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发店卫生管理制度3篇
5、空调场所应有新风供应,新风入口应设在室外,远离污染源,空调器过滤材料应定期清洗更换。 6、必须备有供患头癣等皮肤病的顾客专用的理发用具,用后及时消毒。专用具必须单独消毒。 7、应有齐全的、有明显标志的消毒设施和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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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空调场所应有新风供应,新风入口应设在室外,远离污染源,空调器过滤材料应定期清洗更换。 6、必须备有供患头癣等皮肤病的顾客专用的理发用具,用后及时消毒。专用具必须单独消毒。 7、应有齐全的、有明显标志的消毒设施和消
臂?能先给我看一下您的注射部位皮肤吗?(选择患者右侧前臂掌侧下段为注射部位皮肤无红肿,无硬结,无皮肤病变,避开血管)我现在去准备一下用物,一会儿过来给您打针,您先休息一下。核对床头床尾,回治疗室。 2、边洗手边汇报
才能继续上岗。 二、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禁止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三、教育从业人员注意个人卫生,经营食品时
持患处清洁,一般可以自动痊愈。为了加速痊愈、防止皮肤感染,或者减小痒痛感,患者应立即到权威医院的皮肤病科就医,一般医生会开外用药涂抹患处,色素沉着约在两周至一个月内消失。具体防治措施如下: ①隐翅虫没
,只是在白酒或自酿的黄酒里加入微量雄黄而成,无纯饮的。雄黄酒有杀菌驱虫解五毒的功效,中医还用来治皮肤病。在没有碘酒之类消毒剂的古代,用雄黄泡酒,可以祛毒解痒。未到喝酒年龄的小孩子,大人则给他们的额头、
水流出来,而且还很痒,长的密密麻麻破;地方又会在长,分析是湿疹。 指导意见: 你好,湿疹是过敏性皮肤病,主要病因是免疫力低下接触过敏源引起,常用的治疗方法有利珍霜治疗和物理治疗两种,建议你先到正规大医院明确诊断过敏源,遵医嘱规范治疗。
身份证号码 一寸照片 姓 名 主检医师意见: 签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既往病史 1.肝炎 2.结核 3.皮肤病 4.性传播性疾病 5.精神病 6.其他: 受检者确认签字: 眼科 裸眼视力 右: 矫正视力 右:矫正度数
一、食堂工作人员必须做到就业前健康检查和从业后的定期检查(至少每年一次),凡有肠道传染病、肝炎、活动性结核、皮肤病、麻风病等应立即调换工作。 二、食堂环境卫生要防止蚊蝇生,防鼠防霉,定期清扫,做到空气清鲜,地面桌
车间卫生管理制度 一、生产人员必须持健康证上岗,凡患有传染病、皮肤病者严禁上岗。 二、上岗员工必须更换公司统一发放的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穿戴的工作服要保持清洁、无油污、衣扣不得脱落,出车间必须更换工作服。
籍贯 工 作 单 位 联系 电话 既 往 病 史 本 人 如 实 填 写 1.肝炎 2.结核 3.皮肤病 4.性传播性疾病 5.精神病 6.其他 受检者确认签字: 五 官 科 裸 眼 视 力 右 矫 正
籍贯 工 作 单 位 联系 电话 既 往 病 史 本 人 如 实 填 写 1.肝炎 2.结核 3.皮肤病 4.性传播性疾病 5.精神病 6.其他 受检者确认签字: 五 官 科 裸 眼 视 力 右 矫 正
10、浴池水水质达到游泳池水质卫生要求,有检测记录。配备专兼职水质净化、消毒员。 11、禁止患有性病和各种传染性皮肤病的顾客入内,并有明显标志。 12、所使用的化妆品及消毒用品符合相关卫生要求。 本文档由香当网(https://www
; 四、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五、餐饮服务人员调离后的健康必须全程监护,了解病情状况;
堂工作。 四、食堂从业人员一旦患上传染性疾病(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成渗性皮肤病等)不得从事食堂食品加工和销售工作。 五、从业人员个人卫生应做四勤: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愈后,持县(区)以上医疗保健单位的健康证明方可恢复工作。患慢性痢疾、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化脓性皮肤病、麻风病、结核病、精神病等保教人员应调离工作。 5.坚持晨检及全日健康观察制度,认真做好一摸:有否
一、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
格证明,每年至少健康检查一次。 二、凡是患有活动性肺结核、痢疾、伤寒、传染性肝炎、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于食品卫生疾病的人员必须调离餐饮服务工作岗位。 三、建立本单位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培训等
二、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毒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卫生的疾病(腹泻、咳嗽、发热、呕吐、手外伤等)不准上岗。 客房从业人员凡患病、有疾病先
动。 3、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4、食品从业人员凡患病或有疾病征兆须向
待合格后方可发证。 十、凡经健康体检,查出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岀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于食品卫生或公共卫生的病人,不得从事这类工作,从业人员经体检确定患上述疾病者不予发放健康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