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审计具体准第11号——分析性复核
第章 总
第条 规范注册会计师会计报表审计运分析性复核程序提高审计效率保证执业质量根独立审计基准制定准
第二条 准称分析性复核指注册会计师分析审计单位重率趋势包括调查率趋势异常变动预期数额相关信息差异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会计报表审计外审计业务特定求者外应参准办理
第二章 般原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合理运专业判断确定分析性复核程序运方式程度检查风险降低接受水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运分析性复核程序目包括:
()审计计划阶段帮助确定审计程序性质时间范围
(二)审计实施阶段直接作实质性测试程序提高审计效率效果
(三)审计报告阶段会计报表进行整体复核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进行分析性复核时应考虑:
()会计信息构成素间关系
(二)会计信息相关非会计信息间关系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进行分析性复核时审计会计期间会计信息项进行较:
()期前数期信息
(二)行业行业中规模相单位信息
(三)审计单位预算预测等数
(四)注册会计师估计数
第八条 实施分析性复核程序时注册会计师简易较率分析结构百分分析趋势分析等方法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运分析性复核程序时应考虑数间否存某种预期关系果存预期关系注册会计师应运分析性复核
第三章 分析性复核程序运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分析性复核程序运审计计划审计报告阶段运审计实施阶段
第十条 审计计划阶段注册会计师应运分析性复核进步解审计单位业务情况识潜风险领域
第十二条 审计实施阶段注册会计师分析性复核直接作实质性测试程序时应考虑素:
()分析性复核目标
(二)分析性复核结果信赖程度
(三)审计单位业务性质相关信息分解程度
(四)信息相关性
(五)相关信息获性
(六)相关信息源
(七)相关信息性
(八)相关信息性
(九)相关部控制效性
(十)前期审计中发现会计调整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报告阶段注册会计师应运分析性复核结印证实施审计程序出结确定否需追加审计程序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会计报表进行整体复核时应审阅会计报表附注考虑:
()针已发现异常差异未预期差异获取审计证否适
(二)否存尚未发现异常差异未预期差异
第四章 分析性复核结果处理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保持应职业谨慎考虑素合理确定分析性复核结果信赖程度:
()分析性复核涉项目重性重项目应仅仅赖分析性复核程序
(二)分析性复核结果针审计目标实施审计程序结致性
(三)分析性复核预期结果准确性准确性较低项目应赖分析性复核程序
(四)固风险控制风险评估风险较高项目应赖分析性复核程序
(五)实施分析性复核程序员力验
第十六条 果分析复核部控制生成信息部控制失效注册会计师应信赖信息分析性复核结果
第十七条 分析性复核结果出现异常情况时注册会计师应进行调查求审计单位予解释获适验证证:
()预期金额存重偏差
(二)相关信息严重致
果审计单位予解释解释注册会计师应考虑否实施审计程序
第五章 附
第十八条 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准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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