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学校教育机构
第二十五条国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举办学校教育机构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公民法举办学校教育机构组织营利目举办学校教育机构
第二十六条 设立学校教育机构必须具备列基条件:
()组织机构章程
(二)合格教师
(三)符合规定标准教学场设施设备等
(四)必备办学资金稳定费源
第二十七条 学校教育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应国家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者备案手续
第二十八条 学校教育机构行列权利:
()章程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者受教育者
(四)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理实施奖励者处分
(五)受教育者颁发相应学业证书
(六)聘教师职工实施奖励者处分
(七)理单位设施费
(八)拒绝组织教育教学活动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权利
第二十九条 学校教育机构应履行列义务:
()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职工合法权益
(四)适方式受教育者监护解受教育者学业成绩关情况提供便利(五)遵国家关规定收取费公开收费项目
(六)法接受监督
第三十条学校教育机构举办者国家关规定确定举办学校者教育机构理体制学校教育机构校长者行政负责必须具中华民国国籍中国境定居具备国家规定职条件公民担免国家关规定办理学校教学行政理校长负责学校教育机构应国家关规定通教师体教职工代表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民理监督
第三十条学校教育机构具备法条件批准设立者登记注册日起取法
资格学校教育机构民事活动中法享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学校教育机构中国资产属国家学校教育机构兴办校办产业独立承担民事责
第四章 教师教育工作者
第三十二条 教师享法律规定权利履行法律规定义务忠诚民教育事业
第三十三条国家保护教师合法权益改善教师工作条件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社会位教师工资报酬福利遇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制度通考核奖励培养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第三十五条学校教育机构中理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学校教育机构中教学辅助员专业技术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制度
第五章 受教育者
第三十六条受教育者入学升学业等方面法享等权利学校关行政部门应国家关规定保度女子入学升学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男子等权利
第三十七条 国家社会符合入学条件家庭济困难童少年青年提供种形式资助
第三十八条 国家社会学校教育机构应根残疾身心特性需实施教育提供帮助便利
第三十九条 国家社会家庭学校教育机构应犯罪行未成年接受教育创造条件第四十条业员法接受职业培训继续教育权利义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组织应单位职工学培训提供条件便利
第四十条 国家鼓励学校教育机构社会组织采取措施公民接受终身教育创造条件
第四十二条 受教育者享列权利:
()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种活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国家关规定获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学业成绩品行获公正评价完成规定学业获相应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学校予处分服关部门提出申诉学校教师侵犯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者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权利
第四十三条 受教育者应履行列义务:
()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思想品德行惯
(三)努力学完成规定学务
(四)遵守学校者教育机构理制度
第四十四条 教育体育卫生行政部门学校教育机构应完善体育卫生保健设施保护学生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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