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章 总
第条 保障省民代表会法行职权规范省民代表会议事活动提高议事质量效率根中华民国宪法中华民国方级民代表会方级民政府组织法关法律规定结合省民代表会工作实际制定规
第二条 省民代表会议事实行民集中制原
省民代表会会议审议议案审查报告讨决定事项进行选举等应充分发扬民严格法办事集体行职权
省民代表会会议实行事项议程
第三条 省民代表会代表应增强代表民行权力责感认真履行职责觉接受民监督时出席省民代表会会议参加项议案报告审议表决选举等
第四条 省民代表会会议期间省民代表会专门委员会席团领导做项议案报告审议工作
第二章 会议筹备举行
第五条 省民代表会会议年少举行1次般第季度举行15省民代表会代表提议者省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认必时召开省民代表会会议
第六条 省民代表会会议省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届省民代表会第次会议届省民代表会代表选举完成2月届省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七条 省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省民代表会会议举行前完成列准备工作:
()决定会议召开日期点
(二)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三)提出席团秘书长名单草案
(四)决定列席会议员名单
(五)会议准备事项
第八条 省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省民代表会会议举行1月前开会日期点建议会议议程书面通知代表通省新闻媒体社会公布准备提请会议审议法规草案印发代表
时召集省民代表会会议应时通知代表社会公布
第九条 省民代表会会议23代表出席始举行
省民代表会举行会议时候省民代表会代表应出席病者特殊原出席会前应书面省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请假获批准未批准2次出席代表会会议代表资格法终止
会议期间出席会全体会议会秘书处组织会议活动应通代表团会秘书处请假获批准会议期间出席代表团会议应代表团请假
会秘书处关工作机构负责秘书长报告代表出席省民代表会会议情况缺席原
第十条 省民代表会会议举行前省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应组织代表进行专题调研集中视察解省济政治文化社会发展情况民群众关注热点难点问题听取选举单位民群众意见
第十条 届省民代表会第次会议举行前届省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届省民代表会代表选举否符合法律规定届省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报告届省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公布代表名单
省民代表会次会议举行前省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公布代表出缺补选情况
第十二条 省民代表会会议举行前省民代表会代表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代表团团长副团长代表团第次全体会议推选
代表团分设干代表组代表组会议推选组召集
第十三条 代表团团长履行列职责:
召集持代表团全体会议
(二)组织代表团审议议案关报告
(三)反映代表团议案关报告审议意见
(四)持代表团会议质询询问
(五)传达贯彻席团会议决定关事项
(六)处理代表团工作事项
代表团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第十四条 省民代表会会议举行前代表团审议省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席团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会议准备事项提出意见
省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根代表团提出意见席团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会议准备事项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表决
省民政府组成员省高级民法院省民检察院负责般担席团成员职务届省民代表会第次会议外
第十五条 省民代表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表决器方式者方式选举席团成员秘书长通会议议程会议准备事项决定
预备会议省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持届省民代表会第次会议预备会议届省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持
届省民代表会第次会议预备会议表决届省民代表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员名单草案议案审查委员会委员副委员委员组成组成员省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代表中提名议案审查委员会席团领导工作席团提出议案处理意见报告
第十六条 席团履行列职责:
()持省民代表会会议
(二)领导代表会代表团专门委员会会秘书处工作
(三)决定省民代表会会议日程
(四)组织审议列入会议议程议案报告
(五)提出应省民代表会会议法选举通候选名单
(六)持省民代表会会议选举提出选举办法草案
(七)决定议案罢免案质询案审议程序处理意见
(八)代表会会议提出议案项决议草案
(九)发布公告
(十)需席团决定事项
第十七条 席团第次会议推选席团常务席干推选席团成员干分担会次全体会议执行席决定列事项:
()副秘书长选
(二)会议日程
(三)会表决议案办法
(四)代表提出议案截止日期
(五)需席团第次会议决定事项
席团第次会议省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必时委托副召集
届省民代表会第次会议席团第次会议召集秘书长建议席团会议通
届省民代表会第次会议席团第次会议审议决定次省民代表会选举办法草案关设立届省民代表会专门委员会决定草案提请代表团审议提请会全体会议表决审议届省民代表会财政济委员会委员副委员委员选建议名单决定建议选交代表团酝酿提请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十八条 席团会议23席团成员出席始举行席团决定事项席团全体成员半数通
第十九条 席团常务席行职权:
()召集持席团会议
(二)会议关事项席团提出建议
(三)召集代表团团长会议议案关报告重问题听取代表团审议意见进行讨重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关代表进行讨讨情况意见席团报告
(四)根省民代表会会议进展情况会议日程安排作必调整
(五)需席团常务席讨决定事项
席团常务席讨决定关事项般召开席团常务席会议否召开席团常务席会议秘书长提出建议
第二十条 会全体会议会执行席持会执行席持全体会议时候应会议议程进行会全体会议进行中出现重问题时持会议会执行席宣布暂时休会
届省民代表会第次会议第次全体会议完成议程外应表决次省民代表会选举办法草案关设立届省民代表会专门委员会决定草案届省民代表会财政济委员会委员副委员委员选名单草案
第二十条 代表团审议列入会议议程项议案报告代表团全体会议代表组会议审议审议意见代表团团长者团长委托副团长席团汇报
第二十二条 省民代表会会议设立会秘书处会秘书处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会秘书处秘书长领导办理席团交付事项处理会议日常事务会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二十三条 列席员病者特殊原列席省民代表会会议会前应省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书面请假获批准会议期间应会秘书处书面请假获批准会秘书处关工作机构负责秘书长报告列席员列席会议情况缺席原
列席会议员会议发言没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省民代表会会议公开举行
会全体会议设旁听席旁听员应会秘书处意遵守会议秩序妨碍会议正常进行旁听办法会秘书处制定
会议举行新闻发布会会秘书处意记者会议进行采访
第二十五条 省民代表会必时候举行秘密会议举行秘密会议征求代表团意见席团会议决定
第二十六条 省民代表会会议少数民族代表民族语言发言民族文字提出
议案建议批评意见关代表团会秘书处应通晓汉语少数民族代表做翻译工作
第三章 议案提出审议
第二十七条 省民代表会举行会议期间席团省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省民代表会专门委员会省民政府省高级民法院省民检察院省民代表会提出属省民代表会职权范围议案席团决定提交省民代表会审议者交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席团审议决定提交会全体会议表决
1代表团者省民代表会代表10联名届省民代表会第次会议提出议案席团决定否列入会议议程者先交议案审查委员会审议提出议案处理意见报告席团决定否列入会议议程届省民代表会余次会议提出议案席团决定否列入会议议程者先交省民代表会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否列入会议议程意见议案审查委员会汇总提出议案处理意见报告席团决定否列入会议议程
会秘书处应席团通关议案处理意见报告印发代表
第二十八条 省民代表会举行会议期间代表团者代表联名列事项提出议案:
()需通方立法予规范事项
(二)省民政府省高级民法院省民检察院监督工作中关事项
(三)需省民代表会讨决定省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等工作重事项
(四)省民代表会职权范围事项
省民代表会提出议案应案案方案属方性法规案应附法规草案者立法旨说明
省民代表会举行会议期间代表团者代表联名提出议案应席团规定议案截止时间前提出代表团送交会秘书处议案截止时间提出作建议批评意见处理议案容属省民代表会职权范围席团决定作建议批评意见处理
代表团提出议案代表团全体代表半数通
第二十九条 列入会议议程议案提案者省民代表会关专门委员会省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关工作机构应提供关资料
第三十条 列入会议议程议案代表团进行审议席团交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报告席团审议决定提交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三十条 专门委员会审议代表团者代表联名提出议案时候邀请提案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涉专门性问题时候邀请关方面代表专家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专门委员会决定举行秘密会议
第三十二条 列入会议议程议案交付表决前提案求撤回席团意会议该议案审议行终止
第三十三条 列入会议议程议案审议中重问题需进步研究席团提出会全体会议决定授权省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报次省民代表会会议备案者提请次省民代表会会议审议
第三十四条 席团决定列入次会议议程议案应交省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者关专门委员会闭会审议
决定交专门委员会审议议案关专门委员会应闭会6月提出审议结果报告提请省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省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应审议结果报告报次省民代表会会议备案
第三十五条 省民代表会审议方性法规案中华民国立法法贵州省方立法条例规定办理
第四章 审查工作报告全省国民济社会发展计划
全省省级财政预算
第三十六条 省民代表会年第季度举行会议期间举行会全体会议听取省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省民政府省高级民法院省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工作报告应包括省民代表会次会议工作情况年工作安排省民代表会次会议关决议贯彻执行情况届省民代表会第次会议提出工作报告应届工作进行总结届工作提出建议
第三十七条 省民代表会全体会议听取项工作报告代表团进行审查报告机关应根代表审查意见工作报告进行修改会秘书处负责修改工作报告说明印发会议
第三十八条 省民代表会会议听取审查项工作报告应作出相应决议决议草案席团根代表团审查意见提出代表团审议席团提交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三十九条 省民代表会会议举行1月前省民政府关部门应全省国民济社会发展计划计划执行情况全省省级财政预算预算执行情况容省民代表会财政济委员会关专门委员会汇报财政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初步审查意见转告省民政府关部门省民政府关部门应根初步审查意见修改完善相关报告规定时限送交会秘书处
第四十条 省民代表会年第季度举行会议期间省民政府应会议提出全省国民济社会发展计划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全省省级财政预算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全省国民
济社会发展计划指标草案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表草案财政预算收支表草案等印发会议代表团省民代表会财政济委员会进行审查
第四十条 省民代表会财政济委员会审查全省国民济社会发展计划计划执行情况全省省级财政预算预算执行情况时邀请省民代表会专门委员会组成员代表团负责部分代表专家学者列席会议
第四十二条 省民代表会财政济委员会全省国民济社会发展计划计划执行情况全省省级财政预算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查应席团提出审查结果报告席团会议通印发代表
第四十三条 省民代表会会议全省国民济社会发展计划计划执行情况全省省级财政预算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查应作出相应决议决议草案席团提出代表团审议席团提交会全体会议表决
省民政府省民代表会会议提出关国民济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草案审查批准程序参全省国民济社会发展计划审查批准程序
第四十四条 全省国民济社会发展计划全省省级财政预算省民代表会批准执行程中必须作部分调整省民政府应调整方案提请省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四十五条 工作报告全省国民济社会发展计划全省省级财政预算未获省民代表会全体会议表决通处理办法席团决定
第五章 选举辞职罢免
第四十六条 省民代表会会议选举补选省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组成员省长副省长省高级民法院院长省民检察院检察长省出席全国民代表会代表决定省民代表会专门委员会组成员选中华民国方级民代表会方级民政府组织法中华民国全国民代表会方级民代表会选举法规定次省民代表会会议通选举办法进行
第四十七条 会席团者提名应会议介绍候选基情况代表提出问题作必说明
提名省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省长副省长省高级民法院院长省民检察院检察长正式候选代表见面
第四十八条 省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组成员省长副省长省高级民法院院长省民检察院检察长省民代表会会议期间提出辞职席团辞职请求交代表团审议提交会全体会议决定会闭会期间提出辞职省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辞职请求提请省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省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省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报次省民代表会会议备案
第四十九条 省民代表会举行会议期间席团省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者省民代表会110代表联名提出省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组成员省民政府组成员省高级民法院院长省民检察院检察长罢免案席团者省民代表会110代表联名提出省选出全国民代表会代表罢免案
第五十条 提出罢免案应写明罢免理提供关材料
席团应罢免案进行初步审议事实清楚理充分提交省民代表会审议提请全体会议表决需查证核实省民代表会提议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
次省民代表会会议根调查委员会报告审议决定者授权省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根调查委员会报告作出相应决议报次省民代表会会议备案
罢免案提交会表决前应罢免案容通知提出罢免员提出罢免员权席团会议会全体会议提出申辩意见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席团印发会议
第五十条 省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组成员专门委员会组成员省民代表会代表资格选举单位罢免省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组成员专门委员会组成员职务相应撤销席团予公告会闭会期间省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予公告
第五十二条 省民检察院检察长选举罢免辞职省民代表会通应报高民检
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罢免省出席全国民代表会代表应报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六章 询问质询
第五十三条 代表团议案关报告进行审议时候代表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关国家机关应派负责员熟悉情况相关员会听取意见回答代表提出询问
席团省民代表会关专门委员会议案关报告进行审议时候关部门负责应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关议案作补充说明
第五十四条 省民代表会举行会议期间代表10联名列事项书面提出省民政府工作部门省高级民法院省民检察院质询案:
()关实施宪法法律法规方面问题
(二)关执行级级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问题
(三)关重决策工作方面问题
(四)关重失职渎职徇私枉法问题
(五)民群众反映强烈问题
第五十五条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象质询问题容
第五十六条 质询案席团决定交受质询机关负责席团会议会全体会议关专门委员会会议者关代表团会议作口头答复者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席团会议者专门委员会会议答复提质询案代表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专门委员会会议者代表团会议答复关专门委员会者代表团应答复质询案情况席团报告席团认必时候答复质询案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书面形式答复受质询机关负责应签署席团印发会议者印发提质询案代表
提质询案代表半数质询案答复满意提出求席团决定受质询机关作答复
第五十七条 席团认质询案属质询范围时作询问处理
第五十八条 质询案作出答复前提质询案代表求撤回席团意该质询案审议行终止
第七章 建议批评意见
第五十九条 省民代表会举行会议期间省民代表会代表方面工作提出建议批评意见
省民代表会代表会议期间提出建议批评意见会秘书处交关单位办理负责答复代表
第六十条 省民代表会会议期间未办理完毕建议批评意见省民代表会关专门委员会交关机关继续办理进行督促检查承办机关应代表建议批评意见交办日起3月办理结果书面答复代表规定时间办理答复确困难适延长答复期限延长时间超3月
第六十条 省民代表会代表提建议批评意见答复满意提出意见省民代表会关专门委员会交关机关重新办理负责答复代表重新办理时间超30日
第八章 特定问题调查
第六十二条 省民代表会属职权范围事项认必时候组织关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关事项进行调查
第六十三条 省民代表会席团者省民代表会110代表书面联名提议组织关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席团审议决定提交会全体会议表决者先交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席团审议决定提交会全体会议表决
调查委员会委员副委员委员组成席团代表中提名会全体会议通
调查委员会聘请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调查问题利害关系代表专家参加调查委员会
第六十四条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时候全省级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义务实提供必材料
调查委员会调查中涉国家秘密隐私商业秘密应法予保密提供材料公民求材料源保密调查委员会应予保密
调查委员会调查程中公布调查情况材料
第六十五条 调查委员会应省民代表会提出调查报告省民代表会根调查委员会报告作出相应决议决定
省民代表会授权省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省民代表会闭会期间听取调查委员会调查报告作出相应决议决定报次省民代表会会议备案
第九章 发言表决
第六十六条 省民代表会代表省民代表会种会议发言表决受法律追究
第六十七条 代表会全体会议发言议题发言两次第次超10分钟第二次超5分钟
求会全体会议发言应会前会秘书处报名会全体会议时发言会执行席许始发言
代表代表团全体会议者代表组会议发言应围绕议题进行议题发言两次第次超20分钟第二次超15分钟会议持许发言时间适延长延长时间超10分钟
代表省民代表会种会议发言会秘书处应规定时准确编印会议简报
第六十八条 席团成员代表团团长者团长委托副团长席团次会议发言议题发言两次第次超15分钟第二次超10分钟会议持许发言时间适延长
第六十九条 省民代表会项选举关罢免表决采记名投票方式全体代表半数赞成选者通选举表决结果会执行席场宣布
前款规定情况外会项表决般采表决器方式必时席团决定采记名投票方式者方式表决全体代表半数赞成通表决结果会执行席场宣布
第十章 附
第七十条 规公布日起施行1990年2月25日贵州省第七届民代表会第三次会议通贵州省民代表会议事规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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