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2017年拌和站吊装安全培训
    • 2. 内 容 二 常用吊具简介三 吊装管理 一 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 3. 引 言 为加强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削减吊装作业风险,依据《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对吊装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培训教育。
    • 4. 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一、总则 对《规定》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尤其是适用的吊装机具进行了叙述和明确。如第四条所指吊装机具包括: 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桥、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动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具等。
    • 5. 二、职 责 明确规定了吊装监护人、吊装指挥人、起重机司机和司索人员的安全和管理职责。 (一)吊装监护人的职责: 1、确认吊装许可手续齐全、作业时间、地点、人员等与许可证相符,核实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监督现场作业人员履职情况;
    • 6. 2、监护人应佩戴明显标志,吊装作业期间不得擅离现场,不得从事与监护无关的事情; 3、当现场出现危险物料泄漏等异常情况,应立即终止作业; 4、监督检查吊装区域警戒带及安全标识的设置,禁止非作业人员进入警戒区域。
    • 7. (二)吊装指挥人员职责: 1、必须按规定的指挥信号进行指挥; 2、及时纠正对吊索或吊具的错误选择和使用; 3、指挥吊运、下放吊钩或吊物时,应确保作业人员、设备的安全; 4、对可能出现的危险,应及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 8. (三)起重机司机职责: 1、必须按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任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 2、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得进行吊装操作; 3、严禁使用吊装机具起吊超载、重量不清的物品、埋置物件;
    • 9. 4、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螺母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禁止吊装作业; 5、吊物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吊物棱角与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时不得进行吊装操作; 6、无法看清场地、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吊装操作;
    • 10. 7、吊装机具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不应靠近输电线路。必须在输电线路旁作业时,必须按《石油化工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GB50484-2008)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8、在停工或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篮、吊具和吊索悬在空中; 9、使用液压式吊臂起重机吊装作业时,司机不得离开操作室。如离开操作室时,必须将起重臂收回;
    • 11. 10、在吊装机具工作时,不得对吊装机具进行检查和维修,不得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机构的制动器; 11、下放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12、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钢丝绳应保持垂直。
    • 12. (四)司索人员职责: 1、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2、根据重物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吊具与吊索。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吊索、吊具混在一起使用。吊具承载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吊索不得超过安全负荷;起升吊物,应检查其连接点是否牢固、可靠; 3、吊物捆绑必须牢靠,吊点和吊物的重心应在同一垂直线。捆绑余下的绳头,应紧绕在吊钩或吊物上。多人绑挂时,应由一人负责指挥;
    • 13. 4、吊挂重物时,起吊绳、链所经过的棱角处应加衬垫。吊运零散的物件时,必须使用专门的吊篮、吊斗等器具; 5、不得绑挂、起吊不明重量、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地面和其他物体粘结在一起的重物; 6、因特殊情况进入吊物下方时,必须事先与指挥人员、监护人和起重机司机(起重操作人员)联系,并设置支撑装置。不得停留在起重机运行轨道上。
    • 14. 三、管理要求 明确规定了对吊装机械设备的管理要求,作业人员的资质,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措施,作业前安全检查,吊装作业许可证的办理及审批程序。 (一)一般要求: 1、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吊装机具进行安全检查,包括每天作业前检查、经常性安全检查(每月至少一次)和定期安全检查(每年至少一次),建立检查记录, 同时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吊装机具,必须进行维修处理,保存维修档案。
    • 15. 2、吊装作业人员(起重机司机、指挥和司索人员)应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吊装作业。 3、吊篮载人作业、吊装质量大于等于40吨的重物(桥式、门式起重机械除外)、吊装土建工程主体结构的作业,作业单位应编制吊装作业技术方案(包括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吊装质量虽不足40吨,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在特殊的作业条件情况下,作业单位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技术方案。
    • 16. 4、在吊装作业前,作业人员需要进行教育与交底,交底记录由作业单位存档。 5、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所承受的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75%。
    • 17. 6、设计、制造、改造、维修、安装、拆除吊装机具,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定。 7、吊装机具的使用、拆除和移动应符合操作规程及使用说明书要求。  8、对于非人力驱动且起重量大于0.5吨(含0.5吨)的各类吊装机具,设备管理部门应建立设备技术档案。 
    • 18. 9、吊装期间,项目部对吊装作业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包括人员资格、机械完整性、吊装环境等要素的监督检查。 10、夜间吊装作业,要有足够的照明。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六级(含六级)以上大风等恶劣天气时,不得从事室外吊装作业。 (二)作业前安全检查:
    • 19. 1、吊装前,项目部组织检查,检查内容至少包括: (1)吊装作业技术方案; (2)吊装作业人员的资质; (3)施工机、索具的实际配备是否与方案相符; (4)施工机具完好情况; (5)吊装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 20. 2、 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吊装机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 检查吊钩、钢丝绳、环形链、滑轮组、卷筒、减速器等易损零部件的安全技术状况; (2) 检查电气装置、液压装置、润滑系统、离合器、制动器、限位器、防碰撞装置、警报器等操纵装置和安全装置是否符合使用安全技术条件,并进行无负荷运载试验。
    • 21. 3、作业单位应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 吊装区域应设置安全警示带及明显的警示标识,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作业半径不得超出安全警示区域; (2) 检查确认吊装机具作业时或在作业区静置时各部位活动空间范围内没有在用的电线、电缆和其它障碍物; (3) 检查地面坚实平坦状况及附着物情况、吊装机具与地面的固定情况或枕木的设置情况。
    • 22. (三)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措施 1、在采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吊运同一重物时,宜选用相同机种、相同起重能力的起重机并合理布置,同时明确吊装总指挥和中间指挥,统一指挥信号。 2、吊装作业过程中应分工明确、坚守岗位,按《起重吊运指挥信号》(GB5082-1985)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指挥人员应佩戴鲜明的标志或特殊颜色安全帽。
    • 23. 3、起重机起吊机械停放的地面应平整、坚实,如作业场地地面松软,履带式起重机还应夯实后铺设钢板。按安全技术交底的要求与沟渠、基坑保持安全距离。 4、作业前应伸出全部支腿,支撑下必须垫枕木,调整机体水平度,支腿的定位销必须插上。 5、调整支腿作业前必须在无载荷时进行,将已伸出的臂杆缩回并转至正前方或正后方,作业中严禁扳动支腿操纵阀。
    • 24. 6、严禁利用管道、管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为吊装锚点。未经核算及属地单位准许,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7、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人员汇报,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8、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
    • 25. 9、 起重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好以下工作: (1)将吊钩和起重臂收放到规定的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电气控制的吊装机具,应断开电源; (2)对在轨道上作业的起重机,应将起重机停放在指定位置,并有效锚固; (3)吊索、吊具应收回,规范放置,并对其检查、保养和维护; (4)对接替工作人员,应告知设备、设施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5)对吊装机具进行维护保养时,应切断主电源并挂上标识牌或加锁。
    • 26. (四)吊装作业许可证 1、以下作业应办理“吊装作业许可证” (见附录A)。 (1)吊装质量大于10吨(有操作规程的桥式、门式起重机除外); (2)使用汽车式起重机、履带式起重机、轮胎式起重机; (3)有吊装作业技术方案的。
    • 27. (二)吊装作业相关规范 起重机安全标志和危险图形符号 GB15052-2010 起重机械防碰装置安全技术规范LD64-94 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安全规程LD48-93 起重机械超载保护装置安全技术规范GB12602-2009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2010 大型塔类设备吊装安全规程SY6279-2008 厂区吊装作业安全规程HG 23015-1999 起重机司机安全技术考核标准GB6720-1986★法律法规 (一)安全生产法
    • 28. 二、常见的刚性吊索具及常出现的问题
    • 29. 1.钢丝绳吊索具的缺陷打结局部扭曲腐蚀生锈钢丝断裂股心突出
    • 30. 安全锚索卡螺栓式锚索卡螺丝销式索卡安全锚螺栓索卡2.索卡的类型
    • 31. 3.带式吊索的类型扁平索带圆形索带
    • 32. 带式吊索出现的问题孔眼带丝断丝被涂染索带硬化
    • 33. 4.索链出现的问题削口裂纹被腐蚀 的铁链焊接的铁链在铁链上打结
    • 34. 5.吊钩出现的问题吊腔张开鞍部的磨损
    • 35. 6.吊环螺栓此类螺栓只适用于垂直方向受力的提升,任何角度的提升都会导致螺纹的变形,不被推荐使用。
    • 36. 6、吊装指挥 专人指挥:佩戴鲜明的标志,如标有“指挥”字样的袖标、特殊颜色的安全帽、工作服等。 指挥信号:哨音、旗语、手势 指挥人员站位:兼顾司机和工作人员;出现视觉死角时需指定一人中间传递信号;两台吊车同时抬一台重物时,只准一人指挥,起落速度保持相同,每台吊机分担的负荷,不得超过该机允许负荷的75%。
    • 37. 6、吊装指挥 在吊运过程中,司机对任何人发出的“紧急停止”信号都应服从。 起重司机和指挥人员,必须由有关部门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合格证后方能操作和指挥。 指挥其颜色为红、绿色。其规格:面幅应为400mm×500mm,旗杆直径应为25mm,旗杆长度应为500mm。
    • 38. 7、起吊中的注意事项严禁利用吊钩或在锁吊物件上站人。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进行起吊工作: (1)无人指挥或指挥信号不明确; (2)起重设备有缺陷或安全装置失灵; (3)超负荷起吊或被吊物质量不明确; (4)人站在吊物下或扒杆下; (5)光线阴暗、视线不清或车槽内有人; (6)起吊物有尖锐棱角,没有采取安全措施;
    • 39. 7、起吊中的注意事项(7) 斜拉斜拽,挂不好,不平衡; (8)吊具不良,绳索有缺陷超规定; (9)起吊工具与高压线未保持应有的安全距离; (10)捆绑不牢或不符合要求; (11)露天作业遇有六级以上的大风时; (12)被吊物埋在土内或固定状态未消除时。
    • 40. 8、吊装作业现场存在的风险 (1)吊索断裂或滑脱,吊件伤人。 (2)吊臂或钢丝绳断裂伤人。 (3)过载或吊具支撑不牢致吊具倾覆伤人。 (4)吊件摆动伤人。 (5)吊件倾覆伤人。 (6)挂绳套配合不当夹手伤人。 (7)高空吊装坠落伤人。 (8)吊索具、吊物碰到带电体触电伤人。 (9)吊车转盘旋转挤伤人,收支撑架夹手夹脚。
    • 41. 正确的布置
    • 42. 指挥人员:佩戴鲜明的标志,如标有“指挥”字样的袖标、特殊颜色的安全帽、工作服等。
    • 43. 10、造成事故因素分析 1、发生事故年龄分析 ★18-30岁 精力充沛,接受新事物快,易冲动,好冒险,经验不足,最容易出事。 ★31-45岁 精神稳定,有一定经验,自我控制能力强,不易冲动和冒险,通常较少出现事故。 ★46-60岁 部分机能开始衰退,反应迟钝,手脚较慢,易产生骄傲麻痹思想,相对较容易出事。
    • 44. 2、发生事故日期分析 ★节假日前后 应酬较多,休息不好,思想不集中。 ★7-9月 天气炎热,人休息不好,精神状态差。 ★年底 为完成年度计划、赶任务,加班加点。 ★接近下班时 人较疲劳,思想放松,精神不集中。
    • 45. 2、发生事故时间分析 ★刚开始进行工作时 思想较为放松,没有进入工作状态。 ★临近天黑时 争取快点干完,此时照明不良。 ★深夜 人最疲劳,反应迟钝
    • 46. 吊车在载荷工况下,司吊人员禁止离开操作室。
    • 47. 作业时司吊人员打盹。
    • 48. 中午休息时未收杆,支腿液压油泄压造成吊车侧翻。
    • 49. 起重作业区域未设置警戒区,现场无监护人,作业人员坐在吊车支腿上;且起重钩使用不正确。
    • 50. 停止作业时,电葫芦未归位,钢丝绳处于受力状态。
    • 51. 吊装警戒区域小于作业范围,且在吊装范围内有人员休息。
    • 52. 吊物捆绑不牢,将起重机操作室砸坏。
    • 53. 自制吊钩不符合要求,无防脱钩挡板;钢丝绳与吊钩之间无衬物。
    • 54. 钢丝绳与棱角部位没做防护钢丝绳与棱角部位没做防护
    • 55. 吊装现场,不按要求劳保着装。
    • 56. 自制的三角架不可靠
    • 57. 吊物上禁止站人
    • 58. 吊装作业未设置安全警示带及警示标志
    • 59. 吊装作业时将管线作为锚点
    • 60. 吊装时人员不得站在两设备之间,防止夹伤
    • 61. 使用报废的吊索具
    • 62. 距离高压线太近
    • 63. 大型物品吊装未使用拖拉绳
    • 64. 错误的支腿未垫枕木支腿不稳
    • 65. 枕木的布置必须保持 水平,保证液压千斤 顶与支腿保持垂直要求打腿的枕木是采用相当坚硬的, 并且要求排列紧凑,面积按现场实 际情况大于支腿底板面积若液压千斤顶与支腿板不垂直, 可能产生支腿板球铰处失效或 支腿板在枕木上产生滑移导致 油缸损坏
    • 66. 吊物下作业的后果如果在吊物下作业,你可能会被压得粉碎
    • 67. 吊装作业支腿枕木垫在松软地面上
    • 68.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