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章 总
第条规范船舶引航活动维护国家权保障水命财产安全适应水运输港口生产需制定规定
第二条中华民国海河港口事船舶引航活动适规定
第三条规定列语含义:
()船舶引航指引领船舶航行泊离泊移泊活动(简称引航)
(二)引航区指中华民国海河港口引航划定区域
(三)引航机构指专业提供引航服务法
(四)引航员指持效引航员适证书某引航机构事引航工作员
(五)船舶指水面水面水航行者移动船艇筏移动式海台包括国外商船军船舶公务船舶工程船舶渔船等
第四条交通部全面引航工作
市(设区市)级方民政府港口部门负责行政辖区引航行政理工作交通部设置长江航务理部门负责长江干线引航行政理工作海事理机构负责引航安全监督理工作
第五条交通部引航理职责:
()负责制定国家引航政策规章监督实施
(二)负责划定调整外公布引航区
(三)负责批准引航机构设置
(四)会关部门制定引航收费标准理规定监督实施
(五)负责引航业务理指导
(六)负责引航员培训考试发证理工作
第六条市级方民政府港口部门引航理职责:
()贯彻执行关引航法律法规规章政策
(二)负责筹建引航机构
(三)负责监督理引航收费
(四)负责引航业务监督协调
第七条海事理机构引航理职责:
()贯彻执行关引航法律法规规章政策
(二)负责引航实施安全监督理
(三)组织实施引航员培训考试发证工作
第八条国家鼓励采取先进技术科学方法提高引航工作科技水鼓励引航新技术研究开发推广提高引航安全水工作效率
第九条列船舶中华民国引航区航行者泊离泊移泊(岸相邻两泊位间行移动外)离引航区外系泊点装卸站应申请引航:
()外国籍船舶
(二)保障船舶航行港口设施安全海事理机构会市级方民政府港口部门提出报交通部批准发布应申请引航中国籍船舶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申请引航中国籍船舶
条前款规定外船舶引航区外航行者泊离泊移泊根需申请引航
第二章 引航机构
第十条列原设置引航机构:
()外国籍船舶必须申请引航中国籍船舶提供引航服务年引领舶舶600艘次需者引航区未设立引航机构
(二)引航区三名持效引航员适证书引航员
第十条引航机构设置方案引航具体范围市级方民政府港口部门根引航业务发展需商海事理机构提出申请省级方民政府港口部门(直辖市外)审核报交通部批准
第十二条引航机构职责:
()负责制订引航工作章程理制度
(二)制订引航方案引航调度计划
(三)接受引航申请提供引航服务
(四)负责引航费计收财务理工作
(五)负责引航员聘培训晋升奖惩等项日常理工作
(六)参涉引航港口航道等工程项目研究工作
(七)国家规定负责引航信息统计工作
第十三条 引航机构负责应具丰富引航验良理力引航员中选拨
第十四条 引航机构应断提高引航工作服务质量水引航安全隐患应时采取效防范措施
第三章 引航员
第十五条 事引航员必须持效引航员适证书
引航员应关规定提供引航服务服引航机构安排理
第十六条 符合列条件员申领引航员适证书:
()具中华民国国籍
(二)年满___周岁未满___周岁
(三)身体健康
(四)具备专航海者船舶驾驶专业学历完成规定专业培训
(五)重船舶交通责事记录严重违反船舶船员理违章记录
第十七条引航员分助理引航员三级引航员二级引航员级引航员高级引航员
处等级见期见引航员
助理引航员独立引领船舶见引航员独立引领见等级者该见等级等级船舶
第十八条引航员应规定培训考试取培训合格证引航员适证书
引航员考试发证关规定交通部行制定
第十九条伪造变造涂改买卖租转引航员适证书
第二十条 等级引航员引领船舶范围海事理机构根引航区航道通航环境船舶尺度操特性特定类型船舶安全求商市级方民政府港口部门制定报交通部备案
第二十条引航机构应引航员提供列条件:
()接受专业培训特殊培训提高等级培训等种培训
(二)合理休息时间
(三)高港航系统船舶驾驶员均水劳动报酬
第二十二条引航员应尊重引船舶船长船员规定着装佩带标志
高级引航员应持者积极参制定引航方案三级引航员应指导助理引航员者见引航员引领船舶
第二十三条船舶接受引航服务解引船舶船长驾驶理船舶责
第四章 引航申请实施
第二十四条申请引航船舶者代理应相应引航机构提出引航申请船舶直接聘请引航员者非引航员登船引航船舶进出港移泊引航申请变更应市级方民政府港口部门规定时间引航机构提出
第二十五条申请引航船舶者代理应引航机构提供引船舶列资料:
()船公司船名(包括中英文名)国籍船舶呼号
(二)船舶种类总长度宽度吃水水面高度载重吨总吨净吨机侧推器种类功率航速
(三)装载货物种类数量
(四)预计抵离港者移泊时间点
(五)河干线航行船队应提供拖带方式队型
(六)需说明事项
第二十六条引航机构接船舶引航申请应时安排持效证书引航员引航方案通知申请
第二十七条引航机构应满足船舶提出正引航求时船舶提供引航服务拒绝者拖延
特殊引航作业船舶引航引航机构应制订引航方案报市级方民政府港口部门海事理机构批准实施
第二十八条引航机构应根船舶状况通航条件制定合理拖轮方法引航船舶应根引航机构提供拖轮方法求安排拖轮者委托引航机构安排拖轮承担相应费
第二十九条引航员登船应引船舶船长介绍引航方案引船舶船长应引航员介绍船操性引航业务关情况
第三十条 次连续引航中时两名两名引航员船时引航机构必须指定中次引航责引航员
第三十条引航员船引领时引船舶应桅悬挂引航旗船舶非引领时悬挂引航旗
第三十二条引航员应谨慎引航规定海事理机构时报告引船舶动态
引航员发现海损事污染事违章行时应时海事理机构报告
第三十三条引航员遇列情况时权拒绝暂停者终止引航时海事理机构报告:
()恶劣气象海况
(二)引船舶适航
(三)没足够水深
(四)引船舶引航梯明符合安全规定
(五)引航员身体适继续引领船舶
(六)适引航原
引航员作出述决定前应明确告知引船舶船长引船舶时安全作出妥善安排包括船舶引领安全妨碍船舶正常航行停泊者作业点
第三十四条引航程中引船舶发生水安全交通事引航员应采取列措施:
()采取效措施减少事损失
(二)快引航机构海事理机构报告
(三)接受配合者协助调查水交通事
引航机构应水交通事发生___时海事理机构递交水交通事报告书
第三十五条拖轮引航拖轮应服引航员指挥保持引航员通讯联系良引航员应注意拖轮安全
第三十六条船舶接受引航服务引船舶船长应遵守列规定:
()___年国际海命安全公约规定引航员提供方便安全登离船设备采取必措施确保引航员安全登离船舶
(二)引航员提供工作便利配合引航员实施引航
(三)回答引航员关引航疑问危船舶安全情况外应采纳引航员引航指令
(四)离开驾驶台时指定代职驾驶员告知引航员快返回
(五)船长发现引航员引航指令船舶安全构成威胁时求引航员更改引航指令必时求引航机构更换引航员时海事理机构报告
第三十七条引航员应引船舶规定引航起始点引抵规定引航目
引航员离船时应船长者接引航员交接清楚双方确认安全情况方离船
第三十八条恶劣天气者海况引航员离开船舶时船长应作出合理等者船舶驶抵引航员安全离开船舶点负责支付造成相关费事先应征海事理机构意
第三十九条引航机构船舶拖轮均应配备必通信设备者器材便时引航员保持联系
第四十条 港口企业引船舶离泊应做列工作:
()泊位泊等级必须符合船舶相应等级泊位防护设施完
(二)确保泊位足够水深水障碍物
(三)泊位效长度应少引船舶总长___引船舶总长度___米泊位长度应引船舶总长___米
(四)引船舶离泊半时前应引航员求碍船舶离泊装卸机械货物设施移安全处清理绪
(五)指泊员引船舶离泊半时前应达现场引航员保持密切联系规定正确显示泊位信号备妥碰垫物
(六)引船舶夜间离泊码头应具备足够明
(七)泊位泊条件时发生变化必须立告知引航员
第四十条新建码头前码头属单位应时引航机构提供泊位吨级系泊力泊位水深航道水深图等船舶安全离关资料
已投入码头应引航机构求提供泊位水深航道专航道水深图等关资料
第四十二条引航结束时船长引航员应填写引航签证单引船舶者代理应规定支付引航费
第五章 罚
第四十三条违反规定第十条规定未批准擅设置引航机构市级方民政府港口部门者长江航务理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擅设置引航机构处___万元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规定引航机构选派适引航员者拒绝者拖延引航指定责引航员市级方民政府港口部门长江航务理部门责令引航机构纠正违法行引航机构处___万元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规定第四十条第四十条规定港口企业规定配合保障引船舶离泊规定引航机构提供相关资料市级方民政府港口部门者长江航务理部门责令港口企业纠正违法行处警告者___万元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规定关水交通安全监督理规定行海事理机构国家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十七条执法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职权法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法追究刑事责
第六章 附
第四十八条规定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规定___年___月___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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