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8年3月 宣讲会 《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2017版)》
    • 2. 目录颁布实施 修订内容
    • 3. 颁布实施市政府批复、发布通知
    • 4. 1、修订背景4贯彻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落实“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 落实“优化城市布局,提升城市功能,完善城市治理体系,不断提升产业竞争力、交通枢纽地位和城市可持续发展水平,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建设开放型创新型珠江西岸核心城市”的总体部署和各项要求。 衔接我市总体城市设计、密度分区、教育、医疗、文化、体育、养老、公厕、邮政、海绵城市、综合管廊等各专项规划以及多个片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 本标准与准则实行动态修订,以保障其适用性和适度超前性。可每两年度组织整体修订。
    • 5. 2、修订依据5一、国家、省、市新颁布的法律法规; 二、省、市新颁布的政策、文件等; 三、新编专项规划、专项研究等; 四、各行业部门的现实需求; 五、其他先进城市的经验做法。《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指标》建城【2012】57号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 《城市消防规划规范》(GB51080-2015) 《城市设计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35号)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规范》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2016)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 《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 《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 《广东省社区体育公园规划建设指引》 《珠海市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 《珠海市城镇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实施细则》 《珠海总体城市设计及城市CI设计》 《珠海市城市街道交通规划导则》 《珠海城市道路标准横断面设计导则》 《珠海城市道路交叉路口规划导则》 《珠海市综合交通枢纽布局规划及重点枢纽交通详细规划》 《关于完善自行车道系统规划建设提升品质生活的指导意见》 《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准则》 《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技术规程》
    • 6. 3、批复实施62018年1月25日市政府批复实施 2018年2月1日市住规建局发布通知关于颁布《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2017版)》的通知 《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2017版)》(以下简称《标准与准则(2017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颁布,自2018年3月1日起实施。现就《标准与准则(2017版)》实施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新编制的各类规划和新出具的用地规划条件等应按照《标准与准则(2017版)》要求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或者法院、仲裁机构生效裁判明确按原批准的要求执行的除外。 二、自2018年3月1日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应按《标准与准则(2017版)》的有关要求实施。
    • 7. 3、批复实施72018年1月25日批复实施 2018年2月1日发布通知三、在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需按原用地规划条件和《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2015版)》(以下简称《标准与准则(2015版)》)或《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2015版)(2016年修订内容)》(以下简称《标准与准则2016年修订内容》)进行设计的,应在2018年3月1日前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2018年3月1日前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应按《标准与准则(2017版)》的有关内容重新申请核定项目用地规划条件,以及重新申报项目规划设计方案。 四、在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申请按照《标准与准则(2017版)》进行设计的,应按《标准与准则(2017版)》的有关内容重新申请核定项目用地规划条件后申报项目规划设计方案。 五、在本通知发布之日前经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按原批准的用地规划条件执行,并按照《标准与准则(2015版)》或《标准与准则2016年修订内容》申报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和规划设计方案。申请按照《标准与准则(2017版)》进行设计的,需重新核定项目用地规划条件后再申报修建性详细规划和规划设计方案。 六、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经取得规划批复意见的项目的地下室计容办法按原批准意见办理。 七、在同一建设项目中,《标准与准则(2015版)》《标准与准则2016年修订内容》和《标准与准则(2017版)》原则上不能同时适用。 八、本通知由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8年2月1日
    • 8. 修订内容送审稿 共计136条
    • 9. 1、修订条文讲解(共计146条)1、总则 2、用地分类与城市用地规划--------(22条) 3、公共设施------------------------( 2 条) 4、综合交通------------------------(49条) 5、市政工程与防灾设施-------------(29条) 6、城市风貌与建筑控制-------------(19条) 7、城市地下空间利用 8、特殊地区特别规定----------------(1条) 9、生态保护与历史传承 10、规划检验与规划条件核实--------(1条) 11、附 录---------------------------(23条) 9
    • 10. 修改内容 10章节内容修改条款(条)新增条款(条)2.1用地分类11条0条2.2土地混合使用4条1条2.3城市用地规划1条1条2.4开发强度控制4条0条合计20条2条2、第2章-用地分类与城市用地规划
    • 11. 2.1用地分类修改前修改后2.1.2.2 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2-1的规定。2.1.2.2 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2-1的规定。修改原因:H9涵盖功能过多,需细化表达,提高现状和规划图纸的可读性 修改措施:细分H9,同时增加外事用地(原为A8) H9其它建设用地除以上之外的建设用地,包括主要为区域服务的主题公园、度假村、休疗养地、影视基地等旅游用地,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的管理及服务设施等用地,边境口岸用地、外事用地H91区域娱乐康体用地区域性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包括为区域服务的赛马场、赛车场、高尔夫球场、主题公园、度假村、休疗养用地、影视基地等旅游用地的管理及服务设施用地H92风景名胜设施用地为风景名胜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等配套的管理及服务设施用地H93口岸设施用地 一、二线口岸的边境联检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用地,包括口岸内的联检站和交通设施用地。H94外事用地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国际机构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H98政府储备用地现状为政府掌控的、有建设用地指标、但现状未建设的用地H99其他区域建设用地除以上之外的其他区域性建设用地H9其它建设用地除以上之外的建设用地,包括主要为区域服务的主题公园、度假村、休疗养地、影视基地等旅游用地,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的管理及服务设施等用地,边境口岸用地表 2‑1珠海市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2.1.2.1 城乡用地共分为2大类、10中类、20小类。 2.1.2.1 城乡用地共分为2大类、10中类、13小类。表 2‑1珠海市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
    • 12. 2.1用地分类修改后2.1.3.2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根据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并结合珠海市实际情况,共分为8大类、41中类、50小类。 2.1.3.4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2-2的规定。修改原因:一是遵循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发展理念,服务设施不应区分等级; 二是学习上海对于居住区服务设施的处理方式,并与珠海市级相结合,体现邻里中心设置特色。 R居住用地住宅和相应服务设施的用地R1一类居住用地设施齐全、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R2二类居住用地设施较齐全、环境良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R3三类居住用地设施较欠缺、环境较差,以需要加以改造的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城中旧村、危房、棚户区、临时住宅等用地R4四类居住用地直接为工业区、仓储区、学校等功能区配套建设、有一定配套设施、供职工及学生集体居住的成片宿舍区的用地R5居住服务设施用地为居住区服务的居住区级及以下的服务设施用地   R51一级邻里中心用地一级邻里中心用地,包括居住区级的医疗卫生、文化娱乐、体育、社会福利、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商业与金融服务、市政公用和交通设施。R52二级邻里中心用地二级邻里中心用地,包括居住小区级的医疗卫生、文化娱乐、体育、社会福利、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商业与金融服务、市政公用和交通设施。R53幼托用地居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用地R59其他居住区服务设施用地除以上居住区级及以下服务设施之外的用地表 2‑2珠海市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共分为8大类、37中类、43小类。修改前
    • 13. 2.1用地分类修改后2.1.3.4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2-2的规定。修改原因:根据实际需要,调整排序,小类区分高中、初中类别,增加成人学校表 2‑2珠海市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A3教育科研用地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科研事业单位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为学校配建的独立地段的学生生活用地 A31高等院校用地大学、学院、高等专业学校、研究生院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A32高级中学用地普通高中和寄宿制高中用地A33初级中学用地初级中学用地A34小学用地小学用地A35特殊教育用地聋、哑、盲人、智障等特殊教育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A36科研用地科研事业单位用地A37中等专业学校用地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A38成人学校用地电视大学、夜大学、党校、干校等用地
    • 14. 2.1用地分类修改后2.1.3.4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2-2的规定。修改原因:根据实际需要增加表 2‑2珠海市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B1 商业用地商业及餐饮、市场等服务业用地B11零售商业用地以零售功能为主的商铺、商场、超市、市场等用地B12批发市场用地以批发功能为主的市场用地B13餐饮用地饭店、餐厅、酒吧等用地B14农贸市场用地以日常消费为主的社区肉菜市场、可设置少量轻餐饮设施等B2商务用地金融保险、艺术传媒、技术服务等办公用地,以及经营性的办公场所用地,包括写字楼、商业性办公场所、金融活动场所和企业厂区外独立的办公场所等用地 B21金融保险用地银行、证券期货交易所、保险公司等用地B22艺术传媒用地文艺团体、影视制作、广告传媒等用地B23商业性办公用地写字楼等综合性办公用地B29其它商务用地其他商务办公类用地等
    • 15. 2.1用地分类修改后2.1.3.4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2-2的规定。修改原因:根据城市综合交通需求增加表 2‑2珠海市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S2城市轨道交通用地城市轨道交通用地 S21城市轨道交通线、站用地独立地段的城市轨道交通地面以上部分的线路、站点用地,位于道路红线范围内的部分属于道路用地S22城市轨道交通站场用地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停车场、车辆段及附属设施用地S3综合交通枢纽用地多种交通方式、多条线路集散换乘的、具有综合功能的枢纽站点用地,包括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运站、港口客运码头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等
    • 16. 2.1用地分类修改前修改后2.1.3.4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2-2的规定。2.1.3.4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2-2的规定。修改原因:细化公园绿地小类分类。G绿地与广场用地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等公共开放空间用地 G1 公园绿地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G11公园综合性公园、纪念性公园、儿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古典园林等用地G12社区公园以绿化为本底,配备体育锻炼场地、器材等以体育锻炼和休闲健身为主要功能的社区公园用地G13街头绿地沿道路、河湖、海岸等,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起装饰性作用的绿化用地G2 防护绿地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G3广场用地以文化体育、游憩、纪念、集会和避险等功能为主的城市公共活动场地 绿地与广场用地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等公共开放空间用地G1公园绿地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G2防护绿地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G3广场用地以游憩、纪念、集会和避险等功能为主的城市公共活动场地表 2‑2珠海市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表 2‑2珠海市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
    • 17. 2.2土地混合使用修改前修改后2.2.2 土地的混合使用规划 2.2.2.1 混合用地是指当土地使用功能超出单一用地性质要求,需要采用两种或以上土地性质组合表达的用地。2.2.2 土地的混合使用规划 2.2.2.1 当一个地块内某类使用功能的计容建筑面积占该地块总计容建筑面积的比例大于或等于90%时,该地块被视为单一性质的用地。若该地块任一性质用地的计容建筑面积占总计容建筑面积均不超过90%,则视为混合用地。修改原因:明确混合用地各类功能占比的要求。
    • 18. 2.2土地混合使用修改前修改后2.2.2 土地的混合使用规划 2.2.2.1 混合用地是指当土地使用功能超出单一用地性质要求,需要采用两种或以上土地性质组合表达的用地。2.2.2 土地的混合使用规划 2.2.2.1 当一个地块内某类使用功能的计容建筑面积占该地块总计容建筑面积的比例大于或等于90%时,该地块被视为单一性质的用地。若该地块任一性质用地的计容建筑面积占总计容建筑面积均不超过90%,则视为混合用地。修改原因:明确单一性质用地的定量和定义,明确混合用地的定量和定义。
    • 19. 2.2土地混合使用修改前修改后无2.2.2.4 土地出让阶段,单一性质的用地需要变更土地使用性质或混合用地需要调整计容建筑类型与占比时,应符合表2-4的规定。在规划许可满足相关技术条件和政策条件时,并经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通过控规修正程序进行调整,不视为修改法定文件。 2.2.2.5 土地出让阶段,确需改变建设用地使用性质,且超出表2-4和表2-5的规定范围,应当依法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 2.2.2.6 规划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应严格按规划控制管理,不得任意改变其用途;因公共利益需要增设的公用设施,在满足相关行业标准的前提下,可通过控规修正程序,在其它用地内安排。 修改原因:明确单一性质用地的定量和定义,明确混合用地的定量和定义。
    • 20. 2.2土地混合使用修改前修改后 无表 2‑4用地性质变更转换一览表注:(1)此表只适应于规划条件出具前。(2)当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有明文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执行。(3)“√”表示许可,允许将控规用地性质变更;空白表示不许可,不允许通过控规修正程序进行变更,若需调整应当依法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 (4)工业用地的变更转换需要征求属地政府意见。 序号 可变更用地性质                 控规用地性质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公用设施用地商业用地商务用地娱乐康体用地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总部经济用地旅馆业用地会展用地其它服务设施用地新型产业用地一类工业用地二类工业用地三类工业用地物流用地一类仓储用地二类仓储用地三类仓储用地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AUB1B2B3B4B5B6B7B9M0M1M2M3W0W1W2W31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商业用地B1√√ √√√√√√√        2商务用地B2√√√ √√√√√√        3娱乐康体用地B3√√   √            4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B4√√                5总部经济用地B5√√√√√√ √√√        6旅馆业用地B6√√√√√√√ √√        7会展用地B7√√√√√√√√ √        8其他服务设施用地B9√√√√√√√√√         9工业用地新型产业用地M0√√         √      10一类工业用地M1√√        √       11二类工业用地M2√√        √√      12三类工业用地M3√√        √√√     13物流仓储用地物流用地W0√√             √  14一类仓储用地W1√√            √   15二类仓储用地W2√√            √√  16三类仓储用地W3√√            √√  
    • 21. 2.2土地混合使用修改前修改后2.2.3 土地使用兼容性规定 2.2.3.1 规划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应严格按规划控制管理,不得任意改变其用途;因公共利益需要增设的公用设施,在满足相关行业标准的前提下,可在其它用地内安排。 2.2.3.2 在开发建设过程中,由于现实原因、城市发展需求或特殊要求,需要变更规划土地使用性质时,应符合表2-4的规定,在规划许可时需满足相关技术条件和政策条件,并经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不视为调整法定文件。确需改变建设用地使用性质,且超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表2-4规定范围,应当依法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2.2.3 土地使用兼容性规定 2.2.3.1 土地使用兼容性仅针对单一性质的用地,是指计容建筑面积比例超过90%的单一性质用地对其他性质计容建筑的兼容性,兼容比例不超过10%。单一性质用地的兼容性,用符合表2-5的规定。 2.2.3.2 删除修改原因:区分混合和兼容性的概念,明确兼容性是针对单一性质用地
    • 22. 2.2土地混合使用修改前序号用地主导性质允许兼容 用地性质有条件兼容 用地性质主导性质用途的建筑面积宜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1一类居住用地R1R2B1、S1、S4≥702二类居住用地R2*B1、S1、S43行政办公用地A1AS≥704商业用地B1BA、S≥505商务用地B2BA、S6娱乐康体用地B3BA、S7总部经济用地B5B1、B2M08新型产业用地M0B1、B2*≥709一类工业用地M1M0、W1*10二类工业用地M2M1、W1*11一类物流仓储用地W1M1*12二类物流仓储用地W2W1*13城市轨道交通用地S2B4、S3、S41、S42B1、B2、B3、R2≥5014交通枢纽用地S3B4、S41、S42B1、B2、B3、R215公共交通场站用地S41B4B116社会停车场用地S42*B117公园绿地G1*B41、S、A4 表 2‑4部分用地性质兼容表注:(1)“有条件兼容”是指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是否可以在附加其他条件的情况下,在该类土地使用性质的地块中兼容的用地性质;“*” 表示通常情况下不允许兼容其他用地性质。(2)此表只适应于规划条件出具前。(3)当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有明文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2.2.3 土地使用兼容性规定
    • 23. 2.2土地混合使用修改后 修改原因:调整原兼容性表格,使用此次单一性质用地兼容性的表述。表 2‑5单一性质用地附属建筑类别调整兼容表 注:(1)此表只适用于规划条件出具前。(2)当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有明文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执行。(3)单一性质的新型产业用地的兼容性比例不超过20%,一类工业用地和二类工业用地的兼容性比例不超过15%。序号主导性质可兼容用地性质备注1一类居住用地R1B1、S1、S4 2二类居住用地R2B1、S1、S4若R2用地周边缺乏商业配套设施,则R2用地允许兼容B1,且比例不宜超过3%3行政办公用地A1A、S 4商业用地B1B、A、S 5商务用地B2B、A、S 6娱乐康体用地B3B、A、S 7总部经济用地B5B1 8旅馆业用地B6B、S 9会展用地B7B1、B2、B6、S 10新型产业用地M0B1、B2、B5、R4、S 11一类工业用地M1B1、B2、B5、S、R4 12二类工业用地M2 13物流用地W0B1、S4 14一类仓储用地W1B1、B2、S、R4 15二类仓储用地W2 16城市轨道交通用地S2B、S3、S4 17公共交通场站用地S4B1 18综合交通枢纽用地S3B、S2、S4 19公园绿地G1B1、S4、A4、U 20防护绿地G2U 21广场用地G3U、B1、S4、A4 2.2.3土地使用兼容性规定
    • 24. 2.4开发强度控制修改后2.4.5 各类用地基准容积率、建筑覆盖率、绿地率指标按表2-9执行。修改原因:提高部分建筑一级建筑覆盖率、放宽商业用地绿地率等,以提高建筑设计方案的弹性空间。表 2‑9各类用地容积率、建筑覆盖率、绿地率控制指标表适用类型建筑分类基准容积率一级建筑覆盖率(%)二级建筑覆盖率(%)绿地率(%)居住 用地低层、多层(≤6层)1.0~1.5≤28-≥35中高层、高层(>6层)1.5~2.5≤28≤20办公酒店用地低层、多层(≤24m)1.5~2.0≤50-≥20高层(>24m)2.5~3.5≤30商业 用地大型商业2.0~2.5≤50≤30≥20小型商业1.5~2.0-会展 用地-0.5~1.0≤50-≥20工业 用地新型产业2.5~4.0≤50≤30≥20一般工业1.0~3.0≥30-10~20物流仓储用地单层0.6~1.0≤60-10~20多层1.0~2.0≤60-10~20注:(1)办公酒店用地是指B2、B5和B6用地类别,商业用地是指B1用地类别。 (2)大型商业包括建筑面积超过20000㎡的纯商业建筑和整体商业建筑面积比例≥25%(商业建筑面积≥10000㎡)的商业综合体,除这两种情况外的商业视为小型商业。(以上均为计容建筑面积) (3)新型产业建筑区别于传统产业建筑,供人们从事各类新型产业的研发、设计及推广、应用等的建筑,也称为研发用房、新型产业用房。 (4)农村生活自留用地非旧村改造建设项目的容积率按2.0控制。 (5)表中居住用地和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的容积率为基准容积率,实际可以基准为基础,考虑影响因子,取调整系数。 (6)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绿地率不宜低于20%。 (7)各类用地应满足绿地率控制指标。如因条件限制,达不到绿地率控制指标时,可参照E.03折算绿地率。
    • 25. 2.4开发强度控制修改前修改后2.4.9居住用地(R)、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地块容积率是在基准容积率的基础上,根据微观区位影响条件进行调整。计算公式如下: 地块容积率=基准容积率×A1×A2×A3×A4 其中,A1、A2、A3、A4分别为交通区位调整系数、地块规模调整系数、城市更新调整系数和城市风貌控制系数。 2.4.9.3城市更新调整系数(A3)仅考虑拆建类城市更新,其调整系数统一确定为1.4。 2.4.9.4城市风貌控制系数(A4)参照城市景观风貌分区(详见6.2.1)制定,其中特定风貌区控制系数为0.7,一类、二类、三类景观风貌区控制系数为1.0。 2.4.10特定风貌区居住用地容积率不宜超过2.0。 2.4.7 居住用地(R)、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地块容积率是在基准容积率的基础上,根据微观区位影响条件进行调整。计算公式如下: 地块容积率=基准容积率×µ1×µ2×µ3×µ4×µ5 其中,µ1、µ2、µ3、µ4、µ5分别为区位调整系数、交通调整系数、生态调整系数、用地规模调整系数、场地朝向调整系数。 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分项调整系数详见附录J。 2.4.8 拆建类城市更新项目地块容积率在上述调整基础上,更新调整系数为1.4。修改原因:按照最新容积率测算规定调整,附表在附录。
    • 26. 指标代号条件调整系数区位调整系数 (µ1) B1城市核心鹤洲CBD1.3B2环澳地区十字门地区、吉大、拱北、横琴口岸周边、前山河一河两岸1.1B3中心地区金湾核心区、北站TOD地区、斗门三江六岸地区1.1B4一般地区香洲、新香洲、前山、三灶、井岸、白蕉、唐家片区、南湾地区1.0B5外围地区平沙、乾务、斗门0.9B6产业地区富山新城、高栏港及南水片区0.8交通调整系数 (µ2) (取符合条件最大值)C1-1轨道交通临城际轨道或城市轨道站点距离 枢纽站一般站≤100m1.01.0C1-2100~250m1.31.2C1-3250~500m1.21.1C1-4500~800m1.11.0C1-5>800m1.01.0C2-1现代有轨电车临现代有轨电车距离≤250m1.21.1C2-2250~500m1.11.05C2-3>500m1.01.0C3-1 周边道路N主干道≥2 1.2 C3-2 N主干道=1 或N次干道≥2 1.1 C3-3 N次干道=1 或N支路≥2 1.0 C3-4 N支路<2 0.9 生态调整系数 (µ3) D1山水控制山体保护线外扩约一个街区,或蓝线后退一个街区0.8D2一般其他地区1.0用地规模调整系数 (µ4) E1 用地规模S基地≤1公顷1.1E21公顷<S基地≤3公顷1.05 E33公顷<S基地≤5公顷1.0E45公顷<S基地≤10公顷0.95E5 10公顷<S基地0.85场地朝向调整系数 (µ5)F1 场地朝向L南北面/L东西面 <0.5 0.9 F2 0.5≤L南北面/L东西面 <0.7 0.95 F3 0.7≤L南北面/L东西面 <1.5 1.0 F4 1.5 ≤ L南北面/L东西面 < 2 1.05 2 ≤ L南北面/L东西面 1.1 F5 居住用地地块容积率调整系数汇总表附录J 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分项调整系数
    • 27.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地块容积率调整系数汇总表附录J 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分项调整系数指标代号条件调整系数区位调整系数 (µ1) B1城市核心鹤洲CBD1.5B2环澳地区十字门地区、吉大、拱北、横琴口岸周边、前山河一河两岸1.2B3中心地区金湾核心区、北站TOD地区、斗门三江六岸地区1.1B4一般地区香洲、新香洲、前山、三灶、井岸、白蕉、唐家片区、南湾地区1.0B5外围地区平沙、乾务、斗门0.9B6产业地区富山新城、高栏港及南水片区0.8交通调整系数 (µ2) (取符合条件最大值)C1-1轨道交通临城际轨道或城市轨道站点距离 枢纽站一般站≤100m1.01.0C1-2100~250m1.31.2C1-3250~500m1.21.1C1-4500~800m1.11.0C1-5>800m1.01.0C2-1现代有轨电车临现代有轨电车距离≤250m1.21.1C2-2250~500m1.11.05C2-3>500m1.01.0C3-1 周边道路N主干道≥2 1.2 C3-2 N主干道=1 或N次干道≥2 1.1 C3-3 N次干道=1 或N支路≥2 1.0 C3-4 N支路<2 0.9 生态调整系数 (µ3) D1山水控制山体保护线外扩约一个街区,或蓝线后退一个街区0.8D2一般其他地区1.0用地规模调整系数 (µ4) E1 用地规模S基地≤0.5公顷1.2E20.5公顷<S基地≤1公顷1.1 E31公顷<S基地≤2公顷1E42公顷<S基地≤3公顷0.95E5 3公顷<S基地≤5公顷0.9E65公顷<S基地≤8公顷*0.85*E78公顷<S基地*0.8*场地朝向调整系数 (µ5)F1 场地朝向L南北面/L东西面 <0.5 0.9 F2 0.5≤L南北面/L东西面 <0.7 0.95 F3 0.7≤L南北面/L东西面 <1.5 1.0 F4 1.5 ≤ L南北面/L东西面 < 2 1.05 F5 2 ≤ L南北面/L东西面1.1
    • 28. 修改内容 28章节内容修改条款(条)新增条款(条)3.1分级分类标准003.2布局准则003.3市级和片区级公共设施003.4新镇、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公共设施20合计203、第3章-公共设施
    • 29. 3.4新镇、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公共设施修改前修改后3.4.7条: 级别服务人口 (万人)服务半径 (m)中心用地(h㎡)旧区新区一级邻里中心 (居住区级中心)3~5800~10001.0~1.21.5~1.8二级邻里中心 (居住小区级中心)1~1.5300~5000.4~0.60.5~0.8注:(1)一级邻里中心应集中布局,单独占地,容积率控制在1.0—2.0以内。(2)二级邻里中心可独立占地或附设于住宅底层。级别服务人口 (万人)服务半径(m)中心用地(h㎡)旧区新区一级邻里中心 (居住区级中心)3~5800~10001.5~1.82~2.5二级邻里中心 (居住小区级中心)1~1.5300~5000.4~0.60.5~0.8注:(1)一级邻里中心应集中布局,单独占地,容积率控制在1.0—2.0以内,建筑不宜超过4层,以2-3层为宜。 (2)二级邻里中心可独立占地或附设于住宅底层。3.4.7条:修改原因:根据邻里中心各类设施建筑面积总计约8000-12000m2,按1.0-2.0的容积率,提出社区体育公园,一级邻里中心用地无需原标准规定的用地规模。表 3‑1一级邻里中心和二级邻里中心用地规模控制表 3‑1一级邻里中心和二级邻里中心用地规模控制
    • 30. 3.4新镇、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公共设施修改前修改后3.4.7条:3.4.7条:修改原因:按照省相关规模、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增加15班幼儿园;同时根据《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2016),提高建筑面积下限。项目名称建筑面积用地面积服务 规模 (万人)备注幼儿园9班2700~3000≥27000.5~0.7幼(托)儿园应按9班、12班、15班或18班设置,每班30座。幼(托)儿园应按其服务范围均衡分布,服务半径宜为300m。幼(托)儿园应独立占地,有独立院落和出入口。幼(托)儿园生活用房、市外活动场地等设计应满足《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2016)的相关要求。12班3600~3900≥36000.7~1.015班4500~4900≥45001.0~1.218班5400~5800≥54001.2~1.5项目名称建筑面积用地面积服务 规模 (万人)备注幼儿园9班2400~300027000.7~1幼(托)儿园应按9班、12班或18班设置,每班30座。幼(托)儿园应按其服务范围均衡分布,服务半径宜为300m。幼(托)儿园应独立占地,有独立院落和出入口。幼(托)儿园应有全园共享的游戏场地,室外游戏场地面积(㎡)=180+20×(N-1),N为班数。同时应设置各班专用的室外游戏场地,场地应日照充足并采取分隔措施,场地面积不应小于60㎡。12班3200~390036001~1.518班4800~580054001.5~2表 3‑2公共服务和交通市政设施配置标准表 3‑2公共服务和交通市政设施配置标准
    • 31. 4、第4章-综合交通31修改前修改后
    • 32. 4、第4章-综合交通修改内容 32章节内容修改条款(条)新增条款(条)4.1一般规定004.2公共交通系统054.3交通枢纽044.4道路交通系统7114.5慢行交通系统364.6静态交通系统394.7公共加油(气)站、充电站01合计1336
    • 33. 4.2公共交通系统修改前修改后4.2.2.3铁路及城际轨道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含铁路、道路两用桥,下同)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 (1)城市市区高速铁路为10米,其他铁路为8米; (2)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2米,其他铁路为10米; (3)村镇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5米,其他铁路为12米; (4)其他地区高速铁路为20米,其他铁路为15米。 4.2.2.4市域范围内规划的国家铁路及城际轨道,需要对线路廊道、场站用地、换乘接驳进行规划控制,确保规划的可实施性。 4.2.2.5国家铁路及城际轨道站点,应设置城市公共交通场站进行接驳,宜结合站点进行综合枢纽构建,提升站点综合交通服务能力。 修改原因:根据管理部门提出增加对国铁及城轨安全保护控制的要求。根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增补该内容 4.2公共交通系统 无
    • 34. 4.2公共交通系统修改前修改后4.2.3.10 轨道停车场和车辆段应开展选址规划进行控制预留,同时宜考虑上盖综合开发提升土地价值。用地控制规模应结合规划研究确定,在暂无规划研究的前提下,规划控制按照以下约定考虑: (1)车辆基地选址应靠近正线,有良好的接轨条件。考虑上盖开发时,宜靠近车站设置。每条运营线路宜设一个定修车辆段,当线路长度超过20km 时,宜增设停车场。 (2)车辆基地应资源共享,占地面积总规模宜按每km 正线0.8-1.2h㎡ 控制。 修改原因:珠海市城市轨道交通已经进入近期建设规划阶段,需要落实相关用地要求,增加此条强化规划指引。` (1)(2)参照《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规范》9.3.7规定 4.2.3 城市轨道 无
    • 35. 4.2公共交通系统修改前修改后4.2.4.8 现代有轨电车车辆基地占地面积宜按每km 正线0.3-0.5h㎡ 控制。修改原因:珠海市现代有轨电车1号线已经运营,规划需要控制车辆基地占地面积。 本条参照《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规范》9.3.9第3点规定4.2.4 现代有轨电车 无4.2.3城市轨道
    • 36. 4.3 交通枢纽修改前修改后4.3交通枢纽 4.3.1应依据上位规划或专项规划,结合地区实际情况设置客运和货运交通枢纽用地。交通枢纽的用地规模应根据枢纽的功能需求予以控制。 4.3.2应结合快速路、主干路、干线航道、铁路站场、港口等综合运输网络设施,合理布局交通枢纽用地内的客货站场、公交站点等。 4.3.3客运交通枢纽根据其承担的交通功能和规模,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种类型。应根据不同的枢纽类型,配置不同种类、规模的公交设施,并视具体情况研究确定综合开发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一级枢纽是指面向国内外及珠三角区域枢纽,以空港、海港、铁路、口岸等大型对外交通设施为主体,配套设置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公交枢纽站、出租车场、社会停车场等市内交通服务设施。 (2)二级枢纽是指珠海市域交通枢纽,服务于市域内部中、长距离出行,以城际铁路站、城市轨道交通站为主体,配套设置公交首末站、出租车场、社会停车场等。 (3)三级枢纽是指服务于城市组团的交通枢纽,以城市轨道交通站点(换乘站)、常规公交首末站为主体的枢纽,主要功能为轨道公交换乘、常规公交的调度。 4.3.4客运交通枢纽、货运交通枢纽或物流中心布局和规模应结合上位规划和专项规划综合确定。 修改原因:在控规编制中缺乏对交通枢纽规范性表述及进行科学用地规模控制。由交通运输局和住建局联合组织编制的《珠海市综合交通枢纽布局规划及重点枢纽交通详细规划》对枢纽有详细研究,建议将研究成熟部分纳入标准与准则。无规定4.3交通枢纽
    • 37. 4.4 道路交通系统修改前修改后4.4道路交通系统 4.4.8应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及干线道路网规划合理控制互通式立体交叉口间距,立交间距宜为 1.5 公里~3 公里。快速路与辅道之间的进、出入口位置、间距及型式,应保证主线的直行交通不受到干扰,并使分合流交通安全、迅速地通过;快速路匝道接入城市主、次干路时,与周边主次干路节点的间距不宜小于 150 米。修改原因:根据发改局部门要求细化快速路的相关规定,参考深圳市标准与准则,增加此条4.2道路交通系统 无规定4.4道路交通系统
    • 38. 4.4 道路交通系统修改前修改后修改原因:根据管理部门意见,结合已经发布的《珠海城市道路标准横断面设计导则》进行更新。4.2.3各等级道路的规划指标宜符合下表的规定:道路等级道路网密度(公里/平方公里)道路宽度(米)快速路0.4~0.636~80交通性主干路0.8~1.836~60服务性主干路24~50次干路1.5~3.224~40支路3.0~8.012~24注:(1)表中的道路宽度不包括道路两侧的绿化带宽度。 (2)表中快速路路网密度指标适宜在全市层面考虑。 (3)表中将主干道划分为交通性主干路和服务性主干路(与总规一致),交通性主干路为以交通功能为主的城市干道,强调“通行功能”,通行能力较大,连接区域,连续性强,一般限制周边用地开口,车流速度较高。服务性主干路兼有“通行”与“通达”功能,主要服务道路周边用地上的各类活动及交通的对外联系,车速一般不高,连续性较交通性主干道弱。 (4)若有高架轨道或其它公共交通方式敷设于道路内,可适度增加道路宽度。 (5)在城市新建地区、用地较充裕的城市更新地区支路宜采用15米及以上的道路宽度,以提供较为舒适的步行及自行车通行空间及环境需求。若支路组织单向行驶或受地形限制,在进行专题研究论证后,红线宽度可低于12米,但必须满足步行及自行车通行要求及管线敷设要求。 (6)城市中心地区更新,新城、新镇中心区在规划中宜按照高道路密度指标控制,工业区可按照低指标控制。4.4.11各等级道路的规划指标宜符合下表的规定:道路等级道路网密度(公里/平方公里)道路宽度(米)高、快速路0.4~0.636~80交通性主干路0.8~1.836~60服务性主干路24~50次干路1.5~3.224~40支路3.0~13.012~24注:(1)表中的道路宽度不包括道路两侧的绿化带宽度。 (2)表中高、快速路路网密度指标适宜在全市层面考虑。 (3)表中将主干道划分为交通性主干路和服务性主干路(与总规一致),交通性主干路为以交通功能为主的城市干道,强调“通行功能”,通行能力较大,连接区域,连续性强,一般限制周边用地开口,车流速度较高。服务性主干路兼有“通行”与“通达”功能,主要服务道路周边用地上的各类活动及交通的对外联系,车速一般不高,连续性较交通性主干道弱。 (4)若有高架轨道或其它公共交通方式敷设于道路内,可适度增加道路宽度。 (5)在城市新建地区、用地较充裕的城市更新地区支路宜采用15米及以上的道路宽度,以提供较为舒适的步行及自行车通行空间及环境需求。若支路组织单向行驶或受地形限制,在进行专题研究论证后,红线宽度可低于12米,但必须满足步行及自行车通行要求及管线敷设要求。 (6)城市中心地区更新,新城、新镇中心区在规划中宜按照高道路密度指标控制,工业区可按照低指标控制。 (7)工程管线布置原则宜布置在道路红线内。
    • 39. 4.4 道路交通系统修改前修改后4.4.12 城市道路横断面 4.4.12.1道路横断面可分为单幅路、双幅路、三幅路、四幅路及特殊形式的断面(详见《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2012)》) 4.4.12.2横断面系统中包含地上空间和地下空间两部分。其中地上空间包含机动车空间、慢行空间、绿化与隔离空间、建筑退让空间四部分,规划设计过程中应充分考虑机动车空间与慢行空间的隔离、慢行空间与周边退让空间的结合、绿化空间形成舒适的林荫;地下空间包含各类工程管线综合空间及地下交通空间。 (1)机动车空间包含机动车道、地面有轨电车、公交专用道、停车带等要素。 (2)慢行空间包含人行道、非机动车道等。 (3)绿化与隔离空间包含机非绿化带(含设施带)、中央绿化带、主辅绿化带等要素。 (4)建筑退让空间包含开放式的建筑退让空间和封闭式的建筑退让空间。 (5)工程管线综合空间指地下管线敷设所需最小空间;地下交通空间指地下隧道、地下轨道等交通形式所需的空间。无规定修改原因:结合已经发布的《珠海城市道路标准横断面设计导则》进行更新。
    • 40. 4.4 道路交通系统修改前修改后4.4.12.3标准路段机动车道,内侧、中间、外侧车道尺寸应符合下表规定。修改原因:根据管理部门意见,结合已经发布的《珠海城市道路标准横断面设计导则》进行更新。4.2.17 路段机动车道尺寸的设计与管理主要指标,参照表4-3 使用。注:(1)快速路新建车道中间车道括号是有大车混行车道宽。 (2)主干路交通性功能的新建车道中间车道括号是有大车混行车道宽。 (3)“交通性”功能是以通过性机动交通为主的道路;“服务性”功能是道 路周边用地引发的非通过性交通为主的道路,反应的是城市道路的场所特性。注:(1)括号外数值代表小客车专用车道宽度;括号内数值代表大型车或混行车道宽度。 (2)对于改扩建等不能满足上条规定时,需经充分论证,在满足行车安全的条件下,可以适当降低标准。 内侧中间外侧快速路主路3.53.5(3.75)3.75辅路3.253.53.5主干路3.253.25(3.5)3.5次干路3.25—3.5支路——3.25(3.5)
    • 41. 4.4 道路交通系统修改前修改后4.4.13.4 道路平面交叉口进口道红线展宽、车道宽度及展宽长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进口道展宽宽度宜符合下表: 表4-4 新建交叉口展宽宽度表(单位:m) 修改原因:根据管理部门意见,结合已经发布的《珠海城市道路交叉路口规划导则》及《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规范》进行更新。4.2.13 根据道路交叉口渠化的要求,城市干道在距离交叉点150 米范围内, 道路红线宽度增加8 米。进口道展宽宽度交叉口主干路次干路支路主-主7.5-10主-次7.5-105-7.5主-支I/II3.5次-次5-7.5次-支I5-7.53-5次-支II3.5注:1、支I为以交通功能为主的支路,支II为以生活功能为主的支路 2、路段上规划有路缘带和分隔带时,进口道规划红线展宽宽度应扣除路缘带和分隔带可用于进口道展宽的宽度。
    • 42. 4.4 道路交通系统修改前修改后(2)进出口道部位机动车道总宽度大于16m时,规划人行过街横道应设置行人过街安全岛,进口道规划红线展宽宽度必须在进口道展宽的基础上再增加2m。 (3)新建交叉口进口道每条机动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3.0m。改建与治理交叉口,当建设用地受到限制时,每条机动车道进口道的最小宽度不宜小于2.8m,公交及大型车辆进口道最小宽度不宜小于3.0m。交叉口范围内可不设路缘带。修改原因:根据管理部门意见,结合已经发布的《珠海城市道路交叉路口规划导则》及《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规范》进行更新。4.2.13 根据道路交叉口渠化的要求,城市干道在距离交叉点150 米范围内, 道路红线宽度增加8 米。
    • 43. 4.4 道路交通系统修改前修改后(4)新建平面交叉口进口道展宽及展宽渐变段的长度应符合下表规定: 表4-5 平面交叉口进口道展宽段及展宽渐变段的长度 (m) 修改原因:根据管理部门意见,结合已经发布的《珠海城市道路交叉路口规划导则》及《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规范》进行更新。4.2.13 根据道路交叉口渠化的要求,城市干道在距离交叉点150 米范围内, 道路红线宽度增加8 米。交叉口展宽段长度展宽渐变段长度主干路次干路支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主-主120————35————主-次10070——3525——主-支70——4035——20次-次——70————25——次-支——6040——2520
    • 44. 4.4 道路交通系统修改前修改后4.4.13.5平面交叉口出口道红线展宽、车道宽度及展宽长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新建平面交叉口出口道规划设有公交港湾停靠站时,其规划红线应在路段规划红线的基础上展宽3.0m;上游进口道规划设有右转专用车道时,应相应增加右转出口道宽度。 (2)新建道路交叉口每条出口车道宽度不应小于下游路段车道宽度,改建和治理交叉口每条出口车通宽度不宜小于3.25m。 (3)出口道展宽段长度,视道路等级,主干路不应小于60m,次干道不应小于45m,支路不应小于30m,有公交港湾停靠站时,还应增加设置停靠站所需的长度。展宽渐变段长度不应小于20m。 (4)改建、治理平面交叉口出口道规划红线的展宽宽度、展宽段长度和展宽渐变段长度,应根据所在地点的具体情况确定。 4.4.13.6 交叉口转弯半径应结合交叉口周边用地和相交道路等级进行控制,控制标准宜参考下表,当交叉口四周用地不一致时,宜取大值。 修改原因:根据管理部门意见,结合已经发布的《珠海城市道路交叉路口规划导则》及《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规范》进行更新。4.2.13 根据道路交叉口渠化的要求,城市干道在距离交叉点150 米范围内, 道路红线宽度增加8 米。 4.2.35 交叉口转弯半径应结合交叉口周边用地和相交道路等级进行控制,控制标准宜参考下表。
    • 45. 4.4 道路交通系统修改前修改后4.4.15城市道路绿化 4.4.15.1道路绿化隔离空间分为机非分隔带(含设施带)、中央分隔带、主辅分隔带。各部分隔离带尺寸应满足相关规定和规划要求。 4.4.15.3道路绿化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附属绿地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加盖绿色图章。 4.4.15.4道路路口、调头车道、导流岛、道路交叉口等安全隐患易发生路段应符合行车视线和行车净空等相关交通安全要求,道路交叉口等绿化带内不能栽植遮挡视线高度≥1.2m灌木及地被。调头车道15~20m位置宜采用通透式植物配置。 4.4.15.5导流岛绿地根据路段情况,当导流岛面积>50m2且人行过街需求较大的绿地,宜种植高大乔木,为二次过街行人提供遮阴。乔木高度及冠幅不应影响交通、安监等设施;面积<50 m2的导流岛绿地宜种植地被为主。 4.4.15.6道路红线内的绿化率应满足《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的要求。 4.2.16 绿化面积达到2 万平方米以上的道路绿化,应独立开展道路绿化设计,且与道路工程同步开展。修改原因:此条规定应与现行的市政林业局相关规定保持一致。结合已经发布的《珠海城市道路标准横断面设计导则》增加4.4.17.3要求。
    • 46. 4.4 道路交通系统修改前修改后4.2.26 地块及建筑物机动车出入口不得设在交叉口范围内,且不宜设置在 交通 性主干路上,宜经支路或专为集散车辆用的地块内部道路与次干路相通。4.4.16建筑基地开口 4.4.16.3 地块及建筑物机动车出入口不得设在交叉口展宽段和展宽渐变段范围内,且不宜设置在交通性主干路上,宜经支路或专为集散车辆用的地块内部道路与次干路相通。修改原因:交叉口范围界定不清,本次修改为交叉口展宽段和展宽渐变段范围内。
    • 47. 4.4 道路交通系统修改前修改后4.2.27 地块或建筑物出入口与道路交叉口的距离应满足下列要求: (1) 主干路上,距平面交叉口机动车道边线不应小于120m,且应右进右出。 (2) 次干路上,距平面交叉口机动车道边线不应小于95m,且应右进右出。 (3) 支路上,距离与干路相交的平面交叉口机动车道边线不应小于60m,距离同支路相交的平面交叉口不应小于40m。4.4.16.4占地面积大于1.5公顷的地块机动车出入口与道路交叉口的距离应满足下列要求: (1)主干路上,距平面交叉口不应小于95m或位于距离交叉口最远处(自交叉口道路红线端点算起),且应右进右出。 (2)次干路上,距平面交叉口不应小于75m或位于距离交叉口最远处(自交叉口道路红线端点算起),且应右进右出。 (3)支路上,距离与干路相交的平面交叉口不应小于40m或位于距离交叉口最远处(自交叉口道路红线端点算起),距离同支路相交的平面交叉口不应小于30m或位于距离交叉口最远处(自交叉口道路红线端点算起)。修改原因:机动车道边线界定不清,在规划操作中不同的设计人员有不同的理解。
    • 48. 4.4 道路交通系统修改原因:按照原规定,地块开口从路缘石转弯半径端点计算(a点)还是从机动车延长线交点计算(b点),不同设计人员有不同理解。 为了避免歧义,本次统一规定自交叉口道路红线端点(c点)算起abc修改后
    • 49. 4.4 道路交通系统修改前修改后4.4.16.7桥梁、隧道引道范围内不应设置地块及建筑物机动车出入口,距引道端点 50米范围内不宜设置地块及建筑物机动车出入口,若确实需要可设置右进右出出入口。 4.4.16.8桥梁或高架匝道上下接坡段和隧道敞开段的两侧地面辅道不宜设置机动车出入口,若确实需要应增设进出集散车道,且只能设置右进右出出入口。 4.4.16.9轨道交通车站行人出入口、人行过街设施(天桥、地道)30 米范围内不宜设置地块及建筑物机动车出入口。 4.4.16.10常规公交站点站台边缘15米范围内不宜设置地块及建筑物机动车出入口。修改原因:原标准缺乏地块开口与桥梁、隧道、轨道站点、立体过街设施等距离规定,在规划编制中较大的问题,本次借鉴上海标准准则补充此条规定。无规定
    • 50. 4.5 慢行交通系统修改前修改后4.5 慢行交通系统 4.5.9 步行交通 4.5.9.5道路人行道宽度应根据人流需求及两侧用地开发确定,且应满足行人安全顺畅通过。人行道最小宽度不应低于2米,商业、景观及人流量大的道路宜设置5~9米。4.3 慢行交通系统 4.3.9 步行交通 4.3.9.11 道路人行道宽度不宜低于2米,商业、景观及人流量大的道路宜设置5~9米。修改原因:根据市政科意见,结合已经发布的《珠海城市道路标准横断面规划设计导则》及《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进行更新。
    • 51. 4.5 慢行交通系统修改前修改后4.5.9.10在立体过街设施规划控制时,当过街设施所处的道路断面慢行空间宽度+机非隔离带宽度小于10m时,应将规划的立体过街设施接口处道路红线宽度拓宽5m,保证最小慢行交通通过要求。对于已建道路上设置立体过街设施时,应局部拓宽人行道,当拓宽人行道有困难时,应保证人行道的最小宽度。 4.5.9.11城市中心宜结合城市设计建筑形态设置二层过街连廊系统,将商业及公共建筑串联起来,促进城市活力。二层连廊鼓励作为公共开放空间,确保24小时开放,作为公共开放的二层连廊部分(净宽不大于5m)可以不计容建筑容积率。修改原因:原标准缺乏对立体过街设施接入点道路用地考虑,本次增补。 原标准缺乏二层连廊的规定,本次增补。无规定
    • 52. 4.5 慢行交通系统修改前修改后4.5.9.13 自行车过街与人行过街可采用分离形式,当两者分离设计时,自行车过街横道宽度不宜少于2.5m,人行横道宽度不宜少于3m。且过街宽度不应小于路段通行宽度。无规定修改原因:根据市政科意见,结合已经发布的《珠海市城市道路交叉路口规划导则》进行更新。
    • 53. 4.4 慢行交通系统修改前修改后4.5.10 自行车交通 4.5.10.1新建及改扩建城市主次干道应100%设置自行车道,当受道路红线宽度制约时,宜协调建筑退让空间补充自行车通行空间。 4.5.10.2新建道路自行车道不宜与机动车道、人行道共板设计。当新建自行车道与人行道无物理隔离时,宜采用高差设置,高差宜控制5-10cm。 4.5.10.3新建自行车道宜按照主廊道、连通道和休闲道三个等级标准进行规划设置,自行车道宽度宜按照三个等级进行研究确定。最小自行车道宽度不宜小于2.5m。 4.5.10.4当改造道路采用自行车道与机动车道共板设置时,宜采用非标线隔离,隔离形式可采用隔离墩、隔离钉、U型栏分隔。当采用隔离钉隔离时,应在隔离钉两侧划出标线,标线间隔30-50cm,防止机动车开门撞上自行车骑行者,保障自行车骑行安全。 4.3.10 自行车交通 4.3.10.1 主次干路两侧宜设置自行车道,并应与机动车道进行物理隔离。 4.3.10.2 设置专用的自行车道,不小于2.5 米。人非共板的自行车专用道宽 度可采用2.5 米,宜在人行空间和自行车空间之间设置物理隔离。非专用自行车道宽度根据实际设置。修改原因:根据《关于完善自行车道系统规划建设提升品质生活的指导意见》(粤建规[2017]185号) ,结合已经发布的《珠海城市道路标准横断面设计导则》进行更新。
    • 54. 4.5 慢行交通系统修改前修改后4.5.10.8 应在城市重要商业区域、公共交通站点、交通枢纽、居住区、旅游景区周边等场所施划配套的网约自行车停车点位,规范网约自行车停放。修改原因:根据《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补充网约车停放点相关规定。无规定
    • 55. 4.6 静态交通系统修改前修改后4.6 静态交通 4.6.2 配建停车场 4.6.2.1实施区域差别化停车配建政策,根据不同区域的规划土地利用性质和开发强度、公交可达性及道路网容量等因素,将珠海市划分为严格控制区和适度满足区两类停车供应区域。 (1)一类地区:严格控制区,即香洲城区全部片区和南湾城区部分片区、滨江城,包括香洲、新香洲、吉大、前山、拱北、南屏、湾仔、井岸。 (2)二类地区:适度满足区,是除一类地区以外的其他地区。修改原因:结合《珠海市停车建设规划》及实际规划工作对一类地区和二类地区进行重新划分。4.4 机动车停车设施 4.4.2 实施区域差别化停车配建政策,根据不同区域的规划土地利用性质 和开发强度、公交可达性及道路网容量等因素,将珠海市划分为严 格控制区和适度满足区两类停车供应区域。 (1) 一类地区:严格控制区,包括香洲主城区范围。 (2) 二类地区:适度满足区,是除一类地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 56. 4.6 静态交通系统修改前修改后修改原因:结合城市规划实际情况,对住宅分类的划分进行明确表述。 小汽车上落客泊位实际需求不大(主要为出租车停靠),参考南京配建标准进行修改。 非机动车配建考虑公共自行车、共享单车影响,实际需求不大,参考深圳标准进行折减。4.6.2.2 配建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指标宜符合下表规定: 表 4-8主要项目配建停车场的停车位指标4.4.3 配建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指标宜符合表4-6规定: 表 4-6主要项目配建停车场的停车位指标
    • 57. 4.6 静态交通系统修改前修改后修改原因:原标准商业区概念宽泛,缺乏娱乐餐饮、配套商业配建标准指引。原标准酒店未区分级别,项目建设配建标准执行存在难度。通过对商业不同业态停车配建调研,结合其他城市经验(南京、上海),修正部分停车配建指标
    • 58. 4.6 静态交通系统修改前修改后修改原因:原标准缺乏子母车位折算标准。缺乏装卸货泊位、小汽车上落客泊位的设置位置规定,缺乏停车位泊位面积的核算标准。规划成果无统一标准,容易造成规划失误。无规定4.6.2.4 居住功能项目(如住宅、综合体项目中的商务公寓)由于地形条件限制设置子母车位时,1对子母车位折算为1.5车位。 4.6.2.6停车场(库)的占地面积与车辆的停放方式有关,在规划设计阶段,地面停车场按每个机动车车位占地30平方米计,停车楼和地下停车库按每个机动车车位占建筑面积40平方米计,机械式停车位每个机动车车位面积按实际需求计算;装卸车位按每个车位占地60 平方米计;出租车位按每个车位占地30平方米计;救护车位按每个车位占地40平方米计;大巴车位按每个车位占地90平方米计。 4.6.2.7货物装卸停车设施应设于用地红线内。装卸货车位设计停发车型一般为轻型货车,货物装卸车位尺寸不宜小于4.0m×8.0m。 4.6.2.11小汽车上落客泊位宜在用地红线内设置,当在市政道路红线范围内设置时应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意见。
    • 59. 4.6 静态交通系统修改前修改后修改原因:原标准对公共停车场(库)规定太粗,规划操作不便。 4.6.3.4参照《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规范》13.0.6第1条规定,其他条文参考上海市标准及结合《珠海市停车建设规划》拟定。4.4.6 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库)应以路外停车场(库)为主。路外公共停车场(库)宜小型化,就近并分散设置,应尽量靠近相关的主体建筑或设施。4.6.3.1城市公共停车场应按照“贴近需求、分散设置、方便使用”的原则,布局在具备建设条件,且存在供需缺口的地块,宜小型化,就近分散布置。 4.6.3.3公共停车场(库)的布局鼓励采用地下、地上多层停车楼、机械停车库等多种方式,提高停车容量,预留远期发展的停车空间。 4.6.3.4公共停车场(库)的服务半径,在公共活动中心区不宜大于300 米,在其它地区不宜大于500 米。
    • 60. 4.6 静态交通系统修改前修改后修改原因:原标准缺乏机动车停车场(库)平面布局规定,规划操作不便。 结合项目停车库平面设计各部门审查要求及《车库建筑设计规范》进行增补相关条款。4.6.4.2机动车停车场(库)的出入口应设置在次干路或支路上,若必须设置在主干路上,则应位于距交叉口最远处。不大于100 个停车位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可设一个出入口,出入口车道数不少于2条。大于100 个停车位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出入口不应少于两个,出入口车道数不少于2条。 4.6.4.3机动车停车场(库)的出入口双向通行不应小于7m,单向通行不应小于4m。地面出入口纵坡不宜大于3%。地下停车场与停车楼直线坡段纵坡不宜大于 15%,曲线坡段纵坡不宜大于 12%。大于 100 个停车位的机动车停车场(库)的出入口与周边住宅、基础教育设施、医院、养老院等建筑物之间应设置相应的防护距离。无规定
    • 61. 4.6 静态交通系统修改前修改后修改原因:路内停车对交通组织及交通运作影响较大,通过城建集团和交警部门组织的路内停车研究表明,路内停车并不是解决城市停车的长效机制。有必要对路内停车进行周期性评估。4.6.5.11路内停车设置应按照实际运作情况,每半年由主管部门组织评估,对路内停车泊位进行调整。无规定
    • 62. 4.6 静态交通系统修改前修改后修改原因:中小学、幼儿园临时停车问题凸显。结合现状调研及教育部门意见,增加此条款。4.6.6 中小学、幼儿园临时停车 4.6.6.1 鼓励中小学、幼儿园设置交通分流中心解决接送学生临时停车问题。交通分流中心临时停车位不计入建筑配建停车位指标。 4.6.7 鼓励中小学、幼儿园在改建时设置校车临时停靠泊位,可考虑在学校门前道路设置港湾式上落客区设置校车泊位,设置校车泊位需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意见,并且不得阻碍道路正常交通通行。4.4.3 配建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指标附注。 表 4-6主要项目配建停车场的停车位指标 注:(1)鼓励在中小学、幼儿园周边预留公共停车位解决家长接送停车问题;
    • 63. 4.7 公共加油(气)站、充电站修改前修改后修改原因:根据《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补充老旧小区、已建住宅区、商业设施改造加装充电基础设施。4.7.2.8 老旧小区充电设施规划建设根据实际需求逐步推进,鼓励在已建住宅小区、商业服务业建筑、旅游景区、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位等场所,按照不低于总停车位数量10%的比例逐步改造或加装充电基础设施。无规定
    • 64. 5、第5章-市政工程与防灾设施修改内容 64章节内容修改条款(条)新增条款(条)5.1给水工程305.2排水工程105.3电力工程305.4通信工程505.5燃气工程605.6资源综合利用005.7环境卫生505.8管线综合115.9综合防灾减灾20合计281
    • 65. 655.1给水工程修改前修改后5.1.1.3条:城市水资源和城市用水量之间须保持平衡,新建水源必须进行水资源论证。 5.1.1.7条:对河道、湖泊、水库及原水管线应划定城市蓝线,蓝线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满足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要求。 5.1.1.3条:实现水资源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强化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刚性约束,新建、扩建和改建水源必须进行水资源论证。 5.1.1.7条:对河道、湖泊、水库及原水管渠应根据城市蓝线对其保护范围内的各项建设活动严格执行《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修改原因:1.市海洋农业水务局意见(有关城市水资源的刚性规定); 2.外界条件发生变化。
    • 66. 665.1给水工程修改前修改后5.1.1.10条:按照《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指标》建城【2012】57号文要求,强调节约用水,全面创建国家节水城市。 (1)节水型居民小区覆盖率≥5%; (2)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单位:升/(人.日))不高于GB/T50331《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的指标; (3)节水型器具普及率100%; (4)特种行业(洗浴、洗车等)用水计量收费率100%; (5)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80%(不含电厂); (6)节水型企业覆盖率≥20%; (7)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100%。 5.1.1.10条:按照《城镇节水工作指南》,强调节约用水。 (1)供水管网漏损控制目标:2020年控制在10%以内; (2)城市再生水利用目标:力争污水实现全收集、全处理,结合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景观生态补水和城市水生态修复,推动污水再生利用。2020年再生水利用率不低于20%; (3)节水型器具普及率:建成区公共及民用建筑用水器具符合《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T164)标准的比例达到100%; (4)建筑中水利用:单体建筑面积超过一定规模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当安装建筑中水设施,老旧住房逐步完成建筑中水设施安装改造。 修改原因: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意见。
    • 67. 5.2排水工程5.2.5.7现状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放标准须逐步升级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的一级A标准;新建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放标准须严格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的一级A标准。 67修改原因:广东省环保政策要求且已执行。 5.2.5.7现状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放标准须逐步升级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的一级A标准;新建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放标准须严格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的一级A标准和《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中第二时段一级标准两者之严者。 修改前修改后
    • 68. 5.3电力工程修改前修改后5.3.1.2 负荷预测推荐标准 表 5-12分类用地面积负荷预测指标5.3.1.2 负荷预测推荐标准 表 5-12分类用地面积负荷预测指标 修改原因:根据用地分类相应增加分类指标。
    • 69. 5.3电力工程修改前修改后5.3.1.2 负荷预测推荐标准 表 5-13分类建筑面积负荷预测指标5.3.1.2 负荷预测推荐标准 表 5-13分类建筑面积负荷预测指标修改原因:根据用地分类相应增加分类指标。
    • 70. 5.3电力工程修改前修改后5.3.2.3 城市变电站 表 5-16变电站装机容量、出线回路、用地及建筑规模控制指标 5.3.2.3 城市变电站 表 5-16变电站装机容量、出线回路、用地及建筑规模控制指标 修改原因:采纳供电局意见,完善变电站面积要求。 电压等级(kV)装机容量 (MVA)/(台)独立占地变电站 用地面积(m²)户内式、 半地下式半户外式户外式110/1050~63/ 3~43000~35004000~45005800~6300220/110(10)180~240/ 3~46000~800010000~ 1300014000~ 18000220/20100~120/ 3~46000~8000----500/2201000~1500/ 2~4----25000~50000
    • 71. 5.3电力工程修改前修改后5.3.3.4 电缆线路通道 表 5-18 220千伏、110千伏电缆通道参考标准5.3.3.4 电缆线路通道 表 5-18 220千伏、110千伏电缆通道参考标准修改原因:采纳供电局意见,根据电力输送容量不断增大的实际情况,优化电缆通道形式及尺寸。电压等级 (千伏)单回直埋 (米)双回直埋 (米)四回电缆 (米,宽×深)六回电缆 (米,宽×深)220宽1.3宽2.6电缆沟 净空:1.8×2.1 含结构:2.3×2.6 电缆隧道 净空:2.6×3.2 含结构:3.4×4.0电缆沟 净空:1.8×2.5 含结构:2.3×3.0 电缆隧道 净空:3.2×3.2 含结构:4×4110 宽0.8宽1.6电缆沟 净空:1.6×1.5 含结构:2.1×2.0电缆沟 净空:1.7×2.0 含结构:2.2×2.5电压等级 (千伏)单回直埋 (米)双回直埋 (米)四回电缆 (米,宽×深)六回电缆 (米,宽×深)220宽1.3宽2.6电缆沟 净空:2.0×1.5 含结构:2.5×2.0电缆隧道 净空:2.6×2.9 含结构:3.1×3.4110 宽0.8宽1.6电缆沟 净空:1.5×1.3 含结构:2.0×1.8电缆沟 净空:1.5×1.7 含结构:2.0×2.2
    • 72. 5.4通信工程修改前修改后5.4.4.2 核心机房规划应符合下列要求: (4)核心机房宜独立占地,用地面积宜控制为3000平方米~5000平方米,地块形状应满足功能布局的要求;以数据处理业务为主的核心机房宜综合考虑多方因素进行选址,用地面积应根据机楼设计容量确定;用地紧张地区应考虑建设附建式核心机房,建筑面积宜为6000平方米~15000平方米。 5.4.4.3 在城市规划基本建成区、近期规划重点建设区,汇聚机房服务半径按5公里考虑,在其他区域服务半径可适当放大。每处机房建筑面积不宜小于200平方米。5.4.4.2 核心机房规划应符合下列要求: (4)核心机房宜独立占地,单个企业核心机房的用地面积按1000平方米控制,4个通信业务和广播电视经营者共享核心机房的用地面积按4000平方米控制,地块形状应满足功能布局的要求;以数据处理业务为主的核心机房宜综合考虑多方因素进行选址,用地面积应根据机楼设计容量确定。 5.4.4.3 新建汇聚机房应附设在新建或改造的地块(建筑单体)内,不单独占地,尽量靠近通信业务中心以及在城市道路上的通信管道,并应保持两个方向与道路上的通信管道连通,汇聚机房建筑面积按200平方米控制。修改原因:根据《珠海市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调整优化核心机房用地面积指标。
    • 73. 5.4通信工程修改前修改后5.4.4.4 光纤到户通信设施 (1) 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必须满足多家通信业务经营者平等接入、用户可自由选择通信业务经营者的要求。新建、改建住宅区、住宅建筑及其它建筑内的地下通信管道、配接管网、电信间、设备间等通信设施,必须与住宅区、住宅建筑及其它建筑同步建设。 (2) 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光纤到户通信设施的建设还应满足《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GB 50846-2012)》以及《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847-2012)》的要求。5.4.4.4 光纤到户通信设施 (1) 新建和改建住宅区、住宅建筑及及其它建筑的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应按照《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GB 50846-2012)》以及《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847-2012)》的要求实施。 (2) 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必须满足多家通信业务和广播电视经营者平等接入、用户可自由选择业务经营者的要求。新建和改建住宅区、住宅建筑及其它建筑内的地下通信管道、配接管网、电信间、设备间等通信设施,必须与住宅区、住宅建筑及其它建筑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时验收、同时备案。 (3) 通信设施设备间、电信间面积应满足《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GB 50846-2012)》要求,通信管道应从红线外人手井至电信间预留至少4条110mm管道。 (4) 大型园区和商业建筑内的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应按照《大型园区和商业建筑内宽带光纤接入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的要求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时验收、同时备案。修改原因:根据国家规范细化相关规定。
    • 74. 5.4通信工程修改前修改后5.4.4.5 基站 (2) 移动通信基站应实现多家通信运营企业的共建共享,建设形式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满足城市景观和环保要求。5.4.4.5 移动通信基站 (2) 移动通信基站应实现多家通信运营企业的共建共享,建设形式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满足城市景观和环保要求,具体建设模式可参考表5-21。 (4) 在城市基本建成区、近期重点建设区,室外基站高度宜为10~20米,室外广场、绿地公园、临海以及其他开阔空间等有大范围覆盖需求的区域,室外基站高度宜为10~30米;郊区、镇区以及村居范围,室外基站高度不大于40米。附设式基站高度不大于6米。修改原因:采纳高新分局意见,增加基站建设高度控制指标。
    • 75. 5.5燃气工程75修改原因:采纳市市政和林业局意见:在技术标准条文中,不需要提气化率指标。 修改前修改后5.5.1.2供气方式宜采取管道供气,现有的瓶装气供应方式应逐步向管道气供应方式转换;至2020年,城市管道燃气气化率达70%。5.5.1.2供气方式宜采取管道供气,现有的瓶装气供应方式应逐步向管道气供应方式转换。
    • 76. 5.5燃气工程76修改原因:结合珠海实际情况,并参照《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准则》。 修改前修改后5.5.4.1条:珠海市城市燃气输配管道按燃气设计压力(P)分为7级,并应符合表5-28的要求。名称压力( 兆帕 )高压燃气管道A2.5<P≤4.0B1.6<P≤2.5次高压燃气管道A0.8<P≤1.6B0.4<P≤0.8中压燃气管道A0.2<P≤0.4B0.01≤P≤0.2低压燃气管道P<0.01表 5‑30燃气管道设计压力(表压)分级表5.5.4.1条:珠海市燃气输配管道按燃气设计压力(P)分为8级,并应符合表5-28的要求。名称压力( 兆帕 )长输燃气管道P>4.0高压燃气管道A2.5<P≤4.0B1.6<P≤2.5次高压燃气管道A0.8<P≤1.6B0.4<P≤0.8中压燃气管道A0.2<P≤0.4B0.01≤P≤0.2低压燃气管道P<0.01表 5‑30燃气管道设计压力(表压)分级表
    • 77. 5.5燃气工程77修改原因:结合珠海市最新颁布的《珠海市城镇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实施细则》,增加管道安全防护相关内容。 修改前修改后5.5.4.5 城市中压燃气管道宜沿人行道外敷设,主干管宜按环状管网布置。5.5.4.5 城市中压燃气管道宜沿人行道外敷设,主干管宜按环状管网布置。各类燃气管道的安全防护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法律法规及《珠海市城镇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实施细则》等的相关规定。
    • 78. 5.7 环境卫生5.7.2.2 生活垃圾宜采用粗分方式,粗分按不超四类设置,分别为厨余垃圾、可回收垃圾、危险废物及其他垃圾,每一类中可包含性质相近的多种垃圾。 78修改原因:按《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更新分类方式(我市也在按此推垃圾分类)。 5.7.2.2 生活垃圾宜采用粗分方式,粗分按不超四类设置,分别为可回收物、有机易腐垃圾、有害垃圾及其他垃圾,每一类中可包含性质相近的多种垃圾。 修改前修改后
    • 79. 5.7 环境卫生5.7.2.6 垃圾转运站规划应符合下列要求: 79修改原因:按规委会意见,以最高值设置“相邻建筑间距”和“绿化隔离带”宽度。 修改前修改后转运站 类型转运量T (吨/日)用地面积 (平方米)与相邻建筑间距 (米)绿化隔离带宽度 (米)小型T≤50≤1000≥8≥350<T≤1501000~4000≥10≥5中型150<T≤4504000~15000≥15≥8注:(1)设施用地的形状应满足垃圾转运功能布局的要求。5.7.2.6 垃圾转运站规划应符合下列要求: 转运站 类型转运量T (吨/日)用地面积 (平方米)与相邻建筑间距 (米)绿化隔离带宽度 (米)小型T≤50≤1000≥15≥850<T≤1501000~4000≥15≥8中型150<T≤4504000~15000≥15≥8注:(1)设施用地的形状应满足垃圾转运功能布局的要求。
    • 80. 5.8管线综合5.8.1.11 工程管线竖向排列顺序宜为:供冷供热、燃气、给水、真空垃圾管、再生水、雨水、污水、综合管廊;其中综合管廊为缆线管廊时,为缆线管廊、供冷供热、燃气、给水、真空垃圾管、再生水、雨水、污水。布置有干线综合管廊或支线综合管廊的工程管线市政管线自地表面向下的排列顺序应结合具体建设条件,经比较后合理确定。工程管线最小覆土深度应符合表5-35的规定。 80修改原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要求。 5.8.1.11 工程管线竖向排列顺序宜为:综合管廊为缆线管廊时,为缆线管廊、供冷供热、燃气、给水、再生水、真空垃圾管、雨水、污水。布置有干线综合管廊或支线综合管廊的工程管线市政管线自地表面向下的排列顺序应结合具体建设条件,经比较后合理确定。工程管线最小覆土深度应符合表5-37的规定。 修改前修改后
    • 81. 5.8管线综合5.8.2.3 给水管线(原水、净化水)、再生水管线、通信管线、110千伏及以下电力管线、供冷供热管线、真空垃圾管等市政公用管线宜纳入综合管廊内。 815.8.2.3条: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新建道路须同步建设地下综合管廊。 5.8.2.4条:给水管线(DN<1000原水、净化水管)、再生水管线、通信管线、110千伏及以下电力管线、供冷供热管线、真空垃圾管等市政公用管线应纳入综合管廊内;雨水、污水(合流制排水管)须根据其竖向高程、管道管养等多方面决定其敷设方式。 修改前修改后修改原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要求。
    • 82. 5.9综合防灾减灾5.9.2.1 消防站 (3)普通消防站的布局应以接到报警后、正常行车速度下5分钟内消防队可以到达责任区边缘为准则。普通消防站的辖区不宜大于7.0平方公里,近郊的普通消防站不应大于15平方公里。水上消防站的布局应以消防船接到报警后、正常行船速度下30分钟内到达责任区边缘为准则。 5.9.5.3 香洲海堤防洪潮标准为100年一遇,并用200年一遇水(潮)位校核;中珠联围、横琴海堤、白蕉联围、乾务赤坎大联围及构筑物防洪潮标准为100年一遇;淇澳海堤、竹银联围、大沙联围、上横联围和三沙联围及构筑物防洪潮标准为50年一遇。 82修改原因:1.《城市消防规划规范》(GB51080-2015)明确标准; 2.市海洋农业水务局意见。 5.9.2.1 消防站 (3)普通消防站的布局应以接到出动指令后5分钟内消防队可以到达责任区边缘为准则。普通消防站的辖区不宜大于7.0平方公里,近郊的普通消防站不应大于15平方公里。水上消防站的布局应以消防船接到出动指令后30分钟内到达责任区边缘为准则。 5.9.5.3 香洲海堤防洪潮标准为100年一遇,并用200年一遇水(潮)位校核;中珠联围、横琴海堤、白蕉联围、小林联围、乾务赤坎大联围及构筑物防洪潮标准为100年一遇;淇澳海堤、竹银联围、大沙联围、上横联围和三沙联围及构筑物防洪潮标准为50年一遇。 修改前修改后
    • 83. 6、第6章-城市风貌与建筑控制83修改内容统计章节内容修改条款(条)新增条款(条)6.1城市总体风貌006.2城市景观风貌306.3城市街区控制216.4建筑物退让控制316.5日照间距控制006.6建筑间距控制006.7建筑设计要求366.8绿色建筑规划设计指引00合计118
    • 84. 6、第6章-城市风貌与建筑控制修改前 修改后 6.2.1 按照地段在城市景观系统中的特征以及自然条件,将全市用地划分为四类城市景观风貌分区,即特定风貌区、一类景观风貌区、二类景观风貌区、三类景观风貌区,用以指导城市的有序建设。城市景观分区划分可参照表6-2执行。6.2.1 按照地段在城市景观系统中的特征以及自然条件,将全市用地划分为四类城市景观风貌分区,用以指导城市的有序建设。城市景观分区划分可参照表6-2和图执行。修改原因:参考《珠海市总体城市设计》的风貌分类,借鉴上海控制范围按公共活动中心、重要滨水地区、重要沿山地区、重要道路沿线地区、交通枢纽地区等分类更系统,并补充了原来缺失的历史风貌区、重要海岛等细分。
    • 85. 6、第6章-城市风貌与建筑控制修改前 修改后 表 6 2城市景观分区划分表 6 2城市景观分区划分
    • 86. 6、第6章-城市风貌与建筑控制修改前 修改后 无图 6-1城市景观风貌分区图修改原因:补充风貌分区图更直观,与表格对应更清晰。
    • 87. 6、第6章-城市风貌与建筑控制修改前 修改后 6.2.2 特定风貌区和一类景观风貌区的重点地段应单独编制城市设计,作为详细规划及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的依据;二类城市景观区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加强城市设计内容的研究;三类城市景观区的规划建设应符合本章相关要求,并符合珠海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及国家相关规范的要求。 6.2.3 特定风貌区、滨水风貌敏感区、沿山风貌敏感区内以及沿城市主要干道两侧重要项目的总平面规划、重要的单体建筑设计,应至少征集不少于三个方案进行比选,按相关程序和规定处理,特别重要的单体建筑还应开展景观影响评价。 6.2.4 特定风貌区居住用地容积率不宜超过2.0,沿海岸线宜布置公共服务设施,不宜增加居住用地。6.2.2 一类景观风貌区和二类景观风貌区的重点地段应单独编制城市设计,作为详细规划及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的依据;三类景观风貌区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加强城市设计内容的研究;四类景观风貌区的规划建设应符合本章相关要求,并符合珠海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及国家相关规范的要求。 6.2.3 一类景观风貌区、滨水风貌敏感区、沿山风貌敏感区内以及沿城市主要干道两侧重要项目的总平面规划、重要的单体建筑设计,应至少征集不少于三个方案进行比选,按相关程序和规定处理,特别重要的单体建筑还应开展景观影响评价。 原6.2.4删除
    • 88. 6、第6章-城市风貌与建筑控制修改前 修改后 6.3.2.5 无 6.3.4.4 新建项目,室外地面完成面标高应与周边市政道路及现状建成区基本持平;建筑红线以内区域,其室外地面完成面标高不应高于周边平均标高1.5米;建筑红线两侧,其室外地面如有高差,连接处应以分级跌落或自然坡的方式过渡处理,临道路过渡段应从用地后退的景观带内开始放坡,与其他用地相邻的过渡段应控制在地下室后退红线以内。6.3.2.5 新建项目应明确围墙建设方案,如需建设围墙,应与项目主体建筑统一报建。 6.3.4.4 新建项目,室外地面完成面标高应与周边市政道路及现状建成区基本持平;建筑红线以内区域,其室外地面完成面标高不应高于周边平均标高1.5米;建筑红线两侧,其室外地面如有高差,连接处应以分级跌落或自然坡的方式过渡处理,临道路过渡段应从用地后退的景观带内开始放坡,与其他用地相邻的过渡段应控制在地下室后退红线以内;多层建筑红线以外的地下室部分,地下室顶板结构完成面不应高出相邻室外地面,且不高出周边市政道路及现状建成区平均标高,该处地下室外轮廓线两侧室外地面如有高差,连接处应以分级跌落或自然坡的方式过渡处理。修改原因:细化管理规定
    • 89. 6、第6章-城市风貌与建筑控制修改前 修改后 6.3.6.4 居住小区应将不小于其总绿地面积的10%~15%集中设置为开放式绿地(公共艺术空间),开放式绿地靠小区一侧可设置围墙,并由物业公司统一管理维护。开放式绿地应布置在小区边缘,呈块状布局,该绿地应两侧临街,条件不允许时,应保持至少一侧临街。6.3.6.4 居住小区用地规模达到1.5公顷及以上时,应将不小于其总绿地面积的10%~15%集中设置为开放式绿地(公共艺术空间),开放式绿地靠小区一侧可设置围墙,并由物业公司统一管理维护。开放式绿地应布置在小区边缘,呈块状布局,该绿地应两侧临街,条件不允许时,应保持至少一侧临街。修改原因:居住小区规模过小难以设置开发式绿地,应补充居住小区的规模。根据评估,开放式空间宜大于600平方米,核算后即居住小区规模达到1.5公顷。
    • 90. 6、第6章-城市风貌与建筑控制修改前 修改后 6.4.1.3 无6.4.1.3 在有城市设计要求的重要商业街区(含邻里中心)底层设置连续骑楼空间的商业建筑,在满足交通要求及安全的前提下,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不受建筑退让道路红线控制。重要商业街区的商业建筑可根据城市设计要求适当减小建筑物退让用地红线控制距离,并允许相邻地块商业裙楼的连接。修改原因:鼓励商业街区设置骑楼,减少退让用地红线距离。
    • 91. 916、第6章-城市风貌与建筑控制修改前 修改后 6.4.2.1 表 6-4 表 6-5 注:(1)一、二级公路参照城市主干路后退;括号内为高层退让距离,经规划确定的商业街区内的低多层商业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可根据规划要求适当减少,但不应小于10米。 (2)城市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红线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原则上按该表规定较宽道路数据控制(以交叉口道路规划红线圆曲线切点连线为基准线起算)。 (3)绿带应沿道路红线设置并作为市政管廊带,不得改变用途。 (4)景观带里可安排用地项目的地下室、管线、步行道、坐椅、雕塑、喷水池、灯杆、旗杆、指示牌、围墙、门卫(10㎡以内)等构筑物和建筑小品。 (5)在严格控制用地项目的附属管线、基坑支护桩不影响市政管线前提下,临道路的地下室外墙外边缘线按沿景观带外侧边线向内后退1米控制,不临道路地下室外墙外边缘线后退用地红线按多层建筑红线一半加1米控制。如统一规划建设的地下室可跨用地红线进行连通。小区管廊不能占用城市市政管廊空间。高度不大于2米的地下室风井及高度不大于0.5米的人防出入口可超出建筑红线但不得超过地下室边界。 (6)历史已批用地可根据城市景观适当调整建筑最小退让距离。6.4.2.1 表 6-4 表 6-5 注:(1)一、二级公路参照城市主干路后退;括号内为高层退让距离,经规划确定的商业街区内的低多层商业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可根据规划要求适当减少,但不应小于10米。 (2)绿带应沿道路红线设置并作为市政管廊带,不得改变用途。 (3)景观带里可安排用地项目的地下室、管线、步行道、坐椅、雕塑、喷水池、灯杆、旗杆、指示牌、围墙、门卫(10㎡以内)等构筑物和建筑小品。 (4)在严格控制用地项目的附属管线、基坑支护桩不影响市政管线前提下,临道路的地下室外墙外边缘线按沿景观带外侧边线向内后退1米控制,不临道路地下室外墙外边缘线后退用地红线按多层建筑红线一半加1米控制。如统一规划建设的地下室可跨用地红线进行连通。小区管廊不能占用城市市政管廊空间。高度不大于2米的地下室风井及高度不大于0.5米的人防出入口可超出建筑红线但不得超过地下室边界。 (5)历史已批用地可根据城市景观适当调整建筑最小退让距离。 (6)工业园区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统一按多层建筑红线进行控制。修改原因:备注第(2)条与新增加的6.4.2.3矛盾,统一工业园区建筑退让。
    • 92. 6、第6章-城市风貌与建筑控制修改前 修改后 6.4.2.3 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满足表6-4和表6-5的要求外,还必须满足道路交通安全视距及城市景观的要求。6.4.2.3 道路交叉口切角宜按照低等级的道路退让红线控制,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满足表6-4和表6-5的要求外,还必须满足道路交通安全视距及城市景观的要求。修改原因:缺失不同等级道路交叉口切角退让道路红线距离的规定,应补充。
    • 93. 6、第6章-城市风貌与建筑控制修改前 修改后 6.4.3.3 非住宅建筑退让用地红线的距离应符合表6-7的规定。 注:(1)建筑高度大于100米小于等于200米的非住宅建筑退让用地红线最小退让距离可按20米控制,建筑高度大于200米的非住宅建筑退让用地红线最小退让距离按25米控制。 (2) (无) 6.4.3.3 增加备注 注(2)工业、仓储、物流建筑(不含新型产业建筑)退让用地红线不分主次朝向,退让用地红线最小距离按6米控制。修改原因:满足安全的前提下,可以适当降低工业建筑退让标准
    • 94. 6、第6章-城市风貌与建筑控制修改前 修改后 (无) 6.7.5.8 已建住宅增设电梯,应征得利益相关者同意后方可实施。增设电梯不得侵占现有城市道路空间,不得增加或者变相增加非交通必要的使用空间。新增的电梯井和连廊的尺度以满足基本交通需要为准,电梯井占地尺寸不超过2.5米×2.5米;交通连廊净宽不超过1.2米(与电梯井直接等宽相连的连廊除外);电梯井若需占用既有室外场地,应确保剩余的人行通道宽度(可通过改造方式实现)不小于1.5米,机动车通道不小于4米。 6.7.5.9 住宅首层架空空间和顶层屋面为公共空间,不可作为私有空间使用。修改原因:实际管理工作需要增加。近年来广州等城市都出台了关于已建住宅增设电梯的规定;针对公共架空层和屋面层明确为公共空间。
    • 95. 6、第6章-城市风貌与建筑控制修改前 修改后 6.7.7.5 社区农贸(肉菜)市场 (1) 新建农贸(肉菜)市场宜独立设置,不应附属于居住建筑内;结合非居住建筑设置的,与住宅要有一定的隔离措施;应保证全部面积设在首层,若条件不具备,至少保证1/2面积设在首层,其余面积设在二层。有方便的对外出入口,且出入口设置应适应市场人流和货流进出需求,禁止露天设置。 6.7.7.5 社区农贸(肉菜)市场 (1) 新建农贸(肉菜)市场宜独立设置,因用地紧张等特殊情况,可申请小型肉菜市场附属于居住建筑临街商铺内;结合非居住建筑设置的,与住宅要有一定的隔离措施;新建1000平方米以上的农贸市场,经营农副产品的面积不低于农贸市场总面积的65%,其中第一层不低于75%,第二层不低于55%,第三层以上不作硬性规定。有方便的对外出入口,且出入口设置应适应市场人流和货流进出需求,禁止露天设置。 修改原因:根据《珠海市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相关内容修改,细化管理要求。
    • 96. 6、第6章-城市风貌与建筑控制修改前 修改后 6.7.7.6 垃圾收集站(再生资源回收站) 居住小区配建的垃圾收集站应与其它建筑统一规划统一报建。垃圾收集站宜位于地上并单独设置,与其他建筑的间距不应小于10米,周围宜设置绿化带。应紧邻道路,并满足卫生、消防、运输等要求。如附属于地下室的垃圾收集站应满足卫生、消防、运输等要求,并采取防护措施,避免对周边环境产生影响。 6.7.7.7 公共厕所 6.7.7.6 垃圾收集站(再生资源回收站) 垃圾收集站应与其它建筑统一规划统一报建,并与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应小于10米,周围宜设置绿化带。 6.7.7.7 公共厕所 (5) 公共场所的公共厕所以及公共设施新建、改建的公共厕所,应当增加女厕的建筑面积和厕位数量。女性厕位的数量应当不低于男性厕位数量的1.5倍。 修改原因:实际情况中较多垃圾收集站与非居住建筑距离难以满足10米要求,因此明确与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应小于10米;增加一条关于公共厕所的人性化要求。
    • 97. 6、第6章-城市风貌与建筑控制修改前 修改后 6.7.8.4 新型产业配套设施(商业、餐饮、员工宿舍等)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比例不应超过20 %,建筑的设计参照办公建筑设计规范及相应的消防规范执行,主要立面应具备工业建筑或公共建筑的外立面形式和建筑特点。6.7.8.4 新型产业配套设施的建筑设计应以大开间为主,局部参照普通办公设置。新型产业配套设施(商业、餐饮、员工宿舍等)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比例不应超过20 %,主要立面应具备工业建筑或公共建筑的外立面形式和建筑特点。修改原因:细化新型配套建筑设计要求。
    • 98. 6、第6章-城市风貌与建筑控制修改前 修改后 6.7.9.1 物流仓储建筑应合理布置场地,仓储区、卸货区、加工区及办公区分区合理,互不干扰,方便使用。 无6.7.9.1 物流仓储建筑应合理布置场地,仓储区、卸货区、加工区及办公区分区合理,互不干扰,方便使用。仓储建筑应独立设置并满足消防要求。 6.7.10.2 居住小区加建临时机械式立体停车位应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并且不应设置在主干道两侧,不应占用道路退让空间,高度不超过7米。修改原因:明确仓储建筑设计要求;根据物权法增加相应要求。
    • 99. 7、第8章-特殊控制地区修改前 修改后 8.1.3-8.1.6全部删除 8.1.3 万山海洋开发实验区行政区范围内的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按照《珠海市海岛规划建设技术导则》执行。《珠海市海岛规划建设技术导则》未详尽内容可按本标准与准则相关规定执行。修改原因:海岛建设管理根据已出台的《珠海市海岛规划建设技术导则》执行。
    • 100. 8、第10章-规划检验与规划条件核实修改前 修改后 10.2.4 合理误差 原无 10.2.4 合理误差 (3) 建筑高度的合理误差,住宅建筑物每层的层高允许误差应控制在0.06米(含0.06米)以内。超出合理误差,建筑物高度超过报建审批高度不足标准层高的二分之一的,折算为标准层面积的二分之一计计容建筑面积,超过报建审批高度二分之一层至一层的,折算为一层标准层面积计计容建筑面积。修改原因:细化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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