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县姬庄煤矿破产清算组指派担**省**县姬庄煤矿(简称姬庄煤矿)李树义工伤赔偿纠纷案委托代理代理接受委托法调查取证参加案开庭审理面根庭审质证认证证相关法律规定发表代理意见:
原告起诉违反法律规定法院应法驳回起诉
原告1999年工伤赔偿起诉姬庄煤矿案告**中源**矿业集团亨健矿业限公司(简称亨健公司)该案已审二审审理判决亨健公司支付治疗费工伤津贴假肢费等项赔偿费计440382元该判决生效已执行2000年原告求两告支付假肢安装费50000元**县民法院起诉**县民法院**市中级民法院两审裁定驳回起诉
现原告李树义求两告支付假肢安装费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民事诉讼法第百十条第五款规定:判决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案件事起诉告知原告申诉处理民法院准许撤诉裁定外民法院应法驳回起诉告知申诉处理
二姬庄煤矿该工伤赔偿体
姬庄煤矿属改制企业矿业等资产已第告亨健公司承接根中国产**县委员会邯县字200031号文件第二项容会议议定关李树义等工伤补偿问题亨健公司配合县法院县劳局仲裁科等部门次性妥善处理该文件姬庄煤矿亨健公司县委县政府持改制性文件双方应积极遵循该文件规定进行改制姬庄煤矿该工伤赔偿责体
致
**县民法院
代理:武建锋
2012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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