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泵管理办法
电泵管理办法 为规范全矿电泵的领取、使用和管理,减少电泵的投入与消耗,进一步明确和落实责任,特制订本办法。 一、新电泵的领用及费用: 1、新电泵由机电厂统一到供应库房领取,领取费用由经管部在年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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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泵管理办法 为规范全矿电泵的领取、使用和管理,减少电泵的投入与消耗,进一步明确和落实责任,特制订本办法。 一、新电泵的领用及费用: 1、新电泵由机电厂统一到供应库房领取,领取费用由经管部在年初
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1目的 规范集团公司合同管理程序,明确管理职责,界定管理层面,防范经营风险,提高管理效能。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分支机构和其他直属单位
动力中心管理办法 ( 版号/版次状态:A ) 编制 确认 审核 批准 2019—7—3发布 2019—7—5实施 **汽车有限公司 发 布 **汽车有限公司 三层次文件 文件名称 动力中心管理办法 版 本
车辆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公司为使车辆管理统一合理化,及有效使用各种车辆,特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务用车辆由总务部门负责管理,分别按车号设册登记管理。 第三条 公务用甲种车辆各使用人或司机人员应于规定
医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医疗制度改革,降低公司行政费用,提供合理的医疗福利条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原则和范围 第二条 公司按照国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精神,
哈尔滨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学生奖励办法 总则 第一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条学校对学生的奖励采
并使各项人事作业之执行确能符合公司经营之需要,以达公平、公正、公开之目的,特订立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凡本公司人事评议委员会之组织、职掌、会议召开等规定,悉依本办法之规定办理。 三. 定义 为使公司各项人事作业之执行更趋公
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内部审计监督,使审计工作制度化、法制化,根据国家审计法规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方案有: 1.设立审计部,配置若干专职人员;
公司文件管理办法 为了控制公司文件发放的适当范围、作废文件的及时回收,确保各部门、车间所使用的公司文件的有效性,特制定本规定。 1、文件的发放: (1)财务部、生产部、营销部办公室以本部
党员量化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党员队伍日常教育管理,建立科学完善的党员考核评价体系,激励广大党员积极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做讲政治、有信念,讲规矩、有纪律,讲道德、有品行,讲奉献、有作为的合格党员,结合
党员教育管理办法 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BW.G1002-04 为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提高党员素质,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1.党员教育 1
****农村合作银行信贷资产保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为确保信贷资产安全,最大限度的减少信贷资产损失,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工作人员
为使家集客工单管理工作适应公司发展需要,确保装机工单、投诉处理工单连续性、完整性,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归档范围 项目在运作过程中,由于工作的需要在服务开通系统、EMOS系统产生的工单(包括电子
专业建设与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促进学校办学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加强对学校本科专业(以下简称“专业”)的建设和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
项目经理部合同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加强项目的合同管理,规范合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关于合同管理的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二、组织机构 项目部成立合同管理领导小组
安全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市处《安全工作管理办法》的指示精神,结合我段实际,切实把安全工作抓实抓好,确保安全工作目标完成,向安全要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管理
分包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责任成本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水平,规范分包商管理程序,使分包商管理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及公司相关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公司 会计核算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公司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公司填制会计
公司印章管理办法 *公司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一、印章是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的重要凭证和工具,印章的管理,关系到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的开展,甚至影响到公司的生存和发展,为
员工抚恤办法 第一条 本公司正式员工因公死亡或在职死亡者,其抚恤依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 前条所称因公死亡,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1.因执行职务发生危险,以至死亡。 2.因出差遇险或疾病,以至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