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中国共产党党员 教育管理工作条例》XXX律师事务所党支部XXX6月25日
    • 2. 5月初,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要求,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按照党章要求和《条例》规定,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 条例2019年5月6日实施。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前言:
    • 3. 总则(4条)第一章
    • 4. 第一条:制订目的 1、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2、提高党员队伍建设质量; 3、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
    • 5. 第二条 :党员教育管理是党的建设基础性经常性工作。党组织应当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引导党员 。 1、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 2、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3、增强党性,提高素质,认真履行义务,正确行使权利,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 6. 第三条:指导思想 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不断增强党员教育管理针对性和有效性,努力建设政治合格、执行纪律合格、品德合格、发挥作用合格的党员队伍。
    • 7. 第四条 1、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将从严治党的要求落实到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党员领导干部带头接受教育管理; 2、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突出党性教育和政治理论教育,引导党员遵守党章、党规、党纪,不忘初心、牢记使命;
    • 8. 3、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注重党员教育管理质量和实效,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4、坚持从实际出发,加强分类指导,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党支部直接教育、管理、监督党员作用。
    • 9. 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第二章
    • 10. 第五条: 把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全党作为党员教育管理的首要政治任务 。 第六条:  组织党员读原著、学原文、悟原理,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核心要义、基本精神、实践要求,掌握贯穿其中的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增强政治自觉、理论自信、情感融入。
    • 11. 第七条: 坚持集中教育和经常性教育相结合,组织培训和个人自学相结合,采取集中轮训、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理论宣讲、组织生活、在线学习培训等方式,形成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教育长效机制,推动党员学深悟透、入脑入心。
    • 12. 第八条: 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引导党员把自己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学以致用、知行合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 。
    • 13. 党员教育基本任务第三章
    • 14. 第九条: 加强政治理论教育,突出党的创新理论学习 。 第十条: 突出政治教育和政治训练,严格党内政治生活锻炼 。 第十一条: 强化党章、党规、党纪教育,引导党员牢记入党誓词,坚持合格党员标准,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培育良好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和家风。
    • 15. 第十二条: 加强党的宗旨教育,引导党员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贯彻党的群众路线,提高群众工作本领,密切联系服务群众。 第十三条: 进行革命传统教育,引导党员学习党史、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
    • 16. 第十四条: 开展形势政策教育 ,引导党员正确认识形势,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要求上来。 第十五条: 注重知识技能教育,根据党员岗位职责要求和工作需要,组织引导党员学习掌握业务知识、科技知识、实用技术等,帮助党员提高综合素质和履职能力,增强服务本领。
    • 17. 党员日常教育管理 主要方式第四章
    • 18. 第十六条: 党支部应当运用“三会一课”制度,对党员进行经常性的教育管理。 第十七条: 党支部每年至少召开1次组织生活会 。 第十八条: 党支部一般每年开展1次民主评议党员。
    • 19. 第十九条: 基层党组织应当注重分析党员思想状况和心理状态,党组织负责人应当经常同党员谈心谈话,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条: 市、县党委或者基层党委每年应当组织党员集中轮训 。
    • 20. 第二十一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党中央部署要求,组织党员认真参加党内集中学习教育,引导党员围绕学习教育主题,深入学习党的创新理论,查找解决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
    • 21. 第二十二条: 党组织应当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结合不同群体党员实际,通过树立、学习身边的榜样,设立党员示范岗、党员责任区,开展设岗定责、承诺践诺等,引导党员做好本职工作,干在实处、走在前列,创先争优 。
    • 22. 第二十三条: 党组织应当坚持从严教育管理和热情关心爱护相统一,从政治、思想、工作、生活上激励关怀帮扶党员。
    • 23. 党籍和党员 组织关系管理第五章
    • 24. 第二十四条: 经党支部党员大会通过、基层党委审批接收的预备党员,自通过之日起,即取得党籍。 第二十五条: 党员组织关系是指党员对党的基层组织的隶属关系。
    • 25. 第二十六条: 对没有人事档案的党员,应当由具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基层党委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委或者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保存。 有条件的地方,实行党员档案电子化管理。
    • 26. 党员监督和组织处置第六章
    • 27.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应当通过严格组织生活、听取群众意见、检查党员工作等多种方式,监督党员遵守党章党规党纪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情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情况,参加组织生活情况,履行党员义务、联系服务群众、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情况等。
    • 28. 第二十八条: 发现党员有思想、工作、生活、作风和纪律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以及群众对其有不良反映的,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及时进行提醒谈话,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 29. 第二十九条: 对党员不按照规定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按时交纳党费、流动到外地工作生活不与党组织主动保持联系的,以及存在其他与党的要求不相符合的行为、情节较轻的,党组织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帮助其改进提高。
    • 30. 第三十条: 对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但本人能够正确认识错误、愿意接受教育管理并且决心改正的党员,党组织应当作出限期改正处置,限期改正时间不超过1年。对给予限期改正处置的党员应当采取帮助教育措施。
    • 31. 第三十一条: 党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规定程序给予除名处置: 1、理想信念缺失,政治立场动摇,已经丧失党员条件的,予以除名; 2、信仰宗教,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 32. 3、因思想蜕化提出退党,经教育后仍然坚持退党的,予以除名; 4、为了达到个人目的以退党相要挟,经教育不改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 33. 5、限期改正期满后仍无转变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6、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者不交纳党费,或者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按照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 34. 流动党员管理第七章
    • 35. 第三十二条: 基层党组织应当加强流动党员管理,对外出6个月以上并且没有转移组织关系的流动党员,应当保持经常联系,跟进做好教育培训、管理服务等工作。在流动党员相对集中的地方,流出地党组织可以依托园区、商会、行业协会、驻外地办事机构等成立流动党员党组织。
    • 36. 流入地党组织应当协助做好流动党员日常管理。按照组织关系一方隶属、参加多重组织生活的方式,组织流动党员就近就便参加组织生活。乡镇、街道、村、社区、园区等党群服务中心应当向流动党员开放。流动党员可以在流入地党组织或者流动党员党组织参加民主评议。
    • 37. 对具备转移组织关系条件的流动党员,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应当衔接做好转接工作。
    • 38. 第三十三条: 农村党支部应当明确专人负责同流动党员保持联系。乡镇党委应当掌握流动党员基本情况,指导督促党支部加强日常教育管理。利用流动党员集中返乡等时机,组织其参加组织生活或者教育培训。对政治素质较好、有致富带富能力的流动党员,应当及时纳入村后备力量培养。
    • 39. 城市社区党组织对异地居住的流动党员,引导其向居住地党组织报到,自觉参加居住地党组织的活动,接受党组织管理。对在异地定居的党员,引导和帮助其及时转移组织关系。 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流动人才党员党组织,理顺流动人才党员组织关系,加强和改进流动人才党员日常教育管理。
    • 40. 第三十四条: 高校党组织对组织关系保留在学校的高校毕业生流动党员,应当继续履行管理职责。党员组织关系保留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对符合转出组织关系条件的及时转出。
    • 41. 对出国(境)学习研究党员,由原就读高校或者工作单位党组织保留其组织关系,每半年至少与其联系1次。出国(境)学习研究党员返回后按照规定恢复组织生活。
    • 42. 党员教育管理信息化第八章
    • 43. 第三十五条: 适应时代发展要求,充分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改进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推进基层党建传统优势与信息技术深度融合,不断提高党员教育管理现代化水平。
    • 44. 第三十六条: 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健全党员信息库,加强全国党员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推动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和党员电化教育创新发展,推进党员教育管理网站、移动客户端等平台一体化建设,建立党性教育基地网上平台,打造党务、政务、服务有机融合的网络阵地。
    • 45. 第三十七条: 坚持网上和网下相结合,依托党员教育管理信息化平台,开展党员信息管理、党组织活动指导管理、流动党员管理服务、发展党员管理和党费管理等业务应用,为党员提供在线学习培训、转接组织关系、参与党内事务和关怀帮扶等服务。
    • 46. 注重利用信息数据,对党员队伍状况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进行实时分析研判,及时发现问题,不断改进工作。
    • 47. 第三十八条: 党员应当主动学网用网,依托各类党员教育管理信息化平台,积极参加在线学习培训,认真参加党组织的活动,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通过网络向群众宣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听取群众意见,联系服务群众。
    • 48. 党组织应当教育引导党员严格规范网络行为,敢于同网上错误言论作斗争,不得制作、发布、传播违反 党的纪律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的信息内容。
    • 49. 组织领导和工作保障第九章
    • 50. 第三十九条: 在党中央领导下,由中央组织部牵头,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中央宣传部、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教育部党组、国务院国资委党委等参加,建立全国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协调小组 。
    • 51. 第四十条: 地方各级党委和部门单位党组(党委)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员教育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部署要求,定期研究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分析党员队伍状况,有针对性地提出工作措施。
    • 52. 基层党委履行抓党员教育管理的基本职责,推动落实上级党组织工作安排,组织做好党员集中培训、组织关系管理、表彰激励、关怀帮扶、组织处置、纪律处分等工作,指导所辖党支部做好党员日常教育管理工作。党支部按照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工作职责。党小组应当落实党支部关于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要求和任务。
    • 53. 第四十一条: 乡镇、街道、国有企业、高等学校等基层党委,按照规定配备一定数量的专兼职组织员,由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承担指导督促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等工作。
    • 54. 实行党员教育讲师聘任制,县级以上党委从优秀党校教师、基层党组织书记、先进模范人物、党务工作者、专家学者、实用技术人才、离退休干部等人员中选聘党员教育讲师。
    • 55. 加强县级党校(行政学校)和基层党校建设。县级党校(行政学校)应当将党员集中培训作为重要任务。有计划地组织安排党员教育讲师到基层授课。注重发挥党群服务中心、党员干部教育培训基地、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的作用。
    • 56. 加强全国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建设规划,组织编写全国党员教育基本教材。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可以结合实际,开发各具特色、务实管用的党员教育教材。
    • 57. 第四十二条: 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经费应当列入地方各级财政预算,结合实际按照党员数量划拨,重点保障农村、社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等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员教育管理,形成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 58. 第四十三条: 各级党委各党组应当加强对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检查考核。基层党委每年把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情况作为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的重要内容。在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中,对党组织负责人抓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情况作出评价。上级党组织在开展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中,应当考核检查下级党组织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情况。
    • 59. 对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中失职失责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问责追责。
    • 60. 谢谢观看浙江满江红律师事务所党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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