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深化增值税改革出口退税2019年4月
    • 2. 目录一出口退税率调整二出口企业加计抵减政策三出口企业留抵退税政策四操作要点
    • 3. (一)调整范围一、出口退税率调整一、出口退税率调整退税率小于适用税率不做调整原征税率和退税率均为16%的出口货物服务,退税率调整为13% 原征税率和退税率均为10%的出口货物服务,退税率调整为9%退税率与适用税率一致2019年4月1日起出口货物劳务、 发生跨境应税行为“4月1日”指的是货物服务的出口时间,并非出口企业在国内采购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时间
    • 4. (一)调整范围一、出口退税率调整一、出口退税率调整征税率(%)退税率(%)本次调整前66100、6、10160、6、10、13、16本次调整后6690、6、9130、6、10、13
    • 5. (二)过渡政策3个月 2019年6月30日前(含2019年4月1日前)原征退税率均为16%或10%的,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的16%(10%)税率征收增值税的,继续按照16%(10%)的退税率退税; 购进时按调整后的13%(9%)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13%(9%)的退税率。免退税企业免抵退企业原征退税率均为16%或10%的,继续执行16%(10%)的退税率; 在计算免抵退税时,适用税率低于出口退税率的,适用税率与出口退税率之差视为零参与免抵退税计算。自2019年7月1日起,出口货物服务,执行调整后的13%(9%)的退税率。
    • 6. (三)退税率执行时间和出口时间的确定报关出口(不含保税区出口)的,以海关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的,以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非报关出口的,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
    • 7. (四)案例【案例1】外贸企业A于2019年3月15日购进一批货物,取得国内供货企业为其开具的税率为1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月15日,又购进一批货物,取得国内供货企业为其开具的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月30日,A将上述两批货物出口,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4月30日。对于这种情况,应如何确定两批出口货物退税率? 【答1】3月15日购进的出口货物,已按调整前1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应执行调整前16%的退税率。 4月15日购进的出口货物,按照调整后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应执行调整后13%的退税率。【案例2】生产企业A于2019年3月15日购进一批原材料,取得国内供货企业为其开具的税率为1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月15日,又购进一批原材料,取得国内供货企业为其开具的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两批原材料均用于生产某种出口货物。4月30日,A将该货物出口,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4月30日。对于这种情况,应如何确定出口货物退税率? 【答2】应统一按照调整前16%的退税率计算退税额。
    • 8. 二、出口企业加计抵减政策●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如果纳税人既有内销业务,又有出口业务,则出口业务对应的进项税额都不能计提加计抵减额。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既有适用退税政策的出口货物服务,也有适用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服务,在计提加计抵减额时,无论是退税的还是征税的出口货物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都不能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剔除出口业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 9. 三、出口企业留抵退税政策● 当纳税人既有内销业务,又有出口业务时,出口退税和留抵退税制度需有效衔接。免退税企业出口和内销分开处理,其出口业务对应的所有进项税额均不得用于留抵退税。免抵退税企业先办理出口业务的免抵退税,待免抵退税完成后,还有期末留抵税额且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再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 10. 四、操作要点加计抵减出口企业计提加计抵减税额时,需自行核算并排除用于出口货物服务的进项税额税率调整退税率文库、出口系统已升级完毕。注意提醒纳税人及时升级; 出口系统本次升级后,会为过渡期设置疑点,对企业退税率适用有误的,申报端和审核端都会疑点显示。留抵退税申报期内,企业应先行申报出口免抵退,确定出口应退税额后,计算可留抵退税的数据,再申请期末留抵退税。
    • 11. 2019年3月THANK YOU

    该用户的其他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