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医疗废物暂存点管理制度
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医疗废物暂存点管理制度 1、认真执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2、暂存处有醒目的医疗废物警示标志。 3、有专职或兼职人员管理,防止非工作人员接触医疗废物。 4、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医疗废物应分别存
您在香当网中找到 593219个资源
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医疗废物暂存点管理制度 1、认真执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2、暂存处有醒目的医疗废物警示标志。 3、有专职或兼职人员管理,防止非工作人员接触医疗废物。 4、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医疗废物应分别存
职业健康防护知识培训资料 一、什么是职业病? 职业病是指职业病有害因素所引起的疾病。它有两个概念,一个是广义的职业病,一个是法定职业病,从广义的角度讲凡是职业病危害因素所引起的疾病都叫做职业病,
10 C 7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20653—XXXX GB20653-2006 防护服装 职业用高可视性警示服 Protective clothing—High-visibility warning
1. 配置化疗药物的职业防护 2. 提高护士对肿瘤药物的防护意识 护士接触化疗药物频繁,抗肿瘤化疗药物对护理人员的健康损害作用是一个慢性积累的过程,不像患者用药一样产生直接效果,使许多护理人员不能从意
规范医疗卫生机构 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废物管理工作,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
遵照泸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对医疗废物和医疗废水监管力度的紧急通知》(泸市环发[2009]52号)精神,我们于二00九年五月九日至五月十四日,开展了县内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和医疗废水情况的检查工作,现将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第一章 医疗规章制度 第一节 共同制度 一、请示报告制度 凡遇到下列情况,必须及时逐级向有关部门及院领导请示报告: 1、意外灾害急救,接收大批创伤、中毒或传染病人及必须动员全院力量抢救的危重伤病员等。
第二篇 医疗质量管理篇 第一章 临床医疗管理 医教科工作制度 一、在院长领导下,组织全院医疗、科研、教学工作 二、拟定有关业务开展规划,制定质量管理标准,经常了解各科室医疗工作情况,协调科室间关系,检查分析各科室医疗质量情况。
第一章医疗相关制度 第一节医疗管理制度 一、首诊负责制度★ (一)首次接诊的医师或科室为首诊医师和首诊科室,首诊医师对患者的检查、诊断、治疗、抢救、转院和转科等工作负责。 (二)首诊医师必须详细询
一、病历质量管理制度 (1)病历书写必须参照浙江省病历管理质控中心编写《病历书写规范》、浙江省**医院〈病历书写指南〉及本院编写《住院病历书写规范》。 (2)病历质量由各科室质控人员全程负责、把关,科主任监督指导。
医疗核心制度 第一篇:新增医疗核心制度 新增医疗核心制度 一、医疗质量管理制度 1、医疗质量是医院管理的核心内容和永恒的主题,医院必须把医疗质量放在首位,把质量管理是不断完善、持续改进的过程,要纳入医院的各项工作。
**医学院沈洲医院 医疗管理核心制度 首诊负责制度 1、病人首先就诊的科室为首诊科室,接诊医师为首诊医师。凡来院就诊病人,不论是否属于本院范围和本科疾病,均应遵照本要求进行积极诊治和抢救
目 录 首诊负责制度…………………………………………1 三级查房制度…………………………………………3 会诊制度………………………………………………6 分级护理制度…………………………………………9
个人防护用品和职业危害的预防与治疗 第一条 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例,为职工配备或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各单位必须教育职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不懂得防护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准上岗操作。 第二条 努力做好防尘
个人防护用品和职业危害的预防与治疗 第一条 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例,为职工配备或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各单位必须教育职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不懂得防护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准上岗操作。 第二条 努力做好防尘
河池市金城江区医疗废物处理的模式 **市卫生局: 鉴于我区目前尚未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目前我区有两种处理模式。 1、在城区的医疗机构参照市级医疗机构的做法推行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由来宾市
XX市卫健系统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强医疗废物管理,防止医疗废物产生、收集、运送、处置等环节的对坏境的污染,保障人民群众生活环境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市**镇中心卫生院医疗废物管理自查自纠报告 为了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治理,进一步完善本单位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及处置的管理规范,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安全,切实维护群众健康,我们认真学习了《医疗废物管理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01-08 国卫办医发〔2013〕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