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315 1910 审核:
第条进步提高校实验室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职业卫生(简称安全环保)理水师生员工安全环保意识保障教学科研活动正常进行根沪交(实)〔2014〕1号文件精神结合校实际情况成立海交通学实验室安全环保督导组(简称督导组)规范相关工作特制定办法
第二条督导组12~15名涵盖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强(弱)电生物环境等专业领域专家组成设组长副组长(兼秘书)名负责安全环保督导工作安排落实督导组专家单位推荐报学校审批予聘督导组专家聘期两年连聘连
第三条督导组专家般应满足条件:
()长期事实验室相关教学科研工作实验室理工作具较高安全环保素养
(二)具良沟通力书面表达力
(三)身体健康责心强年龄超70周岁
第四条督导组专家连续6月参加督导工作特殊情况法继续参加聘期督导工作应退出督导组相关院(系)推荐该专家专业领域相专家学校审批增补进督导组
第五条督导组职责:
()安全督查 通校单位日常安全环保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
(二)安全咨询 校实验室安全环保理制度建设安全环保决策事项等提供咨询建议
(三)安全评价 参实验室安全环保关项目评估实验室安全部门委托实验室安全环保活动评选评
第六条督导组应学期初制定工作计划报校实验室安全环保办公室备案校实验室安全环保办公室月督导组进行次工作例会
第七条督导组检查组形式进行督导组专家参检查频率原应低月两次
第八条督导组专家进行安全检查时应佩戴督导证隐患拍留存应安全检查二工作日校实验室安全环保办公室提交督导报告校实验室安全环保办公室发整改通知相关单位
第九条检查单位应配合督导组工作提供相关材料解释相关质疑督导组现场发现危险操作检查单位应立停止相应实验整改
第十条支持督导组开展工作学校设立工作费督导组专家发放工作津贴工作津贴学期结束时实际参督导工作量发放
第十条办法颁布日起实施资产理实验室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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