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办法适:
()申请参加河船舶船员基安全培训(称河基安全培训)员包括河船舶工作员接受船舶驾驶轮机专业教育学生
(二)开展河基安全培训培训机构
(三)开展河基安全培训监督理考试发证工作海事理机构
第三条 中华民国海事局实施办法机关机关授权海事理机构(称发证机关)负责河基安全培训监督理考试发证工作
第四条 河基安全培训系指河船舶工作职员初次船工作职前接受安全社会责船舶防火灭火水救生求生船救护等基知识技方面专业培训
第五条 参加河基安全培训员应符合列条件:
() 年满16周岁超60周岁
(二)身体健康符合河船舶船员体检求
第六条 开展河基安全培训培训机构应满足条件取相应船员培训许证方开展河基安全培训
()中华民国境法设立法
(二)师资场设施设备应达办法附件列相应标准
(三)制订必基安全培训理制度安全防护制度
(四)建立船员培训质量控制体系
(五)教学计划纲制定应符合办法附件二求
船员培训许证申请受理审核签发工作中华民国船员培训理规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培训机构期培训开班前应受训员名册(容应包括姓名性身份证号码住联系方式等)具体实施培训计划报负责理该项培训发证机关未发证机关核准开展培训
第八条 申请参加河基安全考试员应发证机关提交资料:
()河船舶船员基安全考试发证申请表(见附件三)
(二) 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三) 12月河船员体格检查表
(四) 期直边正面5厘米免冠白底彩色片2张
全日制中专院校船舶驾驶轮机专业毕业学生直接申请核发河船舶船员基安全培训合格证项外需提交毕业证书复印件
申请提供居民身份证毕业证书复印件时应发证机关出示原件
第九条 培训机构开展河基安全培训时应满足求:
()培训时间少24时 (中实操少10时)
(二)日培训时间超8时
(三)班培训学员数超40实际操作训练组数超20组应少配备1名实际操作教师
第十条 培训机构培训中消耗种物品设备器材应时补充影响培训正常进行种培训物品消耗补充培训设备器材变更均应时记载时备查
第十条 河基安全培训考试分理考试实际操作考试
理考试成绩满分100分60分格实际操作考试成绩合格合格理考试实际操作考试均合格视培训合格
理考试实际操作考试均合格者须重新参加培训考试
理考试实际操作考试合格者发证机关允许成绩公布日起3月补考次逾期补考合格者须重新参加培训考试
第十二条 发证机关业已完成培训考试合格员签发河船舶船员基安全培训合格证
第十三条 申请参加河基安全考试发证者需规定缴纳关费
第十四条 河船舶船员基安全培训合格证机关统印制
第十五条 办法附件容需调整时机关文件形式调整公布
第十六条 办法颁布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 办法中华民国海事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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