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税收执法权 一、税收执法权概述 1、概念。税收执法权是税务机关按照税收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征收税款的权力。它是税权的核心,是直接调整政府和纳税人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过程。 2、特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地位是平等的。
    • 2. 二、税收执法权的划分 (在税收执法机关的划分) 1、国家税务总局—— 国务院主管职能机构全面执行税收法律、税收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税收规章;对国家税务局系统实行垂直领导;对地方税务局系统实行双重领导和监督。
    • 3. 2、国家税务局系统—省级主管国税的主管中央税和共享税工作; 执行税收法律、税收行政法规、税收规范性文件。
    • 4. 3、地方税务局系统——主管地方税工作的职能机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省级地方税务局接受双重领导,以省级政府为主;省级以下税务局采取垂直领导;执行税收法律、税收行政法规、地方性税收法规、地方税税收规章、地方性税收规章及税收规范性文件。
    • 5. 海关—统一管理全国海关工作 海关系统实行垂直领导; 独立实行职权。 税收征管管理范围 关税、增值税、 消费税。
    • 6. 5、香港税务局——特别行政区主管税务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工作的职能机构区内各项税收
    • 7. 三、税收执法的具体活动 1、办理税务登记; 2、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3、授权纳税申报; 4、组织税款入库; 5、开展税务稽查; 6、受理税务行政诉讼; 7、应诉税务行政诉讼案件; 8、提供税务咨询服务。
    • 8. 四、税收执法的管辖 1、地区管辖。 2、级别管辖。
    • 9. 第四节 税收司法权一、税收司法权概述 (一)定义。国家司法机关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处理有关税务刑事诉讼案件和税务行政诉讼案件的权力。 行使主体:国家司法机关客体:税收争议和税收犯罪行为
    • 10. (二)特点。 1、税收司法权是由不同的税收司法机关,在仲裁税收争议、审理税收违法犯罪案件的程序中,分别行使税收司法权。 2、税收司法权在仲裁税收争议、审理税收违法犯罪案件程序的不同阶段,分别行使税收司法权。 目的,防止税收司法权被滥用。
    • 11. 二、税收司法权的划分 1、税收刑事诉讼案件1996年前,人民检察院侦查并向法院起诉法院审判1996年后,公安机关侦察人民检察院起诉法院审判。 2、税收行政诉讼案件和税务机关的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行使税收司法权。 3、税务机关和工作人员违法人民检察院侦查法院审判。
    • 12. 三、税收司法权管辖 (一)税收刑事案件管辖级别全国性重大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省性重大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可判死刑、无期、 外国人犯罪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其他案件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 13. 1、原则上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由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几个同级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法院审判; 3、管辖不明确的案件,可由上级法院指定下级法院管辖,或移送他院。 地域
    • 14. 地域1、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复议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可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不动产提起的税务行政诉讼,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两个以上法院有管辖的案件,原告可选其一提起诉讼; 5、原告向两个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由先收到起诉状的法院管辖; 6、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7、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二)税收行政案件的管辖 级别——同上
    • 15. 四、税收司法程序 (一)税收刑事诉讼的司法程序 1、税务机关将认为有偷、抗、骗税等犯罪的违反案件公安机关 2、公安机关受理后,立案侦查确认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 3、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犯罪须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 4、人民法院受理,立案审判。刑事诉讼程序实行两审终审制;
    • 16. 5、当事人一审不服,可向上一级法院上诉,人民检察院可按法律程序抗诉; 6、二审和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或裁定都是终审判决或裁定; 7、判决或裁定一旦发生法律效力,便应当交付执行。
    • 17. (二)税收行政诉讼的司法程序 1、起诉。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和其他当事人对税务机关做出的征税决定不服,必须在法定期限年按照税务机关的决定缴清税款,然后向上级税务机关提请复议,对上级税务机关所作的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税收行政诉讼。 (2)对税务机关做出的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税收行政诉讼。
    • 18. 2、法院受理。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决,原告不服,可上诉。 3、案件审理。准备工作、组成审判庭、开庭审理。 4、判决。这是法院运用国家的审判权,对税收争议的实体权利和义务作出的司法决定。 5、执行。法院或有关行政机构,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决强制付诸实施。
    • 19. (三)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诉讼的司法程序 1、人民检察院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侦查,须追究刑事责任的,向人民法院提出公诉。 2、法院审理。程序同一般刑事案件的司法程序。
    • 20. 第五节税法解释权一、税法解释权概述 (一)定义 税法解释权是指国家机关对税收法律规范性文件及条文、概念、术语所作的说明和对税收法律规范性文件的全部内容或部分内容所作的具体化规定。 税法解释权与税收立法权、税收执法权、税收司法权不是并列关系,而是包含关系。没有税法解释权,税权三权都是不完整的,无法有效地行使。
    • 21. (二)特点 1、税法解释权是唯一的三权共同包含的一种税权。在许多国家只有司法机关才有税法解释权。 2、税法解释权是一种抽象行为。我国的行政诉讼法规定,司法机关不受理当事人对抽象行为的行政诉讼申请。 3、税法解释权以授权解释为主,而且以国家行政机关所作的税收立法解释为主。目前,主要由国务院以及税务机关在行使税收立法解释权。
    • 22. 二、税法解释权的划分 (一)分类 1、税收立法解释权。是对税收立法行为所产生的各种税收法律规范性文件进行解释的权力。拥有税收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拥有税收立法解释权,除人大常委会外,一个国家机关只要获得授权进行立法,就有权进行解释。
    • 23. 2、税收执法解释权。是对税收执法行为进行的解释。国务院及税务机关和海关根据授权所进行的对具体执法行为的解释,属于税收执法解释权。 3、税收司法解释权。是对税务刑事诉讼案件和税务行政诉讼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进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解释权力。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有税收司法解释权。
    • 24. (二)行使税法解释权的国家机关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法律、法令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进行解释或用法令加以规定。属于税收立法解释权。 2、最高人民法院——对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问题进行解释。属于税收司法解释权。 3、国务院及其税务主管部门——对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的具体运用问题进行解释。属于税收执法解释权。
    • 25. 4、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地方性法规条文本身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所进行的解释。属于地方性税收立法解释权。 5、省级人民政府及其税务主管部门——对地方性法规具体应用问题的解释。属于地方性税收执行解释权。
    • 26. [本章小结] 本章从纵向即中央与地方之间、横向即同级立法、行政、司法等国家机关之间分析了税权的划分,重点掌握我国分税制的主要内容以及税收立法权、执法权、司法权的特点及如何划分的。
    • 27. [复习思考题] 1、 简述税收立法权的特征。 2、 我国税收立法权是如何划分的? 3、 什么是税收执法权?我国税收执法权是如何划分的? 4、什么是税收司法权?我国税收司法权是如何划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