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案件分析—政司法
基案情
告产权处根宋桂茂(已)第三邓福义房屋买卖协议2006年10月24日邓福义作出佳房权证东2006024311号房屋权转移登记原告认该买卖协议宋桂茂签名宋桂茂签告办理房屋权转移登记程中疏审查仅工作日办完全部审批程序办理程序存违法情况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审判情况
院审理认告作房屋登记理行政部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理办法受理宋桂茂第三邓福义房屋权属登记申请法审查宋桂茂第三邓福义房屋买卖协议身份证明原房屋权证明日工作制原第三邓福义颁发房屋权属登记证符合规定原告举证鉴定书证实房屋买卖非宋桂茂签捺印非宋桂茂生前真实意思表示鉴定结原告认相互矛盾鉴定结果已失意义原告求撤销告产权处邓福义颁发房屋产权证法高民法院关执行〈中华民国行政诉讼法〉干问题解释第五十七条第款规定判决:确认佳木斯市房产产权市场理处2006年10月24日作出佳房权证东2006024311号房屋权证合法
三案件评析
案争议焦点宋桂茂第三邓福义否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否时告处办理产权户手续
原告承认宋桂茂第三邓福义签订协议中指纹真实系强制签名伪造提供鉴定结签名指纹均宋桂茂原告认相悖该结然法院认定买卖双方必须产权部门办理户手续应视行政单位部理规定会产生房屋买卖行效法律果宋桂茂没产权部门办理户手续认定户行违反法定程序撤销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中审查行政单位合法性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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