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城市规划区私住房建设理暂行规定
第章总
第条加强XX县城市规划区私住房建设理根中华民国土法中华民国城乡规划法中华民国城市房产理法等关法律法规结合县实际制定规定
第二条县县城规划区新建扩建翻建私住房私时性房屋必须遵守规定
第三条规定称城市规划区指XX县城市总体规划规定规划区范围建成区指规划区城市道路覆盖区域建成区界线县建设行政部门根城市实际建设情况定期社会公布控制区指规划区建成区外区域
第四条规划区私住房建设应坚持严控制堵疏结合原逐步取消规划区私住房建设
第五条城市居民形式集体土建设私住房严禁形式非法买卖集体土集体土房屋规划区集体土未批准建设私房屋办理产权登记市交易
第六条县房产行政部门应编制城市住房建设规划规划区乡镇民政府会县政府关部门做规划区农业口住房安置规划
鼓励支持社会房产开发企业建设配套设施齐全商品住宅区城市居民取住房途径购买商品住房引导建成区居民住房逐步住宅区集中控制区农户新增住房采取统建安置方式解决
政府国家政策建立济适房廉租房制度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户政府申请济适房廉租房廉租房补贴建成区尚未转城市居民低收入住房困难农户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居民户执行
第七条县政府建立建成区危旧私住房收购制度鼓励危旧私住房申请政府收购国划拨国出土法建设交县政府收回收购法予相应补偿
第八条城市规划区规划统建设安置区解决农户分户征集体土搬迁农户住房安置
第二章安置区规划建设
第九条规划区乡镇民政府负责安置区建设农户安置理工作会建设国土房产等部门做安置区选址规划征拆迁工作
第十条安置区规划选址应符合土利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遵循统规划合理布局节约土原
县国土资源局应根安置区规划选址统筹安排计划严格履行报批程序法土
第十条安置区建设应坚持统设计统标准统配套统建设原环境质量建筑形式建成区接轨兼顾农户生产生活实际
安置区建设优惠政策参济适房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安置区农户住房安排统筹兼顾
第三章私住房建设
第十三条城市规划区严禁新建扩建永久性私住房已构成危房私住房两年影响城市规划建设前提申请办理时建房许翻建住房建筑面积原建筑面积
第十四条规划区受理审批农村村民住宅安置区未建设前控制区准许符合分户条件农户申请时村村界集体建设建设时性房屋
建成区符合分户条件已取宅基批准建房农户宅基交政府收储予相应补偿符合申请济适房条件优先解决济适房
第四章建设程序
第十五条私房屋建设必须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证
第十六条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证需资料:
()填写申报表
(二)土权属证书
(三)拟建房屋图纸
(四)关相利害意见
(五)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申请翻建私住房应持房产行政部门出具危房鉴定报告该房屋权属证书批准翻建私住房应原房屋边界建设
规划控制区农户分户申请建时性房屋应持农户分户证明申请建筑面积超90方米时性房屋准许建设层
批准时工程规划许证建设永久性房屋时性房屋办理产权登记时性房屋次期限两年城市规划建设需折予适济补偿补偿超该建筑成价申请产权调换影响城市规划建设逾期申请延期次延期超两年
第十八条安置区建设工程规划许证安置区理单位统申请农户安置资格安置区理单位负责审查
规划控制区符合翻建条件愿安置区农户安置区理单位提出申请审查意安置原危房行拆占集体宅基村组织收回
安置区安置住房均居住面积超30方米
第十九条县建设行政部门受理规划许申请符合条件应10工作日核发许证符合许条件应书面告知申请说明理
第五章监督理
第二十条规划区乡镇民政府县工业园区委会建设国土房产城市理等部门县城市规划区私住房建设职责实施监督理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支持配合关理部门监督检查拒绝者阻碍检查员法执行公务
单位私住房建设违法违规行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六章法律责
第二十二条规划区违法建设私房屋县城市理部门法予没收拆超标准建设私住房县行政执法部门法责令改正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规划区买卖变相买卖集体土违法行县国土行政部门法查处
第二十四条妨碍监督理员执行公务公安机关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法追究刑事责
第二十五条县建设国土房产城市理等部门工作员关单位员私住房建设监督理工作中玩职守滥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法追究责构成犯罪法追究刑事责
第七章附
第二十六条规定称:新建指原建筑土事建设扩建指原房屋进行扩规模建设翻建指原房屋已构成危房拆重新建设永久性房屋指两层(包括两层)砖混结构钢筋砼结构普通钢结构房屋时性房屋指层砖木结构木结构轻钢结构时搭建房屋农户指承包耕村集体济组织成员
第二十七条规划区历史文化街区文物景点私住房建设应遵守文物保护关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规划农户分户条件安居区建设办法规划设计标准建成区危旧私住房政府收购办法关部门行制定公布
第二十九条规定县建设部门会县国土房产城市理部门职责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规定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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