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3.04 当事人的记录 原文重现
a. 社会工作者应采取合理步骤保证工作记录准确,能如实反映所提供的服务
b. 社会工作者的工作记录应充分、及时,以便给当事人提供服务,并保证将来的服务具有延续性。
c. 社会工作者应尽可能在工作记录中保护当事人的隐私,记录的内容应只限于与提供服务直接相关的资料。
d. 服务终止后,社会工作者应保存好记录,以备考察。记录保存的年限应符合州法令或相关协议的要求。
36.
3.06 移交当事人
a. 当正在接受其他机构或同事服务的当事人希望社会工作者为其提供服务时,社会工作者在同意前应仔细考虑当事人的需要。为了尽量减少混乱和冲突,社会工作者应与当事人讨论其他服务提供者与当事人当前关系的性质,以及与新的服务提供者建立关系意味着什么,包括可能会有的收益和风险。
b. 如果新当事人以前一直接受另一个机构或同事的服务,社会工作者应与当事人讨论,是否向前任服务提供者咨询情况符合当事人的最佳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