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2016年12月税务常见风险计划财务部
    • 2. 1企业所得税2个人所得税3其他税金目 录 CONTENTS
    • 3. 企业所得税01税务常见风险
    • 4. 企业所得税定义 企业所得税,国际上又称“公司税”“公司所得税”“法人税”“法人所得税”,是国家对企业或公司在一定时期内的生产经营收入减去必要的成本费用后的余额即纯收益额或净所得额征收的一种税。 纯收益额或净所得额不等于企业实现的会计利润; 纯收益额或净所得额也不是企业的增值额; 纯收益额或净所得额 = 收入总额-各项成本、费用、税金、损失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净所得额。4
    • 5. 企业所得税5企业所得税以纳税人一定期间的纯收益或净所得额为计税依据。 以量能负担为征税原则。 所得税属于直接税,一般不易转嫁。 企业所得税计算较为复杂。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扣除额-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实行按年计征、分期预缴的征管办法。 月度或季度预缴(分期预缴) 年度汇算清缴(按年计征)
    • 6. 企业所得税管理原则(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管理办法-财税[2012]57号) 统一计算 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集中防范分散风险) 分级管理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与集约化、扁平化管理相吻合) 就地预缴 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建立总分机构信息传递机制) 汇总清算 总机构统一计算企业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税款。(加强对成员企业的纳税监管,降低企业整体纳税风险)6
    • 7. 企业所得税7企业所得税预缴简介 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应按月或按季分期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 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负责统一计算。 总机构根据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以及资产总额(三因素)在全系统营业收入总额、职工薪酬总额以及全系统资产总额所占比例确定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预缴分配比例和预缴税款金额。 总公司和分公司分别到当地税务主管机关办理就地预缴申报。
    • 8. 企业所得税8企业所得税预缴主体 总机构 总机构设立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且该部门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该部门视同二级分支机构。 总机构设立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该部门与管理职能部门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不能分开核算的,该部门不得视同一个二级分支机构。
    • 9. 企业所得税9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 指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 以下二级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 10. 企业所得税10企业所得税预缴比例的确定 三因素(营业收入:0.35、职工薪酬:0.35、资产总额:0.30) 预缴方法一经确定,当年度不得变更。即使使用的数据与此后经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确认的数据不一致的,不作调整。 计算公式: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 (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全系统营业收入之和)* 0.35 + (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全系统职工薪酬之和)* 0.35 + (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全系统资产总额之和)* 0.30 分支机构分摊比例确定后,当年不作调整。以下情况例外: 当年撤销分支机构不再参与分摊,应在当年调整分摊比例。 企业外部重组或内部重组形成新分支机构不视同新设分支机构,参与分摊,应在当年调整分摊比例。
    • 11. 企业所得税11例如:某公司全系统 营业收入总额: 10000万元 职工薪酬总额: 500万元 资产总额: 50000万元 某分公司的三因素分别为 营业收入: 200000万元 职工薪酬: 10000万元 资产总额: 700000万元 分配比例计算如下: (10000/200000)*0.35+(500/10000)*0.35+(50000/ 700000)*0.3 = 0.0564 = 5.64%
    • 12. 企业所得税12汇算清缴定义 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根据预缴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应退税额,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结清全年税款的行为。 纳税主体 除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外,在中国境内的所有法人企业
    • 13. 企业所得税1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流程简介 自每年1月1日起,公司进入汇算清缴期,分公司应按总公司要求及时上报调整数据及相关信息 总公司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并结合现有政策对分公司上报数据进行审核 审核后,总公司将各省分公司所需纳税调整明细下发至对应分公司 分公司应在总公司完成年度申报后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完成纳税申报
    • 14. 企业所得税141.保费收入 涉税风险点: • 少计保费收入 • 不及时确认保费收入 • 出现税法与会计差异未及时调整 保费收入的税收规定: • 《企业所得税法》第6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 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 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 《实施条例》第15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 (二)项所称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 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 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 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 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 动取得的收入。
    • 15. 企业所得税152.分出保费 涉税风险点: • 再保险分出人多计分出保费,减少已赚保费 3.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分为长期险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以及短期限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税收规定: 财税[2012]45号(文件有限期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 保险公司依据精算师或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的中介机构确定的金额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准予在税前扣除。 • 计提的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按最高不超过当期已经提出的保险赔款或者给付金额的100%提取(据实扣除) • 计提的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实际赔款支出额的8%提取(限额扣除)。 •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否存在未依据精算师或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的中介机构确定的金额提取的情况。 • 保险企业非寿险业务是否存在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保险精算重新计算确定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小于已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差额部分未冲减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情况。
    • 16. 企业所得税164.其他业务收入 涉税风险点: • 其他业务收入反映保险公司确认的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实现的收入,包括租赁收入、咨询收入、代查勘收入、手续费收入、理赔中收回固定资产变现收入、第三方管理的收入、经营受托管理业务的管理费收入等。 • 其他业务收入的涉税风险点主要是对于上述收入类型是否存在少计收入、不及时确认收入、出现税会差异不及时调整等。
    • 17. 企业所得税17其他业务收入税法规定: •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6条第( 2)项和《实施条例》第15条规定,企业从事中介代理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应计入收入总额。 •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6条第( 6)项和《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计入收入总额。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 国税函[2010]79号规定,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5)项和《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 18. 企业所得税185.营业外收入 涉税风险点: • 营业外收入反映保险公司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主要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债务重组利得、政府补助、盘盈利得、捐赠利得等。营业外收入的涉税风险点主要是少计收入、不及时确认收入、出现税会差异不及时调整等。 • 非货币资产处置,处置非流动资产利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是否正确及时确认营业外收入。对于具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换入资产价值是否按照公允价值与按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计入当期损益,是否存在直接调整非货币资产的账面记录从而少计营业外收入的情况。
    • 19. 企业所得税19• 债务重组,是否存在将债务重组利得计入“资本公积”而未确认营业外收入的情况。 • 是否存在政府补助应转入营业外收入而未转入的情况。 • 是否存在长期挂账的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已审批核销未转作营业外收入的情况。 • 是否存在销售保险业务单证收入冲减营业费用,未计入收入情况。 • 是否存在营销员的培训收入冲减营业费用,未计入收入情况
    • 20. 企业所得税20营业外收入的税收规定: • 根据《所得税法》第6条第( 9)项和《实施条例》第22条规定,“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等”,应计入收入总额中。
    • 21. 企业所得税216.视同销售收入 涉税风险点: • 保险公司在发生赠送保险业务时,是否按照税收规定确认视同销售收入。 • 企业是否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确定保费收入金额。 • 企业是否按照税法规定时间确定保费收入
    • 22. 企业所得税22视同销售收入的税收规定: • 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对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 保险公司发生的促销性赠送保险行为和公益性捐赠保险行为,根据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在税务处理上应当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 23. 企业所得税237.汇算清缴风险总结: 职工薪酬 工会经费 职工教育经费 职工福利费 商业保险 广告业务宣传费 业务招待费 捐赠支出 不合规票据 罚款及滞纳金 协议退保
    • 24. 企业所得税24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税前扣除。 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2015年全年我公司工资薪金支出总额为60,981,377.39元,全部税前扣除。 容易出现的问题 分支机构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未纳入工资薪金核算。 分支机构离退休返聘人员未履行返聘手续,致使工资无法核算为工资薪金。 分支机构离退休人员工资应被视为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并作为纳税调增处理 职工薪酬
    • 25. 企业所得税25工会经费扣除标准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工会经费扣除条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0]24号公告,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由税务机关代扣代缴的工会经费缴款凭证也可作为扣除依据。 我公司出现的问题 2015年我公司工会经费支出共计1,090,967.16元,因三级机构没有开工会账户,未取得合法票据致使纳税调增金额为475,226.1元。 工会经费
    • 26. 企业所得税26职工教育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指企业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用于职工教育事业的一项费用是企业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而支付的费用。 扣除标准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总结与建议 建议针对自身情况对职工教育经费管理实行据实列支。
    • 27. 企业所得税27职工福利费职工福利费 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 扣除标准 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总结与建议 职工福利费存在较大可扣除的空间。
    • 28. 企业所得税28商业保险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扣除标准为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超过部分不予扣除(财税[2009]27号) 我公司出现的问题 我公司为员工购买意外险131,072.22元不能做税前扣除处理。
    • 29. 企业所得税29广告业务宣传费广告业务宣传费 公司用于广告和业务宣传所支付的费用。 宣传品必须印有公司标识且对公司和公司业务起到宣传推广作用。 扣除标准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总结与建议 2015年全年我公司广告业务宣传费 2,986,560.79 元。 广告业务宣传费科目使用不合规。 礼品与宣传品界定不清晰。
    • 30. 企业所得税30业务招待费业务招待费 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为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需要而发生的而支付的应酬费用。是企业进行正常经营活动必须的一项成本费用。 扣除标准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取两者最低值) 很多不符合广告业务宣传费的开支,可以通过业务招待费扣除。 总结与建议 - 2015年我公司业务招待费 7,170,558.46 元,超过发生额60%的部分为 2,868,223.38 元 - 注意业务招待费中的票据合规性。
    • 31. 企业所得税31不合规票据不合规票据 假发票 白条或收据 发票抬头不是公司全称 发票项目与实际不符 不属于企业应承担的费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不合规票据不能作为企业合理支出做税前扣除处理,因此不合规票据应全部做纳税调增处理。 总结与建议 建议严格管控,并定期对不合规票据进行检查。
    • 32. 企业所得税32关于税前扣除凭证的问题1.关于税前扣除凭证的问题 -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第六条规定(体现以票管税的理念) -合法有效凭据的种类国家税务总局正在研究,在未明确前暂按以下标准执行: • 涉及缴纳流转环节税收的,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应凭发票 • 财政部门监制的票据(包括非税收入通用票据、非税收入专用票据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医疗收费票据、社会团体会费票据等) • 自制凭证(如工资单等) 2.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 33. 企业所得税33协议退保2015年我公司协议退保支出共计637,654.17元。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此项支出不得作为企业经营中的正常支出税前扣除。 建议 增强营销员责任意识,避免销售误导。 加强与客户的沟通协调,履行告知义务。 加强产品宣传,确保产品信息透明度
    • 34. 企业所得税34捐赠支出捐赠支出 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扣除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五十二条和五十三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12%的部分,准予扣除。 接受捐赠的单位必须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方可扣除。如果是列表之外的单位,则不能扣除。 总结与建议 分公司在对外捐赠是应考虑捐赠成本,尽量让捐赠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 35. 个人所得税02税务常见风险
    • 36. 个人所得税36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对象征收的一种税。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按照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义务。 按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54号)》(以下简称“通知”),公司将对保险营销人员从2006年6月份起的收入按照新的通知计征个人所得税。
    • 37. 个人所得税37涉及文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85号 2.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9号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 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 〔1998〕13号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454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分配的投资者收益和个人人寿保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 题的批复 》 国税函〔 1998〕 546号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7〕103号 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开办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字〔1996〕102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
    • 38. 个人所得税38个人所得税涉税风险点 1.工资薪金所得 2.劳动报酬所得 3.其他所得和偶然所得
    • 39. 个人所得税391.工资薪金所得 (1)检查个人所得,防止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①审查发放工资人数、姓名、金额与企业实际情况是否相符,防止出现以下情况: 降低高收入者工资、薪金收入,故意虚增员工人数,分解降低薪酬; 编造假的工资结算表,人为调剂薪酬发放月份,以达到少扣缴或不扣缴税款的目。 ②核实费用列支情况 清理“营业费用”项下列支“差旅费”、“车船燃料费”、“公杂费”“会议费”、“邮电费”、“查勘费”、“展业费”等费用的原始凭证,看发票报销是否规范,是否有假发票。尤其要把展业费作为重点关注内容。
    • 40. 个人所得税40(2)发放工资、福利等未按照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涉及“营业费用”、“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或“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核查通过以上账户发放的工资、过节费、加班费或各类奖金是否均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并计算扣税。 此外,还应注意员工食堂、工会组织等发放的现金伙食补贴、实物福利、节假日福利费等,以及职工的旅游奖励,是否已经合并扣税。 (3)为员工办理保险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检查“营业费用”,是否支付为员工购买的商业保险,为职工缴纳补充养老保险等,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税款。 (4)支付手续费或佣金未合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审核手续费支出台账、佣金发放登记表、现金日记账等,判断是否有员工领取了手续费、佣金,是否以虚假代理人名义领取孤儿保单续期佣金。
    • 41. 个人所得税412.劳务报酬所得 (1)手续费、佣金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审核手续费支付台账,核查支付给个人的手续费有无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审核并核对公司内部规定的营销员基本管理方法,了解激励机制、人数、人员构成等。 (2)“变相”佣金所得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审核招待费、宣传费、办公费、会议费、差旅费等科目,是否有补贴和奖励员工支出。 (3)办理商业保险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4)隐匿个人所得,少扣个人所得税。 核实公司费用报销制度,查验发票;是否有违规支付超额手续费。 (5)支付咨询费未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
    • 42. 个人所得税423.其他所得和偶然所得 查验发票,核实费用。 (1)隐匿个人所得,少报个人所得税。 ①通过购买假发票、虚开发票、以发票报销会议费、差旅费等形式套取资金,用于支付给个人的好处费、无赔偿款奖励或予投保人承诺收益等合同外其他利益(返利)。 ②以冲减保费收入形式支付个人的好处费或给予投保人承诺收益等合同外其他利益(返利) (2)礼金、礼品未扣缴或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 43. 其他税金03税务常见风险
    • 44. 印花税44印花税的概念 印花税是对在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的各种凭证所征收的一种兼有行为性质的凭证税。分为从价计税和从量计税两种。 印花税的征税对象是条例列举征税的凭证,未列举的不征税。 列举征税的凭证共分五大类: 一、10类合同  购销合同、货物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借款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保险合同、财产租赁合同、技术合同等。 二、产权转移书据 三、营业帐簿 四、权利、许可证照,包括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 45. 印花税45印花税注意事项: 1、营业执照等类型的证件已按规定缴纳印花税,其副本或者抄本对外不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只是留存备查,但以副本或者抄本视同正本使用的则另贴印花。 2、一般法律、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合同无需缴纳印花税。 3、人寿保险、健康保险等寿险销售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因此无需缴纳印花税。 4、我公司与邮政签订的书包杂志、音像不征收印花税。 5、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6、我公司签订的用电协议不征收印花税。 7、我公司车辆处置合同属于产权转移范畴,应缴纳印花税。 8、关于营业账簿应注意以下问题 (1)其他营业账簿包括日记账簿和各明细分类账簿。 (2)对采用一级核算形式的单位,只就财会部门设置的账簿贴花。不记载金额的登记簿、统计簿、台账等,不贴印花。 (3)跨地区经营的分支机构使用的营业账簿,应由各分支机构在其所在地缴纳印花税。 9、营业执照、房产证、土地使用证需贴花。
    • 46. 印花税46涉及文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第11号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255号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150号 4.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 发〔1991〕155号
    • 47.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契税 1.核查企业计征房产税的房产原值是否包括房屋为载体,不可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价值。 2.金融机构自用或者持有的房产,未按规定从价缴纳房产税计税。查核金融机构自用或者持有的房产,是否按规定从价缴纳房产税计税。 3.查核拥有在征税区域范围内土地使用权的企业不在土地所在地的,是否按税法规定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4.企业存在对所有的车辆、船泊未按规定缴纳车船税的情况。重点核查“固定资产”科目,看是有多少车辆、船泊,核查“应交税费-车船税”科目,看实际缴税情况 5.企业存在购置土地行为,而未按规定缴纳契税。企业取得抵债房屋、建筑物未按规定纳税。47
    • 48. 感谢聆听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