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章 总
第条 规范中学生学籍理提高新形势基础教育科学理水保障适龄童少年受教育权利根中华民国教育法中华民国义务教育法等关法律制订办法
第二条 办法适国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公民法举办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简称学校)学校读学生(简称学生)
第三条 学生学籍理采信息化方式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理学校实施理体制
____教育行政部门宏观指导学生学籍理工作负责组织建设全国联网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理系统(简称电子学籍系统)制订相关技术标准实施办法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行政区域学生学籍理工作制订省(区市)学籍理实施细指导监督检查行政区域学校学生学籍理工作国家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学生数库确保正常运行数交换作学籍部门指导直学校学籍理工作应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理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省(区市)关学生学籍理项规定求作学籍部门指导直学校学籍理工作应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理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行政区域学校学生学籍理工作应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理督促学校做学生学籍日常理工作
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报应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学籍建立
第四条 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学校应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
学籍部门应通电子学籍系统时核准学生学籍
第五条 学籍号学生居民身份证号基础生成号终身变学籍号具体生成规____教育行政部门行制订
逐步推行包含学生学籍信息免费学生卡
第六条 学校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重复建立学籍学籍部门学校应利电子学籍系统进行查重
学籍理实行籍走普通学校接收特殊学校学生班读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外学校接收未规定办理转学手续学生入学残疾程度较重法进入学校学学生承担送教门学校建立学籍
第七条 学校应学生入学日起___月建立学籍档案
学生学籍档案容包括:
学籍基础信息信息变动情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社会实践情况等)
四体质健康测试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校期间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信息材料
学籍基础信息表____教育行政部门统制订
第八条 学籍档案分电子档案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理纸质档案学校学籍理员负责理
逐步推进学籍档案电子化时保留必纸质档案
第九条 学生转学基础教育阶段升学时学籍档案应转转入学校升入学校转出学校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时保留必纸质档案复印件学生终止学业学校应档永久保存学生学籍档案相关规定办理
学校合学籍档案移交入学校理
学校撤销学籍档案移交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单位理
第十条 学生父母监护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居民户口簿证明文件学校提出申请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证明复印件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报学籍部门核准
第三章 学籍变动理
第十条 学段类学籍变动具体条件求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国家法律法规实际统筹制定
第十二条 正常升级学生学籍信息更新电子学籍系统完成
第十三条 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学籍进行转接学生毕业(结业肄业)时学校应时维护电子学籍系统中关信息证明材料入学生学籍档案学籍部门应时学生学籍变动信息进行更新
第十四条 学生转学升学转入学校应通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转出学校双方学校学籍部门予核办
转入转出学校双方学校学籍部门应分___工作日完成学生学籍转接
第十五条 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转出学校应时转出学籍档案___月办结
第十六条 学生转学升学转入学校应收学籍档案基础学生接续档案
第十七条 特教学校学生转入普通学校班读普通学校班读残疾学生转入特教学校读学籍转入新学校保留原学校
进入工读学校读学生学籍否转入工读学校原学校学生父母监护商定
第十八条 省(区市)直学校设区市直学校学生转入转出情况学校学期书面告知县(区)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九条 学生休学父母监护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审核意通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部门登记复学时学校应时办理相关手续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保留学籍
第二十条 学生境外读应效证件现读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回境接受基础教育应接续原学籍档案
第二十条 学生死亡学校应相关证明___工作日通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部门注销学籍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法时书面报乡镇民政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籍部门义务教育年限保留学籍利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理
义务教育阶段外务工员迁子女辍学读学校学籍部门应学期末学生学籍档案转交户籍县(区)教育行政部门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 方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学籍理提供必保障条件配备指定学籍理员完善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学籍理员实行先培训岗保持相稳定级学籍理员基信息须报送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 方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学期复核学生学籍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信息学籍变动信息准确
第二十五条 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建立严格保密制度非学籍部门书面批准学籍信息律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外泄滥
第二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违反办法规定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直接负责员直接责员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违反办法规定列情形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法追究校长相关员责:
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
二虚假信息建立学籍学籍档案
三时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
四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
五接收学生办理转学手续
六规定学生转接学籍档案
七泄露非法学生学籍信息
八违反办法规定行
第五章 附
第二十八条 学校外籍学生港澳台学生学籍理参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制订完善实施细
第三十条 办法___年___月___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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