑事诉讼中,公、检、法和诉讼参与人完成某项刑事诉讼行为必须遵守的法定期限。
    • 255. 二、期间的计算★ 期间的计算单位 期间以时、日、月计算。 ★ 期间的计算方法 【注意 】二个技术问题:一是起算;二是届满。
    • 256. (一)以时为计算单位期间的计算方法 方法:从期间开始的下一时起算,期间开始的时不计算在期间以内,它的届满以法定期间时数的最后一时完了为止。 例:某犯罪嫌疑人,在某日的9时被逮捕,那么,通知其家属或所在单位的期间,从10时开始计算,到次日9时完了即10时整届满。如果期间的开始遇到有分钟的情况,其下一时如何确定呢?如上例中的犯罪嫌疑人是在某日的9时25分被逮捕的,只能以时计算,那么,开始的时为9时,下一时为10时,即期间从10时算起,不能以9时25分至10时25分为开始时,从10时25分以后计算期间。
    • 257. (二)以日为计算单位期间的计算方法从期间开始的次日起算,期间开始的日不计算在期间以内,它的届满以法定期间日数的最后一日为止。 例如,某被告人是在4月16日10 时接到一审判决书的,他的上诉期间从4月17日开始计算,向后数10日,到4月26日届满。 (三)以月为计算单位的期间 从何时起算,法律为规定。
    • 258. (四)期间计算中的特别规定 1、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日期。 包括公休日(周六、周日)和法定假日(元旦、春节、五一节、国庆节)。 注意:如果节假日不是期间的最后一日,而是在期间的开始或中间,则均应计算在期间以内。
    • 259. 2、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是否在法定期限内交邮,以当地邮局所盖邮戳为准。 3、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 4、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明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5、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及案件事实作司法鉴定的时间超过三个月以上的,鉴定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 260. 三、期间恢复 (一)期间恢复的概念 是指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五日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的一种补救措施。(二)期间恢复的条件 1.只有当事人才能提出恢复期间的申请; 2.期间的耽误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 3.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障碍消除后五日以内提出; 4.期间恢复的申请经司法机关裁定批准后才能恢复期间。
    • 261. 四、期间的延长和重新计算(一) (一)期间的延长 期间的延长是指司法机关在规定的办案期限内不能完成应予完成的诉讼行为,而向后续展期限的办法。期间的延长仅适用于司法机关办案期限,对诉讼参与人的有关诉讼期限,如上诉期限等,不能延长。刑诉法对期间的延长规定了两个办法:一是允许司法机关自动延长并明确规定延长的最大时间;二是报经一定机关批准或决定延长。
    • 262. 四、期间的延长和重新计算(二)(二)期间的重新计算 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诉法第12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期; 2.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3.检察院审查起诉中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检察院后,检察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4.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5. 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法院后,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6.第二审法院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法院收到发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 263. 第二节 送达一、送达的概念 二、送达的程序和要求
    • 264. 一、送达的概念 (一)送达的概念 指公、检、法按照 法定程序和方式, 将诉讼文件送交收 件人的诉讼活动。 (二)送达的特点 1.送达是公检法机关所进行的诉讼活动; 2.送达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 3.送达的内容是各种诉讼文件; 4.送达的收件人可以是公民个人,也可以是机关、单位。
    • 265. 二、送达的程序和要求(一) (一)送达回证 送达回证是司法机关依法将诉讼文件送达收件人的凭证。它是计算期间的根据,是送达程序的必要形式。因此,在送达诉讼文件时必须使用送达回证,并将送达回证入卷归档。
    • 266. 二、送达的程序和要求(二) 送达的方式 (一)直接送达 是指司法机关派员将诉讼文件直接交给收件人。 (二)留置送达 是指收件人本人或代收人拒绝接受诉讼文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时,送达人员将诉讼文件放置在收件人或代收人的住处的一种送达方式。 (三)委托送达 是指承办案件的司法机关委托收件人所在地的司法机关代为送达的一种送达方式。
    • 267. 二、送达的程序和要求(三) (四)邮寄送达 是指司法机关将诉讼文件挂号邮寄给收件人的一种送达方式。 (五)转交送达 是指对特殊的收件人由有关部门转交诉讼文件的送达方式。特殊的收件人是指军人、正在服刑的犯人和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
    • 268. 第十三章 刑事诉讼的中止和终止 第一节 刑事诉讼的中止 第二节 刑事诉讼的終止
    • 269. 第一节 刑事诉讼的中止 一、刑事诉讼的中止的概念与意义 二、刑事诉讼的中止的条件与程序 (一)中止侦查 (二)中止审查 (三)中止审理
    • 270. 第二节 刑事诉讼的终止 一、刑事诉讼的终止的概念与意义 二、刑事诉讼的终止的条件与程序
    • 271. 思考题: 1.什么是刑事诉讼中止和终止? 2.刑事诉讼中止和终止的条件与程序是什么?
    • 272. 【案例分析】 李某,70岁,因与邻居发生纠纷,怀恨在心。2003年5月8日,乘邻居家大人下地干活之机,将邻居家5岁小孩骗到自己家里,扼其颈使其窒息死亡。案发后,某县公安机关将李某逮捕。案件移送某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李某因病被监视居住,在监视居住期间病逝。问:该案应如何处理?
    • 273. 立案移送起诉 侦查决定立案 审查起诉 审判 执行作出裁判提起公诉 刑事诉讼程序
    • 274. 立案的材料和来源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 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或举报 被害人的报案或者控告 犯罪人的自首 立案的条件事实条件:有犯罪事实(A.违法行为已经达到犯罪程度;B.有证据证明。) 法律条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在决定立案时,没有证据表明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就属于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管辖条件:符合管辖规定刑事诉讼程序之一:第十四章立案立案的程序 立案材料的接受 立案材料的审查 审查后的处理 立案监督
    • 275. 立案的材料来源 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侦查实行的是“不告而理”的原则: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自己发现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人直接立案侦查。 2.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行的是不告不理的制度: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有新的犯罪事实,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一定审判;检察院没有补充起诉的,不能审判。 3.其他场合发现的案件,按照公诉和自诉来处理。如果属于公诉的,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如果属于自诉的,就告诉被害人有刑事自诉权。被害人提起自诉的,法院依法处理;被害人没有提起自诉的,法院一定不能作为刑事案件来处理。
    • 276. 立案的条件: 1.有犯罪事实; A.违法行为已经达到犯罪程度; B.有证据证明。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在决定立案时,没有证据表明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就属于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 277. 自诉案件立案的形式要件: 1. 起诉的案件必须属于法定的自诉案件; 2. 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人; 3. 必须有证据证明; 4. 起诉人必须属于法定起诉人的范围; 5. 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 278. 立案的程序: 1.立案程序的第一个阶段:立案材料的接受公、检、法机关必须无条件的接受立案的材料。 2.接受材料工作人员必须向材料的提供者说明法律的要求,绝对不准诬告 3.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要先采取紧急措施 4.接受材料以后,要立即进行审查:审查案件是否归自己管辖 5.材料接受阶段,举报人、控告人、报案人要求保密的,应当为他们保密:姓名、行为材料提供的方式可以是书面的,可以是口头的;可以是署名的,可以是匿名。审查以后的处理:如果是控告的案件,不立案的决定应告知控告人。控告人不服的,有权申请复议一次。
    • 279. 立案监督: 1. 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不立案进行监督的情况检察院自己发现公安机关的不立案决定有错误;被害人请求他监督。 2. 检察院如何进行监督:通过四个应当完成 3. 公安机关应当在多少期限内向检察院作出不立案的理由说明:7天在接到检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以后应当在多少期限内进行立案:15天
    • 280. 刑事诉讼程序之二: 第十五章侦查
    • 281. 第一节 侦查的概述 一、 侦查的定义 侦查是指法定侦查机关在为证实犯罪和查获犯罪行为人而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采取的有关强制措施。 侦查由四个要素组成: 1.侦查权的主体是五大侦查机关(侦查机关或部门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 2.侦查权只能用来查办刑事案件 3.侦查要依法进行 4.侦查的内容:专门调查工作,即侦查措施;有权采用相关的强制性措施。
    • 282. 二、侦查的任务侦查的任务: 1.收集证据, 2.查明犯罪事实和查获犯罪嫌疑人, 3.打击和预防犯罪, 4.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提供可靠的根据。
    • 283. 三、侦查的意义 (一)侦查是与犯罪行为作斗争的重要手段。 (二)侦查是提起公诉和正确审判的基础和前提条件。 (三)侦查是预防犯罪的有力措施。
    • 284. 四、侦查工作的原则(一)遵守法制原则 (二)迅速及时原则 (三)客观全面和深入细致原则 (四)保守秘密原则
    • 285. 侦查 行为询问证人、被害人 勘验、检查 搜查 讯问犯罪嫌疑人 扣押物证、书证 鉴定 通缉第二节 侦查行为 (返回)
    • 286. 第三节 侦查终结一、侦查终结的概念和意义 侦查终结是指侦查机关对于自己立案侦查的案件,经过一系列的侦查活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和应否对其追究刑事责任而决定结束侦查,并对案件依法作出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的一种诉讼活动。
    • 287. 意义 侦查终结是侦查阶段对已经开展的各种侦查活动和侦查工作进行审核和总结的最后一道程序,是侦查任务已经完成的标志。因此,正确及时的侦查终结,对人民检察院准确提起公诉、人民法院正确进行审判奠定基础,对公安司法机关准确及时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和依法不应当受到刑事追究的人免受刑事追究,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 288. 二、侦查终结的条件(一)案件事实已经查清 (二)证据确实、充分 (三)法律手续完备
    • 289. 三、侦查终结的处理(一)公安机关侦查终结案件的处理 (二)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案件的处理 (三)特殊案件的处理
    • 290. 第四节 补充侦查一、补充侦查的概念 二、补充侦查的种类 三、补充侦查的方式
    • 291. 第五节 侦查监督一、侦查监督的概念 二、侦查监督的内容 三、侦查监督的程序
    • 292. 提起公诉的案件具备的条件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证据确实、充分 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不起诉 人民检察院对于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不应或不必对犯罪嫌疑人定罪,从而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一种诉讼活动法定不起诉 酌量不起诉 疑案不起诉刑事诉讼程序之三:第十六章起诉(返回)
    • 293. 刑事诉讼程序之四:审判第一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对死刑的判决和裁定进行复审核准的一种特殊程序。(对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复核程序和对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 已经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出并由人民法院进行重新审判的诉讼程序。
    • 294. 第十七章 第一审程序对公诉案件的审查 开庭审判前的准备 法庭审判开庭 法庭调查 法庭辩论 被告人最后陈述 评议和宣判(当庭宣判、定期宣判)(返回)
    • 295. 第十八章 第二审程序★提起程序 ★审判程序有权提出上诉的人员: 有权提出抗诉的机关: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抗诉权(5天)①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 ②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的同意 ③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人民检察院(181条) 全面审理原则 上诉不加刑
    • 296. 第十九章 死刑复核程序第一节 死刑复核程序概述 第二节 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第三节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 297. 第一节 死刑复核程序概述一、死刑复核程序的概念和特点 死刑复核程序是指拥有死刑复核权的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审查核准所应遵循的一种特殊审判程序。
    • 298. 死刑复核程序的特点1、死刑复核程序适用的对象具有特殊性 2、死刑复核权具有专属性 3、死刑复核程序是死刑案件的必经程序,也是死刑案件的终审程序 4、死刑复核程序的启动具有特殊性
    • 299. 二、死刑复核程序的任务和意义(一)有利于保证死刑案件的审判质量,防止错杀 (二)有利于贯彻少杀方针,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 (三)有利于统一理解和正确适用死刑
    • 300. 第二节 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一、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报请复核 (一)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报请复核概述 (二)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报请复核的要求 二、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 (一)复核的审判组织 (二)复核的方式 (三)复核的内容 (四)复核的结果
    • 301. 第三节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一、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案件的核准权 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报请复核
    • 302. 小结1.死刑复核程序是指拥有死刑复核权的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审查核准所应遵循的一种特殊审判程序。死刑复核程序既包括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也包括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2.死刑复核程序的任务是,有复核权或核准权的人民法院,对报请复核的判决或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进行全面审查,依法作出是否核准死刑的决定。 3.有权对死刑立即执行案件进行复核的法院是最高人民法院,有权对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案件进行复核的法院是高级人民法院。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死刑复核,确保死刑案件的审判质量。
    • 303. 第二十章审判监督程序第一节 审判监督程序概述 第二节 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 304. 第一节 审判监督程序概述 一、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和特点 (一)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出并由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重新审判的一项特殊诉讼程序。
    • 305. (二)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 1. 审判监督程序并不是每一个案件必经的程序。 2. 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对象是已经生效的判决和裁定。 3. 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有明确规定。
    • 306. (三)审判监督程序与二审程序 1. 提起的主体不同。 2. 审理的对象不同。 3. 提起的理由不同。 4. 提起的期限不同。 5. 审理案件的法院不同。 6. 适用刑罚的原则不同。 7. 作出裁判的法律效力不同。
    • 307. (二)审判监督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的区别 1. 适用的对象不同。 2. 提起程序的主体不同 3. 有权审理的法院不同 4. 审理后所作的裁判效力不同
    • 308. 三、审判监督程序的意义(一) 审判监督程序有利于“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方针的贯彻实施 (二) 审判监督程序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 审判监督程序有利于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
    • 309. 第二节 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一、提起审监程序材料来源及对申诉的审查 (一)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 (二)对申诉的审查处理
    • 310. (一)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 1.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 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纠正错案议案。 3.司法机关通过办案或者复查案件对错案的发现。 4.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 5.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新闻媒体等对生效裁判反映的意见。
    • 311. (二)对申诉的审查处理 1. 审判监督程序中申诉的概念 审判监督程序中的申诉,是指申诉权人对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不服,以书状或口头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该裁判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的错误并要求重新审判的行为。
    • 312. 2. 审判监督程序中申诉的特征 (1)申诉的对象是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2)申诉不能引起停止原判决、裁定执行的效果。 (3)申诉并不必然引起审判监督程序。 (4)申诉的次数和期限基本没有严格限制。
    • 313. 3. 申诉的理由 (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有错误的。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4) 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 314. 4. 对申诉的审查处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自己受理的申诉案件的审查和处理,大都采取“分级负责、就地处理”原则。人民法院受理审查申诉案件,一般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进行。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等对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有错误向本院提出申诉的,首先由控告部门、监所检查部门分别受理,依法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告知申诉人。
    • 315. 人民检察院对受理的申诉审查后,认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提出抗诉的,由控告申诉部门报请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如果决定提出抗诉的,由审查起诉部门出庭支持抗诉。
    • 316. 人民法院受理申诉后,经审查具有《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由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重新审判;对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书面通知驳回。申诉人对驳回仍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样认为申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经两级人民法院处理后又提出申诉的,如果没有新的充分理由,人民法院可以不再受理。
    • 317. 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 (一)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 (二)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
    • 318. 三、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事由(一)原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上确有错误 (二)原判决、裁定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 (三)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影响对案件的正确裁判
    • 319. (一)原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上确有错误 这主要是指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主要事实或重大情节不清楚或者失实。 (1)原判认定的事实不存在; (2)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 (3)发现了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是错误的; (4)发现在侦查、起诉和审判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大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导致错误认定案件事实的。
    • 320. (二)原判决、裁定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 这主要是指没有正确地适用刑事实体法和执行刑事政策,导致定罪不准,量刑显失公平。主要表现是: (1)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混淆罪与非罪的界限; (2)重罪轻判,轻罪重判,量刑不当; (3)认定罪名不正确,一罪判数罪、数罪判一罪,影响量刑或者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 (4)免予刑事处罚或者适用缓刑错误; (5)对具有法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没有依法从重、从轻、减轻处罚,使量刑显失公正的。
    • 321. (三)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影响对案件的正确裁判严重违反诉讼程序的情节有: (1)没有依法组成合议庭; (2)非法剥夺了被告人的辩护权; (3)依法应当回避的人员参加了案件的审判; (4)没有依法公开审判
    • 322. 四、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 (一)决定再审 (二)指令再审 (三)决定提审 (四)提出抗诉
    • 323. (一)决定再审 指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足,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经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从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一种方式。它是各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所采取的方式。
    • 324. (二)指令再审 指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从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一种方式。它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实行审判监督的—种方式.
    • 325. (三)决定提审 这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需要重新审理,而直接组成合议庭,调取原审案卷和材料,并进行审判从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一种方式。它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向该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
    • 326. (四)提出抗诉 这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从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一种方式。它是人民检察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
    • 327. 再审抗诉和引起第二审程序抗诉之区别 (1)抗诉的对象不同 (2)接受抗诉的审判机关不同 (3)抗诉的权限不同 (4)抗诉的期限不同 (5)抗诉的作用不同
    • 328. 第三节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的重新审判 重新审判案件的程序 (一)重新审判案件的审判组织 (二)重新审判案件的程序
    • 329. 二、重新审判的原则和方式 (一)重新审判的原则 (二)重新审判的方式 1. 开庭审理。 2. 书面审理方式。 3. 调查讯问式审理。
    • 330. 三、重新审判案件的审理期限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3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6个月。”考虑到必须及时有效地处理案件,故立法作了限制性规定,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以防止久拖不决现象的发生。
    • 331. 四、重新审判后的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诉或者抗诉。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应当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案件,原判决、裁定没有分别定罪量刑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重新定罪量刑,并决定执行的刑罚。 (四)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再审仍无法查清,证据仍不足,不能认定原审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 332. 复习思考题: 1、 什么是审判监督程序? 2 、审判监督程序的意义是什么? 3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事由有哪些。 4 、审判监督程序与第二审程序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5 、简述审判监督程序的审理程序。
    • 333. 第二十一章 执行 第一节执行概述 第二节 各种判决、裁定的执行程序 第三节执行的变更程序 第四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的监督
    • 334. 第一节执行概述一、.执行的对象: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包括调解协议书。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范围(208条) 1)地方各级法院一审判决、裁定,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的; 2)终审的判决、裁定; A. 地方法院的二审判决、裁定; B. 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判决、裁定; 3)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部分死刑判决和死缓判决; 4)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判决及法定刑以下量刑的判决。
    • 335. 二、执行机关 1、直接执行的机关有三个:人民法院、监狱、公安机关 2、有权参与执行的机关是四个:人民法院、监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1)人民法院负责五种判决的执行:死刑判决、无罪判决、免刑判决、罚金判决、没收财产判决 2)监狱负责三种案件的判决执行:死缓判决、无期徒刑判决、有期徒刑判决注意: A.未成年人不论是无期还是有期徒刑,要在未成年犯监狱执行,以前叫少管所。B.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交付执行时剩余刑期不足一年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3)公安机关负责五种判决的执行:管制判决、拘役判决、拘役缓刑判决、徒刑缓刑判决、剥夺政治权利判决
    • 336. 各种判决、裁定的执行程序
    • 337. 一、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1.死刑执行不仅要有生效的判决,还要有死刑执行令 2.死刑执行令由核准的法院院长签发 3.一张死刑执行令只能是一个死刑犯的执行。 4.死刑的执行机关和执行期限:死刑的执行机关是原一审法院,执行期限是七天;执行期限的起算从执行机关接到执行令时开始。 5.执行的方法和执行的场所:1)执行的方法:注射和枪决2)执行的场所:刑场和临时指定的羁押场所 6.执行的具体程序:1)必须验明正身;2)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但不得示众;3)死刑执行后要严格验收,确保死刑的执行成功。
    • 338. 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判决的执行 1.执行的主体:前三种判决由监狱执行,拘役由公安机关执行 2.这四种判决由谁交付执行:由一审法院交付执行 3.人民法院交付执行必须提供的法律文件: 1)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文书; 2)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自诉人自诉状的复印件; 3)执行通知书; 4)结案登记本。
    • 339. 第三节执行的变更程序
    • 340. 一、死刑执行的变更 1.暂停死刑执行的法定事由: 1)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2)死刑犯有重大揭发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3)死刑犯是正在怀孕的妇女。 2.如果上述三个法定理由不成立,继续执行死刑,需要重新签发死刑执行令。
    • 341. 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变更 (一)变更为死刑 1.变更为死刑的条件:1)期限为两年考验期内;2)原因是故意犯罪。 2.执行死刑的程序:和直接判死刑的程序一样。由死缓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来处理,而不是由原来判处死缓的那个高级法院。 (二)变更为减刑 1.减刑的条件:两年考验期内没有故意犯罪的 2.减刑的程序:死缓减刑由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处理,即裁定减刑。
    • 342. 三、暂予监外执行1.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象:两种罪犯: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被判处拘役的罪犯 2.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范围: 1)罪犯因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罪犯是正在怀孕的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罪犯生活不能自理,暂予监外执行不致于危害社会的。注意:凡是自伤、自残的罪犯,不能暂予监外执行。 3.暂予监外执行不走司法程序,它由监狱的主管机关来处理注意:人民法院在作出二审裁判时可以同时决定是否采用暂予监外执行。 4.暂予监外执行的日常监督考察机关: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
    • 343. 第四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的监督 1.执行死刑的法院应当在执行死刑的三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监督,这是执行法院的义务。 一、对执行死刑的监督 2.执行时人民检察院必须派员到场监督,不得放弃这个职责。 3.到场监督的检察人员必须全面监督。
    • 344. 二、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刑诉法215条掌握即可 三、对减刑、假释的监督掌握刑诉法222条即可不论是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还是对减刑、假释的监督。 注意从以下三个角度掌握: 1.监督的期限 2.监督的方式: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3.监督的效力
    • 345. 四、减刑、假释1.减刑假释的对象1)减刑的对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罪犯。2)假释的对象: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 2.减刑假释的程序1)无期徒刑的减刑假释由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处理。2)其他罪犯的减刑假释由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处理。 3.减刑假释时监狱主管部门必须向法院提供的材料1)减刑建议书;2)终审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制件;3)犯罪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
    • 346. 执行1.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 2.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判决的执行: 3.有期徒刑缓刑、拘役缓刑的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 4.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 5.罚金、没收财产的执行: 6.无罪判决和免除刑罚判决的执行:原审人民法院接到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7日内交付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在缓刑考验期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配合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法院负责执行人民法院负责执行(返回)
    • 347. 第二十二章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 第一节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概述 第二节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诉讼原则 第三节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判程序 第四节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执行
    • 348. 第一节 未成年人诉讼程序概述 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是指由法律专门规定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别刑事诉讼程序。 我国未成年犯罪的诉讼程序,是指对于已满14岁未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等刑事诉讼程序,也包括刑事诉讼程序前的调查和处理程序。 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主要法律依据除《刑事诉讼法》外,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2月1日试行的《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和199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 349. 第二节 未成年人诉讼方针和原则 一、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方针 我国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一贯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刑事诉讼方针。这一方针主要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一)处理程序始终贯穿着教育、感化和挽救方针。(二) 对于犯罪的未成年人,坚持教育,挽救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三)注重维护犯罪的未成年人的身心发育和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以利于他们将来的发展。
    • 350. 二、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特有原则 (一)全面调查原则,即司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过程中,玩耍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进行调查,也要对未成年人进行特别的被告调查和生理调查。 (二)分别处理原则,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未成年和成年犯罪分子分别适用不同的诉讼程序,区别对待,分别审理,分别羁押和分别执行。 (三)迅速简便原则,即在尽可能的时间内完成诉讼,使未成年被告人免受长时间诉讼过程的侵扰和繁杂的诉讼程序的影响。 (四)相对不公开宣判原则,即对于不满18周岁的被告人宣告判决,应当公开进行,但不得召开群众大会。在群众大会上宣告判决的共同犯罪案件中如有不满18周岁的被告人时,该被告人不得出场。
    • 351. 第三节 未成年人诉讼程序 一、对于未成年人的特殊调查程序 调查主要包括四个方面:1.未成年人的年龄;2.未成年人的生活和教育条件以及促进未成年人犯罪的具体原因和条件;3.有无成年教唆者和其他共犯的影响;4.对未成年人所涉及的有关生理、心理及其他方面的专门性问题聘请有关专家进行鉴定。
    • 352. 二、立案前的处理程序 立案前的处理,是指对于不予刑事处罚的犯罪未成年人,为及时有效地制止其继续犯罪,而采取的教育,感化和挽救的处置方法。这是一种教育性的强制方法,主要的形式有:帮助教育,工读学校教育和劳动教养。
    • 353. 三、侦查程序 (一)传讯程序。在传讯未成年人时,可以根据案件情况法定是否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若其法定代理人有教唆犯罪嫌疑,或其到场会对侦查造成诉讼障碍的,则一律不通知其到场。 (二)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的法律地位,一般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1.有独立的控告权;2.有独立的申请回避权;3.有独立的提起上诉权;4.有按照司法机关通知出席旁听讯问程序的义务;5.有权利也有义务对有关特殊调查的事项作出说明,并对将要采取的措施提出建议。6.在必须作证时,应当如实提供证据、证言;7.在讯问时,经侦查人员许可,可以向未成年人发问;8.在讯问终结时,可以查阅讯问笔录,并对笔录记载是否正确提出书面或口头意见。
    • 354. 四、提起公诉程序 由于未成年人案件的特殊性,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也应当查明对于未成年人特别调查的内容,在讯问过程中,也应遵循前述侦查程序中的有关讯问的法律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提起公诉程序应注意探讨两个问题,即(一)是否可以适当扩大相对不起诉的范围;(二)对已确定教育性强制处分的未成年人,是否应当再起诉。
    • 355. 五、审判程序 (一)审理 审理前应充分了解未成年人的特殊调查内容。审理中要切实维护未成年被告人的辩护权。未成年人案件的审理采用不公开方式。审理中应采用适合未成年人心理特点的语言和态度。审理中允许其法定代理人或其他有关监护人到庭。设立专门审理未成年人案件的审判庭,并拟考虑最终设立专门的审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法院。 (二)判决 1.不适用死刑。 2.科刑应当从轻或者减轻。
    • 356. 六、执行程序 为了更好地教育、挽救和改造18岁以下的未成年犯罪人,我国建立了专门执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生效判决的少年犯管教所。对未成年犯的改造,遵循"教育改造为主,轻微劳动为辅的原则"。
    • 357. 第二十三章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 第一节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概述 第二节 涉外刑事诉讼的特有原则 第三节 涉外刑事诉讼的程序 第四节 刑事司法协助
    • 358. 第一节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概述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的概念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所适用的案件范围   涉外刑事诉讼所适用的法律          
    • 359. 一、涉外刑事诉讼程序的概念及特征(一)涉外刑事诉讼程序的概念。 (二)涉外刑事诉讼程序的特征: 1.犯罪主体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 2.法律依据既包括国内法,也包括国际法 3.定罪量刑及执行时应当考虑国家间的外交关系。 4.非独立程序,而是刑事诉讼调整的程序内容之一。
    • 360. 二、适用范围 外国人、无国籍人在我国领域内对我国国家、组织和公民或对外国国家、组织和公民实施犯罪的案件,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但若按我国刑法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不受前述"除外"规则之限。此外还包括根据国际条约规定履行刑事管辖义务的危害国际社会及安全和人类生存进步与发展的国际犯罪案件。
    • 361. 三、适用法律 1.没有专项涉外刑事诉讼程序立法。 2.常见的涉外刑事诉讼立法主要是《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的有关涉外条款和我国制定的一些涉外法律制度的单项立法及签署成立的有关国际条约或承认的国际法约。
    • 362. 四、设定涉外刑事诉讼程序的意义 1.维护国家司法主权 2.共同打击跨国犯罪。 3.完善我国立法体系
    • 363. 第二节    涉外刑事诉讼的特有原则     一.国家主权原则。 二.信守国际条约原则。 三.诉讼权利同等对等原则。 四.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原则。 五.委托或指定我国律师参加诉讼原则。        
    • 364. 第三节 涉外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一、管辖:1.依法确定涉外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2.涉外刑事级别管辖的特别规定:即第一审案件的管辖权在地方中级人民法院。 二、强制措施、除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五种强制措施外,近可以下列措施补充: 1.限制出境。 2.引渡。 3.对外国人、无国籍人执行拘留、逮捕措施的条件、审批权限、执行方法、执行后的通知及探视程序。 三、起诉程序 由与享有管辖权的地方中级人民法院级别相适应在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 365. 四、审判程序注意: 1.强化诉讼的辩护和代理功能。 2.及时送达诉讼文书。送达方式有:按条约或协定原则送达;依无惠原则送达;委托我驻外使、领馆代为送达;直接邮寄送达;辩护人代为签收或代为转达。 3.依法定期限办案,严格遵守期限延长手 4.依法审判和执行。既可以在中国监狱执行,也可依其申请转移至所在国执行。
    • 366. 第四节 刑事司法协助程序 一、刑事司法协助程序的概念 二、法律依据:国内法及国际法,包括双边或多边条约,国际公约。 三、协助范围 四、协助的一般规定 五、协助的程序: 1.刑事司法协助的提出。 2.提供刑事司法协助的请求书。 3.司法协助使用的语言文字。 4.刑事司法协助请求的执行和通知执行的情况。 5.刑事司法协助的费用负担。 六、协助的种类 有两大类:国际刑事警察组织的司法协助和审判机关之间的司法协助。
    • 367. 国际刑事警察组织之间的司法协助事务有: 1.协助调查刑事案件。 2.收集刑事证据。 3.代为送达诉讼文书。 4.扣押财产。 5.逮捕和引渡。 6.其他协助项目。 。
    • 368. 审判机关之间的司法协助:1.委托送达诉讼文书; 2.传唤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 3.调查取证;扣押财产
    • 369. 第二十四章 刑事赔偿程序第一节 刑事赔偿程序的概念和意义 一、刑事赔偿程序的概念 刑事赔偿程序,是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刑事诉讼中错羁、错判,违法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时,为确定国家赔偿责任而设立的程序。 二、国外刑事赔偿制度简介 三、刑事赔偿的意义
    • 370. 第二节刑事赔偿的构成要件一、刑事赔偿的侵权主体 刑事赔偿的侵权主体是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刑事赔偿是由上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所引起的。 二、刑事赔偿的原因 国家机关的错捕、错拘和错判等行为给公民个人造成了损失。 三、必须有损害事实 刑事赔偿以存在法定损害事实为前提,没有法定的损害后果,刑事赔偿无从谈起。
    • 371. 第三节 刑事赔偿的范围 刑事赔偿的范围是指承担刑事赔偿责任应当界定的哪些事项,即导致国家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的行为的范围。
    • 372. 一、侵犯人身权的赔偿范围 (一)无罪羁押判刑的赔偿 无罪羁押判刑的赔偿包括错拘、错捕、错判三种情况。其中错拘、错捕是判决生效前的羁押;错判是在判决生效后的羁押。 1. 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属于错拘,受害人就有权请求国家赔偿。 2. 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属于错捕。 3.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 373. (二)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1. 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2.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3. 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违法侵害人身权的。
    • 374. 二、侵犯财产权的赔偿范围(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三)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违法侵害财产权的。
    • 375. 三、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二)依照《刑法》第17条、第18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四)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行使与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376. 第四节 刑事赔偿的程序一、刑事赔偿请求权人和刑事赔偿义务机关 (一)刑事赔偿请求权人 刑事赔偿请求权人,是指有权提出申请,要求国家进行刑事赔偿的人。范围: (1)受害的公民本人有权要求得到赔偿。如果受害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监护人行使其赔偿请求权。 (2)受害公民死亡时,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得到赔偿。 (3)受害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得到赔偿。 (4)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得到赔偿。
    • 377. (二)刑事赔偿义务机关 关于赔偿义务机关,总的原则是,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即哪个机关的错误,就应由哪个机关承担赔偿义务。
    • 378. 1. 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 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3. 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4. 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原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没有上诉,人民检察院没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原一审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原二审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或者对一审人民法院判决予以改判的,原二审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 379. 5. 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这种情形是,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一审人民法院判决有罪,二审人民法院改判无罪依法应当赔偿的案件,一审人民法院和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批准逮捕与提起公诉的如不是同一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为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6. 一审人民法院判决有罪,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后,一审人民法院改判无罪,或者发回重审的一审人民法院在重新审理期间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或者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诉后,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决定的,一审人民法院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7. 赔偿请求人因在起诉、审判阶段被错误羁押而申请赔偿的,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机关提出申请,先受到申请的机关作为赔偿案件的办理机关。
    • 380. 二、刑事赔偿的具体程序 我国的刑事赔偿程序分为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赔偿义务机关上一级机关复议、复议机关所在地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生效决定等三个阶段。
    • 381. (一)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程序 1. 刑事赔偿请求的提起。 刑事赔偿请求权人要求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原则上应当由赔偿请求人自己书写,如果自己书写申请书确实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
    • 382. 2. 刑事赔偿义务机关对刑事赔偿请求的受理和处理
    • 383. (二)刑事赔偿的复议程序 (三)人民法院的赔偿委员会的决定程序 (四)刑事赔偿中的追偿制度
    • 384. 三、刑事赔偿请求的时效(一)赔偿请求时效 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2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 (二)赔偿请求时效的中止 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终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请求时效还适用《民法通则》关于时效中止的规定。
    • 385. 四、刑事赔偿的方式和计算标准 (一) 刑事赔偿的方式 1. 支付赔偿金。 2. 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3.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及其他形式。
    • 386. (二)刑事赔偿的计算标准 1.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赔偿的计算标准。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 387. 2.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赔偿的计算标准。 (1)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2)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 (3)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造成死亡的,对其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应当支付生活费。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的规定办理。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18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4)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
    • 388. 3. 侵犯财产赔偿的处理。 (1) 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造成损坏或者灭失,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2)被扣押的财产或者没收的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 (3)法人因被错判犯罪而被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4)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 389. 复习思考题:1、 刑事赔偿的成立要件是什么? 2 、刑事赔偿的范围有哪些? 3 、刑事赔偿义务机关包括哪些机关? 4、 应当按照什么程序进行刑事赔偿? 5 、国家不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6 、刑事赔偿请求权人包括哪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