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2019年深化增值税改革政策培训2019年3月
    • 2. 降低增值税税率一目录 扩大进项税额抵扣范围 二 三 四 五 加计抵减政策 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增值税申报表调整
    • 3. 主要政策依据1.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政策依据
    • 4. 一、降低增值税税率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现行增值税三档税率:13%、9%、6%。 (一)政策规定
    • 5. 一、降低增值税税率 13%税率: 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适用9%、6%的税率外,税率为13%。 (一)政策规定
    • 6. 一、降低增值税税率 9%税率: 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9%: ——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一)政策规定
    • 7. 一、降低增值税税率 6%税率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增值电信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租赁服务除外)、生活服务、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税率为6%。 (一)政策规定
    • 8. 一、降低增值税税率 1. 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确定适用税率 相关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二)注意事项
    • 9. 一、降低增值税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发票开具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当天。 (二)注意事项
    • 10. 一、降低增值税税率 1. 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确定适用税率 【例】一家商贸企业,2019年3月签订货物销售合同,合同约定3月20日发货,3月25日收款。实际上,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3月20日发货后,3月25日取得了货款收款凭证,但到4月5日才实际收到货款。按照规定,该纳税人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3月25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1日之前,应适用原税率。(二)注意事项
    • 11. 一、降低增值税税率 2. 开具增值税发票衔接问题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二)注意事项
    • 12. 一、降低增值税税率 3. 农产品进项扣除政策 (一)凭票扣除纳税人 (二)核定扣除纳税人 (二)注意事项
    • 13. 一、降低增值税税率 3. 农产品进项扣除政策 (一)凭票扣除纳税人 (1)基本规定: 一是普遍性规定,伴随税率调整,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扣除率同步从10%调整为9%。 二是特殊性规定,考虑到农产品深加工行业的特殊性,对于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允许其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2)10%扣除率的适用范围: 10%扣除率仅限于纳税人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所购进的农产品。 (二)注意事项
    • 14. 一、降低增值税税率 3. 农产品进项扣除政策 (一)凭票扣除纳税人 (3)享受农产品加计扣除政策的凭证类型: 1.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且必须是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税政策开具的普通发票; 2.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3.从按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注意事项
    • 15. 一、降低增值税税率 3. 农产品进项扣除政策 (一)凭票扣除纳税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而取得的普通发票,能否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二)注意事项
    • 16. 一、降低增值税税率 3. 农产品进项扣除政策 (一)凭票扣除纳税人 从按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如何计算进项税额?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填写在附表2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但购进农产品未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情况除外。 (二)注意事项
    • 17. 一、降低增值税税率 3. 农产品进项扣除政策 (一)凭票扣除纳税人 (4)加计抵扣的时间:在领用农产品环节 【例】 5月份购进一批农产品,购进时按照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6月份领用时,确定用于生产13%税率货物,则在6月份再加计1%进项税额。 (二)注意事项
    • 18. 一、降低增值税税率 3. 农产品进项扣除政策 (二)核定扣除纳税人 纳入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 也即:如果纳税人生产的货物适用税率由16%调整为13%,则其扣除率也应由16%调整为13%;如果纳税人生产的货物适用税率由10%调整为9%,则其扣除率也应由10%调整为9%。 (二)注意事项
    • 19. 一、降低增值税税率为配合税率调整,对申报表附表一相关栏次进行调整,具体为: 1.将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中的第1栏、第2栏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13%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2.删除第3栏“13%税率”; 3.第4a栏、第4b栏序号分别调整为第3栏、第4栏,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9%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9%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三)申报表调整
    • 20. 一、降低增值税税率为配合税率调整,对申报表附表一相关栏次进行调整,具体为: 1.将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中的第1栏、第2栏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13%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2.删除第3栏“13%税率”; 3.第4a栏、第4b栏序号分别调整为第3栏、第4栏,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9%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9%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三)申报表调整
    • 21. 二、扩大进项税额抵扣范围 (一)不动产两年抵扣政策改为一次性抵扣 (二)将旅客运输服务纳入抵扣范围 主要政策变动
    • 22. 二、扩大进项税额抵扣范围1.政策规定 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注意事项:纳税人将待抵扣的不动产进项税额转入抵扣时,需要一次性全部转入。 (一)不动产一次性抵扣
    • 23. 二、扩大进项税额抵扣范围2.注意事项 三是,总局14号公告对不动产进项税额的转进转出做出了规定,废止了原2016年15号公告的规定。不动产进项税额转进转出,都是按照不动产净值率计算,不动产净值率是不动产净值与不动产原值的比,不动产净值、原值与企业会计核算应保持一致。 另外,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进项税额转进转出的时间有所不同。需要转出的,是在发生的当期转出;需要转入的,是在发生的下期转入。(一)不动产一次性抵扣
    • 24. 二、扩大进项税额抵扣范围3.纳税申报 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可一次性抵扣,申报时填写在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中相应栏次。 截至2019年3月税款所属期,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第6栏“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期末余额,可以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结转填入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 (一)不动产一次性抵扣
    • 25. 二、扩大进项税额抵扣范围1.政策规定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注意事项: 只有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才可以抵扣进项税。国际运输适用零税率或免税,上环节运输企业提供的国际运输未缴纳增值税,也就不存在下环节进项抵扣的问题。 (二)将旅客运输服务纳入抵扣范围
    • 26. 二、扩大进项税额抵扣范围2.抵扣凭证 (1)增值税专用发票→最基本的抵扣凭证 (2)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如果纳税人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以直接凭发票上注明的税额进行抵扣。 (3)注明旅客信息的相关客票。 (二)将旅客运输服务纳入抵扣范围
    • 27. 二、扩大进项税额抵扣范围2.抵扣凭证 ①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②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③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二)将旅客运输服务纳入抵扣范围
    • 28. 二、扩大进项税额抵扣范围2.抵扣凭证 注意事项: ①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电子普通发票外,其他的旅客运输扣税凭证,都必须是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票证才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纳税人手写无效。 ②航空运输的电子客票行程单上的价款是分项列示的,包括票价、燃油附加费和民航发展基金。因民航发展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不计入航空企业的销售收入。因此计算抵扣的基础是票价加燃油附加费。 (二)将旅客运输服务纳入抵扣范围
    • 29. 二、扩大进项税额抵扣范围2.抵扣凭证 注意事项: ③除扣税凭证和进项税计算方法的特殊规定外,对于旅客运输的进项税抵扣原则,需要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抵扣的基本规定。比如用于免税、简易计税的不得抵扣;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等情形的不得抵扣等等。 ④与本单位建立了合法用工关系的个人发生的旅客运输费用,属于可以抵扣的范围。对于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劳务派遣人员发生的旅客运输费用,应由用工单位抵扣进项税额,而不是劳务派遣单位抵扣。(二)将旅客运输服务纳入抵扣范围
    • 30. 二、扩大进项税额抵扣范围3.纳税申报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规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申报时填写在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专用发票相应栏次中。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注明的税额,或凭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铁路、公路、水路等票据,按政策规定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填写在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中申报抵扣。(二)将旅客运输服务纳入抵扣范围
    • 31. 三、加计抵减政策 1.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2.上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强调:加计抵减,简单来说,就是允许特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算出一个抵减额,专用于抵减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概述
    • 32. 三、加计抵减政策 1.基本规定 按照39号公告的规定,判断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具体标准是,以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销售额占纳税人全部销售额的比重是否超过50%来确定,如果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超过50%,则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一)适用主体
    • 33. 三、加计抵减政策 2.注意事项: (1)加计抵减政策只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即使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超过50%,也不能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四项服务销售额是指四项服务销售额的合计数; (一)适用主体
    • 34. 三、加计抵减政策 2.注意事项: (3)关于销售额占比的计算区间,应对今年4月1日之前和4月1日之后设立的新老纳税人分别处理。 4月1日前成立的纳税人,以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之间四项服务销售额比重是否超过50%判断,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以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 4月1日以后成立的纳税人,由于成立当期暂无销售额,无法直接以销售额判断,因此,成立后的前3个月暂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待满3个月,再以这3个月的销售额比重是否超过50%判断,如超过50%,可以自第4个月开始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此前未计提加计抵减额的3个月,可按规定补充计提加计抵减额。 (一)适用主体
    • 35. 三、加计抵减政策 2.注意事项: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加计抵减政策只适用于一般纳税人,但在确定主营业务时参与计算的销售额,不仅指纳税人在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以后的销售额,其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的销售额也是可以参与计算的。 【例】某纳税人于2018年1月成立,2018年9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在计算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时,自2018年4月开始计算。 (一)适用主体
    • 36. 三、加计抵减政策 2.注意事项: 某些新成立的纳税人,可能成立后的前3个月未开展生产经营,如果前3个月的销售额均为0,则在当年内自纳税人形成销售额的当月起往后计算3个月来判断当年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一)适用主体
    • 37. 三、加计抵减政策 2.注意事项: (4)加计抵减政策按年适用、按年动态调整。到了下一会计年度,纳税人需要以上年度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来重新确定该年度能否适用。 (一)适用主体
    • 38. 三、加计抵减政策 1.基本原则 首先强调一个基本原则,加计抵减额只能用于抵减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二)抵减方法
    • 39. 三、加计抵减政策 2.计算方法 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二)抵减方法
    • 40. 三、加计抵减政策 3.计算步骤(分两步) 第一步,纳税人先按照一般规定,以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的余额算出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即抵减前的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 第二步,区分不同情形分别处理: (1)第一种情形,如果第一步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为0,则当期无需再抵减,所有的加计抵减额可以直接结转到下期抵减。 (二)抵减方法
    • 41. 三、加计抵减政策 3.计算步骤(分两步) (2)第二种情形,如果第一步计算出的应纳税额大于0,则当期可以进行抵减。在抵减时,需要将应纳税额和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比大小。如果应纳税额比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大,所有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在当期全部抵减完毕,纳税人以抵减后的余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应纳税额比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小,当期应纳税额被抵减至0,未抵减完的加计抵减额余额,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二)抵减方法
    • 42. 三、加计抵减政策 【例】某服务业一般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2019年6月,一般计税项目销项税额为120万元,进项税额100万元,上期留抵税额10万元,上期结转的加计抵减额余额5万元;简易计税项目销售额100万元(不含税价),征收率3%。此外无其他涉税事项。该纳税人当期应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呢? 【解析】 一般计税项目:抵减前的应纳税额=120-100-10=10(万元)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100*10%+5=15(万元) 抵减后的应纳税额=10-10=0(万元) 加计抵减额余额=15-10=5(万元) 简易计税项目:应纳税额=100×3%=3(万元) 应纳税额合计: 一般计税项目应纳税额+简易计税项目应纳税额=0+3=3(万元)(二)抵减方法
    • 43. 三、加计抵减政策 1.加计抵减政策仅适用于国内环节,上述计算公式中的“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是剔除出口业务对应的进项税额的。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2.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三)出口不加计
    • 44. 三、加计抵减政策 【特别说明】 目前,既有适用退税政策的出口货物服务,也有适用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服务,在计提加计抵减额时,无论是退税的还是征税的出口货物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都不能计提加计抵减额。 具体的操作原则是,出口和内销的进项税额能够分开核算的,出口直接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加计;对于出口与内销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则应按照计算公式,以出口和内销的销售额比例计算出口对应的不得加计抵减的部分。 (三)出口不加计
    • 45. 三、加计抵减政策 加计抵减政策作为一项阶段性税收优惠,执行期限为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例1】某一般纳税人2019年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截至2019年底,加计抵减额余额为10万元。如果2020年不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则2020年该纳税人不得再计提加计抵减额,但是,2019年未抵减完的10万元,若2021年可以加计,是允许该一般纳税人继续抵减的。(四)政策执行期
    • 46. 三、加计抵减政策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同时兼营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的,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声明》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声明》还包括纳税人判断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销售额计算区间,以及相对应的销售额和占比。(五)办理程序
    • 47. 三、加计抵减政策 【例】某纳税人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全部销售额中,货物占比45%,信息技术服务占比30%,代理服务占比25%。由于信息技术服务和代理服务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为55%,因此,该纳税人可在2019年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同时,由于信息技术服务销售额占比最高,因此,纳税人在《声明》中应勾选“信息技术服务业”相应栏次。(五)办理程序
    • 48. 三、加计抵减政策 注意事项: 由于加计抵减政策是按年适用,因此,2019年提交《声明》并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如果在以后年度仍可适用的话,需要按年度再次提交新的《声明》,并在完成新的《声明》后,享受当年的加计抵减政策。(五)办理程序
    • 49. 三、加计抵减政策 在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表式内容中,增加加计抵减相关栏次。 (一)对应税款所属期,纳税人在系统中存在有效期内声明时,可填报《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相关栏次。 (二)不能填报的纳税人,若需要填写,则系统提示:如果符合加计抵减政策条件,请先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三)小规模纳税人不得填写《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相关栏次。(六)纳税申报
    • 50. 三、加计抵减政策(六)纳税申报主表19栏“应纳税额”的填写口径进行了调整。以一般项目为例:主表第19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实际抵减额”是指按照规定可从本期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加计抵减额,分别对应《附列资料(四)》第6行“一般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的“本期实际抵减额”列。
    • 51. 三、加计抵减政策 【例】某企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合计10万元,按政策规定当期可加计抵减的税额为1万元,应填写在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第2列“本期发生额”中。 情形一:若当期“期初余额”和“本期调减额”均为0元,且当期申报表主表第19栏原计算的应纳税额(主表第11栏-第18栏)为2万元,则“本期实际抵减额” 为1万元,“期末余额”为0元。 (六)纳税申报
    • 52. 三、加计抵减政策 【例】某企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合计10万元,按政策规定当期可加计抵减的税额为1万元,应填写在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第2列“本期发生额”中。 情形二:若当期“期初余额”和“本期调减额”均为0元,但当期申报表主表第19栏原计算的应纳税额(主表第11栏-第18栏)为0.8万元,则“本期实际抵减额” 为0.8万元,“期末余额”为0.2万元,申报表主表第19栏填写0元。(六)纳税申报
    • 53. 三、加计抵减政策(七)小结1.加计抵减额不是进项税额。加计抵减额必须与进项税额分开核算,这两个概念一定不能混淆。这样处理的目的是,维持进项税额的正常核算,进而实现留抵税额真实准确,以免造成多退出口退税和留抵退税。 2.加计抵减额与应纳税额减征额不是一个概念,加计抵减额不能填写在主表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中。 3. 纳税人抵扣的进项税额,都相应计提了加计抵减额。同理,如果发生进项税额转出,那么,在进项税额转出的同时,此前相应计提的加计抵减额也要同步调减。 4.为防止引发出口补贴的质疑,关于计提加计抵减额的基础是剔除出口业务对应的进项税额的。
    • 54. 四、试行期末留抵退税制度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一)适用范围
    • 55. 四、试行期末留抵退税制度 注意事项 第一,将纳税人2019年3月底的留抵税额时点数固定设为存量留抵,纳税人每个月的增量留抵,都是和2019年3月底的留抵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第二,未享受过即征即退、先征后返或先征后退政策的这项条件是按照纳税主体而不是按照即征即退项目来限制的。也就是说,只要享受过这些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其一般项目的留抵也是不允许退税的。 (一)适用范围
    • 56. 四、试行期末留抵退税制度(一)适用范围 1.2019年3月所属期期末留底税额为0,能否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答:纳税人2019年3月份期末留抵税额为0,若满足上述留抵退税的五个条件,可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019年4月1日以后新设立的纳税人,2019年3月底的留抵税额为0,因此其增量留抵税额即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 2.纳税信用等级为M级的新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申请留抵退税? 答:退税要求的条件之一是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纳税信用等级为M级的纳税人不符合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条件。 3.与2018年相比,这次留抵退税还区分行业吗? 答:这次留抵退税,是全面试行留抵退税制度,不再区分行业,只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规定的条件,都可以申请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 57. 四、试行期末留抵退税制度(二)退税计算 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 58. 四、试行期末留抵退税制度(三)退税程序 1.申请退税的时间 纳税人满足退税条件后,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由于设置了连续6个月增量留抵的条件,因此,今年10月将是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提出退税申请的首个期间。
    • 59. 四、试行期末留抵退税制度(三)退税程序 2.留抵退税和出口退税的衔接 (1)对于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生产企业,办理退税的顺序是,先办理出口业务的免抵退税,待免抵退税完成后,还有期末留抵税额且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可以再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2)对于适用免退税办法的外贸企业,由于其进项税额要求内销和出口分别核算,出口退税退的是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因此,应将这类纳税人的出口和内销分开处理,其出口业务对应的所有进项税额均不得用于留抵退税;内销业务的留抵税额如果符合留抵退税条件,可就其内销业务按规定申请留抵退税。
    • 60. 四、试行期末留抵退税制度(三)退税程序 3.退税后续操作 纳税人取得退税款后,应及时调减留抵税额,否则,会造成重复退税。在完成退税后,如果纳税人要再次申请留抵退税,连续6个月计算区间,是不能和上一次申请退税的计算区间重复的。
    • 61. 四、试行期末留抵退税制度(三)退税程序【例】某企业2019年3月底存量留抵50万元,4月-9月的留抵税额分别为60、55、80、70、90和100万元, 4月-9月全部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由于纳税人连续6个月都有增量留抵税额,且9月增量留抵税额为50万元。如果该企业也同时满足其他四项退税条件,则在10月份纳税申报期时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30万元(50*100%*60%)。如果该企业10月收到了30万元退税款,则该企业10月的留抵税额就应从100万元调减为70万元(100-30=70)。此后,纳税人可将10月份作为起始月,再往后连续计算6个月来看增量留抵税额的情况,如再次满足退税条件,可继续按规定申请留抵退税。
    • 62. 五、申报表调整相关内容主表 增值税申报表主表栏次维持不变,仅对第19栏“应纳税额”的填写口径进行了调整。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若当期有可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加计抵减额,以抵减后的应纳税额进行填报。
    • 63. 五、申报表调整相关内容附表一第1栏、第2栏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13%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删除第3栏“13%税率”;第4a栏、第4b栏序号分别调整为第3栏、第4栏,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9%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9%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 64. 五、申报表调整相关内容附表二将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以下简称《附列资料(二)》)中的第10栏项目名称调整为“(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
    • 65. 五、申报表调整相关内容附表二 2.第10栏“(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反映按规定本期购进旅客运输服务,所取得的扣税凭证上注明或按规定计算的金额和税额。本栏次包括第1栏中按规定本期允许抵扣的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第4栏(8b栏)中按规定本期允许抵扣的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其他扣税凭证。本栏“金额”“税额”≥0。 注意:第10栏同第9栏一样,不参与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算。 第12栏“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1+4+11。
    • 66. 五、申报表调整相关内容附表三 将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中的第1栏、第2栏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13%税率的项目”和“9%税率的项目”。
    • 67. 五、申报表调整相关内容附表四
    • 68. 五、申报表调整相关内容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 69. 五、申报表调整相关内容废止相关表单 废止两张表单: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 2.《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 纳税人自2019年5月1日起无需填报上述两张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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