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条 防御减轻洪水灾害加强防洪理工作根中华民国防洪法湖北省实施<中华民国防洪法>办法关规定结合市实际制定规定
第二条 规定适市行政区域防洪理工作
第三条 市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级民政府领导负责行政区防洪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武汉济技术开发区范围防洪日常理工作该开发区理委员会负责
建设交通市政规划土公安等关部门级民政府领导防洪责制分工负责关防汛抗洪工作
第四条 市区民政府设立防汛指挥机构级防汛指挥机构级民政府领导指挥行政区域防汛抗洪工作
全市防汛抗洪必须严格武汉市防洪预案执行防汛抗洪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五条 全市防汛工作水位级进行部署:
()武汉关水位超设防水位尚未达警戒水位期间市区防汛具体工作市区水行政部门负责
(二)武汉关水位超警戒水位时全市防汛工作市防汛指挥机构统指挥
(三)武汉关水位保证水位时全市防汛工作进入全面紧急状态实行紧急总动员
第六条 防汛期期间市行政区域组织者均应服市防汛指挥机构统指挥承担防汛义务
第七条 市行政区域河道湖泊水库市区水行政部门职责级水行政部门划定范围负责做排涝调蓄治理防护等防洪工作
第八条 堤防河道湖泊理范围两岸间水域沙洲行洪区滩堤身堤防禁脚堤防工程留工程控制范围规定划分:
()堤身包括前堤脚堤脚土堤堤身迎水面防浪台坡脚背水面压浸台坡脚(未达规划设计断面堤坡规划设计断面压浸台坡脚)防水墙堤身迎水面防浪台挡土墙墙脚背水面戗台挡土墙墙脚(未达规划设计断面堤段规划设计断面)
(二)堤防禁脚前堤脚五十百米堤脚五十米滩足五十米滩禁脚背水面道路堤身规划道路红线界
(三)堤防工程留禁脚外延二百米
(四)工程控制范围前堤脚百米堤脚五百米
险工险段禁脚险工险段缺土堤段堤防工程留市民政府行确定
堤防水库坝禁脚范围土市水行政部门提出划定意见报市土理部门国家省市关规定核定登记
第九条 堤防河道湖泊理范围历史高洪水位者设计洪水位间水域沙洲滩行洪区
第十条 市行政区域起防洪作然高原防洪围堤市民政府组织关部门核定作出明确标识予公告
单位生产生活需然高应采取保护措施影响防洪安全
单位擅废原防洪围堤城市建设确需废须市水行政部门审核报市民政府批准防洪求必须修建代工程建设单位应规定修建
第十条 禁止河道湖泊水库理范围建设妨碍行洪建筑物构筑物
河道湖泊水库理范围修建符合防洪求城市总体规划建筑物构筑物应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须市水行政部门市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审查意(港区范围须征交通部门意)国家规定审批权限报批
规定施行前利河道湖泊滩建成建筑物构筑物市防汛指挥机构责成关部门进行调查清理妨碍行洪市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排妨碍严重影响防洪采取补救措施责令限期拆逾期拆强行拆需费建设单位承担
单位河道湖泊滩行转租者改变途限期应期退出
第十二条 禁止擅河道采砂法取采砂许证应规定开采范围作业方式进行采砂活动
禁止市民政府允许堆放黄砂等物料河道湖泊滩堆放黄砂等物料河道湖泊滩堆放黄砂等物料须报市水行政部门批准规定时间指定位置堆放
第十三条 建设堤防水库坝涵闸泵站等防洪工程设施应严格国家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程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监督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求防洪工程设施建设法实行项目法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制项目法工程质量负全面责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合关规定承担工作负责
市行政区域重点防洪工程设施跨区防洪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市水行政部门提出划定意见报市民政府批准防洪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区水行政部门提出划定意见报区民政府批准报市水行政部门备案
防洪工程设施保护范围禁止进行爆破挖塘井钻探采石取土等危害防洪工程设施安全活动
第十四条 法批准建设跨河穿河穿堤河桥梁码头道路渡口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水行政部门审批位置界限关保护河道堤防技术规范进行施工
第十五条 洪泛区蓄滞洪区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法应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市水行政部门认专业设计部门编制规定报水行政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六条 江河通道闸口水道出口闸单位负责维修理汛期防守
通道闸口水道出口闸未达抗洪求市水行政部门责令单位限期整治影响堤防安全责令单位限期封闭
堤防排水引水涵闸泵站必须设计标准规范求运述设施汛期中启闭须市防汛指挥机构批准通道闸口水道出口闸超设防水位尚未达警戒水位期间启闭区防汛指挥机构批准报市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 公安交通理部门应会水行政部门允许车辆通行堤面堤腰道路防汛关道路作出明确标志规范通行求防汛期间公安交通理部门根防汛需禁止车辆行述道路通
车辆通堤防道路相连排水引水涵闸准超规定荷载确需超重通行应先报涵闸理单位意采取安全措施损坏涵闸应负责赔偿
第十八条 市水行政部门确定专堤防专防单位负责维修理汛期防守专防单位事生产营等活动影响河势稳定堤防安全
第十九条 水行政部门进行河道湖泊整治审查审批工作应严格执行城市防洪规划防洪标准技术求
第二十条 水行政部门应加强水政监察法制宣传防洪教育法建设理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等防洪工程设施定期防洪工程设施进行检查监督理法查处危害防洪工程设施行确保防洪工程设施安全完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水行政部门应加强水利建设基金征收理工作水利建设基金应专项水利工程设施防洪工程设施建设维护挪作审计部门应定期水利建设基金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确保专款专
第二十二条 违反规定列行市区水行政部门予处罚:
()生产生活需起防洪作然高采取保护措施影响防洪安全责令停止违法行恢复原状者采取补救措施处万元五万元罚款
(二)违反规定堆放黄砂等物料者擅河道采砂责令停止违法行者限期清情节严重处万元二万元罚款
(三)建设跨河穿河穿堤河桥梁码头道路渡口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建设单位未关保护河道堤防技术规范进行施工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处万元五万元罚款
(四)防洪工程设施保护范围进行爆破挖塘井钻探采石取土等危害防洪工程设施安全活动尚未造成危害果责令停止违法行采取补救措施处万元五万元罚款
(五)未意车辆通堤防道路相连排水引水涵闸超规定荷载损坏涵闸负责赔偿外处万元五万元罚款
违反规定行中华民国防洪法湖北省实施<中华民国防洪法>办法关法律法规予处罚
第二十三条 水行政部门关行政部门工作员防洪理工作中滥职权违法审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违反前款规定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法追究刑事责
第二十四条 规定公布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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