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章 总
第条 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信互助业务试点(简称信互助业务试点)监督理规范组织行保障信互助业务试点法稳健运行根中华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X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信互助业务试点理暂行办法国家关法律法规结合县实际制定办法
第二条 办法称农民专业合作社信互助业务指符合条件农民专业合作社部法取试点资格服务合作社生产流通目社社员相互间进行互助性信合作行
第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信互助业务试点坚持服务三农着眼解决农业农村额分散资金需求坚持社员制封闭性民理原吸储放贷支付固定回报外投资盈利目坚持社员愿互助合作风险担坚持立足农村社区社员理民决策公开透明坚持独立核算规范运营遵纪守法诚实守信
第四条 信互助业务试点实行属理试点乡(镇办)政府信互助业务试点风险控处置第责义务时识预警化解风险县方金融监督理局信互助业务试点监督理部门具体负责信互助业务试点资格认定退出日常监风险防范相关理政策制定负责县政府级金融办报告工作
第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互助业务活动应遵守关法律法规国家方针政策诚实守信审慎营接受县方金融监局相关职部门指导监
第二章 设立登记
第六条 信互助业务试点实行资格认定理愿开展信互助业务试点农民专业合作社先乡(镇办)政府审核关材料出具行性报告县方金融监局提出书面申请取农民专业合作社信互助业务试点资格认定书(简称资格认定书)县市场监督理局办理变更登记方开展试点
第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互助业务试点域范围原超出注册行政村确需县方金融监局意适扩范围超出注册乡(镇办)
第八条 申请开展信互助业务试点农民专业合作社应符合条件:
()已市场监部门登记具法资格
(二)运营规范存续期原2年
(三)2年年营收入均300万元固定资产50万元
第九条 申请开展信互助业务试点农民专业合作社全体社员应作出书面承诺愿承担农民专业合作社信互助业务试点风险签名盖章予确认
第十条 申请开展信互助业务试点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单独设立信互助业务部配备具备相应业力部门理财务员
第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开展信互助业务试点应县方金融监局提出申请提交文件资料:
()农民专业合作社符合办法第八条相关规定证明材料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会意开展信互助业务试点决议
(二)全体社员意修改签名盖章章程(草案)
(三)理事监事信互助业务部理财务员简历效身份证件犯罪记录证明信记录
(四)社员名单关入社资格证明
(五)社员出具愿承担风险书面承诺
(六)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部门出具意见书
(七)乡(镇办)出具行性意见书
(八)合作托银行签订合作协议
(九)营业场安全防范设施等相关资料
(十)监部门求提交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 信互助业务试点章程必须符合办法关规定求时应载明事项:
()总
(二)业务范围
(三)社员组成
(四)股权理
(五)组织机构
(六)业务财务理
(七)解散清算
(八)附
第十三条 乡(镇办)政府负责申请试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初审审核申请开展信互助业务试点材料确认误交县方金融监局方金融监局提交县联席会议进行行性评估符合条件县方金融监局出具资格认定书
第十四条 开展信互助业务试点农民专业合作社列变更事项应县方金融监局报告市场监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变更名称住
(二)变更社员
(三)修改章程
(四)更换理事长监事长信互助业务部理财务员
第三章 社员理
第十五条 开展信互助业务试点农民专业合作社应置备社员名册报送县方金融监局社员发生变更应财务年度终日起30日法定代表签署社员名册报送县方金融监局县市场监督理局
社员名册载明社员应实社员相致新社员入社应提交新社员身份证明
第十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互助业务试点符合条件社员吸收发放资金:
()具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资格1年
(二)然社员户口常居住法社员注册营场原应农民专业合作社行政村乡(镇办)
(三)法社员生产营活动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相关2年连续盈利
第十七条 单社员资金存放额超期该合作社开展信合作互助资金总额10然社员资金存放额原超县年度农民均纯收入3倍
第十八条 开展信互助业务试点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参信互助业务试点社员设立专门账户载明事项:
()社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
(二)社员存放资金额存放日期
(三)社员资金金额日期
社员账户应该农民专业合作社部进行公示允许社员查阅
第四章 运营规
第十九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互助业务试点互助资金总额原超500万元确需适扩规模超1000万元
互助资金源包括符合条件社员愿承诺出资金农民专业合作社货币股金等互助资金中货币股金资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盈余专项基金等需社员会意方信互助业务试点
第二十条 信互助业务试点资金途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营流动性资金需求期限半年般超1年单社员发放超互助资金总额5社员投放资金取收益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政策规定具体合作社部社员会讨确定
第二十条 开展信互助业务试点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建立健全资金决策机制成立理员社员代表组成资金评议组年社员出资情况信状况资金需求成公开评议1次确定位社员授信额度予公示社员授信额度申请资金
开展信互助业务试点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制定资金发放前审查发放时审批发放检查等审查程序操作规程健全部控制机制规范业员岗位职责增强社员风险意识效控制风险
第二十二条 参信互助业务试点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存放资金额采取信款方式超存放资金额应采取社员担保联保方式采取农房林权土承包营权抵(质)押等方式
第二十三条 开展信互助业务试点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关规定建立健全信互助业务试点相适应财务会计制度遵循审慎会计原统印制信互助业务试点专账簿证真实记录全面反映信互助业务试点业务活动财务状况
开展信互助业务试点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单独组织编制互助资金年度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财务会计报告供社员查阅
第二十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互助业务试点实行独立核算负盈亏必须设立专门账户进行理
信互助业务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年盈余分配盈余分配盈余交易额返原进行分配般年返1次具体分配办法章程规定者社员会决议确定
第二十五条 开展信互助业务试点农民专业合作社应选择1家银行业机构作互助资金存放支付结算唯合作托银行合作托银行采取招标形式择优确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监部门应合作托银行签订三方合作协议合作托银行应农民专业合作社信互助业务试点提供业务指导风险预警财务辅导等服务
开展信互助业务试点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吸收发放资金应通合作托银行结算合作托银行社员办理结算户银行卡开展信互助业务试点农民专业合作社设资金池吸收发放资金结算均通银行账户转账处理原允许进行现金交易
第二十六条 条件农民专业合作社县方金融监局批准合作托银行开展资金融通合作协助合作托银行办理贷前审查贷理双方协商合作托银行农民专业合作社信互助业务试点提供必流动性支持满足季节性时资金需求
第二十七条 开展信互助业务试点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吸收存款外发放贷款涉嫌非法集资县方金融监局会相关部门法查处开展信互助业务试点农民专业合作社允许设立1处固定营场外外设立营业柜台设立分支机构禁止进行额现金交易禁止现金办公场夜
第五章 监督理
第二十八条 开展信互助业务试点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季度互助资金情况社员列表公布县方金融监局分月季年度报送合作社营状况相关财务报表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应签署报送述报表真实性承担责
第二十九条 开展信互助业务试点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监事理信互助业务部理财务员应具事信合作必备知识验财务员应持会计业资格证书岗
第三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互助业务试点应资格认定书悬挂营场明显位置接受社员社会监督县方金融监局建立社会监督举报制度时受理投诉举报处理结果予公布
第三十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互助业务试点程中发生社员额款逾期抢劫诈骗理员涉严重违法犯罪等重事项农民专业合作社身发生影响信互助业务试点重事项时应立采取应急措施时县方金融监局报告
第三十二条 县方金融监局根履行职责需监中发现问题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监事理信互助业务部理财务员进行监谈话求业务活动风险理等重事项作出说明
第三十三条 县方金融监局乡(镇办)政府根审慎监原权关程序规定采取列措施开展信互助业务试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现场检查:
()进入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检查
(二)询问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员求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检查事项关文件资料转移藏匿者毁损文件资料予封存
(四)检查农民专业合作社电子计算机业务理数系统
第三十四条 县方金融监局应建立健全信互助业务试点信息资料收集整理统计分析制度建立动态监测系统互助资金源途盈余分配社员变化风险情况等进行持续监测季度市金融监局报送统计数
第三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互助业务试点程中存列情况县方金融监局通高员进行诫勉谈话发整改书等方式责令限期改正存严重违法违规行应关机关法追究相关负责法律责构成犯罪法追究刑事责
()非法集资吸收公众存款高息放贷
(二)擅设立分支机构外营
(三)未审批擅改变营场
(四)理事监事理信互助业务部理财务员贪污挪互助资金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行
第三十六条 乡(镇办)政府应会县方金融监局等关部门建立信互助业务试点突发事件发现报告处置制度制定处置预案时效处置信互助业务试点突发事件时县政府级监部门报告重风险事件处置情况
第三十七条 开展信互助业务试点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建立行业律组织履行律维权服务等职责
县方金融监局根市方金融监局求负责开展信互助业务试点农民专业合作社行业性律组织进行业务指导
第三十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互助业务试点违法营营理善等情形严重危害济社会秩序损害公众利益县方金融监局撤销试点资格开展信互助业务试点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会表决愿退出试点
农民专业合作社信互助业务试点撤销愿退出终止试点应县方金融监局缴回资格认定书
第六章 附
第三十九条 办法X县方金融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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