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光周(反诉告)男汉族1976年11月25日出生
原告孙莉(反诉告)女汉族1975年12月24日出生
委托代理马元欣河南雷雨律师事务律师(系二原告委托)
委托代理韦苏滨女43岁南阳市司法局干部住该局家属院(系二原告委托)
告史娜(反诉原告)女汉族1974年12月24日出生
告周轩(反诉原告)男1975年3月18日汉族
委托代理金瑞强河南梅溪律师事务律师(系二告委托)
原告丁光周(反诉告)孙莉(反诉告)告史娜(反诉原告)周轩(反诉原告)承揽加工合纠纷案院受理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丁光周孙莉委托代理马元欣告史娜周轩委托代理金瑞强庭参加诉讼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丁光周孙莉(反诉告)诉(辩)称:XX年7月二原告介绍开始告加工半成品毛衣史娜周轩夫妻关系二营卧龙区祥瑞针织厂XX年7月原告告加工批定做业务告未期支付加工费XX年10月1日写欠款57609元欠条XX年10月3日原告承揽告批毛衣加工定做业务代号第158号毛衣2881件加工费件115元计加工费331315元原告XX年10月25日交货告方验收合格告未付加工费现请求判令二告支付拖欠原告加工费907405元起诉日起中国民银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款付清日止承担案诉讼费
针告反诉答辩:告反诉款8500元存告张赔偿损失货物已验收合格入库告称原告逾期交货成立求赔偿损失理成立
二告史娜周轩诉(辩)称:答辩已XX年10月1日原告书写57609欠条时双方已结清前加工费XX年6月14日答辩原告书写条显示未结帐型号2881件(宝兰1289件咖啡1592件)毛衣加工费已含该欠条中现原告丁光周孙莉提出反诉XX年10月7日反诉原告签订承揽加工合合第条约定反诉告反诉原告加工型号lh158毛衣3000件件加工费115元第二条约定:交货日期XX年10月10日前200件XX年10月15日前1000件XX年10月20日前1800件第三条约定:原料反诉原告提供纱钱公斤50元第十三条约定:反诉告必须合约定时间交货延误承担产生济责合签订反诉原告合约定履行反诉告仅没合约定时间交货交货质量合格请求判令反诉告赔偿周轩史娜济损失28235元款8500元反诉告承担连带责承担诉讼费
审理查明:XX年7月原告丁光周孙莉介绍开始告加工半成品毛衣XX年7月二原告承揽告毛衣加工定做业务交货告未支付加工费二原告次催告周轩XX年10月1日二原告欠条容:欠孙莉毛衫加工费57609元南阳祥瑞针织厂周轩
XX年10月7日二告甲方南阳市卧龙区祥瑞针织厂名义原告丁光周孙莉签订加工承揽合份合第条约定加工款号lh158加工容织缝挑尺码622码单价件115元数量3000件第二条交货日期:第批XX年10月10日前交200件第二批XX年10月15日前交1000件第三批XX年10月20日前交1800件交清第七条乙方期限法完成需提前10天甲方提出书面请求甲方负责协调解决增加费乙方负责第十三条乙方必须合规定交货时间交
货延误乙方承担产生济责批货物厂家天润公司求改次工艺周轩意交货日期XX年10月25日二原告裁定XX年10月25日货分批交告周轩史娜处现二告二原告未时合交货时间未支付加工费原告追告周轩XX年6月14日二原告条容:158②2881件宝兰1289件咖啡1592件5090成衣1007件片子4003件两款均未结帐周轩
诉讼中告周轩史娜提供XX年11月20日甲方嵊州市天润制衣限公司乙方南阳祥瑞针织厂(周轩体工商户)协议书乙方XX年10月份甲方加工(甲方提供原料)ch158款号全晴款针织服装8500件(出单号g55045457)总计加工款127500元乙方延期交货服装存质量问题第条约定乙方赔偿甲方服装原料等济损失民币捌万元整第四条乙方赔偿甲方捌万元民币甲方应付乙方加工款中扣加工余款甲方XX年月二十日前乙方结清XX年10月嵊洲天润制衣公司出具证明份容:关南阳周轩嵊洲天润加工lh158款衣服周轩赔偿嵊洲天润捌万圆已扣
查:二原告XX年10月开始先二告款(四笔)8500元出具条四份
事实原告加工承揽合欠条证证言等证材料卷足证实
院认:二原告告加工半成品毛衣签订承揽加工合约定交货时间质量等双方间形成加工承揽合关系XX年7月原告告加工业务欠加工费告周轩出具57609元欠条证足证实二告应予清偿XX年10月原告告加工代号158号毛衣2881件单价加工费115元二原告告周轩规定交货时间完成交货务入库验收二告应支付原告该批货物加工费331315元二告拖欠二原告加工费907405元原告请求判令二告支付907405元诉讼请求院予支持请求支付利息XX年10月8日起中国民银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款付清日止关二告反
诉二原告款8500元原告孙莉丁光周出具欠条证院予支持关二告请求判令二原告赔偿济损失28235元二告提供XX年10月证明称周轩赔偿嵊州天润80000元已扣XX年11月22日双方赔偿达成协议存合理性二告提供嵊州天润公司产品质量实际扣告周轩款原始证等证二告现二原告加工产品存质量问题求二原告支付济损失诉讼请求院予支持中华民国合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民国民法通第八十四条第百零八条规定判决:
判决生效十日告(反诉原告)周轩史娜支付原告(反诉告)丁光周孙莉907405元利息XX年10月8日起中国民银行期贷款利率计付款付清时止
二判决生效十日原告(反诉告)丁光周孙莉支付告(反诉原告)周轩史娜8500元
三驳回告(反诉原告)周轩史娜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69元反诉费360元保全费970元计3399元原告丁光周孙莉负担99元告周轩史娜负担3300元
服判决判决书送达日起十五日院递交诉状方事数提出副诉河南省南阳市中级民法院
审判长:赵玉西
审判员:蒋 娜
审判员:王锋旭
XX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牛 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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