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房[2009]274号
省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房局(建委)**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规范业会业委员会活动维护业合法权益根物权法物业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部制定业会业委员会指导规现印发请贯彻执行执行中情况请时告部房产市场监司
中华民国住房城乡建设部
二○○九年十二月日
业会业委员会指导规
第1章 总
第条 规范业会业委员会活动维护业合法权益根中华民国物权法物业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规
第二条 业会物业理区域全体业组成代表维护物业理区域全体业物业理活动中合法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三条 业委员会业会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会赋予职责执行业会决定事项接受业监督
第四条 业会者业委员会决定业具约束力
业会业委员会应法履行职责作出物业理关决定事物业理关活动
第五条 业会业委员会业损害合法权益业利益行权法律法规理规约求停止侵害消危险排妨害赔偿损失
第六条 物业区县房产行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民政府负责设立业会选举业委员会予指导协助负责业会业委员会日常活动进行指导监督
第二章 业会
第七条 业会根物业理区域划分成立物业理区域成立业会
业者业数较少全体业意成立业会业履行业会业委员会职责
第八条 物业理区域已交付专部分面积超建筑物总面积50时建设单位应物业区县房产行政部门者街道办事处乡镇民政府求时报送列筹备首次业会会议需文件资料:
()物业理区域证明
(二)房屋建筑物面积清册
(三)业名册
(四)建筑规划总面图
(五)交付设施设备证明
(六)物业服务房配置证明
(七)关文件资料
第九条 符合成立业会条件区县房产行政部门者街道办事处乡镇民政府应收业提出筹备业会书面申请60日负责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会会议筹备组
第十条 首次业会会议筹备组业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民政府代表居民委员会代表组成筹备组成员数应单数中业代表数低筹备组总数半筹备组组长街道办事处乡镇民政府代表担
第十条 筹备组中业代表产生街道办事处乡镇民政府者居民委员会组织业推荐
筹备组应成员名单书面形式物业理区域公告业筹备组成员异议街道办事处乡镇民政府协调解决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协助筹备组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筹备组应做筹备工作:
()确认公示业身份业数拥专部分面积
(二)确定首次业会会议召开时间点形式容
(三)草拟理规约业会议事规
(四)法确定首次业会会议表决规
(五)制定业委员会委员候选产生办法确定业委员会委员候选名单
(六)制定业委员会选举办法
(七)完成召开首次业会会议准备工作
前款容应首次业会会议召开15日前书面形式物业理区域公告业公告容异议筹备组应记录作出答复
第十三条 法登记取者根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建筑物专部分权应认定业
基房屋买卖等民事法律行已合法占建筑物专部分尚未法办理权登记认定业
业投票权数专部分面积业数确定
第十四条 业委员会委员候选业推荐者荐筹备组应核查参选资格根物业规模物权份额委员代表性广泛性等素确定业委员会委员候选名单
第十五条 筹备组应组成日起90日完成筹备工作组织召开首次业会会议
业会首次业会会议表决通理规约业会议事规选举产生业委员会日起成立
第十六条 划分物业理区域分期开发建设项目先期开发部分符合条件成立业会选举产生业委员会首次业会会议应根分期开发物业面积进度等素业会议事规中明确增补业委员会委员办法
第十七条 业会决定事项:
()制定修改业会议事规
(二)制定修改理规约
(三)选举业委员会者更换业委员会委员
(四)制定物业服务容标准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五)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六)筹集专项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附属设施
(八)改变部分途
(九)利部分进行营收益分配
(十)法律法规者理规约确定应业决定事项
第十八条 理规约应列事项作出规定:
()物业维护理
(二)专项维修资金筹集理
(三)物业部分营收益分配
(四)业利益维护
(五)业理权行
(六)业应义务
(七)违反理规约应承担责
第十九条 业会议事规应列事项作出规定:
()业会名称相应物业理区域
(二)业委员会职责
(三)业委员会议事规
(四)业会会议召开形式时间议事方式
(五)业投票权数确定方法
(六)业代表产生方式
(七)业会会议表决程序
(八)业委员会委员资格数期等
(九)业委员会换届程序补选办法等
(十)业会业委员会工作费筹集理
(十)业会业委员会印章理
第二十条 业拒付物业服务费缴存专项维修资金实施损害业权益行业会理规约业会议事规中理权行予限制
第二十条 业会会议分定期会议时会议
业会定期会议应业会议事规规定业委员会组织召开
列情况业委员会应时组织召开业会时会议:
()专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占总数20业提议
(二)发生重事者紧急事件需时处理
(三)业会议事规者理规约规定情况
第二十二条 业会会议采集体讨形式采书面征求意见形式应物业理区域专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半数业占总数半数业参加
采书面征求意见形式应征求意见书送交位业法送达应物业理区域公告需投票表决表决意见应业签名
第二十三条 业会确定业投票权数列方法认定专部分面积建筑物总面积:
()专部分面积动产登记簿记载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登记暂测绘机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暂房屋买卖合记载面积计算
(二)建筑物总面积前项统计总计算
第二十四条 业会确定业投票权数列方法认定业数总数:
()业数专部分数量计算专部分计算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已出售尚未交付部分买受拥专部分计算
(二)总数前项统计总计算
第二十五条 业会应业会议事规中约定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否计入确定业投票权数专部分面积
专部分两权应推选行表决权代表业数
业民事行力者限制民事行力法定监护行投票权
第二十六条 业参加业会会议书面委托代理参加业会会议
未参表决业投票权数否计入已表决数票理规约者业会议事规规定
第二十七条 物业理区域业数较幢单元楼层单位推选名业代表参加业会会议推选表决办法应业会议事规中规定
第二十八条 业书面委托形式约定推选业代表定期限代行理权具体委托容期限权限程序业会议事规规定
第二十九条 业会会议决定筹集专项维修资金改造重建建筑物附属设施应专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二业占总数三分二业意决定规第十七条规定理权利事项应专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半数占总数半数业意
第三十条 业会会议应业委员会作出书面记录存档业会决定应书面形式物业理区域时公告
第三章 业委员会
第三十条 业委员会业会会议选举产生511单数组成业委员会委员应物业理区域业符合列条件:
() 具完全民事行力
(二) 遵守国家关法律法规
(三) 遵守业会议事规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义务
(四) 热心公益事业责心强公正廉洁
(五) 具定组织力
(六) 具备必工作时间
第三十二条 业委员会委员实行期制届期超5年连选连业委员会委员具等表决权
业委员会应选举日起7日召开首次会议推选业委员会副
第三十三条 业委员会应选举产生日起30日持列文件物业区县房产行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民政府办理备案手续:
()业会成立业委员会选举情况
(二)理规约
(三)业会议事规
(四)业会决定重事项
第三十四条 业委员会办理备案手续持备案证明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会印章业委员会印章
业委员会期备案容发生变更业委员会应变更日起30日变更容书面报告备案部门
第三十五条 业委员会履行职责:
()执行业会决定决议
(二)召集业会会议报告物业理实施情况
(三)业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
(四)时解业物业意见建议监督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
(五)监督理规约实施
(六)督促业交纳物业服务费相关费
(七)组织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筹集
(八)调解业间物业维护理产生纠纷
(九)业会赋予职责
第三十六条 业委员会应业公布列情况资料:
()理规约业会议事规
(二)业会业委员会决定
(三)物业服务合
(四)专项维修资金筹集情况
(五)物业部分收益情况
(六)占业道路者场停放汽车车位处分情况
(七)业会业委员会工作费收支情况
(八)应业公开情况资料
第三十七条 业委员会应业会议事规规定业会决定召开会议三分业委员会委员提议应7日召开业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八条 业委员会会议召集持履行职责委托副召集
业委员会会议应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必须全体委员半数意
业委员会委员委托代理参加会议
第三十九条 业委员会应会议召开7日前物业理区域公告业委员会会议容议程听取业意见建议
业委员会会议应制作书面记录存档业委员会会议作出决定应参会委员签字确认作出决定日起3日物业理区域公告
第四十条 业委员会应建立工作档案工作档案包括容:
()业会业委员会会议记录
(二)业会业委员会决定
(三)业会议事规理规约物业服务合
(四)业委员会选举备案资料
(五)专项维修资金筹集账目
(六)业业代表名册
(七)业意见建议
第四十条 业委员会应建立印章理规定指定专保印章
业会印章应根业会议事规规定者业会会议决定业委员会印章应根业委员会会议决定
第四十二条 业会业委员会工作费全体业承担工作费业分摊物业部分营收益中列支工作费收支情况应定期物业理区域公告接受业监督
工作费筹集理具体办法业会决定
第四十三条 列情况业委员会委员资格行终止:
()物业转灭失等原业
(二)丧失民事行力
(三)法限制身
(四)法律法规理规约规定情形
第四十四条 业委员会委员列情况业委员会三分委员者持20投票权数业提议业会者业委员会根业会授权决定否终止委员资格:
()书面方式提出辞职请求
(二)履**员职责
(三)利委员资格谋取私利
(四)拒履行业义务
(五)侵害合法权益
(六)原宜担业委员会委员
第四十五条 业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应终止日起3日保档案资料印章属全体业财物移交业委员会
第四十六条 业委员会期委员出现空缺时应时补足业委员会委员候补办法业会决定者业会议事规中规定业委员会委员数足总数二分时应召开业会时会议重新选举业委员会
第四十七条 业委员会期届满前3月应组织召开业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报告物业区县房产行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民政府
第四十八条 业委员会应期届满日起10日保档案资料印章属业会财物移交新届业委员会
第四章 指导监督
第四十九条 物业区县房产行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民政府应积极开展物业理政策法规宣传教育活动时处理业业委员会物业理活动中投诉
第五十条 已交付专部分面积超建筑物总面积50建设单位未求报送筹备首次业会会议相关文件资料物业区县房产行政部门者街道办事处乡镇民政府权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
第五十条 业委员会未业会议事规规定组织召开业会定期会议者发生应召开业会时会议情况业委员会履行组织召开会议职责物业区县房产行政部门者街道办事处乡镇民政府责令业委员会限期召开逾期召开物业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民政府指导监督组织召开
第五十二条 业会议事规规定者三分委员提议应召开业委员会会议业委员会副正理召集业委员会会议物业区县房产行政部门者街道办事处乡镇民政府指定业委员会委员召集业委员会会议
第五十三条 召开业会会议物业区县房产行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民政府应予指导协助
第五十四条 召开业委员会会议应告知相关居民委员会听取居民委员会建议
物业理区域业会业委员会应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法履行治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接受指导监督
第五十五条 违反业会议事规者未业会会议业委员会会议决定擅业会印章业委员会印章物业街道办事处乡镇民政府应责令限期改正通告全体业造成济损失者良影响应法追究责法律责
第五十六条 业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拒移交保档案资料印章属全体业财物业委员会委员请求物业公安机关协助移交
业委员会期届满拒移交保档案资料印章属全体业财物新届业委员会请求物业公安机关协助移交
第五十七条 业委员会规定时间组织换届选举物业区县房产行政部门者街道办事处乡镇民政府应责令限期组织换届选举逾期组织物业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民政府指导监督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第五十八条 客观原未选举产生业委员会者业委员会委员数足总数二分新届业委员会产生前物业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民政府指导监督代行业委员会职责
第五十九条 业会业委员会作出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物业区县房产行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民政府应责令限期改正者撤销决定通告全体业
第六十条 业擅业会者业委员会名义事活动业业会者业委员会名义事违反法律法规活动构成犯罪法追究刑事责尚构成犯罪法予治安理处罚
第六十条 物业理区域召开物业理联席会议物业理联席会议街道办事处乡镇民政府负责召集区县房产行政部门公安派出居民委员会业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方面代表参加协调解决物业理中遇问题
第五章 附
第六十二条 业行理者委托理理物业成立业会选举业委员会参执行规
第六十三条 物业区县房产行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民政府指导监督业会业委员会工作中具体职责分工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规2010年1月1日起施行业会规程(建住房[2003]131号)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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