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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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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环 境 法 学
2. 学 习 要 求本门课程的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两部分组成,其中平时成绩占30%,期末考试成绩占70%。 平时成绩由考勤、测验、问答等形式组成。期末考试形式采用开卷考试。
3. 部分参考书 张梓太,吴卫星等编著. 环境与资源法学. 科学出版社2002年7月第一版. 金瑞林主编.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7年4月第2版. 朴光洙,刘定慧,马品懿编著.环境法与环境执法.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3年8月第2次印刷. 韩德培主编. 环境保护法教程. 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 郭正主编. 环境法规. 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3年6月
4. 环境法学的主要内容1、法学基础知识(了解) 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概述(掌握) 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体系和立法(掌握) 4、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法律制度(熟悉) 5、环境污染防治法(掌握水、气和部分固废方面的法律法规) 6、自然资源保护法(了解) 7、区域环境保护法(一般了解) 8、特殊环境保护法(一般了解)
5. 环境法学的主要内容9、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熟悉) 10、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实施(熟悉) 11、国际环境法及有关的法律文件(了解)
6. 为什么要学习环境法学维持人类良好生存环境的需要(如2004年3月、5月四川境内的沱江河污染事件) 提高人们自身素质的需要(做一个保护环境、爱护环境的公民) 提高企业的形象、打入国际市场的需要(如ISO14000环境认证、环境绿色标志等;与国际上的一些产品环境标准接轨,突破相关的贸易技术壁垒) 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如煤、石油等传统资源的枯竭)
7. 同时,环境与资源法规也已经进入人们的日常生活:如2007年10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要求从2008年6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厚度小于0.025mm的塑料购物袋;在所有的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实行购物袋有偿使用制度,一律不得免费提供塑料购物袋。
8. 学 习 目 的 通过该门课程的学习,在掌握、熟悉和了解有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具有解决以下三方面问题的思路: 一方面知道如何做才符合相关的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是当自己的环境权益遭到侵犯或损害时如何维护; 三是知道如何运用相关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同破坏或损害环境与资源的行为做斗争。
9. 第1章 法学基础知识1、法的本质、特征、概念 (1)法的本质:以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并上升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这种意志 的内容集中反应统治阶级的利益和要求,并由统治阶级的生活条件决定。 (2)法的基本特征 ①法的产生要由国家制定和认可 制定——成文法(现代国家法的主要形式) 认可——不成文法(在奴隶社会是主要形式)
10. 第1章 法学基础知识②法是调整人们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行为规范:指规则、准则、标准,分社会规范和技术规范 法律规范的构成 行为模式:从大量行为中抽象出来的一般行为规范。 法律后果:从事某种法律行为的后果。 ③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3)法的概念:法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经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行为规则的总和。
11. 第1章 法学基础知识2、法的渊源和分类 (1)法的渊源:指法的效力渊源,即法的外在表现形式。可根据法律其制定和认可机关,即其所具有的不同法律地位和效力来划分。 ①判例法:即上级法院的判决对下级法院处理类似案件时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是英美法系国家法律的一种主要形式之一。 ②成文法:即制定法,是我国法律的唯一形式,同时也是英美法系的法律形式之一。
12. 第1章 法学基础知识 宪法:国家的根本大法,又称母法。 法律:基本法+基本法之外的其它法律 我国制定法 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的形式 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和各级政府颁布 国际公约:我国政府同外国缔结的多 边条约、协定和具有条约性质的其 他国际文件 注:①法律效力的大小: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②国际公约: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但我国缔结的国际条约除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外,也具有与国内法同样的约束力,有的国内法还规定,国际法与国内法发生冲突时,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
13. 第1章 法学基础知识 国内法和国际法 根本法和普通法 (2)法的 一般法和特别法 分类 实体法和程序法:前者如民法,后者如行政诉讼法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14. 第1章 法学基础知识3、法的作用 (1)规范作用 通过具体法律规范所设定的权利、义务,规定人们可以这样行为,必须这样行为和禁止这样行为,来对人们的行为起到个别的或普遍的指引作用。 通过衡量人的行为是合法还是违法,具有对每一个社会成员的行为进行评价的作用。 作为一种普遍的社会规范,具有教育作用。 具有强制作用,这是法律得以实现的保障。
15. 第1章 法学基础知识(2)法的社会作用 阶级对立社会法的作用 维护统治阶级统治 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中国社会主义法的社会作用 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经济改革的顺利进行; 确认社会政治、经济活动中,国家、组织、个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确认和保护国家、组织、个人各自的合法权益; 维护有利于社会主义的社会关系和经济活动的社会环境、经济环境和自然环境; 保障和促进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建设;
16. 第1章 法学基础知识预防和解决争端,预防和制裁违法犯罪行为; 对外交往中的作用:按照我国的国内法和已加入的国际法(包括国际公约)办事,维护我国的国家利益、国际地位和国际形象。 (3)正确认识社会主义法的社会作用的重要性 有利于加强民主和法制建设,实现以法治国,防止“文革”重演 是实现经济制度改革、建立市场经济,实现政治制度改革、建设民主政治,惩治经济领域的犯罪,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的基本保证
17. 第2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概述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概念 (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定义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并由国家强制保证执行的关于保护与改善环境、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自然资源、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以下三层意义: 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法律规范 目的是通过防止自然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来保护人类的生存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协调人类同自然的关系 调整的是社会关系的一个特定领域,即人们在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中所产生同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自然资源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
18. 第2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概述(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性质和特点 性质:具有阶级性、社会性和自然性 产生的根源的:生产力的发展严重危害了人类的生存环境(而不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说明阶级性不是它的根本属性和唯一属性 保护的对象是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其任务是保护与改善环境质量,保护人类健康,这对任何一个阶级都是需要的,这决定了它具有强烈的社会性、自然性和技术性,它虽然受经济规律制约,但最主要的是受自然规律和生态规律的制约 同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有密切的联系,并体现执政阶级的政策和利益,因而具有一定的阶级性
19. 第2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概述特点:具有综合性、技术性、社会性、共同性 综合性:体现在保护对象的广泛性和保护方法的多样性 技术性:必须体现自然规律特别是生态规律的要求 社会性:体现在它主要是解决人类同自然界的矛盾,所保护的利益同全社会的利益是一致的 共同性:体现在环境问题的解决需要某个地区、某个国家甚至世界各国的共同努力才能解决,并且各国的环境法有许多可相互借鉴。
20. 第2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概述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目的和任务 (1)目的 直接目的:协调人与环境的关系,保护和改善环境 最终的发展目的(“二元论”): 保护人群健康 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注:在保护和改善环境这一直接目的方面,世界各国是一致的;在最终目的方面,各国不一致 :多数国家主张 “二元论”,少数国家(如日本、匈牙利等)主张目的 “一元论” (即保护人群健康)
21. 第2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概述(2)任务 合理利用环境与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直接目的) 建设一个清洁适宜的环境,保护人民健康(根本任务) 协调环境与经济的关系,促进现代化建设的发展(体现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内在的相互制约和依存关系) 注:在第三项任务上有两种对立的观点: “环境优先论” 、“经济优先论”,它们都是片面的。
22. 第2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概述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 (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概念 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主体之间,在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与资源的活动中形成的,由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思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法律关系与社会关系哪一个的范围更大?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存在的两个必备条件:一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规范的存在(前提);二是法律规范适用的条件即法律事实的出现
23. 第2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概述(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特征 通过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体现人与自然的关系 环境法律关系是受自然因素制约的思想社会关系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具有广泛性:体现在环境与资源法律关系主体的广泛性(上至国家机关,下至普通公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具有不同的种类(种类不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不同)
24. 第2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概述(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要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主体 指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又称“权义主体”或“权利主体”,在我国包括国家、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内容 指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这种权利和义务的实现受法律的保护和强制。 主体享有的权利:指某种权能和利益,它表现为权利主体可以自己做出一定的行为,或相应地要求他人做出或不做出一定的行为。 主体承担的义务:指必须履行某种责任,它表现为必须做出某种行为或不能做出某种行为。
25. 第2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概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 指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也称“权利客体”或“权义客体”。 物:指作为权利、义务对象的物品和其它物质,表现为人们可以影响和控制的、具有环境功能的自然物的各种环境要素。 行为:指参加法律关系的主体行为,包括作为(积极的行为)和不作为(消极的行为)。
26. 第2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概述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产生和发展 (1)外国环境法的产生和发展 环境法的产生阶段(18世纪60年代~20世纪初) 这一阶段是公害发生时期,立法的主要特点如下:一是主要针对当时的大气和水的污染,防治范围比较狭窄;二是立法措施主要是限制性的规定或采用治理技术,较少涉及国家对环境的管理。如英国1876年颁布的《河流污染防治法》、1913年颁布的《煤烟防治法》,美国1864年颁布的《煤烟法》、1899年颁布的《河流与港口法》、1912年颁布的《公共卫生法案》等。
27. 第2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概述环境法的发展阶段(20世纪初~20世纪60年代) 这一时期的环境立法有两个特点:一是由于环境问题严重化和国家加强环境管理的迫切需要,许多国家加快了环境立法的步伐,制定了大量的环境保护的专门法规,从数量上讲,远远超出了其他部门立法;二是除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外,又制定了一些新的法规,如噪声防治、固体废物处置、放射性物质、农药、有毒化学品等,使环境法调整的对象和范围更加广泛。如美国1965年颁布的《固体废物处置法》、1963年颁布的《清洁空气法》,英国1960和1967年颁布的《噪声控制法》和《生活环境舒适法》,等等。
28. 第2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概述环境法的完备阶段(20世纪70年代~) 这一阶段在环境危机深刻化、全球化的背景下,很多国家对环境实行更加全面、严格的管理。环境立法趋向完备化,并形成独立的法律部门。这一时期的环境立法有如下特点:第一,为了提高国家对环境管理的地位,很多国家在宪法里增加了环境保护的内容,有的国家把环境保护规定为国家的一项基本国策;第二,60年代末70年代初,不少国家制定了综合性的环境保护基本法;第三,各国环境政策和环境立法的指导思想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发生了根本改变,采取了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政策措施;第四,把环境保护从污染防治扩大到对整个自然环境的保护,加强自然资源与自然环境保护立法;第五,法律生态化的观点在国家立法中受到重视并向其他部门渗透;第六,环境立法的完备化和对环境保护这一社会关系的全面调整,使环境法从传统法律部门分离出来,形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29. 第2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概述(2)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产生和发展 中国古代的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 中国古代奴隶制和封建制社会出现的环境问题,主要是农牧业生产活动引起的森林、水源及动植物等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的破坏,以及在人口集中的城市市民消费活动造成的局部环境污染。当然没有现代意义上的环境保护工作与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只出现了一些保护自然环境的论述和零散的保护自然环境和生活环境的法律规范,并随环境问题的发展而有所发展。如秦朝的《田律》规定:春天二月,禁止到山林中砍伐林木,禁止堵塞河道,不到夏季,禁止烧草作肥料,禁止采伐刚发芽的植物或捉取幼兽、鸟、卵和幼鸟,禁止毒杀鱼鳖,置陷井和网罟(qu,)捕捉鸟兽,到七月解除禁令。
30. 第2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概述中华民国时期的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 国统区:仅有几部自然资源保护立法如《渔业法》(1929年)、《森林法》(1932年)、《狩猎法》(1932年)、《土地法》(1930年)、《水利法》(1942年),政府不重视,没有得到认真实施。 革命根据地:《闽西苏区山林法令》(1930年)、《晋察冀边区禁山办法》《晋察冀边区垦荒单行条例》(1938年)、《陕甘宁边区森林保护条例》(1941年)、《晋察冀兴修农田水利条例》(1943年)、《东北解放区森林保护暂行条例》(1949年),并得到较好的实施。
31. 第2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产生时期(1949~1973) 这一时期的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较多的是关于自然资源的保护,尤其是作为农业命脉的各种环境要素的保护,其次是防止环境破坏,同时也注意到环境污染。但从总体上没有形成环境保护的概念,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还比较零散。在文革中许多环保法规没以得到认真实施。如《矿业暂行条例》(1951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1953年)、《水土保持暂行纲要》(1957年)、《矿业资源保护暂行条例》(1956年)、《工厂安全卫生规程》(1956年)、《生活饮用水卫生规程》(1959年)等。
32. 第2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概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发展时期(1973.8~1978) 这一时期除了颁布一些法律法规之外,更重要的是制定和颁布了一批新的环境标准,使国家的环境管理有了定量指标。如《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食品卫生标准》等。
33. 第2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概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初步完善时期(1978~) 这一时期我国的环保事业和法制建设也进入了一个蓬勃发展的时期,并初步建立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一是1979年颁布了《环境保护法》(试行);二是1982年颁发了《关于在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三是在20世纪90年代在污染防治、保护自然环境和资源、环境管理方面颁布了一系列单行法规;四是在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先后颁布了一批具有规范性的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基础方法标准;五是在其他一些部门法的立法中,也注意到了环境保护的特点和管理的需要,作了相应的有关规定(如1997年修改后的刑法);六是我国正在制定一批新的环境保护单行法规。
34. 第2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概述 (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历史的必然 环境问题已经成为世界上许多国家面临的严重社会问题,以至必须由国家来承担保护和管理环境的职能 国家对环境的管理需要通过多种手段,其中特别重要的是法律的手段 环境与资源的整体性和环境保护关系的复杂性决定了必须把环境与资源保护的社会关系作为一种特殊的关系,进行整体、全面的保护和调整。
35. 第2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概述复习题 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定义是什么? 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有哪些主要特征?如何理解其社会性? 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立法的最终目的有“二元论” 和“一元论” ,你倾向于哪一种,为什么? 4、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含义是什么,它具有哪些特征,由哪些要素组成?
36. 第3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体系和立法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体系 (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的概念 指由国家制定的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改善环境的各种法律规范所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补充、内部协调一致的统一整体。 宪法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规定 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规 体系的组成 环境标准 其他部门法中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规 范
37. 第3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体系(2)宪法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规定 地位:宪法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规定,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础,是各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法依据、指导原则。 宪法中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规定举例 宪法第26条规定: “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这是国家对环境保护的总政策,说明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第9条第二款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第10条第5款规定:“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这些规定强调了对自然资源的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以防止因自然资源的不合理开发而导致环境破坏。
38. 第3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体系(3)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 地位: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中,除宪法外具有核心的地位。它是一种综合性的实体法,即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重大问题加以全面综合调整的立法,一般是对环境与资源保护的目的、范围、方针政策、基本原则、重要措施、管理制度、组织机构、法律责任等作出原则规定,它常常成为一个国家其他单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的立法依据。
39. 第3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体系现行的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颁布,是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经修正后重新颁布的。其内容如下: ①规定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任务: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现代化建设的发展。
40. 第3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体系②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对象:那些直接或间接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环境要素的总体,如大气、水、海洋等。 ③规定了环境与资源保护应采用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如将环境保护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相协调的原则;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以及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排污收费制度等。
41. 第3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体系④规定了保护自然环境的基本要求和开发利用环境资源者的法律义务。如对有代表性的自然区域、珍稀野生动植物分布区域、重要水源涵养区,以及重要的自然遗址和人文遗址,要采取有效保护措施,防止破坏。 ⑤规定了防治环境污染的基本要求和相应的义务。如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废水、废气、废渣、粉尘、放射性物质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发生环境污染的事故或突然性事件要采取处理措施并报告环境部门等。
42. 第3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体系⑥规定了中央和地方环境管理机构对环境监督管理的权限和任务。 ⑦规定了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有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43. 第3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体系⑧规定了违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即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4)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规 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规是针对特定的保护对象(例如某种环境要素或特定的环境社会关系)而进行专门调整的立法。它以宪法和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为依据,又是宪法和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的具体化。按照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分类如下:
44. 第3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体系①土地利用规划法:通过国土利用规划实现工业、农业、城镇和人口的合理布局与配置,是控制环境污染与破坏的根本途径,也是贯彻防重于治原则的有效措施。因此,土地利用规划法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占有重要地位,是国家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完备化的不可缺少的内容,包括国土整治法、农业区域规划法、城市规划法、村镇规划法等。
45. 第3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体系②环境污染防治法:环境污染是环境问题中最突出、最尖锐的部分,在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规中占有的比重最大。污染防治法规包括:大气污染防治法、水质保护、噪声控制、废物处置、农药及其他有毒物品的控制与管理,也包括其他公害(如震动、恶臭、放射性、电池辐射、热污染、地面沉降等)的防治法规。
46. 第3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体系③自然保护法:自然保护就是对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保护。其目的是为了保护自然环境,使自然资源免受破坏,以保持人类的生命维持系统,保存物种遗传的多样性,保证生物资源的永续利用。主要包括:《水法》、《森林法》、《草原法》、《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渔业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水土保持法》等。
47. 第3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体系④环境行政管理法:国家对环境的管理通常表现为行政管理活动,并且通过制定法规的形式对环境管理机构的设置、职权、行政管理程序、行政管理制度,以及行政管理处罚程序等作出规定。这些法规属于环境行政管理法规,它们多数具有行政法规范的性质。我国已颁布的较为重要的环境行政管理法规有:
48. 第3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体系★为了加强对环境标准、环境监测、工业企业环境保护考核的管理而颁布的:《环境标准管理办法》(1999年修订后重新颁布)、《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1983)、《工业企业环境保护考核制度实施办法》(1985) ★为加强对各种建设项目的管理而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环境管理条例》(1998)
49. 第3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体系★为加强乡镇企业的环境管理而颁布的:《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环境管理的规定》(1984) ★为加强经济开放地区的环境管理而颁布的:《对外经济开放地区环境管理暂行规定》(1986) (5)环境标准 它们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中的一个特殊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主要有以下几类: ①环境质量标准:如《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到2002年进行了三次修订)、《大气环境质量标准》(1996年修订)、《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到2002年进行了三次修订)等。
50. 第3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体系②污染物排放标准: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1996)、《废水综合排放标准》(1996)等。 ③基础标准、方法标准和标准样品标准。 近年来,我国也在加紧进行基础标准、方法标准和标准样品标准的工作。已经制定的监测方法标准和基础标准有200多项,是环境标准中数量最多的。目前,我国已颁布环境保护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400多项,其中有关环境基础标准和环境标准样品标准约占1/5。
51. 第3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体系(6)其他部门法中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法律规范 在民法、刑法、经济法等部门法中也有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法律规范。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的有关规定 如对公民的人身权利的保护方面,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由于污染环境而危害公民生命健康和财产的行为,应该属于民事侵权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有关规定 在1997年经过修订的新刑法第6章中,专门设立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对各种严重污染环境和破坏自然资源的犯罪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刑事责任。
52. 第3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28颁布,2006.3.1开始执行)中的有关规定 其中,对与环境与资源保护有关的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等具有社会危害性但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规定了行政处罚措施。 经济法中的有关规定 如1988年4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41条规定:“企业必须贯彻安全生产制度,改善劳动条件,做好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工作,做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53. 第3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体系2、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 (1)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体制与立法规划 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指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认可、修改、补充或废止各种有关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活动的总称。 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体制 立法体制:是国家对各种类型的立法在国家机关内部所作的立法权限划分而形成的。我国目前的立法体制是根据《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建立的。主要有以下4类:
54. 第3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体系①国家法律:国家立法权分为全国人大立法、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两类 ②国务院行政法规:国务院立法在国家立法体制中居第二位 ③国务院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在本部门的权限内,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④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宪法》和有关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规。
55. 第3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体系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规划 立法规划的概念:是立法者对一定时期内立法的项目、议程等事项所作的安排和布署。 ①立法规划的目的:是要在一定时期内明确立法的方向、目标、任务、具体的立法项目以及完成立法规划的措施和保障。
56. 第3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体系②立法规划的注意事项:1)应根据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等各种社会关系的发展变化以及这些社会关系的发展变化对立法提出的要求来制定立法规划;2)在制定立法规划时,必须从整体上、从立法 的全过程中不断建立和完善国家的法律体系;3)在立法规划的编制方面应当由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来进行。 ③分类:权力机关的立法和政府机关的立法
57. 第3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体系(2)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技术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案的起草及其程序 法案起草人员的确定:由环境法学家、有关的自然科学家、及经验丰富的环境与资源保护管理人员组成。 法案的起草步骤 明确立法目的 进行调查研究 设计法案框架,拟定法案提纲 正式起草法案 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和论征 反复修改法案草稿 形成法案正式稿
58. 第3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体系关于立法的技术要求 立法的科学性:能反应该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客观规律,依据客观规律的要求来规范人们的行为,调整该领域的社会关系。 合法性:指立法活动要依法进行,不能与有关法律规定相抵触。 立法的协调性:指法案的内部、法与其他法之间在纵向上以及与各个部门法之间在横向上不冲突、不抵触,协调一致。
59. 第3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体系关于法的结构 关于法的名称 关于法的内容 关于法的但书:在法律中以 “但”或“但是”的形式出现、具有特殊效力或者规范作用的法律规范,一般是对法的条文中的主文作出例外、限制或附加的规定。它是对特殊情况的规定,以使法律规范对所调整的对象的规定更全面、具体、准确。 (3)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指导原则 概念: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指导原则是指为实现环境与资源保护的目标,在法律上充分体现环境与自然资源的生态价值与经济价值,在指导、制定或修改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法律草案的过程中,对立法者具有指导意义的基本原理和基本方法。
60. 第3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体系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指导原则的内容: ★尊重和体现生态规律的原则:指在进行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时,应当充分考虑和尊重自然和生态演变的规律,以地球生态系统平衡的基本原理作为制定法律的理论基础。它又可归纳为以下6类: “物物相关” 律:即自然界各种事物之间有着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依存的关系,改变其中的一个事物,必然会对其他的事物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如“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等规定”,源出于此。
61. 第3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体系“相生相克律”:在生态系统中,每一种物种都占据一定位置,具有特定的作用,他们相互依赖、彼此制约、协同进化。因此,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不能任意向某生态系统引进原来没有的物种,也不能在生态系统中任意除去一种物种,其结果会导致某物种发生种群爆发或灭绝,因而危及生态平衡。 “能流物复”律:即在生态系统中,能量在不断地流动,物质在不断 地循环。因此 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有关于发展生态农业以及鼓励建立符合生态规律的生活生产方式的规定;同时也有关于防止环境污染,尤其是控制有毒有害物质的规定(因为这些物质可能在生物体内积累)。
62. 第3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体系“负载定额”律:即任何一个生态系统都有一个大致的负载(承受)能力上限,包括一定的生物生产能力、吸收消化污染物的能力、忍受一定程度的外部冲击的能力。因此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有关于以产(生物产量)定供(畜类或者其他物种数量)的规定;关于控制污染物排放量,包括浓度控制和总量控制的规定和关于限制冲击周期的规定。 “协调稳定”律:即只有结构和功能相对协调时,生态系统才是稳定的。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关于保护物种的多样性、保护森林、植被,保护生态系统免受干扰以及确保建设结构和功能相对协调的人工生态系统的产生。
63. 第3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体系“时空有宜”律:即每一个地方都有其特定的自然和社会经济条件组合,构成独特的区域生态系统。 人类对自然生态系统以及能量转换的所有影响都可以简单地归结为两个途径:①是改变能量和物质的输入或输出;②制造能量和物质转移或转化的新路径或者改变现有的路径。为保护人类生存的环境,就应该从生产和消费上改变我们过去的方法:即将生产、生活排放的污染物量控制在环境能允许的范围内;对资源的需要量同资源的供给量之间保持平衡。这是立法者在立法时必须考虑的。
64. 第3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体系★以可持续发展为导向的原则:指在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中应当将实现人类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作为法律所要实现的理想目标,用新的发展观取代传统的发展观,使人类的思想和行为在法律规范的引导下发生根本性的转变。 ★突出运用环境经济学方法的原则 目的:一是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或措施,将环境经济学研究的成果确定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中,即采取经济效果最佳的措施将其具体化;二是运用经济学的分析方法,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既定的制度或措施对国家社会经济政策的环境效果进行分析和评价。
65. 第3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体系作用:一是将环境的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包括直接管制方法和经济刺激方法。直接管制就是由国家制定环境法律,以行政控制标准的形式规定活动者产生外部不经济性的允许数量和方式。刺激方法包括市场刺激和非市场刺激两类; 二是对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有效性进行评估与分析,包括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经济成本,以及对法律实施的有效性进行经济的分析,以及用于环境ˉ经济系统的投入产出分析和资源开发项目的国民经济分析。
66. 第3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体系复习题 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由哪几部分组成? 2、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规由哪几类组成? 3、谈谈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相互关系。 4、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有哪些技术性要求? 5、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指导原则有哪些? 6、尊重和体现生态规律的原则包括哪几类?
67. 第4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法律制度4、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4、1、1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原则 1、含义:与可持续发展的含义完全一致。 2、内容:经济建设、城乡建设、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作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简称为“三项建设、三同步、三统一” (1983年12月召开的第二次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上提出) 此外,在1989年12月颁布的《环境保护法》第4条规定: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68. 第4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法律制度3、贯彻的措施 (1)把环境保护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我国从第6个五年计划起才将环境保护列入其中。 (2)制定环境保护规划:要制定与国民经济总体规划相协调和衔接的、全面反应环境保护的目标、任务和措施的环境保护规划。 (3)把环境保护纳入有关部门的经济管理与企业管理中去:这是从微观上控制环境污染,使环境保护规划得到具体落实,从而使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相协调。
69. 第4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法律制度4、1、2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1、提出的背景 (1)国内外的教训:先污染后治理 (2)认识上的深化:①环境污染和破坏一旦发生,往往难以恢复和消除,具有不可逆转性;②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后,再进行治理从经济上不合算;③环境问题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变化很大
70. 第4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法律制度2、含义:从根本上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对于不可避免的污染,则采用适当的净化治理措施,达到环境目标。最终实现三效益的有机统一。 3、贯彻的措施 (1)全面规划、合理布局:①全面规划:就是以工业和农业、城市和乡村、生产和生活、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各方面的关系作通盘考虑,进而制定国土利用规划、区域规划、城市规划与环境规划,使各项事业得以协调发展。 ②合理布局:关键是物质资料生产部门布局要合理,其中工业布局是要重点考虑的。
71. 第4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法律制度(2)制定和实施具有预防性的环境管理制度: 如充分发挥环境与资源法中:土地利用规划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及《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作用。 4、1、3奖励综合利用的原则 1、含义:综合利用是把物质生产过程和消费过程中排放的各种废弃物最大限度地利用起来,做到物尽其用,以便使整个社会生产和消费的排泄物减少到最低限度,从而取得最好的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
72. 第4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法律制度2、作用: (1)既能节约资源,取得最好的经济效果,又能减少污染危害、保护环境,可有效地把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有机统一起来。 (2)可调动企业治理污染的积极性,大大加快我国工业污染治理的步伐。 3、贯彻的措施 从政策上、经济上给予优惠,并写入相应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中。
73. 第4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法律制度4、1、4开发者养护、污染者治理的原则 1、含义:开发者养护、污染者治理原则是强制污染和破坏环境与资源者承担责任的一项环境管理的基本原则。开发者养护是指对环境与自然资源进行开发利用的组织或个人,有责任对其进行恢复、整治和养护。污染者治理是指对环境造成污染的组织或个人,有责任对其污染源和被污染的环境进行治理。
74. 第4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法律制度2、贯彻的措施 (1)法律规定 如《环境保护法》第18条规定:“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建设其他设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限期治理”。
75. 第4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法律制度(2)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是一种把环境保护的任务定量化、指标化,并层层落实的管理措施,一般是以签订责任书的形式,具体规定各级领导从省长、市长、区长(县长)直到基层企业的厂长,在任期内的环境目标和管理指标,并建立相应的定期检查、考核和奖惩办法。
76. 第4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法律制度(3)采取污染限期治理的措施 对污染严重的企业实行限期治理,是贯彻污染者治理原则的一种强制性的和十分有效的措施,它有利于使企业的治理责任更加明确,并有时间上的限制,同时也有助于疏通资金渠道和争取基建投资指标,使污染治理能按计划进行。现在限期治理的内容已由点源扩展到面源。
77. 第4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法律制度4、1、5环境保护的民主原则 1、环境权理论与环境管理的民主原则 (1)环境权管理的理论:指每一个公民都有在良好环境下生活的权利,公民的环境权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之一,应该在法律上得到确认并受法律的保护。 (2)环境管理的民主原则:指个人、集体和国家在环境建设上的根本目标、利益是完全一致的,环境保护既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
78. 第4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法律制度2、民主原则在法律上的体现和贯彻 (1)公民的环境权:在《宪法》、《环境保护法》、《民法通则》等法律的有关规定中,体现了维护人民良好生活环境的精神。如《宪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环境保护法》第1条关于立法的目的规定:“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这说明公民享有环境权。 (2)我国公民有参与环境管理的权利:如《宪法》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这说明我国公民可以广泛参与国家的环境管理。当然其具体的方式,还有待于从立法上具体化。
79. 第4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法律制度(3)公民有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利:如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都对公民享有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利作了规定,体现了环境管理的民主原则。 4、1、6 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原则 1、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原则的概念:指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把环境保护纳入政府管理工作之中,加强对环境的监督管理,逐渐改善和提高本辖区的环境质量。
80. 第4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法律制度2、实行该原则的法律依据:《环境保护法》第8、16、32条。如第8条规定: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16条规定:地方各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第32条规定:在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由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这些都体现了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原则的精神。
81. 第4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法律制度3、实行政府对环境负责原则的原因: (1)环境保护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在我国的社会生活中,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关系着国家和人民的长远利益。这一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作,只有人民政府才能负担起领导工作; (2)环保工作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从行政管理角度看,它不仅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一家的职责,公安、交通、卫生、海洋等行政管理部门也有环保的职责。要协调好这些部门在环保工作中的关系,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力量,共同搞好环境保护,也只有各级政府才能承担 起这项职责;
82. 第4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法律制度(3)随着我国机构改革的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政府将逐步转变职能,将把管理工作的中心转移到社会事务的管理上来,环保作为一项综合性的、社会性的工作,必将成为政府的重要管理职责之一。 4、实行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原则的意义 (1)可以理顺管理体制,克服在环境管理工作中存在的推诿扯皮现象。由于环保工作涉及到许多部门,也涉及到许多方面的利益,因此 在管理工作中难免出现职责不清、政出多门或无人负责等问题。明确了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在一定的程度上可以防止这些问题的出现。
83. 第4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法律制度(2)有利于加强环保工作,促进治理污染工作的开展,因此环保工作的资金、手段等就有了保障。政府把环保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拿出一定的财力和物质投入到环保工作中,并加强对环保的规划,做好综合平衡,使环保工作在宏观调控上得到保证。 (3)有利于提高政府各级领导对环保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克服政府管理工作中只重视经济效益,忽略环境效益的现象。实现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的统一。
84. 第4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法律制度5、贯彻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原则的措施 (1)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如1996年《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中规定:“实行环境质量行政领导负责制” ;“要将辖区环境质量作为考核政府主要领导人工作的主要内容” 。 (2)把环保纳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订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之中,采取有利于环保的各种经济基础和技术政策及措施,促进环保工作的开展。
85. 第4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法律制度(3)强化政府执法职能,依法进行环境管理。《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赋予各级政府在环保工作中以一定的职权,包括监督管理权、地方标准制定权、行政处罚权等,政府要充分应用这些职权,开展环保工作,加强环境法制建设,依法纠正各种行政违法行为。 (4)政府在制定本区域重大决策或有关政策时,必须充分考虑到本区域的环保工作。
86. 第4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法律制度4、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制度 4、2、1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 1、土地利用规划制度 (1)概念:土地利用规划制度是指国家根据各地区的自然条件、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需要,通过制定土地利用的全面规划,对城镇设置、工农业布局、交通设施等进行总体安排(这是规划的手段),以保证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防止环境污染和破坏(这是规划的作用或目的)。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土地利用规划法、城市规划法、村镇规划法、区域规划法等。
87. 第4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法律制度(2)城市规划:是一定时期内城市发展计划和各项建设的综合布署,它是城市各项建设、工程设计和城市管理的依据,它具有法律的性质。目前颁布的条例有:1984年1月国务院颁布的《城市规划条例》、1989年12月颁布的《城市规划法》。 制定依据:一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该城区的区域规划;二是城市所在地区的自然条件、历史状况及城市的现状特点。 任务:确定城市在规划期内,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目标、城市的性质、规模和布局,合理地利用城市的土地,综合规划和布署城市的经济文化、公共事业、环境保护等各项事业,保证城市有秩序的、协调地发展。
88. 第4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法律制度(3)村镇规划:其任务主要是确定村镇的性质和发展规模,合理安排用地和各种建设项目,做到有计划的进行村镇建设,关键是布局合理。如1982年1月,国家建委、农委发布了《村镇规划原则》。
89. 第4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法律制度2、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1)概念:要求可能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开发者,必须事先通过调查、预测和评价,对项目的选址、对周围环境产生的影响以及应采取的防范措施等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经过审查批准后,才能进行开发和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法》已于2003年9月1日开始执行。
90. 第4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法律制度(2)意义 可以把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协调起来 是贯彻“预防为主”原则和合理布局的重要法律制度 是民事侵权法律原则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中的应用:民事侵权法有一条原则,任何民事主体(包括法人)在进行某种活动时,有义务防止对他人的损害,作为受害者有权要求停止侵害、采取防范措施或赔偿损失。
91. 第4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法律制度(3)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按照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 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注:具体项目可参照1999年4月国家环保总局(现在的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 (2008.8.15通过)进行。
92. 第4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法律制度(4)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中国) 建设项目概况 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造成影响的分析与预测 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 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 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下面对“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作一介绍。
93. 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就是估算某一项目、规划或政策所引起环境影响的经济价值,并将环境影响的价值纳入项目、规划或政策的经济分析(即费用-效益分析)中去,以判断这些环境影响对该项目、规划或政策的可行性会产生多大的影响。对负面的环境影响估算出的是环境成本,对正面的环境影响估算出的是环境效益。
94. 第4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法律制度(5)环境影响评价和审批的程序 第一:由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采用招标的方式签订合同委托评价单位进行调查和评价工作 第二:评价单位通过调查和评价制作《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该项工作要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铁路、交通等项目经主管环保部同意后,可在初步完成前审批) 第三: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进行预审 第四:报告书由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审查批准后,提交设计和施工。
95. 第4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法律制度※注:(1)上述审批程序的顺序不能变动;(2)对环境问题有争议的项目,其报告书或表交上一级环保部门审批;(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国家环境保护部审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界区的项目;特殊性质的项目,如核设施、绝密工程;国务院审批的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4)未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项目性质、规模、地点或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需要重新报批;未经重新审批的,责令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可处5-20万元罚款。
96. 第4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法律制度(6)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存在的问题 审批的依据和标准的掌握没有具体的规定 谁对评价承担法律责任 环境影响评价的可靠性问题 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和环境影响评价程序相结合的问题 2003年颁布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对上述问题作出了相关的解释,但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97. 第4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法律制度3、“三同时”制度 (1)概念:指一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小型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自然开发项目,以及可能对环境造成损害的其他工程项目,其中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和其他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三同时”制度主要是对老污染企业的治理和对新建企业产生污染的防治,为达到良好的效果,它应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结合起来。
98. 第4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法律制度(2)有关的法律规定 《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1973); 《环境保护法》(1989);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1986);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
99. 第4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法律制度4、许可征制度 (1)概念:凡是对环境有影响的各种规划、开发、建设项目、排污设施或经营活动,其建设或经营者,需要事先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颁发许可证后才能从事该项活动,这就是许可证制度。 (2)管理程序:申请审查决定监督处理
100. 第4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法律制度(3)作用: 第一,便于把影响环境的各种开发、建设、排污染活动,纳入国家统一管理的轨道,把各种影响环境和排污活动严格限制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使国家能够有效的进行环境管理; 第二,便于主管机关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灵活的管理办法,规定具体的限制条件和特殊要求,就可以使各种法规、标准和措施的执行更加具体化、合理化,更加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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