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条 提高托幼园卫生保健工作水预防减少疾病发生保障童身心健康制定办法
第二条 办法适招收0~6岁童级类托幼园(简称托幼机构)
第三条 托幼机构应贯彻保教结合预防方针认真做卫生保健工作
第四条 县级级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作公卫生服务重容加强监督指导
县级级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
第五条 县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辖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业务指导容包括:膳食营养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等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定期托幼机构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咨询服务指导
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应法托幼机构饮水卫生传染病预防控制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托幼机构设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应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关规章求认真落实项食品安全求
食品药品监督理部门等负责餐饮服务监督理部门应法加强托幼机构食品安全指导监督检查
第七条 托幼机构建筑设施设备环境提供食品饮水等应符合国家关卫生标准规范求
第八条 新设立托幼机构招生前应取县级方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符合托幼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卫生评价报告
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卫生保健工作质量纳入托幼机构分级定类理
第九条 托幼机构法定代表者负责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第责
第十条 托幼机构应根规模接收童数量等设立相应卫生室者保健室具体负责卫生保健工作
卫生室应符合医疗机构基标准取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证
保健室开展诊疗活动配置应符合保健室设置基求
第十条 托幼机构应聘符合国家规定卫生保健员卫生保健员包括医师护士保健员
卫生室工作医师应取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医师执业证书护士应取护士执业证书
保健室工作保健员应具高中学历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具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基础知识掌握卫生消毒传染病理营养膳食理等技
第十二条 托幼机构聘卫生保健员应收托150名童少设1名专职卫生保健员例配备卫生保健员收托
150名童应配备专职者兼职卫生保健员
第十三条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员应定期接受妇幼保健机构组织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员应机构工作员进行卫生知识宣传教育疾病预防卫生消毒膳食营养食品卫生饮水卫生等方面具体指导
第十四条 托幼机构工作员岗前必须县级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托幼机构工作员健康合格证方岗
托幼机构应组织岗工作员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岗员患传染性疾病应立离岗治疗治愈方岗工作
精神病患者精神病史者托幼机构工作
第十五条 托幼机构应严格托幼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包括容:
()根童年龄特点建立科学合理日生活制度培养童良卫生惯
(二)童提供合理营养膳食科学制订食谱保证膳食衡
(三)制订童生理特点相适应体格锻炼计划根童年龄特点开展游戏体育活动保证童户外活动时间增进童身心健康
(四)建立健康检查制度开展童定期健康检查工作建立健康档案坚持晨检全日健康观察做常见病预防发现问题时处理
(五)严格执行卫生消毒制度做室外环境卫生加强饮食卫生理保证食品安全
(六)协助落实国家免疫规划童入托时应查验预防接种证未规定接种童告知监护督促监护带童规定接种单位补种
(七)加强日常保育护理工作体弱进行专案理配合妇幼保健机构定期开展童眼耳口腔保健开展童心理卫生保健
(八)建立卫生安全理制度落实项卫生安全防护工作预防伤害事发生
(九)制订健康教育计划童家长开展种形式健康教育活动
(十)做项卫生保健工作信息收集汇总报告工作
第十六条 托幼机构应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做传染病预防控制理工作
托幼机构发现传染病患应时法律法规卫生部规定进行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环境进行严格消毒处理
传染病流行期间托幼机构应加强预防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收集分析调查核实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发现问题时通报托幼机构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童入托幼机构前应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合格方进入托幼机构
托幼机构发现园()童患疑似传染病时应时通知监护离园()诊治患传染病患治愈医疗卫生机构出具健康证明方入园()
童离开托幼机构3月应进行健康检查方次入托幼机构
医疗卫生机构应规定体检项目开展健康检查违反规定擅改变
第十九条 托幼机构列情形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逾期改予警告情节严重教育行政部门法予行政处罚:
()未求设立保健室卫生室者配备卫生保健员
(二)聘未进行健康检查者健康检查合格工作员
(三)未定期组织工作员健康检查
(四)招收未健康检查健康检查合格童入托幼机构
(五)未严格托幼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应时处理结果通报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作托幼机构分级定类理质量评估
第二十条 托幼机构未取医疗机构执业许证擅设立卫生室进行诊疗活动医疗机构理条例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托幼机构未规定履行卫生保健工作职责造成传染病流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卫生事件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相关法律法规予处罚
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未办法规定履行职责导致托幼机构发生突发公卫生事件卫生行政部门相关法律法规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 学附设学前班单独设立学前班参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省治区直辖市结合实际根办法制定实施细
第二十四条 认真执行办法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单位级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 托幼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卫生部负责制定
第二十六条 办法
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1994年12月1日卫生部原国家教委联合发布托幼园卫生保健理办法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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