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州)县(市区特区)劳动(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单位
根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贵州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省民政府意现省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进行调整关问题通知请遵执行
调整象
()2007年12月31日前工致残患职业病劳动力鉴定四级伤残五六级伤残中领取伤残津贴未办理退休手续员
(二)2007年12月31日前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遇员
(三)2007年12月31日前工致残患职业病劳动力鉴定生活完全理(全部护理赖)生活部分理(部分护理赖)生活部分理(部分护理赖)员(含退休员)
二调整标准
()伤残津贴调整标准
级月增加150元二级增加140元三级增加130元四级增加120元五级增加110元六级增加100元调整遇水低低工资标准低工资标准领取
原伤残津贴遇水高2007年度统筹区职工月均工资标准工伤职工均等级增加标准60计算增加遇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
配偶月增加80元亲属月增加60元孤寡老孤月述基础增加20元
(三)生活护理费调整标准
全部护理赖月增加100元部分护理赖月增加80元部分护理赖月增加60元
三资金渠道调整时间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已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原渠道支付
次遇调整时间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四调整提高工伤遇工作关系广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切身利益统筹区劳动保障部门企业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工作利进行实施程中遇问题请时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反馈
贵州省劳动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文档香网(httpswwwxiangdangnet)户传
《香当网》用户分享的内容,不代表《香当网》观点或立场,请自行判断内容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该内容是文档的文本内容,更好的格式请下载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