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民法典》亮点共享演讲人:***
    • 2.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部法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最终通过的《民法典》一共1260条,分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七编及其附则。 通过将《民法典》总则与2017年颁布的《民法总则》对比,可以发现《民法典》总则在内容和结构上基本没有变化。2017年的《民法总则》原本就是作为《民法典》的总则部分先行颁布的,在《民法典》制定完成后,《民法总则》的历史任务也就完成了,可以算得上史上“最短命”的一部法律了。 本次《民法典》总则对《民法总则》的调整主要有两点: 1、根据法典编纂体系化要求对个别条款作了文字修改。 2、将“附则”部分移到《民法典》的最后。(附则明确了《民法典》实施后,《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这里要注意,在上述法律规定废止后,相关的司法解释效力如何?关键看相关司法解释与《民法典》是否冲突,如果相互冲突的,应为无效,如果与《民法典》不冲突可以继续适用,直至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清理相关司法解释的通知或颁布《民法典》司法解释。)
    • 3. 1物权编2合同编5侵权责任编4婚姻家庭编及继承编目 录 3人格权编
    • 4. 物权编01确立国家、集体、私人的财产平等保护原则(第207条) 新增查询、复印不动产登记资料利害关系人的保密义务。(第219条) 将遗赠的法律性质从事实行为改为法律行为。(第230条) 我国作为公有制为主体的国家,历来强调个人服从于集体,集体服从于国家的观念。我国宪法第第十二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但没有规定集体、私人的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民法典》作为市场经济基本法,此次提出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平等保护原则,意味着在民事领域,国家、集体、个人的物权不仅受法律保护,还要平等保护,不得在政策上向国家或集体财产倾斜,这在私权保护领域是巨大的进步。 该规定顺应了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时代的要求,律师执业过程中经常会涉及相关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和复印,应注意该保密义务。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条删除了原来《物权法》第二十九条关于遗赠的内容,意味着将遗赠的法律性质从事实行为改成了法律行为,二者的区别就是事实行为的法律效力,自事实发生时生效,而法律行为的效力自行为发生时
    • 5. 延长遗失物招领公告时间(第318条)将遗失物无人认定归国家所有的期限延长到1年,该规定和《民事诉讼法》保持了一致。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应当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明确“添付”的物权归属认定原则,强调保护无过错方原则(第322条)这意味着无过错方将无需对因加工、附合、混合导致当事人财物损害承担赔偿或补偿责任。提高了业主大会表决门槛,增加“双四分之三”表决(第278条)业主大会决定“(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的事项,应该采用“双四分之三”表决门槛,强化了业主的权利。
    • 6. 新增了海域使用权可以抵押的规定(第395条)《民法典》增加了海域使用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并明确可以进行抵押。新增了居住权的规定(第366到369条)1、居住权的设立必须采用书面合同,口头约定不能设立居住权。 2、居住权只有占有、使用的权能,不包含收益。这意味着在居住权不能获取经营性收益。 3、居住权的性质为不动产物权,应遵循不动产物权的设立规则,必须进行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原则上居住权为无偿的,但当事人另行约定有偿的也可以。 4、居住权原则上具有专属性,不能转让和继承。明确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第359条)《民法典》明确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但对于民众最关心的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并未作出规定,留着以后另行出具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 7. 完善了浮动抵押的规定,明确动产抵押不具有追及力(第396、404条)《民法典》完善了浮动抵押的规定,并明确了动产抵押不具有追及力,不得对抗正 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取消了禁止流质契约的规定(第428条)《物权法》禁止流质的规定,往往直接导致相关合同条款违反法律规定而直接无效。《民法典》明确,即使约定流质条款,虽然不具有物权变动的效力,但仍具有担保的效力,质权人仍可以据此享有优先受偿权。 明确了动产登记和交付具有同等效力,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第415条)该规定明确明确了动产登记和交付具有同等效力,当二者发生冲突时,应该以登记和交付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清偿顺序。但实践中,登记的时间是明确的,交付的时间往往缺乏相关证据固定,在动产物权质押时,应做好书面交付记录,以确定交付时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也可以转让抵押财产(第406条)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抵押人转让财产无需经过抵押权人的同意,只要进行通知即可。抵押权人应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才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该规定将对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建议抵押权人在签订合同时增加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的相关约定
    • 8. 合同编02增加了合同相对性的明确法律依据。(第465条) 新增了合同订立的方式。(第471条) 承诺期限内发出的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第486条) 明确规定预约合同,明确违反预约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第495条) 扩大了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范围(第496条) 明确“不合理”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才无效。(第497条) 明确了电子合同标的的交付时间(第512条) 明确规定了选择之债选择权归属和转移(第515条) 新增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第三人享有拒绝权,履行请求权及违约责任请求权。(第522条) 明确规定情势变更原则,增加仲裁机构作为确认情势变更原则的认定主体(第533条) 扩大了债权人撤销权的适用范围(第538、539条)
    • 9. 新增规定应注意区分,在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情形下,不得对抗抗善意第三人,善意即指不知情。在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情况下,不得对抗第三人,无论该第三人是否是善意。分情形约定了约定债权不能转让能否对抗第三人的认定规则(第545条)举个例子,因受让债权而取得抵押权的,抵押权自受让主债权时即享有,而不以再次登记为前提。明确债权转让取得的从权利无需再进行登记或交付。(第547条)债务加入之前在《合同法》并无明确规定,但司法实践已经广泛适用,此次明确规定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明确增加了债务加入的规定(第552条)明确了解除权受1年除斥期间的限制,期限届满后,解除权消灭,当事人无权再行使解除权。明确规定了解除权的除斥期间(第564条)
    • 10. 明确可以不经通知,直接通过诉讼或者仲裁解除合同。(第565条)在解除合同程序上,原本《合同法》规定应通知对方,《民法典》新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可以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新增买卖合同所有权保留登记对抗制度(第641条)在原来《合同法》规定的所有权保留制度中,并没有所有权保留登记制度,当出卖人取回权与其他权利发生冲突时,往往因为善意取得而导致实际权利人利益受损。为了平衡二者利益,保护交易安全,《民法典》新增所有权保留登记制度,如果所有权保留进行了依法登记,则无论第三人是否知情,所有权保留均不受影响。 在原来《合同法》第第一百二十条规定新增了第二款,明确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明确增加了过失相抵规则(第592条)
    • 11. 随着近年来民间借贷乱想频发,套路贷、裸贷等不合法借贷损害了民众合法权益,国家已经多次发布相关规定,明确禁止高利贷。此次《民法典》明确规定,将禁止高利贷上升到法律级别的规定,显示了国家打击高利贷的决心。明确规定禁止 高利放贷(第680条)改变了保证责任 的推定方式(第686条)明确规定了融资租 赁物所有权的对外效力 (第745条)明确规定无偿委托合同 和有偿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 的赔偿范围。(第933条)新增中介合同中禁止 跳单(第965条)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是保证的两种形式,最大的区别在于一般保证具有先诉抗辩权,对于债权人行使担保请求权具有限制,债权人要先穷尽手段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最后才能要求一般保证人承担责任。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但由于该租赁物为承租人占有、使用,为避免权利外观影响导致产权不清晰的情况,《民法典》明确规定,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典》明确了无偿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时,应赔偿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时应赔偿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因此特别注意,即使是无偿委托合同,行使任意解除权造成损害的,也要赔偿! 为了节省中介费,实践中产生了很多跳单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最高法院在指导案例中已经明确了禁止跳单的裁判规则,此次《民法典》将司法裁判规则上升为法律明确规定,保障了中介的合法权益,但中介机构应注意保存提供中介服务的证据,否则虽有法律依据,缺乏证据也难以得到法院支持。S-WV. 新增物业服务合同为典型合同(第937-950条) 《民法典》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民法典》合同编第二十四章专章规定了物业服务合同,从此物业服务合同变为典型合同,物业管理进入《民法典》时代。
    • 12. 人格权编03◎人格权独立成编 本次《民法典》立法人格权是否独立成编是争议较大的问题,目前其他国家《民法典》没有将人格权独立成编,部分著名专家教授也一直反对人格权独立成编。单最终本次《民法典》仍对人格权独立成编,体现了国家立法以人为本,强调保护公民人格尊严的立法倾向。
    • 13. 司法实践中,违约和侵权责任竞合时,若主张违约责任,不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在侵害人格权的违约行为中,即使选择主张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01明确规定损害人格权的违约之诉中(第996条) 《民法典》将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近年来公众人物人格权侵害纠纷频发,对于不同职业的人侵害人格权的方式应区别对待。公众人物对人格权保护应有一定的限度。02明确了认定人格权侵权的考量因素( 第998条) 《民法典》新增了关于“生命尊严”的规定,意味着法律在一定程度上允许个人决定自己的命运。在医疗中,绝症患者有权选择有体面、有尊严的治疗方案。该规定也可能为将来“安乐死”立法提供了法律依据。 03新增维护生命尊严的权利(第1002条)
    • 14. 《民法典》沿用了《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推定同意原则,若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则推定他同意捐献,他死亡后,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04明确鼓励捐献器官(第1006条) 2018年11月26日,南方科技大学生物系副教授贺建奎宣称,通过编辑试管婴儿胚胎基因的一对双胞胎女婴出生。消息迅速引起轩然大波。《民法典》该条规定是对该事件的回应,明确表面在进行基因、胚胎等医学和科学研究,应遵守法律并不能违背伦理道德。05明确进行基因、胚胎等医学和科学研究,应遵守法律并不能违背伦理道德。( 第1009条) 该规定明确了性骚扰的各种表现形式,同时明确了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具有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的义务。在未来不排除受害人以侵权人和单位作为共同被告,单位未未尽到防止性骚扰义务,应连带承担民事责任。06明确禁止性骚扰,单位未尽到防止性骚扰的义务可能承担连带责任。(第1010条)
    • 15. 07.扩大肖像权保护范围,不以营利为目使用肖像权也构成侵权。(第1019条)民法通则的规定,侵害肖像权需要以营利为目的使用肖像为前提,《民法典》扩大了肖像权的适用范围,任何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的行为,都构成侵权行为,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因此任何组织和个人在《民法典》实施后,对使用他人肖像应更加慎重,避免侵权纠纷。以后可不能再随意制作别人的表情包了!09.扩大了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第1034条)《民法典》明确列举了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均属于受保护的个人信息。目前许多网络应用均会收集用户该部分信息,若未取得授权的,构成对个人信息的侵犯。08.扩大了隐私权界定范围(第1032条)《民法典》明确了隐私权的概念和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加大了对自然人隐私权保护的力度。 10.明确了数据共享的基本原则(第1038条)该条款规定,在经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人且无法恢复的情况下,能够未经他人同意提供、使用信息。该规定是为了平衡信息时代中个人信息保护和社会利益之间的冲突。
    • 16. 婚姻家庭及继承编婚姻家庭4个+继承5个04
    • 17. 确立夫妻共债共签制度,夫妻个人名义对外借款视为个人借款,除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或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第1064条) 在2018年以前,只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都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导致发生了一些渣男结婚后大量借款,然后就失踪,妻子负债千万的案例。为了解决该问题,2018年最高法院颁布了司法解释,明确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名义的借款推定为个人债务。本次《民法典》吸收了司法解释的规定。确立了离婚冷静期制度(第1077条) 离婚冷静期是本次立法争议很大的规定,该规定被很多人诟病的原因在于为离婚自由附加了限制条件,但该立法有一定的合理性。首先要明确离婚冷静期仅适用于协议离婚,对于诉讼离婚没有限制,实践中涉及家暴情形,往往也是通过诉讼离婚,因此不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其次,30天冷静期时间较短,在可接受范围内,本次立法有结合了民政局离婚后又复婚的相关社会资料,在利益衡量的基础上做此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不再为无效婚姻。(第1051条)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不再认定为婚姻无效的情形,避免对患者产生歧视。隐瞒重大疾病而结婚属于可撤销婚姻(第1053条)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可撤销的婚姻仅有胁迫的婚姻。本次《民法典》增加了第二种可撤销婚姻,即隐瞒重大疾病而结婚的,强调了夫妻告知义务,避免骗婚的道德风险。婚姻撤销之后视为没有结过婚,与离婚有很大的区别。婚姻家庭编
    • 18. 第1158条第1125条《民法典》新增了宽恕制度,对丧失继承权的继承人如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但如果涉及杀害被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的,性质较为恶劣,继承权不能恢复。第1136、1137、1142条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是信息化时代的要求,应该注意即使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也需要有两名以上见证人。此外,《民法典》对多份遗嘱效力优先性规则作出了巨大修改,删除了公证遗嘱优先的规定,这意味着存在多份遗嘱情况下,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原本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民法典》新增了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的规定,主要解决目前许多丁克家族财产无人继承,而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在现实中承担了一定的扶养义务的现状。该规定扩大了遗赠扶养协议的签订主体,为目前社会众多承担了扶养义务的社会组织和机构提供了法律依据。 第1128条继承编第1160条.无人继承财产收归国家所有应用于公益事业
    • 19. 3214在目前司法实践中,侵犯知识产权的损害赔偿仍以违约责任仍以补偿性为主,导致实践中许多受害人维权成本过高,加害人侵权成本太小,侵犯知识产权屡禁不止的现象。本次《民法典》明确规定了侵害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体现了国家加强了保护知识产权的力度。 新增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第1185条)《民法典》对网络避风港规则的完善,适应了目前互联网纠纷多元化发展的趋势,更加全面和具有可操作性。3. 完善了网络避风港规则,增加网络用户不侵权声明的内容。(第1195、1196条)该条规定了在部分具有风险的文体活动中,受害人原则上不得请求其他参与者赔偿损失,避免过度扩大侵权责任的范围,同时也避免司法实践中死者为大等和稀泥式判决。 规定了自担风险行为规则(第1176条)《民法典》明确了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的法律依据。此外,在劳务派遣中,删除了原先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补充”责任的规定,意味着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的赔偿顺序将不分先后。 4. 明确单位向员工追偿的法律依据,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的赔偿责任没有先后顺序。(第1191条) 侵权责任编
    • 20. 第1226条将个人信息保护纳入医疗机构的保密义务范围 第1232条第1254条第1240条规定了污染环境的惩罚性赔偿 高危作业中,被侵权人重大过失的经营者才能减轻责任。明确禁止高空抛物及高空抛物的归责原则
    • 21. 分享结束谢谢观看~劝人学法,心地善良,跟上潮流,一起秃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