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裁字第××号
申诉方:国营××棉纺厂
代理:刘树勋男52岁供销科长
赵殿生男40岁法律顾问处律师
诉方:××纺织品采购站
代理:张鸿雁男47岁业务科副科长
申诉方诉方九八0年六月二十日签订白市布合数量五万公尺总价款七万元双方存封样申诉方封样组织生产诉方封样验收九八0年十月申诉方发送诉方白市布八千七百八十七公尺诉方验货产品含化纤成份颜色符求退货申诉方认产品封样相符意退货双方发生争执协商成国营××棉纺织厂局申请仲裁
查明:产品确属含化纤成份混纺布产品双方封存样品相符应视合约定质量局持调解双方协商达成协议:
申诉方发八千七百八十七公尺白市布含红颜色部分787公尺应退回申诉方外余八千公尺诉方收购
二九八0年六月二十日双方订购销合协议成立日起终止
三诉方欠申诉方货款万千二百元九八年五月三十日前次付清
四案件受理费争议金额千分五征收计61.5元承担30.75元
五争议
调解书裁决书具等法律效力
申诉方代理 刘树勋
立协议: 赵殿生
诉方代理 张鸿雁
仲裁员 叶振声
×年×月×日 (印)
书记员 李晓红
颁布单位:国家工商理局
颁布日期:1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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