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章 总
第条 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加强完善研究生学籍理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定规定
第二条 规定适普通高等学校科研单位(简称培养单位)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接受学历教育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培养单位紧紧围绕国家培养高层次专门务断加强完善研究生理工作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严格理坚持行政理思想教育相结合教育原调动研究生理积极性
第四条 研究生热爱祖国拥护中国产领导努力学马克思义遵宪法法律培养单位规章制度具良道德品质文明风尚勤奋学刻苦钻研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
第二章 入学注册
第五条 新生录取通知书关证件培养单位规定日期入学报时报者须培养单位批准
第六条 新生报培养单位招生规定复查合格准予注册者取学籍
第七条 体检复查中发现患疾病坚持学者县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愈培养单位批准保留入学资格年回家回原单位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新生享受校研究生遇
保留入学资格新生须学年开学前培养单位提出入学申请复查合格方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第八条 新生列情况者取消入学资格:
()未请假请假逾期超两周报者
(二)入学复查合格者
(三)保留入学资格期满新生未规定申请入学申请入学复查合格者
第九条 学期开学时研究生时注册期注册者应请假否旷课处理
第三章 纪律考勤
第十条 研究生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培养单位统组织活动参加者必须请假未批准擅缺席者旷课处理
旷课者应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予纪律处分
第十条 研究生必须培养方案求学规定课程规定参加修课程考试(考查)严格遵守考试纪律
第十二条 研究生必须培养方案求参加科学研究教学实践社会实践专门技术训练遵守文答辩实践考核规定
第十三条 学期间受理研究生请假出国探亲出国进修留学等国家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研究生学期间提倡晚婚符合国家规定晚婚年龄求结婚者培养单位根实际情况严掌握
第四章 休学复学
第十五条 研究生病坚持学培养单位医院县级医院证明需休养治疗申请休学
第十六条 休学般学期限期满复学继续申请休学累计超年
第十七条 批准休学研究生应离开培养单位回家回原单位治疗返路费理休学期间医疗费等培养单位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休学期满研究生持培养单位指定县级医院健康证明办理复学手续复查合格准许复学
第十九条 研究生休学期间违法乱纪情节严重取消复学资格予退学相应处理
第五章 转学转专业
第二十条 般受理研究生转学转专业学专业调整原指导教师变动单位法继续培养特殊情况必须转学转专业须转出转入培养单位批准
第二十条 批准转学般应区系统进行法解决转外专业口培养单位接受专业必须符合培养研究生条件研究生转学申请转出转入培养单位意报省(治区直辖市)高教部门审批(跨省者须两高教部门批准)转入省(治区直辖市)抄送转入单位公安部门
第六章 退 学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列情形者应予退学:
()休学期满办理复学手续者
(二)休学期满复学复查合格者
(三)硕士生学期两门学位课程考试格门学位课程考试格补考格者博士生门学位课程考试格者
(四)培养单位考核认宜继续培养者学位文工作中明显表现出科研力差者
(五)指定医院确诊患精神病癫痫病患疾病继续学者
(六)意外伤残坚持学者
(七)申请退学说服教育效者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退学培养单位发退学证明学满年完成培养计划求成绩合格者发肄业证书学满年者发学证明未批准擅离校作动退学处理发肄业证书学证明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退学善问题列办法处理:
()入学前职员退回原单位
(二)入学前应届毕业生学业成绩格退学培养单位负责原源省(入科学前户口)安排推荐业报培养单位省毕业生调配部门审批办理派遣手续
研究生退学业入学前学历安排推荐培养单位规定时间没接收单位退回源省
(三)研究生退回生源
第七章 奖励处分
第二十五条 培养单位定期研究生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品学兼优研究生应予奖励表扬奖励表扬采取精神鼓励物质奖励结合精神鼓励原奖励表扬形式:通报表扬发奖状证书奖章奖品奖学金授予荣誉称号等
第二十六条 犯错误研究生培养单位视情节轻重批评纪律处分处分分六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4)留校察(5)勒令退学(6)开学籍
留校察学年期受留校察处分研究生察期满时确已改正错误期解察留校察期间显著进步表现提前解察教育改勒令退学开学籍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列情形者培养单位酌情予勒令退学开学籍处分:
()反宪法确定基原行者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侮辱诽谤坚持改者
(二)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三)破坏公财产偷窃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危害者
(四)酗酒赌博架斗殴情节严重者品行恶劣道德败坏者
(五)考试作弊剽窃研究成果影响恶劣者
(六)查实属徇私舞弊考取研究生者
(七)违反培养单位纪律情节严重者
关联法规:
第二十八条 犯错误研究生严格求热情帮助处理时持慎重态度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处分适允许申辩
事处分决定服应___日培养单位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组织关员进行复查接申诉请求___日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组成培养单位确定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作出勒令退学开学籍处分培养单位审批报级部门省(治区直辖市)高教部门国家教委备案中特殊情况须报省(治区直辖市)高教部门审批
第三十条 研究生勒令退学开学籍回生源勒令退学者发学证明开学籍者发学证明
第三十条 研究生鉴定奖励处分等材料入档案撤销
第三十二条 取消学籍退学勒令退学开学籍者申请复学
第八章 毕业业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培养计划规定完成课程学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完成毕业(学位)文通答辩德体合格准予毕业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提前达毕业求培养单位考核批准提前毕业国家关规定业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校学年限硕士生般二三年博士生般三年研究生应规定年限完成学务般延长特殊原未完成学务培养单位批准适延长学年限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毕业时培养单位做毕业鉴定鉴定容包括德智体三方面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通培养计划规定学德体合格毕业(学位)文未通者准予结业发结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国家教委统印制肄业证书学证明培养单位印制
第三十九条 毕业研究生国家关业规定国家安排业推荐业结业研究生培养单位推荐业
第九章 附
第四十条 定委托培养研究生学籍理定委托合规定外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培养单位根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规定发布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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