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法 学 概 论
    • 2. 问题引入1、我国婚姻法规定男女结婚的最低年龄是多少? 2、一天夜里你走在一个漆黑的胡同里,突然蹦出一个蒙面人,用匕首卡在你的脖子上,恶狠狠的:“拿出钱来”。你身手敏捷,一脚把他踢翻到地,然后喀嚓一声,他死啦,你对此事负责吗? 3、快毕业了,你去找工作,却看到这样的招录广告,其中规定招录对象条件之一为“男性身高168公分,女性身高155公分以上”,而你恰巧因为身高不符合该招聘单位的要求而丧失报名资格。你怎么想? 4、 “打折商品一经售出概不负责”,恰巧你买了张电热毯漏电,把你烧伤了,床和被褥也烧坏了,你怎么办? 5、你毕业后自己创业,开了个店铺。某公安机关听说你店铺存在食品安全问题而强行吊销了你的营业执照,其行为违法吗?
    • 3. 引 论 一、课程目标 开设《法学概论》课程是为了提高非法学专业大学生的法商。即力图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使学生掌握法学的基本原理和基础知识,增强对依法治国必要性、迫切性的认识,增强遵纪守法、用法、护法的自觉性。
    • 4. 二、课程体系 第一部分 法理学 第二部分 国内法学 (一) 实体法学 (二) 程序法学 第二部分 国际法学
    • 5. 第一章 法理学 法理学是法学的一门分支学科,是一门法学理论学科。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法的一般原理,即所有法和法律现象中的一般问题、原理、原则及其规律性的问题。 学习法理学可以为学习法学其他学科奠定良好的理论基础。
    • 6. §1 法的概念一、法的概念、本质和特征 (一)法的词源 英文的law有规律、权利、正义的意思; 汉字"法"的古体是“灋”
    • 7. 公元前25世纪 埃及审判记录 BC2000年美索不达米亚地区一土地诉讼案判决 人类进入奴隶社会开始有了法 汉穆拉比法典 法随着私有制、阶级、国家的产生而产生
    • 8. 法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远存在的。法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是阶级社会的特殊社会现象。 法的产生和发展,经历了漫长的过程。 原始社会的习惯不是法,但法与原始社会的习惯存在继承关系。 法的发展:习惯 习惯法 成文法
    • 9. “法”的初步认识灋《说文解字》的记载:“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泰米丝(Themis),古希腊神话中的正义女神。 Themis,双眼蒙上,心存无私。一手持天秤,衡量公平。一手持剑,拥有权力。
    • 10. 《论衡.是应》曰“廌者,性知有罪。有罪则触,无罪则不触。” 廌,俗称独角兽,是古代传说 中的异兽。它拥有很高的智 慧,懂人言知人性能辨是非 曲直,能识善恶忠奸,发现 奸邪的官员,用角把他触倒 然后吃下肚子。当人们发生 冲突或纠纷的时候,它能用 角指向无理的一方,甚至会 将罪该万死的人用角抵死, 犯法者不寒而栗。所以在古 代廌就成了执法公正的化身
    • 11. “灋”有三层含义: 第一,法与刑通用; 第二,法有公平之意; 第三,法有明断是非曲直之意。
    • 12. 在古代文献中,“法”除了与刑通用外,也往往与“律”通用。 “律,均布也。”均布是古代调音律的工具说明律有规范人们行为的作用。 到秦汉时期,法与律已经同义。 清末民初,法与律连用作为独立合成词
    • 13. 我国当代法学理论 狭义的法律指国家享有立法权的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照法定的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广义的法律指法的整体,包括狭义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等。
    • 14. (二)法的定义与本质 在人类历史上,许多西方哲学家政治学家和法学家都对什么是法的问题进行过研究和解释。
    • 15. 古希腊法哲学思想三豪杰—— 西方法学思想之源苏格拉底 “认识你自己”柏拉图 “哲学王统治”亚里士多德 “法治优于 一人之治”
    • 16. 关于法的定义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非马克思主义的,一是马克思主义的。 从总体上看,虽然非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理论也包含着启迪性的见解,但它们都不是真正科学完备的理论。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诞生是法学发展史上的革命性变革,第一次科学地揭示了法的本质。
    • 17. 法的本质※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法的阶级性 法即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的意志的表现。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2、法是社会生活的共同需要——法的社会性 法的社会性即从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出发而维护全体社会居民的共同利益。法的社会性也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 18. 3、法的本质是法的阶级性和社会性的统一 法的阶级性的实现有赖于法的社会性的实现,法的社会性是法的阶级性的基础。 法的阶级性和社会性就其量的对比来说,并非一成不变。随着社会生产力和人类文明的发展,法的阶级性的分量总体上在不断地减弱,社会性的分量则不断加强。
    • 19.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规范体系。
    • 20. (三)法的特征1、法是一种行为规范; 2、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 3、法是规定了人们权利义务的社会规范; 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 21. 二、法的产生发展和历史类型(一)法的产生发展 法是阶级社会的特有现象,法的历史 类型同社会形态相适应的。
    • 22. (二)法的历史类型 1、奴隶制法 ①维护奴隶主的私有制。 ②明文规定奴隶不享有任何权利。 ③公开规定自由民之间的不平等地位。 ④ 保留了原始社会某些行为规范的残余。
    • 23. 2、封建制法: ①严格保护封建土地所有制。 ②确认巩固人身依附关系和封建等级制度。 ③以残酷的手段维护封建主的统治,并确认用 武力和战争手段解决纠纷为合法。 ④在很多封建制法中带有浓厚的宗教色彩。
    • 24. 3、资本主义法 ①确认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所有制,保护资本主义的私有财产。 ②宣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③标榜契约自由。 ④确立资产阶级法制原则。
    • 25. 4、社会主义法 ①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 ②科学性和公正性的统一。 ③贯彻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④实施是以国家强制力和人民的自觉遵守的有机 结合为保障。
    • 26. 三、法的规范、分类(一)法的规范 法的规范是构成法的细胞,它与法的关系是个别与整体的关系。一个法的规范可能具体也可能原则,但都向人们提供一定的行为模式 1、法律规范的逻辑构成 任何一个法律规范都由以下三个部分构成: (1)适用条件部分(2)行为准则部分(3)法律后果部分
    • 27. 注意: 法律规范不等于法律条文,后者是前者的文字形式。一项法律规范可能表现在多个条文当中。
    • 28. 2、法的规范的分类 (1)义务性规范:规定主体必须为某种行为 (2)禁止性规范:规定主体不得为某种行为 (3)授权性规范(任意性规范):授予主体可以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权利的规范。
    • 29. 1、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法的创制方式和表达形式) 成文法,又称“制定法”是指由国家机关制定和颁布并以成文形式出现的法。 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认可其效力但又不具有成文形式的法,一般称习惯法,还包括英美法系的判例法 (法院通过判决所确定的判例和先例对其后的同类案件具有约束力,但又不是以条文形式出现的法)(二)法的分类
    • 30. 2、国内法和国际法(法的创制主体和适用主体) 国内法是在一国主权之内,由该国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并保障其实施的法, 国际法是参与国际关系的国家之间通过协议制定或认可的法,形式一般为国际条约和国际协议
    • 31. 3、实体法与程序法(法规定的主要内容) 实体法是以规定权利、义务、权力为主要内容的法。 程序法是保证权利义务得以实现或职权得以履行的以程序为主要内容的法。
    • 32. 4、一般法与特别法(法的适用范围) 一般法是针对一般人、一般事、一般时间、一般空间范围有效的法。 特别法是针对特定人、特定事或特定地区、特定时间适用的法。
    • 33. 四、法的形式(一)概念 作为行为规范的法,必须由特定的国家机关 通过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才能为人们所知晓、 遵守。这种用以表现法的规范的各种具体形式, 称之为法的形式或法的渊源。从人类法律发展史 来看,在不同的国家,法的形式各不相同。 人类历史上,法的形式主要有三种。
    • 34. 1、习惯法。即被有关国家机关认可为法,具有 法律效力的习惯。习惯法首先是习惯,但习 惯并不等于习惯法。 2、判例法。主要是英美法系国家的法的形式。即 指法院以往作出的判决对以后相同或类似案件的 审判具有法的约束力。 3、制定法。即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制定的、 以立法文件的形式存在的法。最典型的制定法是法 典。制定法的内容以条文的形式表达出来。
    • 35. (二)当代中国法的形式(以制定法为主) 1、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当代中国最重要的法的形式,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宪法规定了当代中国最根本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规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国家机关的组织结构和活动原则等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最基本、最重要的问题。 宪法由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
    • 36. 宪法是其他各种法律、法规的“母法”,其他 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宪法这一根本法的具体化。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他各种法律、法规的制定,均须以宪法为依据,凡与宪法相抵触、相冲突的法律、法规,均不具有法律效力。
    • 37. 2、法律     法律是仅次于宪法的主要的法的渊源。法律分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 基本法律由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内容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某一方面的最基本的问题 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颁布。
    • 38. 3、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事务的一种规范性文件,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 39.  4、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  军事法规是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用以调整军事关系的规范性文件。 军事规章则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各部以及各军兵种、各军区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军事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军事规章的法律地位和效力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军事法规。
    • 40. 5、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一种数量最大的法的形式。它是指有立法权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 41. 我国地方性法规有以下两种类型: (1)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 (2)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 42. 6、行政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所属各部门依法制定的有关部门行政管理事务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地方政府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适用于其管辖的行政区域的规范性文件。
    • 43. 7、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法规包括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 44. 8、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特别行政区法律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通过,只在特别行政区施行。 目前在我国已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 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 区基本法》。 特别行政区法律,是指根据宪法和特别行政区 基本法,在特别行政区内施行的法律。
    • 45. 9、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国际条约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国际组织缔结的,确定其相互关系中的权利义务的协议。 由于它对签约国有约束力,因而是缔约国的一种法的形式。   另外,为各国普遍承认和遵守的国际惯例也是一国法的一种形式。
    • 46. 五、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即法律的约束力,指法在什么地方、什么时间和对什么人有约束力。 (一)法的效力层次 法的效力层次是指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的效力等级关系。 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 层次决定于其制定主体的法律地位; 2.在同一位阶的法律之间,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
    • 47. 宪 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其他一般规范性文件
    • 48. 思考题 某居民区的主管部门,依据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用招标的方式选派物业管理公司,在该物业公司进驻小区时遭到业主抵制。他们认为根据我国行政法规规定,物业公司选派必须经业主大会同意。 试分析应不应该召开业主大会?
    • 49. (二)法的效力种类 1、空间效力 空间效力也即法律发生效力的地域范围,是指法律在哪些地域有效力。通常有三种: 第一,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即在一国主权所及全部领域有效,包括全部领陆、领空、领水,也包括该国驻外使馆和在境外航行的飞机或停泊在境外的船舶。 第二,在一定区域内有效。 第三,具有域外效力。由国家之间的条约加以确定,或由法本身明文规定。
    • 50. 2、时间效力 法律的时间效力,指法律何时生效、何时终止效力以及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有无溯及力。 (1)法律的生效时间 第一、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在无明确生效时间规定时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法律条文中自行规定具体生效时间; 第三、规定法律公布后符合一定条件时生效(立法机关另行发布专门文件规定法律的生效时间)。
    • 51. (2)法律终止生效的时间 第一、法律法规本身规定了有效期,有效期届满即失效; 第二、新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自本法实施之日起,旧法律法规立即失效;或相关内容与已生效的新法抵触的旧的法律法规自动失效; 第三、法律法规据以存在的时代背景或者条件消失,或者其所调整的对象不复存在,或者其使命完成,使法律法规失去了存在的意义,从而自动失效; 第四、权力机关进行法律法规清理,对外公布某项法律法规作废;
    • 52. (3)法的溯及力 法的溯及力,也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 关于法律的溯及力问题,一般通行两个原则: 首先,“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即国家不能用现在制定的法律指导人们过去的行为,更不能由于人们过去从事某种当时是合法而现在看来是违法的行为,而依照现在的法律处罚他们。 其次,“有利追溯”原则,在刑法中表现为从轻追溯,即对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罚较轻时,适用新法。
    • 53. 3、对象效力 对象效力是指法律对谁有效力,适用于哪些人。在世界各国的法律实践中先后采用过四种原则。 (1)属人主义。法律只适用于本国公民,不论其身在国内还是国外,非本国公民即使身在该国领域内也不适用。 (2)属地主义,法律适用于该国管辖地区内的所有人,不论是否是本国公民。本国公民不在本国,则不受本国法律的约束和保护。 (3)保护主义,即以维护本国利益作为是否适用本国法律的依据,任何侵害了本国利益的人,不论其国籍和所在地域,都要受该国法律的追究。 (4)综合或折中主义。即以属地主义原则为主,并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
    • 54. 我国采用的是第四种原则。根据我国法律,对象效力包括两个方面: 第一, 对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效力前述在中国领域内一律适用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外的,也应遵守中国法律并受中国法律保护。 第二,对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效力。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中国领域内,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适用中国法律,这是国家主权原则的必然要求。
    • 55. §2 法的结构 法的结构宏观结构:微观结构法法律 部门法律 体系法律制度法律规则法律概念
    • 56. 一、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特点: 1、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构成的整体。 2、法律体系是一个由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呈体系化的有机整体。
    • 57. 二、法律部门 (一)概念 法律部门是共同调整某一类型的社会关系的众多法所构成的整体。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主要有两个: 1、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社会关系是多种多样的,调整不同领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构成了不同的法律部门。 2、法律调整的方法。不同的法律、法规调整社会关系的方法和手段有所不同。
    • 58. (二)当代中国的法律部门 1、宪法法律部门。 2、行政法法律部门。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3、民商法法律部门。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刑法法律部门。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5、经济法法律部门。调整国家对经济活动进行干预、管理或调控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
    • 59. 6、社会法法律部门。调整有关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7、环境法法律部门。保护环境、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总和。 8、诉讼法法律部门。调整因诉讼活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9、军事法法律部门。有关军事管理和国防建设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 60. 三、法 每一个法律部门都是由一定数量的法构成的。每部法都有名称和内容两部分构成。法的名称须反映法的内容、实用范围和效力等级;法的内容一般都是由几十个甚至成百上千个条文按照一定的结构构成的。
    • 61. 四、法律制度 法律制度是指调整某一具体社会关系或社会活动的,由众多法律规则构成的法律实体。每个法律部门和每部法律都是由众多的法律制度构成。
    • 62. 五、法律规则 法律制度由众多的法律规则构成。法律规则是某种事实状态下人们的权利、义务、责任的一般性规定。 如“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 63. 六、法律概念 法律概念是指对各种有关法律的事物、状态、行为进行分类和概括而形成的权威性范围。 法律规则是由若干法律概念组合而成的;法律概念根据其涉及的内容可分为涉人概念、涉物概念与涉事概念。
    • 64. §3 法的运行 法的生命在于法的运行。 法的运行是一个从创制、实施到实现的过程。
    • 65. 一、立法 立法,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及认可法律的活动。
    • 66. 立法的特征: 第一,立法的主体是特定的,只有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才能立法。 第二,立法一定要依照法定职权,在一定权力范围内进行。 第三,立法一定要遵循法定程序。 第四,立法要遵循一定的技术要求。 第五,立法一定要产生、认可或者改变某种规范性法律文件。
    • 67. 二、守法 (一)守法的含义    守法,指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以法律为自己的行为准则,依照法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活动。 通常指做法要求做、允许做的事情,不做法禁止做的事。 注意:守法也包括积极行使权利。
    • 68. (二)守法的构成 1、守法主体 守法的主体在不同的历史条件和国情下是有区别的。 在当今的中国,各种主体都是守法主体。即国家机关、各政党(包括共产党)、各武装力量、社会团体和公民,都要遵守宪法和法律
    • 69. 2、守法范围 守法的范围,即所要遵守的法律的种类及范围,在我国,它是指守一切法(广义),不仅包括规范性法律文件,也包括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如合同等。
    • 70. 3、守法内容 守法的内容包括依法行使法律权利和依法履行法律义务,两者密切联系,不可分割。守法是行使法律权利和履行法律义务的有机统一。
    • 71. 三、执法 执法,又称法的执行。 广义的执法,是指所有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实施法律的活动。 狭义的执法,则专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实施法律的活动。此处仅仅指的是狭义。
    • 72. (本页无文本内容)
    • 73. (本页无文本内容)
    • 74. 执法的特点: 1、执法主体特定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 2、执法具有国家权威性。执法是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 3、执法具有国家强制性。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社会进行管理,行政权是一种国家权力。 4、执法具有主动性和单方面性。执法既是权力又是义务,因此行政机关应当以积极的行动主动执行法律、履行职责。
    • 75. 四、司法
    • 76. (本页无文本内容)
    • 77. (一)司法的含义 司法,又称法的适用,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司法是实施法律的一种方式,对实现立法目的、发挥法律的功能具有重要的意义。
    • 78. (二)司法的特点 1.司法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按照法定职权实施法律的专门活动,具有国家权威性 2.司法是司法机关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实施法律的活动,具有国家强制性; 3.司法是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活动,具有严格的程序性及合法性; 4.司法必须有表明法的适用结果的法律文书,如判决书、裁定书和决定书等。
    • 79. §4 法的作用 一、法的作用的涵义 法的作用是指法对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所发生的一种影响,它表明了国家权力的运行和国家意志的实现。 法的作用可以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 80. 规范作用是从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这一角度提出来的;社会作用是从法在社会生活中要实现一种目的的角度来认识的。 两者之间的关系为:规范作用是手段,社会作用是目的。
    • 81. 二、法的规范作用※ 法的规范 作用指引 作用评价 作用预测 作用强制 作用 教育 作用
    • 82. (一)指引作用 这是指法律对个体自身行为的指引作用,包括确定的指引、有选择的指引。 确定的指引——义务性规范,即法律明确规定人们应该这样行为或不应该这样行为,并且如果违反这种规定,应承担某种否定性法律后果; 有选择的指引——权利性规范,即法律规定:人们可以这样行为,并且如果人们这样行为,将带来某种肯定性的法律后果。
    • 83. (二)评价作用 这是法作为尺度和标准对他人的行为的作用。 在评价他人行为时,总要有一定的、客观的评价准则。法是一个重要的普遍的评价准则,即根据法来判断某种行为是否合法或有效。
    • 84. (三)预测作用 这是对当事人双方之间的行为的作用。即依靠法律,人们可以预先估计到他们相互之间将如何行为。 (四)强制作用 这是对违法犯罪者行为的作用。这种规范作用的对象是违法者的行为。法的强制作用不仅在于制裁违法犯罪行为,而且还在于预防违法犯罪行为,增进社会成员的安全感。 (五)教育作用 这是对一般人的行为的作用,包括正面教育和反面教育。有人因违法而受到制裁,固然对一般人以至受制裁人本人有教育作用,反过来,人们的合法行为以及其法律后果也同样对一般人的行为具有示范作用
    • 85. 三、法的社会作用 法的社会作用即维护特定人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法的社会作用大体上可归纳为以下两大方面: (一)维护阶级统治。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法的目的是维护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是法的社会作用的核心。 (二)执行社会公共事物的作用。社会公共事物则是指与阶级统治相对称的活动。
    • 86. §5 法治 一、概述 《布莱克法律辞典》对“法治”的解释是: “法治是由最高权威认可颁布的并且通常以准则或逻辑命题形式表现出来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法律原则。” 我们认为关于法治的基本理念是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 ,强调平等,反对特权,反对政府滥用权力,注重公民权利的保障。
    • 87. “已成立的法律得到普遍的服从 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 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凡是不凭感情治事的统治者总 是比凭感情治事的人们优良, 法律正是没有感情的。”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
    • 88. 近代的法治理论“除非明确违反国家一般法院以惯常方式所确立的法律,任何人不受惩罚,其人身或财产不受侵害”; “任何人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且所有人,不论地位条件如何都要服从国家一般法律,服从一般法院的审判管辖权”; “个人的权利以一般法院提起的特定案件决定之”(英 戴雪)
    • 89. 现代西方法治理论(美国学者 德沃金)他认为,个人可以“良心拒绝”和“非暴力反抗”国家不正义的法律; 他反对孤立的形式平等,主张给予处于不利地位的群体和个人以更多保护,以实现真正的平等。
    • 90. 二、法治与法制的比较 两者都强调了静态的法律制度, 最大的不同表现在:法制的概念不包含价值;法治包含了价值内涵,强调了人民主权。 法制只是强调形式意义方面的内容,而法治既强调形式意义的内容又强调实质意义的内容。法制是静态的,更偏重于法律的形式化方面,强调法律和制度的存在。这也正是法治的第一方面(形式意义的法治)所要求达到的目标。而法治强调的是通过法律制度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不仅要有法律,而且要树立法律的权威,它与“人治”相对立。
    • 91. 由此可见,法制是法治的前提条件和基础。没有法制,也就谈不上法治。但另一方面,仅仅强调法律的形式化方面,还并不能揭示法治(尤其是实质意义的法治)的更深一层的内涵。 中国古代思想家所谓的“法治”其实是人治之下的法制。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是在反封建专制的过程中建立起来的民主基础上的法治。
    • 92. 西方人曾经选择法治的原因之一就是他们认为法律的缺陷是法律本身固有和无法消除的,法律很严格很呆板,不比人类的智慧灵活,但是正是由于如此,法律也就比人可靠。而历史证明,人的自觉自律是不恒常的。他们宁可选择严格的依法办事,也不愿选择如定时炸弹般的人治。
    • 93. 三、法治的基本特征※ 1、法律至上 在国家生活中法律有至上的效力和最高的尊严一切国家机关、政党、社会组织和个人都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事 2、法律的一般性 法律对社会生活的一般性调整、法律内容的一般性表述及法律实施中的一般性适用。 3、法律必须具有公开性 法律是人们必须遵守的规则,只有人们了解法律才能去遵守。因此法律须公开。
    • 94. 4、法律非溯及既往 法律的溯及力是法律生效后对其生效前的行为或事件是否适用。原则上法律无溯及力。 5、法律须具有稳定性 法律的规范作用在于指引人们的行为,法律不应频繁变动,朝令夕改,否则人们将无所适从。 6、法律须清晰明了 法律应使其所针对的人对其内容能够充分理解法律语言、法律内容都应清晰明了。 7、法律须具有统一性 法律体系中的法律规则不能自相矛盾。事实上法律规则的冲突是难以避免的,所以专门用来解决不同法律规则之间矛盾的冲突法是必要的。
    • 95. 8、法律得到普遍遵守 在法治社会,不仅普通社会成员要遵守法律,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更应遵守法律。通常,行政机关须遵循“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的原则。 9、审判独立 法院的审判权独立、法官裁判案件独立。审判权的公正行使是社会主体权利受到保障的最后一道屏障因此没有审判独立就没有法治 10、诉讼应当易行 有权利必有救济。当权利受到侵犯时,向法院诉求司法途径的救济往往是当事人最终所选择的主要解决方式。因此诉讼应当易行,有效率。
    • 96. 课堂练习 1、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法的本质属性首先是指( ) A.法的客观性 B.法的阶级性 C.法的规范性 D.法的强制性 2、法的最终决定因素是( ) A.统治阶级的意志 B.阶级斗争状况 C.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D.历史传统 3、法是执政阶级的( ) A.整体意志 B.个别人意志的总和 C.每一个成员的意志 D.领导者的意志
    • 97. 4、法之所以具有特殊强制性和普遍约束力,在于法是( ) A.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B.上层建筑之一 C.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 D.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5、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指( ) A.人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B.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C.18周岁以上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D.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 98. 第二章 宪法
    • 99. §1 宪法概述 一、宪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宪法的概念 宪法是规定民主制国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务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国家根本法。 我国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实行依法治国的基础和前提。
    • 100. (二)宪法的基本特征 宪法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地位特殊,不同于其他一般法律,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宪法是治国的根本大法: (1)宪法的内容在于规定一国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 (2)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3)宪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据,是母法与子法的关系; (4)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更为严格,具有权威性、稳定性、连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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