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条 深入贯彻中华民国统计法关统计法律法规根县委县政府关文件求进步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健全落实统计工作领导责制统计员工作责制保障统计数质量特制定规定
第二条 规定适局级组织开展统计工作
第三条 建立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制坚持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相结合局负责志承担领导责局分负责志承担直接领导责承担统计工作局机关股室二层机构负责志事统计工作员承担直接责形成级抓级层层抓落实责体系
第四条 局负责志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负领导责具体责带头遵守统计法律法规建立防范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责制提升统计队伍素质加强单位统计员专业培训推动建立责体系形成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机制
第五条 局班子成员中分负责志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负直接领导责具体责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研究落实分范围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督促指导分领域切实履行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组织分领域严格统计法律法规统计调查制度开展统计工作加强分领域统计工作数质量控制
第六条 承担统计工作局机关股室二层机构负责志事统计工作员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负直接责具体责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法履行职责坚持实事求实采集处理核查报送发布统计资料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方式求单位提供真实统计资料
第七条 局机关级领导干部行修改统计员法搜集整理统计资料方式指统计员伪造修改统计资料法履行职责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统计员击报复
第八条 局机关股室二层机构通部门组织开展统计调查获取公开发布数负监督审核职责
第九条 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定法规追究相关员责
第十条 规定XX县工业信息化局负责解释发布日起施行局属单位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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